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集体合同样本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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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集体合同样本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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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集体合同样本综述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工会
(盖章)(盖章)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签字)(签字)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审核机关(盖章)
审核时间:
年月日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书
(参考文本)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企业方与职工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协商双方经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在上年度企业人均工资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为元,上调比例为。
2.工资调整办法:
。
3.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发标准:
。
4.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
5.职工试用期期间工资标准:
。
6.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日支付全体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7.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8.职工在病假、事假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支付办法为:
。
9.奖金的分配形式:
。
10.生产性津贴的分配形式:
。
11.生活性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
12.采暖费补贴标准为:
。
13.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为:
。
第三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集体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2.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3.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职工实际工资收入。
第四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3.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框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3.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经单位届次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由单位于10日内报送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由集体合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监督小组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企业和工会联系会议汇报。
联系会议有权针对问题适时协商。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上级工会各一份。
以上所列条款已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工会
(盖章)(盖章)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签字)(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有效期年)
审核机关(盖章)
审核时间:
年月日
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与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单位和全体职工双方共同努力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实现“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第二条本合同对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
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本合同的主体是单位和职工。
单位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四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单位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单位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协商机制。
单位应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单位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的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根据生产经营变化予以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单位实行工资制(周薪、月薪、年薪)。
第八条单位以币形式每月日前向职工支付工资,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
公司随工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
公司发放奖金(发放时间、发放标准、人员范围)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执行。
第九条单位和工会在每年月份,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大连市年度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人工成本水平、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增长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后,开展本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与月日前完成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协商结果。
第十条 单位可根据大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协商,确定本年度单位实际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应当符合《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二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部分工种因生产和工作特点,不能适应以上工时制度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报新区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工时制度,并将具体工种岗位及工时制度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单位应按《劳动法》规定严格控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或进行补休。
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十四条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十五条 单位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
职工病假工资为正常工资的%。
职工的婚丧假、产假等休假制度,严格按国家和大连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及女职工保护
第十七条 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制度,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发放特殊劳保用品及每月元费,并于每年月组织次体检。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单位按规定分别对在岗职工、新进职工、转岗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方面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
第十九条 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及实施技改工程时,应该同时建设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单位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 工会应协助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技术培训的管理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每年组织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害职工身体健康问题时,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通知工会、并在规定时间向安全监察部门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会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单位应依法对因工伤亡人员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公司工会应依法监督公司落实对工伤人员的赔偿和补助。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禁止从事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五章劳动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伤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宿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单位可委托工会制订和实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制度。
补助的条件、标准、程序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规定,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标准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制定和实施年度职工教育计划,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及教育计划制订实施应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单位可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对职工进行岗位、技能等培训,也可与大专院校签订委培协议,选送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学习深造,具体人选由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形成专项制度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能,对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相关学历证书或通过培训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办法由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形成专项制度后公布执行。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招聘职工时,应本着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单位自行制订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单位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到期,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
1、在任职期间个人无严重过失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新区总工会批复为准)劳动合同自动延长期限为任职期限;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劳动合同自动延长期限至任期届满。
2、参与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个人无严重过失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职责完成之时。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单位不得以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哺乳期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单位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职工裁员方案、程序、办法、经济补偿标准等须经向报劳动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单位应对遵守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职工予以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职工予以惩处。
第三十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包括晋级、奖金和授予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等,由单位负责制订评选和奖励方案,并会同工会研究确定奖励名单。
评选和奖励工作一般在每年月进行。
第三十七条 单位对职工违纪违规进行处分时,应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对职工严重违纪违规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惩处时,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单位应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九章 合同期限和变更
第三十八条本集体合同有项附件,分别为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本集体合同及附件经单位届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由单位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生效,并于天内采取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合同有效期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期满前天,双方应就订立新的或续订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1、本合同条款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2、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条款不能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公司因改制、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都有权提出临时召开协商会,就集体合同及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并按原程序通过和备案。
修改条款与本合同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
第十章合同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面履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单位与工会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名职工代表和名行政代表组成,召集人由双方轮流担任。
本合同每年检查次。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签约双方,集体合同及附件的履行情况每年应向职代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双方不能激化矛盾,应遵守《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以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所称的职代会和职工大会,代表产生及履行职责应符合《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和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单位、工会、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各执一份。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有效期年)
审核机关(盖章)
审核时间:
年月日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单位女职工,单位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单位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四条单位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劳动用工、劳动条件、薪酬待遇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五条单位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单位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六条单位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七条单位女职工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单位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第八条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浴室、更衣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及女职工倒班宿舍等设施。
第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影响其参加本单位普调和应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十条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列示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十一条女职工月经期间,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
女职工月经期间,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或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区以上(含区,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每班应给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
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除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6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天42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婴儿满1周岁后,经妇幼保健部门证明婴儿确属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七条单位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八条单位应建立女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实际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单位届次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由单位于10日内报送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条单位工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期满前天,双方应就订立新的或续订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
其中每年必须修订的条款,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1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1分;报上级工会1份。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书
(参考范本)
本合同由(简称企业)与工会代表职工(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集团所属各分厂、分公司、生产基地、处室、厂区等均须遵守本协议:
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企业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四条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规程。
5、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6、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7、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8、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9、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本协议由企业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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