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公需课作业 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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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公需课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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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需课程作业
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案例分析:
本案纠纷虽然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的,但前提是网络游戏的装备属于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
知识产权是多种民事权利中的一种,与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它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一)权利客体的无形
(二)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三)权利的依法认定性
(四)权利的独占性
(五)权利的地域性
(六)权利的时间性
3、什么是著作权?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无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者均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著作权。
4、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职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两年的期限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或法律、政治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体现了对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具体包括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图书出版者的权利。
6、各邻接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表演者权
(2)、音像制作者权
(3)、广播组织者权
(4)、出版者权
7、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合理使用是指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非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
但是,在进行合理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而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必须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使用。
8、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9、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0、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中,赔偿损失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常见、最有效的制裁方式之一。
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几种?
我国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12、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13、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一)新颖性
(二)创造性
(三)实用性
14、什么是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申请原则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15、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
(二)进口权
(三)转让权
(四)实施许可权
(五)使用标记权
16、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权利内容上有什么区别?
(1)、保护的客体不同:
产品专利保护的是某种产品的形状、构造等;方法专利保护的是制造某种产品的工艺、流程等。
(2)、可以申请的专利不同。
产品类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
方法类的只能申请发明,不能申请实用新型。
17、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了那些限制?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点:
(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4)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5)强制许可。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6)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18、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我国专利法有关条文规定,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9、如何在本职岗位更好地利用商标权,维护商标权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要加强商标专用权的管理
(1)、注意商标权的时间性。
(2)、注意商标权的地域性。
(3)、运用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策略,来预防和抵制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舆论支持。
(2)、行政干预。
(3)、司法保护。
20、为什么商标法对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有所限制?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③同政府间国际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④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⑤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⑩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1、商标的申请如何能和已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分的同时,又能让消费者产生某种品牌联想?
申请商标时注意几点既能区分已注册商标又能让消费者产生某种品牌联想: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3)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4)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5)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2、如何在市场中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仿冒和混淆?
(1)、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在选择和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擦亮眼睛,仔细分辨其商标是否为仿冒的。
首先是要看清商标文字的字形,小到每个字的笔画,大到字与字的排列顺序和组合情况,看有没有比记忆中的名牌商标多一画少一画,加一字减一字的,看有没有顺序颠倒或改变了某个或某些字的;其次是要读准商标文字的读音,特别要注意有没有与记忆中的名牌商标的读音相同、相近,但字形和语义不相同;最后是不能被语义上指称的对象和表达的概念所迷惑,要记住商标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种符号,是怎样的就只能是那样的,换一种表达方式也大不相同。
若发现可能是仿冒的商标时要谨慎考察其来源,不要被其误导,更不要贪图一时的小便宜,如果发现确定是仿冒的商标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2)、对于名牌企业或厂家来说,要加强自我保护。
在为其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时要注意同时申请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自己的同类不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
例如,在申请注册“娃哈哈”这个商标时可以同时申请注册“哇哈哈”、“娃哈”、“娃娃哈”、“哈哈娃”等商标。
这样的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用来防御别人对自己的名牌商标的仿冒和威胁,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同时,在商标侵权发生后也就有了比较可靠的法律保障。
另外,名牌企业或厂家还要加强其商标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加强防伪认证体系,尽量不给仿冒者留下空子。
23、谈谈商标山寨现象背后的我国商标权保护?
近日,网络上有一则关于山寨文化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帖子,帖子中列举了两种山寨文化现象:
一个是经营油炸鸡腿的路边小摊,打着“啃得鸡”的招牌,并配有一只大公鸡的图案;另一个是某手机销售商销售“NCKIA”的手机。
此帖的跟帖若干,对啃得鸡炸鸡腿和NCKIA手机两种山寨文化的评价是褒贬不一,众说纷纭,但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大家的观点却大致相同,即啃得鸡炸鸡腿不构成商标侵权,NCKIA手机构成商标侵权。
理由是“啃得鸡”虽与“肯德基”读音相同,但这种相同只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戏谑式关注,而绝对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肯德基,或是与肯德基有何联系;而NCKIA与NOKIA极为近似,且都使用于手机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典型商标侵权行为。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国现行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是“误导相关公众”,即除了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可直接认定为侵权外,其余的情形商标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需对相关公众造成误认或误导才可,其理论依据即是传统的混淆理论。
而在当今山寨文化横行的时代,此混淆理论还能否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对被仿的驰名商标能否予以合理地保护呢?
