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期末考试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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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期末考试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题
大学期末考试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题
篇一:
离线作业《商法概论》期末试卷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商法概论》期末试卷(开卷)
教学中心:
成绩:
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答:
、船舶碰撞制度
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导致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多船的过失造成的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1、发生了碰撞损害事实(即行为和后果)
2、船舶之间有实质性接触
3、事故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发生了损害的结果
二、论述题(本题20分)
论述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的意义和具体内容。
答:
意义: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有重要意义。
但随着融资技术的革新和资本理性投资功能的增强,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在逐步减弱,并限制了公司便利筹资、自由经营的空间。
因此,各国的资本制度逐渐走向宽松和灵活。
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奠定了坚实一步,并在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整个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上发挥重大作用。
具体内容:
第一,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
主要表现在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
(2)注册资本可分期投入,第一次注册时可只投入20%;(3)设立条件取消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的规定;(4)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5)出资形式灵活,一切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为投资。
第二,给公司以充分地自主权:
主要表现在
(1)公司可有更充分地余地选择经营范围的权力,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或特殊审批的都可经营,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
(2)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只限制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不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如果超越登记的范围,不属于行为能力的问题,只能按照未办理变更登记处罚。
因此,“分公司不能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就不能成立。
(3)公司制定章程的灵活性更大。
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均可在章程中自己约定,并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发生重大变化:
原来国有独资公司是指: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也就是说:
过去授权部门或授权机构均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XX不得再设立独资公司;现在只要是国资委一家出资的公司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可设立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叫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建立了法人否定制度、股东诉讼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30分)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
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
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
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
甲说:
“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
”王五说:
“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
”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
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试分析: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
为什么?
(5分)答:
有效。
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为什么?
(5分)
答:
不构成。
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3、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为什么?
(5分)答:
无权。
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4、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为什么?
(5分)答:
能够。
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5、甲受让股份时,其他原有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为什么?
答:
不享有。
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6、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
为什么?
(5分)
答:
有效。
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
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篇二: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李某因公出国半年,有房屋一套,请邻居孙某帮其照看,双方约定,孙某无偿照看其房屋,但是在不损害原有的房屋设施和家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在此期间,孙某发现李某的防盗门已经损坏不能使用,于是请人来进行了修理,花去人民币200元。
后孙某觉得房屋空着非常可惜,就发布了一个房屋租赁广告,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在此做生意的刘某夫妇。
后李某因故延长了在国外的时间,但一直未跟孙某联系。
设两年后,李某回国,发现房屋因受潮墙壁发生霉变,受损严重。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孙某可否要求李某支付其修理防盗门的修理费用?
为什么?
2.设刘某已经尽了保管义务但房屋仍发生损害,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设房屋的损失是孙某的重大过失造成,李某要求孙某承担房屋的损失,孙某则认为双方约定的保管期限为半年,房屋损失是发生在第二年,保管期限已过,自己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孙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4.假设李某拒绝支付其修理防盗门的费用200元,而孙某收取房租共计12000元,请问孙某能否以行使留置权为由拒绝返还12000元租金?
为什么?
5.假设孙某在其保管房屋期间,将房屋出卖给赵某,赵某一直以为该房屋系孙某自己所有,便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已入住,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后李某回国。
请问,孙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赵某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
1.可以。
李某与孙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修理防盗门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的费用,应该由孙某承担。
李某与孙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但保管人为了被保管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修理,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的费用,应该由受益人承担。
2.李某无权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的轻过失免责,刘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不正确。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保管人仍然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
保管人负有交还保管物的义务,只是在本案中,由于寄存人的原因,保管人无法履行该义务。
当这种情形发生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保管人仍然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应当承担相应的附随义务。
因而,在此之前,保管人不能擅自降低自己的保管注意义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灭失,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4.不能全部留置。
房租属于法定孳息,孙某负有返还义务,同时孙某可以行使留置权,但应该以200元为限,超过部分应该返还给李某。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
房租属于法定孳息,应该返还。
孙某可以行使留置权,但应该以200元为限,而不能全部留置。
5.孙某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房屋属于不动产,赵某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房屋所有权。
孙某作为保管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擅自处分该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如果房屋所有人李某对合同进行了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善意取得制度是针对动产而言的,尽管赵某是善意有偿的行为,但房屋是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还需登记,因而并不能善意取得。
甲乙二人在街上逛街,看到前面一个人掉下一个钱包,甲上去捡起来,发现里面有50元现金,二人决定均分。
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在甲回家后再分。
两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销售点在发售福利彩票。
甲即用捡到的50元钱买了5注,乙没有阻止。
在开奖后,甲所买的福利彩票中了10000元的奖金,乙要求均分奖金,遭甲拒绝,两人发生争吵。
福利彩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以购买奖券的50元钱是甲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
甲便以福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彩中心给付奖金。
乙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均分奖金。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捡的50元钱属于什么性质?
