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材料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版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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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材料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版资料
中国内部审计201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根据内部审计实务的最新发展变化,多次对内部审计实务框架的机构和内容进行更新和调整,最近的两次调整分别是在2010年和2012年。
这些修订和完善充分反映内部审计发展的最新理念,更加重视内部审计在促进组织改善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发挥作用,以及重视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能等。
随着我国内部审计的转型和发展,内部审计的理念、目标和定位也逐渐由“查错纠弊”向防范风险和增加价值方向转变。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不断创新审计方法,拓展审计领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需要加以总结并通过准则予以规定。
原来的准则体系存在着逻辑性和系统性的不足,需要对内部审计准则加以修订,进一步提高准则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此次修订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分为作业类、业务类和管理类三大类。
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准则体系采用四位数编码进行编号,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经验,体现准则体系的系统性和准则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准则的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
修订后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20个具体准则、5个实务指南构成。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章诚信正直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四章客观性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
(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
(三)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一)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选派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组;
(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
(六)当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无法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影响时,停止实施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六章保密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十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二)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
(三)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安排。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当重点调查了解下列情况,以评价具体审计项目的风险:
(一)组织的战略目标、年度目标及业务活动重点;
(二)对相关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相关业务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三)审计内容和重点;(四)审计程序和方法;(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六)审计起止日期;(七)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第21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通知书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时间;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21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一)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二)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
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
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越多。
(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
获取审计证据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当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适当的抽样方法。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所引用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21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下列目的:
(一)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为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五)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八条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调整情况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当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
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工作应当由比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者经验更为丰富的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四章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与保管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归组织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制度。
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主管领导批准,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八条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
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报送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
第三章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参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审查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组织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环境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内部环境要素的规定为依据,关注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组织文化、社会责任等,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内部环境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风险评估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控制活动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关于控制活动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相关控制活动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信息与沟通要素审计时,应当以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监督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管理需求和业务活动的特点,可以针对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对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章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程序与方法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下列程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成审计组;
(三)实施现场审查;
(四)认定控制缺陷;
(五)汇总审计结果;
(六)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现场审查之前,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最近一次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实施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适当吸收组织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人员参加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详细记录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等。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结合相关管理层的自我评估,综合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照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组织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组织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组织具体情况确定。
第22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信息系统审计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识别和评估组织层面、一般性控制
层面的信息技术风险时,需要关注下列内容:
(一)业务关注度,即组织的信息技术战略与组织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的契合度以及信息技术(包括硬件及软件环境)对业务和用户需求的支持度;
(二)信息资产的重要性;
(三)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
(四)对信息技术部门人员的依赖程度;
(五)对外部信息技术服务的依赖程度;
(六)信息系统及其运行环境的安全性、可靠性;
(七)信息技术变更;
(八)法律规范环境;
(九)其他。
第十五条业务流程层面的信息技术风险受行业背景、业务流
程的复杂程度、上述组织层面及一般性控制层面的控制有效性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差异。
一般而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了解业务流程,
并关注下列信息技术风险:
(一)数据输入;
(二)数据处理;
(三)数据输出。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考虑风险评估的结果,以合
理确定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及范围,并对组织的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五章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下列控制要素中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内容:
(一)控制环境。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信息技术战略规划对业务战略规划的契合度、信息技术治理制度体系的建设、信息技术部门的组织结构和关系、信息技术治理相关职权与责任的分配、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管理、对用户的信息技术教育和培训等方面。
(二)风险评估。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风险评估的总体架构中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的框架、流程和执行情况,信息资产的分类以及信息资产所有者的职责等方面。
(三)信息与沟通。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信息系统架构及其对财务、业务流程的支持度、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信息沟通模式、信息技术政策/信息安全制度的传达与沟通等方面。
(四)内部监督。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监控管理报告系统、监控反馈、跟踪处理程序以及组织对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机制等方面。
——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者谋取组织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具有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实施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成本效益,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检查、发现和报告舞弊行为;
(四)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当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除考虑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当考虑下列可能导致舞弊发生的情况:
(一)管理人员品质不佳;
(二)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三)业务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四)组织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突。
进行:
(一)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向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者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二)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三)在舞弊检查过程中,与组织适当管理层、专业舞弊调查
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者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23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第三章协调的方法和内容
第八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者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下列方面: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沟通;
(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第23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下列方面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一)特定资产的评估;
(二)工程项目的评估;
(三)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
(四)信息技术问题;
(五)衍生金融工具问题;
(六)舞弊及安全问题;
(七)法律问题;
(八)风险管理问题;
(九)其他。
第八条外部专家可以由内部审计机构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以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三章对外部专家的聘请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外部专家时,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一)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最高管理层是否存在密切的私人关系;
(三)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相关性;
(四)外部专家是否正在或者即将为组织提供其他服务;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客观性的因素。
第十条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部专家服务的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二)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三)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的情形;
(四)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对保密性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人际关系冲突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缺乏必要、及时的信息沟通;
(二)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不同的评价;
(三)各自的价值观、利益观不一致;
(四)职业道德信念的差异。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地化解人际冲突,可以采取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暂时回避,寻找适当的时机再进行协调;
(二)说服、劝导;
(三)适当的妥协;
(四)互相协作;
(五)向适当管理层报告,寻求协调;
(六)其他。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对内部审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组织适当管理层进行沟通,可以采取的沟通途径主要包括:
(一)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计划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
(二)咨询组织适当管理层,了解内部控制环境;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审计结论,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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