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专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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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专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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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专题
信用证专题
信用证简介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
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
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
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
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
例如:
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注析:
1.开证申请人(买方):
请求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人。
2.开证行:
是进口国的一家银行,应买方的要求而开立信用证。
3.通知行:
是出口国的一家银行,把开证事宜通知出口人。
4.出票人(卖方):
出售货物并向开证行或买方出具汇票。
5.受票人(卖方):
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者。
6.议付行:
向卖方支付或承兑汇票
7.偿付行:
通常是开证行本身,他向议付行偿付后者预先垫付的货款。
在有些场合,它可能是开证行在第三国的偿付代理行。
8.受益人:
以此人为抬头开立信用证,也就是有权开具汇票并领取货款者。
一般信用证格式
(本证)由华盛顿中国银行转递。
"ZHUNGKRO"广州
广东中国银行
2000年4月5日广州
兹开立第987号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受益人:
华盛顿……公司
开证人:
广州市中国……进出口公司
最高金额:
$800,000(捌佰万美元,溢交或短交货物金额以5%为限)。
本信用证凭受益人开具以我行为付款人按发票金额100%计算无迫索权的即期汇票用款,该汇票一式两份,并须附有下列写上数字的装运单据:
(1)全套清洁无疵,"货已装船","运费预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海洋提单,并须注明:
"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2)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码。
(3)重量单/装箱单,一式二份,载明每箱毛重和净重。
(4)制造商出具的品质,数量/重量证明书……份。
(5)受益人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上述各单据的另外四份已经分发如下:
一套已与货物一起,随船带交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一套已航空邮交开证人,另外二套已航空邮寄交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此项单据,均已在载货船只启程后五天内付邮。
证明装运:
800公吨,(允许溢交或短交以5%为限),每公吨净重为1,000公斤的四甲基毗啶,纯度98%~99%,净重每公斤一美元C&F广州港,包装费在内。
生产国别:
华盛顿
制造厂商: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包装:
货物用适宜海运的新铁桶装。
自英国口岸运往新港。
不得分批装运。
准许转船,但须交联运提单。
装运日期不得晚于1993年3月30日并须由"和平"轮装运。
本证在伦敦议付有效期至1993年3月30日截止。
所有根据本证开具的汇票须注明"根据北京中国银行总管理处营业部第846号信用证出具的"。
本行兹向根据本证并按照本证内条款开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和合法持有人保证,在单据提交本行办公室时,本行即应以电汇方式承兑该汇票。
所有根据本证议付的汇票金额必须在本证背面批注。
单据处理办法:
本证条件之一是,所有单据应分两次连续以航邮寄交本行。
第一次邮寄包括所有各项单据,但如某项单据不只一份者则留下一份由第二次邮寄。
本行一旦收到此证要求的各项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即刻以即期电汇方式偿付。
请将此证通知受益人。
特别指示:
(1)本证在通知行见到受益人提交的有关出口许可证以后,才开始生效。
(2)必须提交船舶代理人(海运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载运船只系由北京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或北京中国租船公司所租用或预定。
(需要此项单证时,租船提单可予接受。
)
(3)必须提交轮船公司出具的预定航程表,表明载运船只在到达本证指定目的港以前,不经过也不停靠台湾的任何口岸。
信用证操作实务指南
信用证的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
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
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
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
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
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
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
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
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
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
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
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
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
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
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
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
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
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
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
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
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
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
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
但有一点请记住:
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单据的提交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
“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
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审单准则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
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
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
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
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
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
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
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不符单据与通知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
(1)接受单据;
(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
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
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
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
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
“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
1.即期付款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承兑汇票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议付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单证一致”的几个变通办法
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议付单据的内容必须与其相关信用证的规定严格一致,这是一条常规。
但是,卖方要做到每一票议付单据都与其相关信用证的内容完全一致,有时确实很困难。
主要原因是:
一、当事人的经验不足,成交签约时,买卖双方没有把日后履约时将要遭遇的实际问题考虑周全。
加之现行的买卖合同大多是由卖方用其事先印就的固定格式,根据某种具体商品,只填写其中的几个主要条款,然后经买卖双方签字而达成的。
这种签约方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节省时间,缺点是固定格式的合同所留下的空白很有限,又不尽合理,不可能把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方对于某种具体商品的一些特殊要求都填写上去。
等到买方开立信用证时,他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又不得不在信用证里加列一些合同中没有的条款。
在加列条款之前,买方双往往疏于与卖方通气和商量。
卖方对有些加列条款,由于事先毫无思想准备,收到信用证以后才知道原合同条款有变,而此时木已成舟。
这类情况使卖方左右为难。
二、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他必须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抵押担保金,这就意味着信用证需要占用买方的资金。
因此,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通常是:
工厂从开证之日起开始生产,到交货之日止刚好完工,中间最多只留一周到十天左右的机动时间以防万一延误。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出口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必须紧锣密鼓,没有丝毫耽误的余地。
我们知道,信用证虽然在实质上反映的是买卖双方的经济关系,但它在形式和运作上反映的却是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之间的买卖关系。
运作过程中,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又不能直接联系,必须通过他们的中间人──通知银行、议付银行(当然,二者也可以是同一家银行)和买方来上传下达。
如果信用证需要修改,从卖方提出修改要求到他收到信用证的修改正本,即使各当事人都尽职尽责全力以赴,用最快的办事速度,也不会少于十天半月。
修改信用证,银行还要加收额外费用(改证费和通知费)。
外国商人的金钱观念和时间观念都极强。
而且,市场行情也在不断地动荡变化。
作为买方,他们都很不情愿改证、展证(延长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也是修改信用证的范畴之一),使自己承担更多的费用和风险。
我们能不能寻找到这样一种途径,不改证而又能做到一致,从而使出口货物安全及时结汇呢?
