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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南通华盛港口有限公司三维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服务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XXXXXXX
文件2/附件8:
合同样本(格式)
中海油南通华盛港口有限公司
三维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服务合同
合同双方为
中海油南通华盛港口有限公司
和
合同编号:
XXXXXXX
签约地点:
四川省泸州市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目录
合同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合同目的
第三条当事人关系
第四条合同文件组成
第五条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双方代表
第七条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甲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项目工期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十三条转让与分包
第十四条保密与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合同中止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履约保函
第十九条技术培训与现场支持
第二十条售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通知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A:
工作范围及要求
合同附件B:
工作实施方案
合同附件C:
合同价格表及付款
合同附件D:
履约保函(格式)
合同附件E:
免责保证书(格式)
合同附件F:
保密协议(格式)
合同附件G:
廉政责任书(格式)
本合同由中海油南通华盛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在四川省泸州市签订。
鉴于甲方需要建立其三维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鉴于乙方确认具有建立三维应急及管道数字化信息系统所需的资质、人员、设备、经验和能力,愿意为甲方服务。
依此,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合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下述合同条款。
第一条定义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本合同文件中所使用的下列名词术语的定义如下:
1.1合同:
指本合同正文、附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送的备忘录等。
1.2工作:
指依照合同约定乙方完成的建立立沙油库三维应急及管道数字化信息系统所需进行的全部工作。
1.3甲方代表:
指受甲方委派,全权代表甲方负责合同履行的人员。
1.4乙方代表:
指受乙方委派,全权代表乙方负责合同履行的人员。
第二条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是,通过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甲方所需的全部工作,建立三维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满足甲方规范化管理的需要。
第三条当事人关系
3.1甲方和乙方均郑重声明并向对方保证,双方均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之资格、资质和能力且均能够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3.2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除非有相反约定,乙方理解并承认其与甲方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当事人关系。
所有来自乙方方面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均应视为乙方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亦一概由乙方承担。
3.3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除非有相反约定,所有来自甲方方的书面文件,均不能改变乙方与甲方之间相互独立的合同当事人关系。
第四条合同文件组成
4.1本合同文件由以下各部分组成,各部分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不明确或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共同签定的补充协议或变更文件或备忘录等;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的合同主条款;
(4)本合同的合同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投标书、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及招标文件;
(7)双方同意列入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4.2合同包括如下内容:
合同主条款;
合同附件A:
工作范围及要求
合同附件B:
工作实施方案
合同附件C:
合同价格表及付款
合同附件D:
履约保函(格式)
合同附件E:
免责保证书(格式)
合同附件F:
保密协议(格式)
合同附件G:
廉政责任书(格式)
第五条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5.1乙方具体的工作内容详见合同附件A——《工作范围及要求》。
5.2乙方理解并承诺,乙方应以全面、及时的方式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其根据本合同提供或履行的所有工作应符合甲方的目的和要求,应以高专业的水平完成工作,应符合中国现行有效及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的适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并应遵守相关的中国规范的要求。
所有这些工作还应考虑并适合于当地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及当地的特定环境、情况及要求。
第六条双方代表
6.1甲方代表为,负责与乙方联络,向乙方下达指令,批准乙方的工作报告等有关事项。
6.2乙方代表为,负责与甲方联络,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报告工作、执行甲方向乙方下达的指令以及管理乙方现场工作人员。
6.3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关于其代表的授权或变更。
乙方代表的授权或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6.4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代表应加强协作,建立有效率的工作联系渠道来处理双方之间的所有文件来往、各种工作接洽和日常事务。
6.5乙方应遵从甲方代表的指令(书面的或口头的)和要求,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甲方代表的口头指令应在二十四(24)小时内以书面确认。
如果乙方在工作中认为甲方的要求不正确,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