对这50元钱应该如何处理?
2.甲对乙许诺均分50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
是否对甲产生约束力?
3.甲和福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
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是否有理?
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5.设甲某为一14岁少年,则福彩中心能否以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彩票的行为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奖金?
理由何在?
答案
1.属于不当得利。
甲应当交还失主或派出所。
甲捡到他人钱包据为己有的行为使他人受损自己获利,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甲负有返还义务,应该返还失主或交给派出所。
2.甲对乙许诺均分拾到的50元钱属于赠与行为。
该赠与行为对甲具有拘束力,但甲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故在本案中,甲对乙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对甲具有拘束力,但根据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甲在交付约定的25元钱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甲和福彩中心之间是彩票买卖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没有理由。
甲和福彩中心之间是彩票买卖关系;福彩中心不能拒付奖金。
因为购买彩票的50元钱的来源是否合法不能影响买卖彩票合同的效力,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点意味着谁持有谁拥有所有权,甲作为该50元钱的所有人,其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因此福彩中心应当支付奖金。
4.法院应当判令:
福彩中心支付甲10000元奖金;驳回乙的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一案另案处理。
本案中,彩票买卖合同有效,因而法院应当判令福彩中心支付甲10000元奖金;赠与合同被撤消,因而应驳回乙的请求;同时对于甲检到他人钱包后据为己有,构成的不当得利一案另案处理。
5.不能。
甲购买彩票的行为应当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行为有效。
《民通意见》第3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甲某为14岁少年,摸奖金额为50元,因而其利用50元钱购买彩票的行为应当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行为有效。
故福彩中心不得拒绝支付奖金。
大洋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真心毛纺厂商定订立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大洋外贸进出口公司将两份自己起草的合同书加盖公章寄给真心毛纺厂。
大洋外贸进出口公司是在A地签字、盖章的,要求真心毛纺厂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将其中的一份寄还给大洋外贸进出口公司,
并要求真心毛纺厂将合同书寄至B地。
真心毛纺厂于1月4日收到该两份合同书,1月5日在上面盖章。
1月6日将其中一份寄至B地,1月10日,大洋外贸进出口公司在B地收到寄回的一份合同书。
合同中约定大洋外贸进出口公司将定金5万元于合同订立后打入真心毛纺厂的账户,真心毛纺厂在两个月内组织货源。
合同中没有规定履行地,只是约定由真心毛纺厂代为办理托运手续。
3月5日,真心毛纺厂按照约定,将约定的毛呢在其厂所在地办理了汽车托运手续,并通知了大洋公司。
大洋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应该采取铁路托运而不是汽运。
真心毛纺称大洋公司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而且采取汽运对大洋公司更加有利。
托运毛呢的汽车在快进入A市时遭遇百年罕见的台风,发生车祸,车上的毛呢损毁60%。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成立地法院管辖,则合同的成立地在什么地方?
2.如果订立合同后,大洋公司并未将约定的定金打入真心毛纺厂的账户,而真心毛纺厂没有提出异议但履行了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可否适用定金规则?
为什么?
3.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方式发生争议,则应该如何解决?