实践的回答是:
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的。
以下笔者结合实践经验,介绍几个变通办法,仅供大家参考:
问题之一:
信用证条款中,有些关键的单词写错了或者所指不够明确,受益人应该怎样处理?
对于这类问题,出口人要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例如,某信用证上有这样一段文字:
?
..CREDITAVAILABLEWITHANYBANYBYNEGOTIATIONAGAINSTPRESENTATIONOFBENEFICEARY'S
DRAFTSATSIGHTDRAWNONYOURSELVESFOR100PCTOFTHENETTINVOICEvalue...?
此信用证将接受受益人开具的以贵行〈以贵行<通知行〉为付款人、100%发票金额、可在任何银行办理议付的即期汇票)对于这段文字,笔者认为:
1.如果通知银行承诺保兑(CONFIRM),我们就可以认为它不存在打印错误和指代不明的问题,此处信用证不用修改;
2.如果通知行不承诺保兑,则文中YOURSELVES必须指通知行还是开证银行)或者其他明确指定的付款银行。
否则,受益人将蒙受损失。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通常多用英文,而世界上一些非英语国家的地名的英文翻译又时有不一致,对于同一地名的不同翻译很难肯定认是谁非,例如:
一种英译另一种英译汉译
BEIJINGPEKING北京
GUANGZHOUKUANGCHOW广州
XIAMENAMOY厦门
TAIBEITAIPEI台北
MOSCOWMOSKVA莫斯科
BUSANPUSAN釜山
VOSTOCHNYVOSTOCNYJ东方港
如果信用证中出现类似上述的情况,笔者认为,只要买卖双方都能一致认为是某一确定的地点(一定要达成共识,不能含糊),就以信用证的写法为准,但如遇这类一地多译的地名又恰恰是货物的目的港、转运港或者保险赔付地点时,制单人员务必在这类地名后面注上汉译名称以及该地名所属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以免出错。
问题之二:
发运货物少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怎么办?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UCP500)规定: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其所付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如果我们手头的信用证上声明了该证受UCP500惯例约束,则可视为可溢短装5%以内。
在此前提下的议付单据可以实话实说。
否则,卖方则可参考实施以下步骤:
卖方给运输公司出具保函,请其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打印提单,将短量货物如期如数发运。
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打印其它议付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议付。
一俟收讫国外货款,卖方立即无迟延地向客户说明其短装的数量和原因,并承诺将立即给予赔偿。
赔偿的主要方法有:
①如果有货,就将短少的货物给客户发运过去,补运货物的提单、保险单直接挂号寄达客户。
②如果没有这种短少的货物,而其它货物客户又暂时不需要,立即用汇款的方式把客户多付的货款再汇给客户。
③如果买卖双方又有新的生意,可商量客户在下批交易中将这笔多付的货款直接从新的信用证总额总额中扣除。
关于这种做法,卖方千万要注意:
1.在收讫国外货款之前,不管是在来往函电中还是在议付单据上,卖方绝不能将发运货物短量的消息提前通知国外的客户。
不然的话,客户不知道事实真相,他很容易把事情的结果估计得很坏;为了保护他处身的经济利益,客户极有可能拒付单据、拒收货物,那样,卖方的损失就惨重了。
2.卖方在临近发货时,也不宜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
因为改证要延误交货时间,也要费用。
万一客户不愿改证,而只是承诺到时候他将通知银行接受不符单据,卖方就进退两难了。
要知道,此时客户的承诺与开证银行的承诺(即信用证修改书)绝不是一码事。
单凭客户的承诺担保议付,与纯粹用单证不符的单据议付,只有风险程度的差别,而同样都有风险的实质却是一样的,而且风险都很大。
3.短装的数量一定要较小,占整批货物的比例最多不宜超过15%。
现在的国际货物运输多为集装箱运输,运价是以标准集装箱的个数来收取的。
短装太多,而原来的运费又没有减少,下次又补运,就等于短少的货物付了双倍的运费。
保险费也是如此。
这就增大了商品的成本。
如果短装货物是客户精心搭配搞得面目全非,会给客户的销售造成困难,影响人家的生意和利润,损人利己的事情我们不能干。
问题之三:
货物生产出来了而没有及时赶上船,信用证的交单议付期又已经到了,怎么办?
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船公司一般不愿意预借提单,害怕损害了他们的声誉。
我国有些内陆地区远离沿海港口,虽然货物在内地发运了,但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出口货物还要到沿海港口去报关、装集装箱、装船甚至转船等,这一系列程序很费时间,有时遇到麻烦,耗时更长。
已装船提单上必须列明船名、航次、集装箱号码等详细内容。
为了不逾交单期,卖方可与船公司商量,让其先出具一套完整的与信用证规定严格一臻的并能凭以在目的港提货的议付提单,能照实就照实、不能照实就临时编一套船名、航次、集装箱号码(走散货不要集装箱号码)等资料填上去,先办理议付。
等收到国外客户的足额货款后,立即以船公司的名义,给客户发一份加急更改通知,告诉其真实的船名、航次、集装箱号码、开航日期、预计到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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