7.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15)日内提交工作的项目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以及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方面等关键人员的委派方案和人力动复员计划,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乙方应根据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派遣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甲方办公场所工作,并接受甲方管理。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应保证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乙方对上述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7.2如果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任何级别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无能力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或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所委派的人员不宜继续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乙方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予以撤换,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3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增派、调换项目经理、主要技术或管理人员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提交所派调换人员的相关情况供甲方审批;并在甲方批准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完成动复员。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乙方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严格依据合同附件A《工作范围及要求》的规定完成工作。
8.2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其工作方法、程序、手段、人员资质以及工作结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对拒绝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工作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乙方应以相同或更高资历和技能的人员替换,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3乙方在合同签定后七(7)日内向甲方提交工作方案,报甲方审批后实施。
8.4乙方应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合同附件G:
《HSE标准附约》的所有条款,并按照该附约的约定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8.5乙方应负责其全体人员的工资、其它报酬或利益,包括交通、医疗、膳宿、保险、税务、劳保等与工作和生活有关的一切开支,乙方提供的用于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应与乙方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如为乙方关联公司派出的在乙方工作的人员,应与该关联公司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8.6乙方在进行本合同工作中,涉及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时,乙方应当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工作。
乙方的工作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任何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8.7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参与工作的人员不应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作有关的报酬。
8.8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8.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接触、检查、确认或批准均不解除或减轻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8.10相关工作完成后十四(14)日内,乙方应当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用于该项工作的全部资料返还甲方。
8.11乙方应确保其所有工作成果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受法律保护的任何权利,并同意按合同附件E《免责保证书》的要求保障甲方免受其他第三方的索赔或责任追究。
8.12乙方开始本项目工作后,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工作进展的周报、月报。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9.1甲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乙方合理的支持;
9.2甲方负责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地形、设备、管线、文档等数据资料;
9.2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9.3甲方应当在系统试运行三(3)个月后,负责组织系统验收工作。
9.4乙方推荐的分包商必须先提交甲方审核,甲方有审核和否定分包商的权利,为了保持本工作范围内设备、材料等统一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分包商采购指定品牌、型号和规定的产品。
9.5乙方应确保其所有分包合同中,均无任何条款授予分包商将分包给其的工作再次分包的权利。
9.6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构成或理解为允许在甲方和任何乙方的分包商之间建立任何合同关系。
乙方应独自对与工作相关的分包商的雇佣、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承担责任。
第十条项目工期
本项目预计于年月开始进场,持续到项目结束。
详见合同附件A《工作范围及要求》。
乙方人员、设备的数量应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并及时响应甲方的要求。
甲方将根据工作需要通知乙方具体的进场时间。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11.1系统建设完成后,乙方应当向甲方交付合同附件A《工作范围及要求》中约定的竣工资料。
11.2乙方交付全部数据库、软件、文档成果,试运行三个月后,甲方根据合同附件A《工作范围及要求》中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确认工作成果符合合同要求后,本项目验收通过,颁发验收证书。
第十二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本合同价格元人民币,包括服务费用、设备采办费用及分包商管理费等,具体分项价格表详见合同附件C《合同价格表与付款》。
12.2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费为总价包干价格,不因政策变化或其它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设备或其他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等事项发生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
12.3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设备采办费包括在合同总价当中,乙方所采购硬件的规格、型号、价格以及供应商必须得到甲方的认可,甲方有权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硬件设备的数量进行调整。
12.4甲方应按合同附件C《合同价格表与付款》中规定的“付款条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
如合同一方对付款有异议,有异议的部分经双方意见取得一致后再支付。
在此之前,甲方应将无异议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12.5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金额的逾期利息。
12.6如乙方欠有甲方的债务(包括因甲方多付款、甲方为乙方提供有偿服务、乙方因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导致的违约、第三方向乙方的索赔牵涉到甲方、或应由乙方承担的免赔额等引起的债务等),甲方将从应付给乙方的合同款中扣除或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兑付实现或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直接向甲方支付。
第十三条转让与分包
13.1乙方不得就本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如甲方发现乙方转让或实质上转让了本合同,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3.2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有权就其对本合同享有或负有之权利或义务实施全部或部分转让而无须经乙方事先许可,只要此等转让没有实质意义上增加乙方的合同义务。
