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 王泽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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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王泽鉴
初版序言
【分类】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
【作者】王泽鉴
【出处】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
【出版社】台大法学院福利社
【出版日期】民国八
拙著民法实例研习丛书第三册债编总论,迟未出版,承蒙读者关心,谨请鉴谅。
债法系法律科学中最复杂、精致之部分,了解不易,为使本书兼具教科书之功能,并就基本问题作较深入之论述,决定分卷刊行。
兹当第一卷付梓之际,首先应对本书所参考著作及论文之作者,表示最大之敬意。
徐壮图先生、刘叶菁女士、盛钰、陈忠五、詹文馨、张庆宗诸同学热心协助校对,备极辛劳,心感之余,并致谢忱。
为构想本书例题,常偕保子、慕华及惟德散步於竹子湖畔,附志於此,作为留念。
本卷之刊行仅是预定工作计划之开始。
昨日深夜校毕初稿,今晨秋高气爽,登临七星山,路程艰难,仍勉力为之,希能本此精神、努力从事,早日完成第二卷不当得利,再请斯学宏达不吝赐正。
王泽鉴
七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於阳明山竹子湖
第八版序言
【分类】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
【作者】王泽鉴
【出处】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
【出版社】台大法学院福利社
【出版日期】民国八
本书於民国七十七年出版以来,在债之基本理论、代理权授与和无困管理方面有若干论文和实务判解,值得参考,特予增补。
最值得注意的是契约法的发展。
司法院第一厅在乙则研究意见采取学说见解,认为宪法基本人权的规定得经由民法第七二条关於公序良俗的概括规定,适用於私法上的契约,肯定宪法第三人效力(本书第一三页)。
最高法院在乙则关於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判决,明确表示旅行社以定型化契约条款排除履行辅助人责任,系违背公序良俗,其条款无效(本书第八二页)。
在立法方面,民国八○年施行的公平交易法已逐渐发挥其维持交易秩序,确保公平竞争的规范功能。
为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民消费生活,提升国民消费品质,民国八三年一月十一日通过施行的消费者保护法设有专节规定定型化契约和未经消费者要约而对之邮寄或投递商品等特种买卖(本书第七六页、第一二四页)。
在契约法我们看到学说提出理论基础,实务力求突破,立法创设重要制度,为维护私法自治的理念,实践社会公道而努力。
【分类】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
【作者】王泽鉴
【出处】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
【出版社】台大法学院福利社
【出版日期】民国八
【页号】1—4
第一章 基本理论
第一节 债之意义及发生原因……………………………………1
第一款 债之意义………………………………………………1
第二款 狭义债之关系及广义债之关系………………………4
第三款 债之发生原因…………………………………………6
第二节 债法在法律体系上之地位与社会任务…………………6
第一款 民法债编之体例及内容………………………………7
第二款 民法债编与民商合一…………………………………8
第三款 债编与民法其他各编之关系…………………………9
第四款 债法与宪法……………………………………………13
第五款 债法之机能与社会任务………………………………13
第三节 债权之性质及相对性……………………………………15
第一款 债权之性质……………………………………………16
第二款 债权之相对性…………………………………………17
第三款 债之涉他关系…………………………………………20
第四款 债权之物权化…………………………………………20
第五款 债权相对性及物权绝对性之例题解说………………21
第四节 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25
第一款 给付义务………………………………………………25
第二款 附随义务………………………………………………29
第三款 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32
第四款 不真正义务……………………………………………34
第五款 体系构成………………………………………………36
第五节 债权之实现与自然债务…………………………………38
──────1页──────
第一款 债权之实现……………………………………………38
第二款 不完全债权……………………………………………40
第三款 自然债务………………………………………………42
第四款 例题解说………………………………………………44
第六节 债务与责任………………………………………………45
第一款 债务与责任之意义……………………………………46
第二款 责任之类型……………………………………………47
第三款 债权保全与担保制度…………………………………48
第四款 债权之交易化…………………………………………51
第七节 债之结构…………………………………………………51
第一款 债之关系之有机体性及程序性………………………51
第二款 例题解说………………………………………………53
