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合同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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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合同法律
物流运输合同法律
篇一:
物流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仙居永安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运输货物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运输事项
1、运输线路及方式:
运输线路及货运期:
仙居—哈飞:
60小时(从出厂时间计时),特殊情况除外。
仙居—柳州:
36小时(从出厂时间计时),特殊情况除外。
仙居—青岛:
24小时(从出厂时间计时),特殊情况除外。
仙居—烟台:
30小时(从出厂时间计时),特殊情况除外。
仙居—重庆:
50小时(从出厂时间计时),特殊情况除外。
仙居—吉林:
60小时(从出厂时间计时),特殊情况除外。
仙居—宁波:
4小时(从出厂时间计时),特殊情况除外。
仙居—慈溪:
6小时(从出厂时间计时),特殊情况除外。
运输方式:
公路汽车运输。
2、包装情况:
装箱货物。
3、运输价格:
详见《运输费用表》。
4、运输时限:
甲方需要运输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派车,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派出
合格车辆到甲方公司装货,不得拖延,装好货后及时向甲方提供车号和司机手机号码,按甲方指令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到达目的地,由指定收件人签收。
5、其他:
由于国家政策调控导致乙方的直接经营成本(如过路、过桥费、油价等)变动
幅度超过5%,则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新运价;如需要增加其他交付地的长期、批量供货时,由双方讨论确定运费后再对本协议进行补充。
6、委托运输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目的地、约定到货日期、收货单位(个人),以
甲方出具的《出货清单》及《货物托运联》为准,委托运输货物的运费参照《运输费用表》。
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乙方(或由其指定的当日承运司机)在确认货物包装完好、件数准确的前提下在《出货清单》及《货物托运联》上的“承运栏”签字。
《出货清单》需由收货方验货签字后,由承运司机带回。
7、如甲方有退货品需从交付仓库运回,乙方应给予安排回程车质保、如数、按期带回。
退货品从交付仓库运回时,乙方安排的承运司机应当清点退货品件数,并签单后运回。
退货品运回仙居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将退货品送至甲方公司所在地,甲方接受退货品时,应再次与司机核对退货数,如发现实际收到的退货数与签单所示数量有短缺时,乙方应按厂价赔偿缺失损失。
退货品的运回同样适用本合同各条款的约束。
8、运输货物的出货装箱工作由乙方负责,因此产生的劳务等各项费用不包括在运输费用
中,均由甲方单独另行支付。
第二条:
费用结算方式、期限和凭证:
1、结算运费的方式为月结/一季度结一次,乙方须提供正式运输发票和货物签收单。
2、结算时仅以乙方的运输签单为结算依据,发生破损、丢失等情况应在回单上签收、注
明,若回单无异常签收,则视该票货物完整到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乙方费用。
3、其他:
如另外产生了港口进仓费及装箱费,由乙方凭港口或仓库提供的正式有效票据
进行结算。
退货费用,由乙方凭退货方开具的有效单据进行结算。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通知发货时应向乙方同时提供其货运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货物名称、件数/
箱数、体积/重量、产品规格、收货单位、收货人地址及装车地点及时间。
因甲方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甲方应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并协调货物的运输及其他相关事宜。
3、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乙方。
3、甲方所托运的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
货物的包装要符合行业标准,不得在所托运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易碎品、有腐蚀性物品、现金、汇票等。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的,乙方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权指派专人监督、指导乙方对货物的运输活动,以确保乙方正确无误地运输
货物。
5、货物托运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货物、中止运输、变更到达地、收货人,但甲
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6、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应
当自提货之日起壹个月内行使,逾期则视为甲方自愿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里结算运费,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应付费用%/
天的滞纳金,直到付清为止。
2、乙方在接收货物时对托运货物的包装违反有关包装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3、乙方应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
(1)、货物到达目的地如出现丢失、淋湿及非正常损坏等情况应在确认后由送货驾驶员签
字认可,甲方将经驾驶员签字的异常信息传真给乙方,乙方应承当相关损失(包括产品价值、运费、可能引起的顾客缺货应急补货附加费用、停线索赔、20%的管理费等)。
(2)、乙方承运货物必须准时到达目的地,如货运期由于乙方原因延迟3天以上(从乙方
收装货物时间起算),而导致甲方的收货方退货及索赔,其损失由乙方负责,应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交付延误,可免除乙方责任。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产生的灭失、损毁等情况,由乙方按本合同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公众透漏甲方要求保密的商业机密,否则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任
何损失(如名誉损失、经济受损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6、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的灭失、损毁等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并采取必要减损措施。
7、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对甲方及相关客户收取本合同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8、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甲方的产品损毁、灭失,乙方应按甲方产品牌价的标准赔偿承担全
额损失责任,理赔金额巨大(超过10万元)时,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出厂价赔付,如因不可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因素原因造成甲方的货物灭失的,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部分损失外,其他损失部分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如甲方不支付或者拖欠运费、保管费及其他因运输产生的费用,乙方对甲方的运输货
物享有留置权。
10、乙方如因为遵守交通法规或因不符合装载要求而造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被扣留或被
罚款或其他交通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此种异常情况发生时,乙方应在30分钟内与甲方取得联系,并安排其他车辆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因此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合同时效
1、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正式生效,传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
2、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合同期满前30天,甲、乙双方应协商是否办理续签或重签,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
续签的优先权。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
效力。
第五条:
异常情况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
变质、污染、损坏、时间延误,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其他
1、纸箱非破损的变形责任:
甲方设计时做仿运输条件实验,按10倍的净运输时间。
高度静态实箱叠放无变形的,实际产生变形属乙方责任;实验有变形的作为极限样件判定责任界限;未实验的属于甲方责任。
2、放空的责任:
12小时前甲方通知乙方体积变小,甲方不承担责任;否则甲方承担体
积变小差50%的附加运费。
3、延迟发货责任:
出货时间(以货装好,开出甲方大门为准)须定在晚上23:
30分前。
特殊情况可另外协商。
4、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在第七条中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第八条:
争议及其处理
本合同若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日期:
篇二:
物流运输合同
物流运输合同
随着国内经济的繁荣和国际贸易的拓展,物流运输必定成为货物大进大出的绿色通道。
现代经济的发展为物流企业创造了难得的发展空间。
在法律框架内从事物流运输业务,是物流运输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法律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遵从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交易利益。
在当今道德标准还不能为一切人自觉遵守的环境下,借助法律的规范作用和强制力,以达到交易安全、增加收益、促进货物流通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物流运输合同还可以称作货物运输合同。
我国关于调整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有《合同法》、《铁路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有《铁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
一、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签订履行运输合同,首先要了解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运输实践中,两个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订立一份运输合同。
从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不享有债权的合同。
如果从当事人双方取得权利有无代价的角度分析,合同又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而运输合同主要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
即
(1)承运人:
承运人是以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运输劳务的人,承运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从事运输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2)托运人:
托运人是将行李,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人,即货主;
(3)收货人:
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
二.物流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物流运输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劳务是一种行为,因此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从事运输活动主要以赢利为目的,因此运输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行为。
既然是交易,就要遵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规定。
可以想象,没有规则,为所欲为的活动会造成无序与混乱;没有规则的交易也势必带来争议和纠纷,且极容易导致诉讼。
为了避免混乱和诉讼,达到如期运抵和运输赢利的目的,签订、履行运输合同的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依法、依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承运人的留置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旦承运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
留置物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本意是扣留被运输的货物并拒绝交还,以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尽快清偿运输费用。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当然如果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等问题另有约定的,双方则
应遵守此约定。
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通知对方在两个月内履行相关义务,两个月后相对人仍不履行义务,双方可以协商,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2.承运人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货物,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债务履行受阻,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造成承运人的财产关系的不稳定,法律创设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这一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得到稳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的方式是承运人向接收货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指定存货场所,其效果是免除承运人因继续占有货物可能带来的风险。
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权的效力,债权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对承运人给付货物的债权因此而消灭。
货物在提存期间,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的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亦由债权人负担,而提存物的收益应为债权人享有。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但收货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须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无须提出理由或征得承运人的同意。
托运人因变更或撤销运输合同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应当包括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1)如实申报货物内容。
(2)向承运人提交有关手续文件。
(3)妥善包装。
(4)托运危险品的告知义务。
托运人如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货物,应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未尽此项义务,承运人则有权拒绝运输,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5)支付承运费用。
在实践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因不能正确履行合同导致纠纷的情况常有发生。
例如:
托运人某水果公司与张平铁路局在20XX年8月1日签订运输合同一份。
双方约定:
苹果20XX筐,柳条筐包装,运输期限6天,到达车站为沙市车站,收货人仍为某水果公司。
当天,铁路局调配给水果公司棚车一辆,水果公司自行装车,装苹果2500筐,货物标明“鲜活易腐”。
8月2日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从经张平车站出发,水果公司派押运人一名,8月3日20时111次列车到达李平车站,该车站高度员令111次在站停留。
当时气温高达37度,押运人多次请示车站挂运,但无效。
货车停留到8月10日挂出。
8月11日到沙市车站,卸车时发现苹果不同程度的腐烂变色,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坏的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
因该批水果运输时间过长,气温较高,堆码紧密,影响通风所致,押运人将尚可食用的苹果处理得款1万元后,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7万元,(损失的计算方法:
在张平当地购苹果和付运费共计用款万元,加上到沙市销苹果右行利润万元,减去处理苹果所得1万元等于7万元)。
承运方不同意,由此成讼。
椐本案涉及三个问题:
(1)托运人水果公司应当向哪个车站请求赔偿?