上述转让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转让通知起立即生效。
13.3除甲方批准的部分工作可以分包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工作不得擅自转让、分包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其他单位合作。
否则甲方将有权中止付款、中止或终止合同,直至获得违约补救。
13.4对于甲方批准分包的工作,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要求对分包商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控制协调,并对此向甲方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乙方应与所有分包商订立书面合同,其中包含保证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甲方可直接介入并接管分包工作的权利)和补救办法的规定,并对所有分包商施加为完成其工作范围所需的所有一般责任和义务,以及甲方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甲方有权对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合格的分包商,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13.5乙方应保证其所雇用的分包商或其他人员履行工作或提供工作所需材料的质量,并应获得为得到这些分包商及其他人员的服务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
因乙方和/或分包商的任何缺陷、过失、违约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或索赔,乙方和分包商应对甲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13.6乙方应确保所有分包商应提供本合同内载明的、涉及乙方的全额保险,以及乙方认为必需或合乎需要的任何其他保险险种。
该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背乙方根据本合同安排或提供保险的义务。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及其分包商履行保险购买义务的情况,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的检查,且保证其分包商也接受并配合检查。
13.7乙方并不因分包或雇佣其他人员而改变或减少其对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将与分包商或任何其他人员签订的合同副本提供给甲方。
第十四条保密与知识产权
14.1乙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除非因履行合同需要或事先得到甲方批准,不得将从甲方得到的资料或履行工作中取得的资料直接或间接地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或将这些资料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工作以外的其它方面。
乙方承诺遵守合同附件F《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14.2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免受在履行合同工作中由于乙方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而产生的索赔、诉讼、损害及其它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4.3对于本合同项下采购的软件,乙方应为甲方取得使用许可,取得许可所需的任何费用应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对于乙方为甲方定制开发的软件系统(包括程序和文档),其知识产权应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该软件有偿或无偿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合同中止
15.1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后仍不履行其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止履行工作或工作的有关部分,直到乙方已补救了这些过错。
发生这样中止时,乙方不能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也无权从甲方获得任何补偿或索赔,但乙方应补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额外费用。
15.2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通知乙方中止履行工作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一旦收到这样的中止通知,除非甲方另有书面要求,乙方应:
(1)按照通知明确规定的日期和范围立即停止工作;
(2)继续履行未中止部分的义务(包括保护被中止的工作成果)。
乙方一旦收到甲方的复工通知,应按通知要求的范围,立即恢复被中止的工作。
作为对这种中止的全部补偿,甲方仅对乙方所实际遭受的和合理发生的不可避免的直接费用进行补偿,不对任何间接性的利益和/或费用和/或损害、预期的利益和/或利润等进行任何补偿。
乙方提出的任何补偿要求应有经甲方认可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5.3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作中止以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各自相应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
16.1甲方有权基于甲方方面的原因决定提前终止合同,但应提前七(7)日通知乙方。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范围结束工作。
16.2如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合同,合同解除自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
(1)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技术力量不足等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
(2)因乙方严重违约导致甲方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合同目的;
(3)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经甲方通知后拒绝整改的;
(4)乙方的工作无法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或无法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服务;
(5)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
16.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撤离工作现场。
16.4如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在合同终止前已经完成且经甲方认可的工作的费用,并承担乙方人员的复员费,支付未完工作量费用的百分之五(5%)作为补偿,除此之外,甲方不对乙方任何间接性的利益和/或费用和/或损害、预期的利益和/或利润等进行任何补偿。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7.1乙方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工作不符合质量标准,使得最终工作结果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当自负费用进行重做,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如果因工作重作造成逾期完成的,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17.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机器设备等财物的损坏,乙方应按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7.3乙方因管理不善、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或严重违章以及存在重大HSE管理缺陷(经甲方书面提出后,仍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甲方将按有关条款要求乙方整改或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17.4如果乙方项目管理组织结构的关键/主要岗位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的,
