通识课知识产权实例说.ppt
- 文档编号:11412478
- 上传时间:2023-05-31
- 格式:PPT
- 页数:71
- 大小:499.50KB
通识课知识产权实例说.ppt
《通识课知识产权实例说.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识课知识产权实例说.ppt(7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知识产权实例说,授课教师:
邢晓苏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前言知识产权的范围,一、广义知识产权1992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
创造性成果权:
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权、know-how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识别性标记权:
商标权、商号权等,Trips协议:
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权二、狭义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第一部分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的主体一、著作权主体的分类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二、原始主体作者合作作品的作者:
共同参与创作的人职务作品:
为了完成公民所在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创作合同完成的作品。
三、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原则:
1、属人原则(国籍原则):
即本国主体2、属地原则:
根据出版地来确定是否受保护。
3、互惠原则:
根据两国签订的互惠协议进行保护。
第二节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一、作品的概念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的种类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
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作品:
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
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
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
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作品:
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美术作品:
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
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图形作品:
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计算机软件:
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三、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节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一、人身权利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二、财产权利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
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第四节著作权的限制一、合理使用
(一)三步检验法在特殊情况下做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利,
(二)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个人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而复制: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制作盲文版本: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二、法定许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纸、期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五节商标注册的条件一、商标的分类
(一)视觉商标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组合商标
(二)非视觉商标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合法性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不得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名称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三)不得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四)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五)非功能性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六)在先性,第六节商标注册的程序一、商标申请二、形式审查三、实质审查四、商标异议五、商标注册,第七节商标权的内容一、专有使用权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禁止权:
商标所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三、许可权四、转让权,第八节商标侵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二、销售侵犯商标注册权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销售上述标识。
四、商标反向假冒五、提供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六、将商标用作商品名称或者装潢的商标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第九节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及其条件一、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一)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科学发现(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五)动物和植物品种(六)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七)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三、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条件
(一)新颖性: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
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公开的方式:
1、出版物公开2、使用公开3、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几种情况: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1、什么是创造性?
美国专利法第103条规定,一项发明虽然满足新颖性要求,“但申请专利的内容与已有技术之间的差距甚为微小,以致该发明在完成时对于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取得专利”,英国1977年专利法第3条:
“如果一项发明对熟知本专业技术的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那么该项发明应被认为跨出了创造性的一步。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2、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时间标准:
申请日之前人员标准: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技术标准:
发明:
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
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三)实用性1、实用性的含义:
该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2、实用性的判断:
发明创造具备可实施性;发明创造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
四、外观设计的实质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节竞业禁止一、竞业禁止的含义指禁止从事竞争性的行为,即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法定竞业禁止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主体特定2、竞业禁止的内容特定3、竞业禁止的期限仅为在职期间,三、约定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主体应为确实掌握了单位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
2、约定竞业禁止有一定的期限。
3、要给予职工相应的补偿费。
4、明确约定竞业禁止的范围。
祝大家:
学业有成!
事业有成!
爱情甜蜜!
家庭甜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通识课 知识产权 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