第八节 债法上之请求权基础与实例解题思考…………………56
第一款 请求权基础之意义……………………………………56
第二款 请求权基础之检查……………………………………59
第三款 例题解说………………………………………………64
第二章 债之发生
第一节 契约………………………………………………………69
第一款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69
第一项 概说…………………………………………………69
第二项 强制缔约……………………………………………72
第三项 定型化契约条款……………………………………76
第四项 劳动契约之社会化…………………………………85
第二款 债权契约之意义、类型及结构………………………89
第一项 债权契约之意义及其在法律行为体系上之地位…89
第二项 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92
──────2页──────
第三项 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99
第四项 一方负担契约与双方负担契约…………………100
第五项 诺成契约与要物契约……………………………103
第六项 要因契约与不要因契约…………………………104
第七项 一时的契约与继续性契约………………………108
第八项 预约与本约………………………………………114
第三款 契约之成立…………………………………………118
第一项 契约上之请求权与契约之成立…………………118
第二项 要约………………………………………………122
第一目 要约之意义……………………………………122
第二目 要约之成立、生效与撤回……………………125
第三目 要约之拘束力…………………………………127
第四目 要约之存续期间………………………………135
第五目 要约之消灭……………………………………137
第三项 承诺………………………………………………140
第四项 意思实现…………………………………………144
第五项 交错要约…………………………………………149
第六项 合意与不合意……………………………………151
第四款 契约之方式…………………………………………156
第五款 契约之拘束力与最高法院所谓之“一般契约
之效力”……………………………………………159
第一项 契约之拘束力……………………………………159
第二项 所谓之“一般契约之效力”……………………162
第六款 事实上契约关系……………………………………165
第七款 缔约上过失…………………………………………169
第八款 契约之解释及漏洞之填补…………………………167
第二节 悬赏广告………………………………………………184
──────3页──────
第一款 法律性质……………………………………………184
第二款 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187
第三款 悬赏广告之撤销……………………………………190
第四款 优等悬赏广告之特殊问题…………………………191
第五款 思考方式与例题解说………………………………193
第三节 代理权之授与及意定代理……………………………195
第一款 代理制度……………………………………………195
第二款 意定代理权之发生与代理权之授与………………203
第一项 代理权之授与……………………………………203
第二项 代理权授与行为之独立性及无因性……………209
第三项 代理权之授与是否为债之发生原因……………212
第三款 意定代理权之种类、范围、限制及消灭…………214
第四款 无权代理(狭义)…………………………………219
第五款 表见代理……………………………………………229
第四节 无因管理………………………………………………238
第一款 利益衡量与体系构成………………………………238
第二款 无因管理之成立……………………………………243
第三款 适法之无因管理……………………………………249
第四款 不适法之无因管理…………………………………264
第五款 不真正无因管理……………………………………269
──────4页──────
第一章 基本理论(第一节 债之意义及发生原因)
【分类】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
【作者】王泽鉴
【出处】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
【出版社】台大法学院福利社
【出版日期】民国八
【页号】1—6
例题:
试分析下列四则案例,说明:
①何谓债之关系。
②何谓广义债之关系及狭义债之关系。
③债之发生原因:
1.甲雇用乙为电脑程式工程师,约定月酬十万元,不得在外兼职。
2.乙患病昏迷於途,甲送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二千元。
3.甲出售A画给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后,因意思表示错误而撤销该买卖契约。
4.乙驾车不慎撞伤路人甲。
第一款 债之意义
现行民法是一个由抽象法律概念及严谨体系所组成之法典,因此要了解其风格特色及解释适用之基本问题,首须了解民法上概念形成(Begriffsbildung)及体系结构(Systemaufbau)。
如所周知,民法总则编系以“权利”及“法律行为”为核心,规定适用於民法各编之原理原则(注:
参阅拙著民法总则第五页。
关於法律概念及体系构成,参阅Larenz,MethodenlehrederRechtswissenschaft,5Aufl.1983 S.420f.; Canaris, Systemdenken und Systembegriff in derJurisprudenz,1969。
)。
民法第二编称为“债”。
然则,债之意义如何?