答案
地是合同成立地
大洋外贸进出口公司将一式两份条款齐全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书寄给真心毛纺厂,要求真心毛纺厂加盖公章后寄还一份。
显然大洋外贸进出口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要约。
真心毛纺厂加盖公章,寄回一份,完全接受了大洋外贸进出口公司的要约,构成了承诺。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承诺送达B地,B地不是签字地,但B地是承诺生效地。
因此,B地是合同成立地。
2.不能适用定金规则。
定金交付定金合同才生效,未实际交付的,不生效,因而不能适用定金规则。
我国《担保法》第90条规定: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因此,首先,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其次,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给付定金是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案中尽管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约定,定金并未实际交付,因而没有生效。
3.双方可以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约定不明的,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001年6月5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1000吨烟煤的合同。
约定:
甲方的交货期是2002年1月至3月底,甲方一次性交货,并负责运输。
至2002年1月20日,甲方通知乙方,无力履行合同。
2002年3月1日,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于2002年3月4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2002年3月6日,甲方将货送至乙方,乙方予以拒绝,甲方被迫将该批烟煤存放在丙处。
2002年3月8日,因为出现罕见暴雨,露天存放的烟煤流失甚多。
问:
1甲方属于届期违约,还是预期违约?
为什么?
2乙方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
乙方拒绝受领有无过错?
3乙方可否在3月底以前起诉甲方?
4对于烟煤流失的损失,乙方应否承担?
答案
1甲方属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违约人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表示不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38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期限包括期间和期日。
甲、乙双方约定的“1月至3月底”属于期间,在1月至3月底以前,任何时间交付都不算违约,因此,甲方属于
预期违约而不是届期违约。
2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甲方属于重大预期违约,乙方不须催告,可以直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乙方拒绝受领无任何过错。
3《合同法》第10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故乙方可以在3月底以前起诉甲方。
4因乙方拒绝受领无任何过错,双方之间已无合同关系,因此,对烟煤的流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2年10月1日上午9时,张某给好朋友李某打电话,要把自己的一套高级音响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
李某说,我考虑考虑,张某说:
“行,但你必须给我一个书面答复。
”2002年10月2日晚10时,李某打电话给张某,张某家中无人,李某在电话中录音留言,表示购买。
2002年10月3日上午,李某写了书面答复,准备下午寄给张某,此时接到张某电话,说音响已经卖给另一位朋友黄某。
李某下午通过邮局,将书面答复寄给张某,张某于第二天收到。
李某于2002年10月1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强制张某实际履行合同。
你作为张某的律师分析此案。
答案
1张某给李某打电话,是以口头方式发出的出售要约。
2该要约要求李某以书面的方式承诺,“要约人是要约的主人”,有权决定承诺的方式。
3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因此,该要约属于可以撤销的要约。
4《合同法》第18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张某将标的物转卖他人并通知李某,是撤销要约的行为,该撤销通知于李某发出承诺通知前送达,撤销有效,故张、李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5合同不成立,自然没有履行效力,因此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
误区之一:
认为李某在电话录音中留言,承诺生效,以此承诺认定双方合同成立。
这是不正确的,因为电话录音不符合张某规定的承诺方式。
误区之二:
认为标的物转卖他人,为第三人善意取得,因此,强制实际履行属于法律不能。
合同尚未成立,并没有履行的问题。
篇三:
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为什么?
(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案情摘要]
某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并公布,凡本公司职工推销出去的时装一定按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
该公司女职员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张某就去找李某帮忙。
某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最近某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
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定了一份购买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张某。
张某向领导交差后,某时装公司很兴奋,按规定发给了张某一大笔奖金。
不久,某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某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
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
某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
某时装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某百货公司的公章,怎么能说没有授权呢?
某时装公司为了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双方协商不成,某时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某建筑公司诉神州贸易公司案→代理法
1993年10月12日,神州贸易公司业务员林某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
由神州贸易公司提供给某县建筑公司落叶松小径木300立方米,货款总额为128000元,交货期限为1993年11月18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其余货款于货到后七日内一次付清。
1993年10月27日,某建筑公司将预付款3万元交给业务员林某,林某收到货款后存入其表弟王某个体经营的明新木器加工厂帐内。
时至1993年11月20日,林某未向某建筑公司供货。
虽经多次催促,亦无货可供,且不退还货款。
为此,某县建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神州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利息。
合同法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
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
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
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
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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