(1)乙方应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人员更换违约金:
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
10万元人民币/人次
主要专业工程师:
5万元人民币/人次
(2)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人员擅自离岗或未按承诺到岗,乙方应按1000元人民币/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离岗或未到岗时间超过五天的,视为未经甲方同意变更关键/主要岗位人员。
(3)不论何种原因,若未经甲方同意,不可替换人员累计替换超过总人数30%,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执行上述人员更换违约金之外,乙方因人员更换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义务赔偿甲方的此等损失。
17.5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仅应支付乙方已完成的且经甲方认可的工作量的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五(85%),除此之外,甲方没有义务支付乙方任何补偿费用和复员费;乙方还应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寻找其他乙方所投入的费用;
(2)甲方与其它乙方签订的新合同的合同价格高于合同相应部分合同价格的部分;
(3)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17.6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相应或全部工作的,每延期一天,应按照本合同最终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完成数据采集整合植入工作之前,如延期超过9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7.7如乙方存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未约定违约金的其他违约情形,应按照每项次5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方指出后仍未整改的,违约情形每持续一天视为一项违约。
17.8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应支付的赔偿金和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或兑付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也有权以乙方的债务形式向乙方直接追偿。
第十八条履约保函
18.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署本合同之前向甲方提交一份由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且应甲方第一次要求即可付款的履约保函。
履行保函的金额应相当于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且应按合同附件D:
《履约保函》的格式提供,并由经甲方认可的银行开具。
乙方提供履约保函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18.2在甲方收到履约保函之前,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交履约保函,经甲方要求后仍未能提供,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
18.3如果在任何时候,经证实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是无效的,甲方有权中止对任何发票的付款,直到乙方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为止。
第十九条技术培训与现场支持
19.1系统软件建成后,乙方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对甲方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培训,直到相关人员达到熟练操作程度为止,培训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9.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福建LNG站线项目投产试运行期间提供3个月的工程师现场服务,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第二十条售后服务
20.1系统软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乙方提供免费售后支持和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为满足软件之间的兼容性,对系统软件进行的维护和升级服务,包括协助甲方对第三方系统工程软件的升级事宜;
(2)对程序在运行中的缺陷进行修补;
(3)进行必要的软件修改,以满足甲方新的需求;
(4)投标文件承诺的其他服务内容;
(5)按照行业惯例应提供的其他免费服务。
20.2三年的免费售后服务期满后,乙方将提供有偿的售后服务,但以下情形除外:
(1)对程序在运行中的缺陷进行修补;
(2)投标文件承诺的其他免费服务内容;
(3)按照行业惯例应提供的其他终生免费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控制的事件,如:
自然灾害(地震、台风、瘟疫、海啸、雷击、闪电等)、战争、暴乱、动乱、全国性或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但不包括由乙方或供货商及其雇员引发的罢工)、贯彻或执行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或代表命令的行为等。
21.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应视其为违反合同。
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21.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做出详细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1.4不可抗力事件持续60天以上,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22.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2.2一方向另一方出具要求协商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天内双方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应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任何裁决或决定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通知
23.1双方的任何联系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下述地址: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3.2如一方改变通讯地址,应提前十四(14)日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24.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并于乙方承担的全部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义务结束时失效。
24.2合同一方在任何时候未要求他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影响该方在此后要求他方按该条款履行应尽义务的权利;合同一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弃权,也不应视为该方在此后对任何违反同一条款的弃权。
24.3本合同的终止或期满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该终止或期满之前所发生的任何权利义务。
24.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海油南通华盛港口有限公司
代表:
XXX代表:
职务:
总经理职务: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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