笔者认为,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何为混淆理论
为确保消费者将商品与其生产者正确联系在一起,而不致发生混淆误认,以混淆作为商标保护的评判标准,制止“混淆的可能”,这便是传统的混淆理论。
混淆理论是一种从商标原始的指引功能角度对商标权利予以保护的理论。
原始意义上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是为了将一个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产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
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可能够构成商标。
这样可以帮助商标所有人推销其商品或服务,并可以帮助消费者在同类竞争产品或服务中做出选择。
如果商标近似并且指定使用之商品亦类似则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相关公众也无从知悉商品的来源,无法对其建立信任。
传统混淆理论认为,商标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而消费者的这种误认又最终导致了商标权利人的损失,这正是商标权人极力主张打假的原因所在。
具体说来,混淆分为两种:
一是直接混淆或者狭义的混淆,即消费者无从分辨或者混同两个事实上产自不同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一种是间接混淆或者广义的混淆,即消费者很清楚某一商品不可能由某一企业直接生产,但却可能认为该企业与实际生产者之间存在某种许可、赞助、参股或者商品化关系,总之由该企业对商品的生产实施最终控制,但实际上不存在该种关系。
我国现行商标立法在有关混淆问题的规定中只涉及到对直接混淆的规制,即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确保消费者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正确联系起来而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服务,保护消费者免遭欺诈。
传统混淆理论可以说是一切商标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首先也是建立在这个理论基础之上的。
我国《商标法》也规定禁止他人通过各种方式混淆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将“制止混淆”表述为:
“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攀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执法实际表明,仅仅从相关公众是否构成混淆或误认即商标的指引性来保护商标权已明显不足,尤其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显力不从心。
(二)、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局限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由于驰名商标具有强烈的识别性、财产性及巨额的价值性,社会上借助驰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印象和广泛知名度,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使用或变异使用的情形非常频繁、复杂,俗称“山寨文化”,如将娃哈哈商标用于家具上、上述案例中的“啃得鸡”炸鸡腿等等,其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误购。
此时,以混淆理论是无法认定其商标侵权的。
但这对驰名商标权利人却有着隐性的侵害——如果驰名商标被他人如此反复使用,久而久之,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将会减弱,其商标价值也会受到影响。
这样,再单纯地用传统混淆理论来保护驰名商标就显得力不从心,就会对新类型的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突破传统混淆理论的束缚,扩大保护范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一些引用“反淡化理论”保护驰名商标的审判案例,这对于我们工商部门开展保护驰名商标的行政执法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保护驰名商标应引入反淡化理论
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弱化使用,即通常所说的“搭便车”。
弱化是一种典型的商标淡化形式,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从而削弱了该驰名或知名商标与其商品间的特定联系的行为。
如将娃哈哈商标用于家具上,普通消费者不会将家具与娃哈哈饮料相混淆,该买家具还是会买家具,该买饮料还是会选择饮料,但如果长此以往,“娃哈哈”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势必会逐渐下降。
第二,丑化使用,即通常所说的“傍名牌”,又可称之为玷污,是指将驰名或知名商标使用在对该商标的良好信誉会产生贬低、污损作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降低了该商标的价值,甚至还污损了该商标与其特定商品相联系所唤起的人们的认可度。
如上述案例中的“啃得鸡”炸鸡腿是绝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但事实上丑化了“肯德基”的形象,降低了“肯德基”的价值。
第三,退化使用。
即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或商标的不正当使用,使他人的驰名或知名商标的显著性丧失。
如历史上,“阿斯匹林”、“Jeep”、“84”都曾是商标,现在则成了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
反淡化理论就是禁止一切商标淡化行为以保护驰名商标权利的理论。
反淡化所依据的是商标信誉价值,一个商标一旦驰名,可以通过其蕴涵的声誉和价值为消费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社会色彩和意义,不再仅仅是产品或服务的附着物,本身已经具有了独立的价值,其主要功能不仅在于标志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更重要的是体现其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这是一般的商标不具有或至少不那么显著的性质。
而商标淡化行为人不正当的利用了被淡化商标已有的市场声誉和市场成果,在客观上造成了对该商标显著性的淡化,从而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当的经济利益。
因此,反淡化理论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混淆,更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
从这一意义上讲,反淡化理论可以大大增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反淡化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
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不考虑混淆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为不再是欺骗地误导消费者,而是禁止使用该商标本身。
因此,在判定商标淡化行为是否成立时,不需要考虑驰名商标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勿需考虑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商标的“驰名”是唯一的考虑因素。
即只要他人未经允许将驰名商标用于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即“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权利即受到了侵犯。
在法律未明确制定反淡化条款之前,可以依据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是否构成侵犯驰名商标权利进行审查。
在适用法律处理方面,则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予以定性处理。
24、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应该以什么为基本证据?
目前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我国商标法及最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了认定驰商标应当考虑的几个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进行。
”
25、你认为身边的哪些商品商标可以称为驰名商标?
根据你自己所在岗位分析,驰名商标对你的单位有没有促进作用?
26、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
(1)技术水平
(2)技术潜力(3)新技术前景预测(4)替代技术的预测(5)专利动向(6)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解释,“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根据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科委的解释,技术信息中包括技术秘密,技术秘密中也包含技术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委的解释,技术信息中还应包括非专利技术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委《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规定:
“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27、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秘密性。
(2)、实用性。
(3)、保密性。
(4)、价值性。
28、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
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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