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海西研究院莆田中心研发机构及企业.docx
- 文档编号:10108719
- 上传时间:2023-05-23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0.88KB
中科院海西研究院莆田中心研发机构及企业.docx
《中科院海西研究院莆田中心研发机构及企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科院海西研究院莆田中心研发机构及企业.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科院海西研究院莆田中心研发机构及企业
中科院海西研究院莆田中心研发机构及企业
入驻(租赁)合同
机构(企业)名称:
机构法人代表:
出租单位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联系人: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尽快发挥中科院海西研究院的创新源头作用,促进莆田产业转型提质增效;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科院海西研究院莆田中心科技招商暂行办法》(莆政办[2015]102号)的通知精神及市科技局莆市科[2017]34号文的要求,对申请入驻的机构按程序进行评审、审核及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该单位入驻莆田中心大楼;现签订以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尊守。
第一条物业名称、地址、面积
大楼是由甲方兴建,坐落莆田中心坐落莆田市涵江区高新区迎宾路北侧(西刘村南片86号)的框剪结构海西研究院莆田中心大楼。
建筑总面积37000多平方米。
乙方承租该大厦第层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具体如下:
(1)位置:
(2)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摊面积平方米;总租
面积为平方米(详见附件:
平面图)。
第二条使用形式
甲方同意根据下列条款将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愿意承租。
第三条该物业内部之所有物
该物业内部之所有物于租赁期开始之日起,一并交付乙方使用,租金已包括内部所有物的租赁费用,该物业内部所有物包括全部固定装置、地板、墙壁、天花板、楔柱、窗户及设备。
第四条租金及租赁期限
根据《莆田产业技术研究院(莆田中心)科技招商入驻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制定如下条款:
1.租赁期限
租赁期按年执行,期限为四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以甲方向乙方发出该物业的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第十四天起算。
如甲方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该物业,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但甲方应将延期原因书面通知乙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
(2)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4)承建商的延误;
(5)市政项目配套设施批准及安装延误;
(6)政府部门延迟批准有关文件;
(7)图纸更改;
(8)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9)为执行当地政府的法规而致的延误;
(10)自来水、电力、煤气、热点部门未能按时接通。
2.租金不包括管理费、市政设施使用费、电话费及其他费用。
3.租金:
(1)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科院海西研究院莆田中心科技招商暂行办法》(莆政办[2015]102号)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同意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免租金使用。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按市场信行情价减半收取(具体每平方米租金以2019年当地第4季度租金行情价减半),并双方协商确定。
(2)第五年开始该物业每月租金为每平方米按当地市场信行情价收取,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以后每年按5%递增)。
第五条管理费
1.管理费由乙方按该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向甲方或甲方聘任的管理公司缴付。
管理费每月缴付一次,首月管理费于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付,以后于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缴付。
逾期缴付管理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拖欠月管理费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或甲方聘任的管理公司缴付违约金。
2.甲方及/或其聘任的管理公司有权根据该物业管理公约在租赁期间内调整管理费,乙方应按时缴付,不得异议。
3.若因不可抗力、罢工、政府行为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管理服务终止或受影响,乙方不得拒交管理费。
第六条有关费用
市政设施使用费、水、电、煤气费、电话费及其他市政设施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逾期缴付而造成的被有关部门停水、电、煤气、停止电话,后果由乙方自负。
(甲方及/或其聘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上述费用时,因乙方原因被停止使用,后果仍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保证金
1.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定金。
乙方还应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付下列保证金:
(1)履约及水电保证金:
元。
(注:
使用面积100㎡以下的交纳保证金5000元,使用面积100㎡至400㎡的交纳保证金15000元,使用面积400㎡以上的保证金参照云度公司标准40元/平方米交纳)
甲方认为需要增加的保证金项目,另行通知补缴。
2.若甲方调整管理费,保证金额将作出相应调整,乙方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原保证金与新保证金的差额。
3.保证金用作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乙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甲方可于保证金中扣除其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及所支付的开支(各项保证金应分别保障对应事项的义务履行)。
若保证金不足补偿甲方损失及所履行的开支或保证金低于上述规定标准时,乙方须按甲方通知要求补足甲方损失,并及时补足保证金金额。
逾期按应补足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三十天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及政府规章的条件下,甲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于本合同提前解除及乙方将该物业以空置状态交还甲方,或于甲方计清及扣除乙方付清并未拖欠甲方任何款项之日(以后者为准)起,二十四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或其余款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八条该物业用途
乙方不得将该物业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用途。
该物业乙方用于办公及研发用房,不得用于从事生产性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保证金(即甲方不返还乙方所交的保证金)。
第九条不得分租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物业转租、转让、分租、转借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房屋使用。
第十条装修及改建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物业进行任何扩建或改建、装修及/或改变该物业的外观及结构,或改变及/或增加固定设备。
乙方获准进行装修及改建时,应事先将设计图纸交由原建筑设计单位及消防部门审批审核通过并经甲方同意,遵照大厦装修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审批设计图纸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装修期间,乙方应按大楼装修规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并遵照规定执行。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将装修及改建后的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或按甲方的要求恢复该物业的原状,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
2.若乙方对该物业作出的改动、扩建或拆除,而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职能部门要求恢复原状或作出行政处罚时,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
乙方必须于收到甲方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自费向国家商业保险公司为该物业购买有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件交一份给甲方存档。
第十二条正常使用及维修该物业
