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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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南充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南府发〔2006〕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和权威性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南充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行政管理、组织领导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南充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五条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在科学技术前沿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六条南充市科学技术奖是南充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南充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充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技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南充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充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南充市科技发展突出贡献奖和南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南充市科技发展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名(可空缺)。
南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南充市科技发展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或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候选人为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主研人员。
(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候选人重视并认真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研究与应用,在工业方面实现年新增利税2000万元以上;农业方面实现年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其中粮食生产实现年新增产值3000万公斤以上。
第十一条南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综合技术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和技术方法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完成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软科学成果,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所采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的。
第十二条南充市科技发展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名获奖者奖金10万元。
南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三条南充市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为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9名,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为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7名,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为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5名,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章南充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南充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局;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驻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市各部队。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单位应当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结论对被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市科技发展突出贡献奖的推荐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对被推荐人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和申报须填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和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审材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许可证。
提供的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八条经评选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和项目完成单位,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推荐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南充市科技发展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南充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市科技发展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选评审结果;
(三)制定南充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评审原则和标准;
(四)研究解决南充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南充市科技发展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由15至20人组成,聘请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任委员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人选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批准,负责本届市科技发展突出贡献奖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南充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15至20人组成,聘请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南充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委员人选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批准,负责本届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南充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
(二)根据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评审出一、二等奖项目,审定三等奖拟奖项目;
(三)根据专业评审组调查情况,对异议进行裁决;
(四)解决评审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南充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业、农业、医卫、软科学四个专业评审组,每组成员9-13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专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提出组长、副组长建议人选,报市政府批准聘请。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修订本专业评审组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二)对本专业评审组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初评,评审出一、二等奖推荐项目和三等奖拟奖项目,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三)对本专业评审组有异议的项目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四)提出我市不断改进和完善科技奖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南充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为项目完成人或完成人直系亲属的,当评审到该项目时,评审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打分和投票,该评委也不计入该项目的打分和投票总人数。
第二十六条经市科技发展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的拟奖人选、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拟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由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南充日报》和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征求异议,时间30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须用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对征得的异议,由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发展突出贡献奖拟获奖人选由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授奖,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者的事迹载入南充市志。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进步奖拟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由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南充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及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从2006年起,对获得国务院和省政府科学技术奖,且直接服务于南充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市政府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列支。
第四章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三十三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三十四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的发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南充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三十七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华侨、外国人或市外的单位、个人在我市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7日南充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充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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