(2)托运人水果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是否负责?
(3)承运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水果公司应向张平车站和李平车站单独或同时请求赔偿,即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取货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水果公司与承运人张平车站约定的运输期限为6天,即应8月7日到达沙市车站,但实际由于李平车站调度的问题,致使货物延误4天到达,所以依法应由承运人张平铁路分局及李平车站单独或共同赔偿,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托运人水果公司,应对损害的发生负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原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同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作为承运方的汉平车站对标有“鲜活易腐”的货车不采取积极挂运措施,致使其停留7天,对押运人的正常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其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其三,托运人苹果对损害的发生应负责任。
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重量装运货物提供合格的包装是托运方的义务。
果品公司擅自多装了500筐苹果,成为苹果致损的原因之一,具有过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托运方果品公司应对货物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面谈到了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物流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下面重点谈一谈签订物流运输合同的一般程序及验货和货损赔偿问题。
签订物流运输合同的一般程序
物流运输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所谓要约,一般称为订约的建议。
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约中要明确物流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而且在约定的对方答复期限内要约人要受其要约内容的约束。
所谓承诺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一项严格意义的承诺应当作到:
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做出,没有约定期限的,要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如果逾期承诺,则会构成新要约。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是对要约的同意。
特别要注意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要与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签订的物流运输合同。
即如《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是与一个未成年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签合同,则需进行法律处理。
虽然未成年人及间歇性精神病人属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合同法并没有将其确定为无效合同。
只将其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为了方便合同保护正常的交易,《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确认。
”法定代理人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特定合同经过权利人追认归于有效。
如果合同一方了解到了另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三点:
一是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行使撤销权,即订合同时不知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明知还与之订合同则属恶意,是无权行使撤销权的;二是撤销权需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三是须采取明示通知方式,而不能采取默示的方示。
依物流运输合同应用的特点,订立物流运输合同宜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
物流运输合同应具有如下条款:
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货物交接手续;
批量货物运转起止时间;
年、季、月度合同运转计划(文书、表格、电报)提前期限和运转计划的最大限量;
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违约责任;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虽然每一份运输合同未必都具备前述各条,但是主要的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还可以在以上范围内增加条款。
验货和货损赔偿
关于验货:
在履行物流运输合同过程,货物运达运输目的地后,验货是全面履行合同、避免纠纷与争议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是收货人的权利。
在检验过程中收货人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毁损、变异等问题应及时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确定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数量、损毁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的证据。
”
而在我国《海商法》中对海上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的验货期限更有严格的规定,收货人超过验货期限提出货损异议,其结果或无效或对承运人免责,逾期验货的行为将可以成为承运人已经依照合同中的约定的内容交付合格货物的初步证据。
因此,承运人应当充分了解收货人验货的期限,这对于维护其运输经营的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载途运输中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承运人是否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各国法律一般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及其范围都给予一定的限制,均不实行完全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承运方的运输行为其客观上有很大的风险以及所运货物种类价值各异,有些货物的价值不容易直观认定,如实行“有一赔一”的完全赔偿责任,不但会使承运方难以承受,也不利于物流运输业的发展。
例如:
甲公司与与乙公司在20XX年7月3日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XX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是,遇泥石流的空调损失由谁来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处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为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乙公司已将货物交给火车站运输,运输途中的风险由甲公司负担,所以遇泥石流的空调风险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篇三:
物流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王新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运输事项
1、运输线路及方式:
运输线路:
从盐城始发江西省全境;
运输方式:
公路汽车运输。
2、包装情况:
5层瓦楞纸包装。
3、运输价格:
盐城至南昌的含税运输价格为106元/每立方,在南昌往江西全境分流的货物甲乙双方根据不同线路洽谈运输价格,具体价格以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提交。
4、运输时限:
甲方需要运输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派车,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派出合格车辆到甲方公司装货,不得拖延,装好货后及时向甲方提供车号和司机手机号码,按甲方指令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到达目的地卸货。
5、其他:
由于国家政策调控导致乙方的直接经营成本(如过路、过桥费、油价等)变动幅度超过5%,则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新运价。
第二条:
费用结算方式、期限和凭证:
1、结算运费的方式为次月结账(如有汇票应不超过50%),结账日为每月28日,乙方须提供正式运输发票和货物签收单。
2、其他:
结算时仅以乙方的运输签单为结算依据,发生破损、丢失等情况应在回单上签收注明,若回单无异常签收,则视该票货物完整到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乙方费用。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通知发货时应向乙方同时提供其货运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货物名称、件数/箱数、体积/重量、产品规格、收货单位、收货人地址及装车地点及时间。
2、甲方应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并协调货物的运输及其他相关事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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