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实用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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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实用工作手册》
一、施工质量
1总则
2地基基础
3混凝土结构工程
4钢结构工程
5砌体结构工程
6防水工程
7装饰装修工程
8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9建筑节能
10市政工程
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地基基础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础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师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察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就砂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
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此款取消)
3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民支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8.3.1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8.4.5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对于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顶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地基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小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应有1个点,3000㎡以上的工程,每300㎡至少应有1个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
项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⑴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⑵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⑴最外边的桩
⑵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
偏差
(mm)
垂直度
允许偏差
(%)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
灌注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6,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
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
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l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3.0.5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处理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换填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并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
5.4.2预压地基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2.5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
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3.2强夯置换处理地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10当强夯施工所引起的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6.3.1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承载力检验应根据静载荷试验、其他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除应采用单墩静载荷试验进行承载力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7.1.2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7.1.3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7.3.2水泥土搅拌桩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pH值小于4的酸性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或在腐蚀性环境中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基使用时,必须通过现场和室内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7.3.6水泥土搅拌桩干法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8.4.4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10.2.7本条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地基进行的地基处理,应对地基处理后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
沉降观测终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按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3.1.3桩基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3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1.4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2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
3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5.5.1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5.5.4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5.4规定采用(表格略)。
5.9.6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5.9.9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5.9.15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1.5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8.1.9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4.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0.2.1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
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10.2.10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还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10.2.13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10.2.14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和竖向承载力检验。
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10.3.2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10.3.8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详见本规范表3.0.1)
表3.0.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设计等级
建筑和地基类型
甲级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
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
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
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
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工程
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环境保护要求高的基坑工程
乙级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基坑工程
丙级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非软土地区且场地地质条件简单、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简单、环境保护要求不高且开挖深度小于5.0m的基坑工程。
2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加层、扩建建筑物;
5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6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3混凝土结构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
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6.2.1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3.1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4.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1.1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4.1.2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4.4.7采用扣件式钢管作高大模板支架的立杆时,支架搭设应完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规格、间距和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2立杆上应每步设置双向水平杆,水平杆应与立杆扣接;
3立杆底部应设置垫板。
4.5.3当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时,方可拆除侧模。
5.1.3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6.2.2预应力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当预应力筋需要代换时,应进行专门计算,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6.1.3当预应力筋需要代换时,应进行专门计算,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6.4.10预应力筋张拉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
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7.2.4
2.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对钢筋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6%;对预应力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2%;
7.2.3
2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钢筋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6%;
2)对预应力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2%;
7.2.10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拌制和养护。
7.6.3
1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及其他必要指标进行检验。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
7.6.4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8.1.3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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