债之概念如何形成,开宗明义,实有究明之必要。
一般债权法教科书关於“债”之定义之说明,多采演绎的方法。
本书拟采归纳之方法,裨益对照,增加了解。
上开四则例题,均系债之关系,但属於不同之法律事实。
因此,首应研究者,系立法者究竟基於何种共同因素,将不同之法律事实归纳在一起建立“债”之概念,组成“债编”之体系。
为解答此一问题,须先分析上开四则案例之内容:
──────1页──────
1.甲雇用乙为电脑工程师,成立雇佣契约(民法第四八二条)。
甲得向乙请求服劳务,并不得在外兼职。
乙得向甲请求支付报酬。
2.乙患病,昏迷於途,甲送乙赴医救治,乃无法律上之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成立无因管理(民法第一七二条)。
甲管理事务利於乙,并不违反其意思,甲得向乙请求偿还所支出之必要费用二千元及自支出时起之利息(民法第一七六条)。
3.甲出售A画给乙,并依让与合意移转其所有权,其后因意思表示错误而撤销买卖契约。
乙系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取得该画之所有权,成立不当得利(民法第一七九条),甲得请求返还之。
4.乙驾车不慎撞伤路人甲,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人格权、健康),成立侵权行为(民法第一八四条)。
甲得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如前所述,上开四则案例事实,系属於不同之法律事实。
雇佣契约系债权契约,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之理念,其所保护者,乃当事人间之信赖及期待。
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之财产变动,使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之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之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之需要。
由是可知,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及社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作为债之关系之共同构成因素。
其构成债之关系之内在统一性者,乃其法律效果之形式相同性。
易言之,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之法律效果:
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给付)。
此种特定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之法律关系,即属债之关系(Schuldverh@①ltnis)。
为使读者对於此项民法上重要法律基本概念之构成,有较清楚之认识,表列如下:
──────2页──────
附图:
据上所述,债者,指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之法律关系。
分析言之,即:
债系一种法律关系,故又称为债之关系,其得请求给付之一方当事人享有债权,称为债权人,其负有给付义务之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给付则为债之标的,包括作为及不作为。
依民法第一九九条规定:
“债权人基於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给付不以有财产价格者为限。
不作为亦得为给付。
”债权之对称,即为债务。
民法多从债务之观点设其规定,例如第三四八条第一项规定:
“物之出卖人,负交付其物於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之义务。
”又民法第三六七条规定:
“买受人对於出卖人,有交付约定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相对言之,即物之买受人对出卖人,有请求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之权利。
出卖人对於买受人,有请求交付约定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权利。
──────3页──────
第二款 狭义债之关系及广义债之关系
再就上开四则实例进一步分析观察之,可知债之关系可分为狭义债之关系及广义债之关系。
此项区别对於了解债之本质,甚属重要,我国判例学说多未论及,应予注意。
狭义债之关系(Schuldverh@①ltnisimengerenSinne)者,系指个别之给付关系而言,自得请求给付之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债权,自负有给付义务之一方当事人言,则为债务,例如物之出卖人所负交付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买受人所负支付价金之义务,均属狭义债之关系。
民法第一九九条所称债权人基於“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系指狭义债之关系。
民法第三○九条所谓,依债务本旨,向债权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人为清偿,经其受领者,“债之关系”消灭,亦系指狭义债之关系而言。
广义债之关系(Schuldverh@①ltnisimweiterenSinne)者,系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即多数狭义债之关系)之概括法律关系。
民法第二编债之分则所称各种之“债”,即指此而言。
买卖契约为其著例,当事人除互负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及支付价金之义务外,尚有支出费用偿还(民法第三七五条)等义务。
买受人依债之本旨支付价金时,其债之关系(狭义)虽归於消灭(民法第三○九条),但买卖契约(广义债之关系)仍继续存在,须待各当事人均已履行基於买卖契约所生之一切义务时,此种广义债之关系,始归於消灭。
又设出卖人交付之物具有瑕疵时,买受人得解除契约,请求减少价金或请求损害赔偿(民法第三五九条以下)。
由此观之,可知广义债之关系有如有机体(Organismus),得产生各种权利义务。
此种广义债之概念,对於债法理论之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俟后再行论述。
