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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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的费用。
3、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
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4、安全培训、教育费用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5、施工现场入口、沿线交叉路口、危险部位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6、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
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7、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龙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8、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9、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10、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1、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2、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3、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4、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5、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量支付
第九条工程项目开工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计划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报总监办审核、业主审批后实施。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措施费季度计划,报总监办审批。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根据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时,要及时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向总监办报验确认,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措施费台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实行按实计量、按季支付方式,每季末,施工单位根据每季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总额报总监办审核,总监办在3日内审核完毕,随当期财务支付月报一并上报,业主在确认后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依据:
1、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及使用清单。
2、购买的防护用具与安全设施等实物与台帐是否一致。
3、购买防护用具等安全设施的发票凭证是否有效。
4、总监办进行现场验证。
第十三条总监办在签认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时,应对本季度安全施工进行考核,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本期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计量暂时不予签认,直至整改合格。
第十四条至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时,对施工单位安全考核不合格扣罚的费用不予返还,作为劳动竞赛奖励基金。
第五章监督及经济考核
第十五条业主、总监办对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和查处。
第十六条凡安全施工考核评价不合格或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暂缓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并限期整改。
1、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方案未按规定报审。
2、施工中未严格按方案或措施组织实施。
3、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已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作业环境要求和施工安全标准的。
5、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措施费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6、施工单位专项资金投入不足,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情况与凭证不符。
7、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资金的。
第十七条业主每月月底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和考核小组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业主、总监办可将安全生产措施费转作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费用,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或安全施工保证措施不落实的,由业主、总监办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虚报冒领安全防护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安全监督职责
第二十二条业主安全监督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根据宿新高速宿迁段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3、督促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总监办及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进行检查。
4、按时向市交通局上报安全月报;
完成市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安全方面的工作。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材料供应、检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6、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中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安全费用的投入情况的签字进行确认后,予以及时支付。
7、负责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8、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职责
1、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对宿新高速公路宿迁段的施工安全监理负总责,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配备专职安全员,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2、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审查核查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3、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5、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服务合同实施监理,对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6、根据业主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责任人及工作程序、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7、核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巡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8、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监理台帐,按规定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有关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
9、完善资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理作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10、负责对施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确认,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落实后上报业主,对于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不到位、安全施工评价不合格的、致使施工现场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在报业主备案同意后,不予计量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直至整改合格。
保证安全费用专款专用。
第七章安全生产主体职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的所有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施工管理。
4、项目经理对项目的施工安全负总责。
应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保证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的采购及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不足5000万元的配备一名。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7.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7.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7.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7.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7.5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6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等;
7.7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7.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负责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9、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以及可能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损害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1、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并随时更新。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应保存于现场,随时备查。
12、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一线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范交底,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1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15、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16、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7、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8、接受业主、总监办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19、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20、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业主制定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制定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按时向业主及总监办填报安全月报表。
第八章安全监督内容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实施中,业主负责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建立和运行情况;
2、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的监督情况和与之相关的资料;
3、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4、特大型工程必须的特殊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5、施工人员特殊岗位的上岗证件;
6、施工监理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的工作台帐;
7、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用于应急使用的器材设备的配置和演练情况;
8、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保障和使用;
9、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第二十六条业主对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书面整改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认真查明原因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业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举报后,应进行调查落实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业主经常性聘请安全方面的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和指导,加强和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第九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
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第三十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在事故发生地迅速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三十一条业主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根据事故等级由本单位组织或上级单位委派)应当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业主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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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