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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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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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
说明1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2
【2】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3
【3】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3
【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
【5】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
【6】个体工商户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3
【7】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
说明
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州市红盾信息网”()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注:
1.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可申请延长三个月。
保留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3.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按照本规范执行。
【2】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经营者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一次(三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预先核准的名称的延期应当在保留期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仅限于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的调整以及经营者因改名而产生的经营者姓名调整。
【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1)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2)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但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5.名称相关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冠省名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4.第2项材料中涉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的,申请人的结婚证为广东省签发的,可携带原件查验即可,无需提交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的,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应当为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组成形式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组成形式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但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冠省名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营业执照正本,已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一并提交副本。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中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4.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5.第3项材料中涉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的,申请人的结婚证为广东省签发的,可携带原件查验即可,无需提交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增加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
1.减少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无须提交第2项材料。
2.第2项材料中涉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的,申请人的结婚证为广东省签发的,可携带原件查验即可,无需提交复印件。
【7】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清税证明》。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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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 登记 提交 材料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