债之关系分为广义及狭义,可从不同角度加以观察,为便於了解,兹以雇佣契约为例,图示如下:
──────4页──────
附图:
雇佣契约系属双务契约,雇用人及受雇人互负给付义务,互为债权人及债务人,故其所称债权人或债务人系指不同之给付而言,应予注意,以免混淆。
第三款 债之发生原因
再就上开四则案例更进一步分析之,可知债之发生原因不一,可分为二类:
一为基於法律行为,一为基於法律规定。
基於法律行为而发生之债,称为意定之债(或法律行为上债之关系)。
契约系意定之债之主要发生原因。
此种基於意思合致而生之债,乃在实践私法自治之理念,故德国民法第三○五条明定:
“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债之关系及其内容之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契约为必要。
”学者称之为契约原则(Vertragsprinzip),我国民法虽未设类似规定,但解释上理当如此。
基於单独行为而发生债之关系,则属例外,除悬赏广告(有争论)外,尚有捐助行为及遗赠。
基於法律规定而发生之债,称为法定之债。
民法债编所规定者主要有: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
法定之债亦有在民法各编设其规定者,如法人之侵权责任(民法第二八条);因相邻关系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第七七九条第二项、第七八二条、第七八六条、第七八七条等);遗失物拾得人之报酬请求权(民法八○五条第二项);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之赠与物返还请求权(民法第九七九条之一);亲属间之扶养请求权(民法第一一一四条以下);遗产管理人之报酬请求权(民法第一一八三条)。
又须说明者,学说上所谓之缔
──────5页──────
约上过失(Culpaincontrahendo),例如甲因过失出卖业已灭失之古董於乙,其买卖契约无效(民法第二四六条),甲应对乙非因过失而信契约有效致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民法第二四七条),虽其发生与契约具有密切关系,性质上仍属法定之债。
债之发生原因,系债法基本问题,表列如下,以助了解:
┌契约(契约原则):
买卖、租赁、保证等
┌法律行为─┤
│ └单独行为(例外):
捐助行为、遗赠、悬赏广
债 │ 告(有争论)
之─┤
发 │ ┌1.无因管理
生 │ ┌债编─┤2.不当得利
│ │ └3.侵权行为
└法律规定─┤ ┌1.总则:
28,35,91,110,149,150等
│ │2.物权:
774以下(相邻关系),805等
└其他各编┤3.亲属:
979①,1114等
└4.继承:
1183等
──────6页──────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a上加两点
第一章 基本理论(第二节 债法在法律体系上之地位与社会任务)
【分类】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
【作者】王泽鉴
【出处】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
【出版社】台大法学院福利社
【出版日期】民国八
【页号】6—15
例题一:
甲於三月三日出售某屋给乙,约定三月十日交付。
乙於三月四日出售其对甲之债权予丙。
其后发现该屋於三月一日灭失。
试问:
1.:
甲与乙间买卖房屋之契约是否有效?
2.乙与丙间买卖债权之契约是否有效?
例题二:
某甲,妻早逝,独子乙与丙结婚,未有所出,收养丁。
甲与乙及丙出国观光,将A画等物交丁保管。
丁受戊胁迫,赠与A画,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
甲乙丙同时遭遇空难,不能证明其死亡之先后。
丁获知A画价值连城,即以继承人地位向戊请求返还。
戊表示已将A画与庚所有价值相当之B画互易,庚知丁受胁迫之事,惟已移民巴拉圭,不知去处。
丁知其事,即向戊请求返还B画,有无理由。
──────6页──────
例题三:
试解答下列二则问题,分析民法各编规定适用关系,并区辨其异同:
1.甲有福建泉州布袋戏木偶,颇为珍贵。
其子乙擅取该木偶以自己名义,赠予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
试问:
①设甲死亡,乙单独继承时,乙向丙请求返还该木偶,有无理由。
②设乙先死亡,甲单独继承时,甲得否向丙请求返还该木偶。
2.甲在乡间有一栋高级别墅,其子乙擅以甲之名义出租予丙。
试问:
①设甲死亡,乙单独继承时,丙向乙请求交付该屋,有无理由。
②设乙先死亡,甲单独继承时,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该屋(注:
本例题,请读者自行研究解答,参阅拙著民法总则,第三七九页;戴东雄、刘得宽编著,民法亲属与继承,七一年、第二三一页。
)。
第一款 民法债编之体例及内容
民法债编分为二章。
第一章为通则(学说上称为债总),分为六节:
债之发生、债之标的、债之效力、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债之移转及债之消灭。
第二章为各种之债(学说上称为债各),规定买卖、租赁、雇佣等二四种之债。
此种编制体例系采民法“由一般到特殊,由抽象到具体”之立法技术,将“共同事项”归纳一起,作为通则,为共同适用之规定。
因此,於处理债法问题(尤其是契约)时,首应检查债各是否设有规定,须债各未特别规定者,始适用债总之一般规定,试就例题
(一)说明之:
民法第二四六条第一项规定:
“以不能之给付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为无效”(债总之规定)。
甲於三月三日卖某屋给乙,而该屋於三月一日灭失,系属自始客观不能,买卖契约为无效,甲应依民法第二四七条规定,对乙负信赖利益之赔偿责任。
甲与乙间之买卖契约既为无效,不发生债之关系,乙自始未取得债权,其以不存在之债权出售
──────7页──────
於丙,亦系以不能之给付为契约之标的。
惟依民法第三五○条规定:
“债权或其他权利之出卖人,应担保其权利确系存在”(债各之规定),可知乙与丙间关於债权之买卖契约仍属有效,丙得依关於债务不履行之规定,行使其权利(民法第三五三条)。
要言之,民法第二四六条系关於契约标的自始客观不能之一般规定,而民法第三五○条则系关於债权或其他权利买卖之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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