1.乙方应爱护和正常使用该物业及其设备,如发现该物业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无需上门维修。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该物业,因延误该物业维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者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租用过程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该物业或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并分摊下列涉及该物业维修项目的费用:
(1)排水管、厕所、化粪池的清理疏通;
(2)饮用水池清洗及垃圾池清理;
(3)门窗玻璃及小五金的更换,分电表或无分电表的表内电线、电闸、灯头、插座等更换和分水表以内水管、龙头更换;
(4)室内墙面的粉刷和天花板等的粉饰;
(5)因使用安装超水、电表容量需增容的增容费。
3.除以上规定外,乙方亦须自费负责保护及维修该物业内部及其内部之所有物(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列出之所有物)。
4.遇甲方检视建筑物安全、结构等,甲方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紧急情况除外),可于规定时限进入现场检视、检测该物业,乙方应积极配合。
甲方应尊重乙方保密部位不宜探视的规定。
若乙方不按照甲方的通知对该物业进行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责的维修或其他工程,甲方可单方面强制维修或进行施工,乙方必须充分合作,有关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保护该物业
1.乙方应在租赁期内自费负责将该物业及其内部之所有物保持完好状态,要爱护和正常使用该物业及其内部之所有物,并与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将该物业及其内部之所有物以完好状态交还甲方。
2.乙方不得损害该物业的任何部分。
如该物业因乙方或乙方的访客、雇员、代理人、借用者的行为受到任何损害,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3.因乙方的行为或过失或因该物业爆炸或溢出水、烟、火或气体而导致大厦任何部分损毁,应由乙方负责修理及恢复原状。
有关赔偿、费用及开支应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采取一切防范措施,使该物业免于受火灾、水浸、风暴、台风等或其他类似的破坏(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
第十四条甲方紧急进入该物业
如遇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甲方及其代表有权未经乙方批准进入该物业灭火及保护财物。
第十五条服从法规及管理公约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2.乙方须遵守及服从该物业管理公约或根据管理公约制定的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公约”)。
第十六条乙方赔偿损失
1.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造成或引起甲方或第三者的任何损失(不论是财物或人身、故意或过失),均由乙方赔偿。
2.因乙方及经乙方允许进入的访客、雇员、借用人、代理人的过错及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过错及行为,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因违反以上规定而致使甲方遭受的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该部分损失。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招租等
在租赁期届满前,如需续租,乙方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否则,甲方有权在该物业及外墙张挂该物业招租或出售的告示及其他甲方认为需要张挂的资料,乙方不得提出异议或干涉。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
1.如发生下列任何情况:
(1)乙方逾期30天仍未缴付(不论甲方是否催交)管理费及/或其他本合同项下乙方应缴费用;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经甲方指出后30天未改正的;(3)乙方破产或中止清算或无力偿还其债务的。
甲方有权重新占有该物业或其部分及单方面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解除将不影响甲方所有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甲方并可从乙方按本合同支付的保证金内扣除甲方因上述情况所受的所有损失及开支。
2.如发生上述情况的
(1)或
(2),甲方经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管理服务及市政设施如水、电等,直至上述情况完全纠正为止。
3.租赁期内,如甲乙双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时,应向对方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当年度租金的30%违约金。
第十九条交还该物业
1.如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解除合同,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解除通知时搬出该物业并将其恢复至原有的空置状态交还甲方(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切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和其它原因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法送达乙方,或乙方接到通知后拒绝迁出该物业及/或未能将该物业恢复至原有空置状态交还甲方,或不按本合同向甲方作出补偿及付清欠款,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程序重新占有该物业并清理家具及其他所有物品并将该物业恢复原状,甲方无须对此作出任何赔偿(恢复原状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除外)。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清理该物业及将该物业恢复原状及有关的所有费用,并支付占用期间按租金二倍计算的占用费。
3.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清理的物品视为放弃所有权,甲方可全权处理按上述规定清理的物品。
如甲方可将其予以依法变卖,所得收益在扣除乙方拖欠甲方的所有欠款后,将余额退还乙方。
甲方并不因本条而有任何责任将有关物品进行变卖。
乙方不得对甲方变卖物品所得款项提出异议。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自费搬出该物业并将其恢复至原有的空置状态交还甲方,若乙方拒绝迁出该物业,及不按本合同向甲方作出补偿及付清欠款,甲方有权按本款第3条处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5.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解除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该物业的状况和设备清单,如发现有损坏的,甲方有权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6.甲乙双方在此同意和声明,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时,甲方无任何义务向乙方提供任何另觅居处的援助。
第二十条支付违约金等
本合同下的违约金及其他赔偿金额应在确定责任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拖欠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甲方缴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税费
甲、乙双方应按政府规定支付各自所应承担的登记费、印花税及/或其他费用及税款。
乙方还应负责租期内其他一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应由租户缴纳的费用及税项。
第二十三条通知
1.甲方根据本合同发出任何通知给乙方,应以甲方有记录的乙方最后的通讯地址为乙方地址,经邮局将通知书寄出48小时后,视为送达。
如乙方更改通讯地址,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2.所有乙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给甲方的通知,必须以甲方实际收到方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并受其制约。
2.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其他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规定处罚违反本合同的一方,违约的一方愿意接受。
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中以中文为法定文字,本合同书写与印刷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特别约定:
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送一份给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
一、二层楼平面图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
开户行:
账户:
账户:
年月日年月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科院 研究院 莆田 中心 研发 机构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