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消费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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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消费税
第六章消费税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消费税在税制结构体系中,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
增值税作为普遍调节的税种,对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普遍征收;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的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交叉重叠双层次调节,有利于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
我国消费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征收范围的选择性,征收环节的单一性,征收方法的灵活性,税率、税额的差别性等。
二、征税范围和税目
(一)征税范围
我国消费税采用个别消费税法,选择鞋类五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1.对人类健康、社会环境有一定影响的特殊消费品。
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菲生活必需品。
如: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3.高档消费品。
如应税汽车、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摩托车。
4.不可再生或生长缓慢的产品。
如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二)税目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包括: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三、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四、税率
消费税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消费税比例税率高低差别比较悬殊,其中最高税率为45%,最低税率为3%。
消费税定额税率仅适用于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成品油。
其中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即既采用比例税率计税,又采用定额税率计税。
消费税税目、税率如下(见表6-1)。
表6-1消费税税率(税额)表
税目及子目
征税范围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包括各种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等
复合计税:
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2.乙类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以下
复合计税:
比例税率30%;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3.雪茄烟
25%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准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复合计税:
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
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2.薯类白酒
3.黄酒
240元/吨
4.啤酒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不含增值税)在3000元(含)以上的
250元/吨
每吨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
220元/吨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高档肤类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含铅汽油
0.28元/升
无铅汽油
0.2元/升
2.柴油
0.1元/升
3.石脑油
0.2元/升
4.溶剂油
0.2元/升
5.润滑油
0.2元/升
6.燃料油
0.1元/升
7.航空煤油
0.1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
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0%
2.中轻型商务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10000元及以上/只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质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确定适用税率。
第二节消费税的计算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从价定率、从量定率和复合计税三种方法。
一、从价定率的计算方法
(一)自产应税消费品外销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都是计征增值税的货物,两者的计税依据——销售额的含义基本一致,所以在上一章中有关增值税销售额确定的规定完全适用于消费税中,这里不再重复。
2.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资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税。
【6-1】在【5-1】资料基础上,假定消费税税率为9%,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多少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450+6000)×9%=94.5(万元)
(二)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例6-2】某卷烟厂2007年5月销售卷烟500标准箱(50000支),每标准箱不含税价格7.5万元。
当月购入烟丝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00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并经国家税务机关认证。
期初库存烟丝50万元,期末库存烟丝60万元。
购入烟纸及其他辅助材料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并经国家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多少增值税和消费税?
(1)应纳增值税=500×7.5×17%-(136+17)=637.5-53=484.5(万元)
(2)应纳消费税=500×0.015+500×7.5×45%-(50+800-60)×30%=7.5+1687.5-237=1458(万元)
注:
每标准条(200支)售价=75000÷50000×200=300元,适用比例税率为45%。
(三)自制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谓自制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自制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所谓“纳税人自制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例如酒厂生产酒精,用酒精再生产白酒,只对白酒征消费税,对酒精则不征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条例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②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上述公式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如下:
1.甲类卷烟
10%
2.乙类卷烟
5%
3.雪茄烟
5%
4.烟丝
5%
5.粮食白酒
10%
6.薯类白酒
5%
7.其他酒
5%
8.酒精
5%
9.化妆品
5%
10.鞭炮、焰火
5%
11.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12.汽车轮胎
5%
13.摩托车
6%
14.乘用车
8%
15.中轻型商用客车
5%
16.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17.高档手表
20%
18.游艇
10%
19.木制一次性筷子
5%
20.实木地板
5%
【例6-3】在资料【例5-1】的基础上,该企业将新研制生产的C型小汽车5辆销售给本企业的中层干部,每辆按成本价10万元出售,共计取得收入50万元,C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格,假定消费税税率为9%。
要求:
计算该企业5辆C型小汽车应纳多少消费税?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为计算方便,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计算过程如下:
组成计税价=50×(1+8%)÷(1-9%)=59.341(万元)
应纳消费税=59.341×9%=5.34(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9.341×17%=10.09(万元)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由无正当理由的;②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二、从量定额的计算方法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与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相比,除了计税依据规定不同外,其他规定都一致。
从量定额办法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1)啤酒1吨=988升;
(2)黄酒1吨=962升;
(3)汽油1吨=1388升;
(4)柴油1吨=1176升;
(5)石脑油1吨=1385升;
(6)溶剂油1吨=1282升;
(7)润滑油1吨=1126升;
(8)燃料油1吨=1015升;
(9)航空煤油1吨=1246升。
【例6-4】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价款580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0元(含税);销售B型啤酒10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货款3276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0元(含税)。
该啤酒厂应缴纳多少消费税?
A型啤酒的单位售价=(580000+30000/1.17)/200=3028.21(元/吨),适用消费税率是250元/吨。
B型啤酒的单位售价=(327600+15000)/1.17/100=2928.21(元/吨),适用消费税率是220元/吨。
应纳消费税额=200×+100×220=72000(元)
三、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具体销售数量和销售额的规定与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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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消费税 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