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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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1Z3000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国务院制定,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制定,**省条例)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
※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民法商法以财产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
※民事商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商事责任形式。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以赢利为目的,非企业法人不以赢利为目的。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其质量、安全、技术等活动,须接受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例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常发生在诉讼中。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
※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它要求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应存在某些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如行为人持由本人发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类文件。
2.须本人存在过失。
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
3.须相对人为善意。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条件。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保护的方式:
1.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6.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
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
※在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
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创造性构思;2.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3.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实用新型被称为“小发明”。
我国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者结构,或者两者的结合。
如果是方法,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即使是产品,如果没有固定的形状或者是材料本身,也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客体。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上的有效期是无限的。
※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1.文字作品;2.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等文字作品、项目经理完成的工作报告等,都会享有著作权。
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等文字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许多作品属于单位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
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行为,有权拒绝。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多为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通常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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