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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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劳动安全健康权益,即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下面是小编小编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快来看看吧。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关于当前环卫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的报告”温家宝总理等国家领导人已批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真研究,解决好突出问题。
目前,全国城镇环卫从业人员约400万人,其中正式在编职工85万多人,约占环卫从业人员的20%;聘用编外工人320多万人,约占环卫从业人员的80%。
编外工人是环卫行业的主体,主要承担一线清扫、垃圾转运和处理等苦脏累险工作。
随着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对城市环卫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但目前我国环卫行业发展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很不适应,加之过去矛盾的积累和改革发展中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全国多数城市的环卫行业难以为继,队伍难以稳定,严重制约了环卫事业的发展,也给大量从事苦脏累险劳动的一线环卫工人权益带来损害。
一、当前环卫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多数城市环卫行业举步维艰。
全国除少数经济发达城市外,多数城市对环卫行业的投入都处于勉强维持运行的状态。
由于资金缺口大,致使环卫部门不得不靠减少设施和设备投入、减少劳动支出来弥补政府拨款的不足。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压低劳动用工成本,大量使用廉价的编外工人,或利用承包等形式规避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问题非常突出。
在全国占环卫职工总数的80%以上的编外工人中,普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养老、工伤和医疗保险的问题。
他们工资、待遇低,文化程度不高,不清楚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其中一些工作相对固定、工龄较长的人员反应强烈,矛盾突出。
工资待遇极低,岗位津贴名存实亡。
目前,全国环卫行业在编职工工资标准普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环卫行业编外一线工人只能拿到城市最低工资,有的连最低工资也不能保证。
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道路作业安全事故频发。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清扫面积和垃圾量激增,作业任务持续加大。
一线环卫工人的日均工作时间基本在12小时以上,日工作量已接近部颁劳动定额标准的3倍以上,并且基本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
由于很多地区无钱购买和使用机械化清扫设备,许多城市主要街道至今还沿用手工清扫方式,由此加大了一线环卫清扫工人道路作业的危险性,直接威胁环卫工人的生命安全,环卫工人作业时被撞死、撞伤事故频繁发生。
作业环境恶劣,职业劳动安全问题突出。
在我国,环卫行业长期以来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机械化程度低。
垃圾“清扫—清运—转运—处理”4个环节,随着垃圾腐败程度的加剧,职业危害程度越来越高。
在垃圾清扫环节,主要是粉尘和汽车尾气危害人体呼吸系统,直接引起尘肺和致癌;在垃圾清运环节,主要是在垃圾倾倒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及混杂着各种细菌的垃圾渗滤液及垃圾腐化后所排放的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易发生中毒性肺炎和水肿及皮肤病;在垃圾转运环节,细菌总数高达213cfu/皿;在垃圾处理环节,职业危害最为严重,空气中细菌总数、硫化氢、甲烷严重超标,苯的浓度最高超标倍。
由于环卫工人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气、液体,且超负荷劳动,使环卫工人体质下降,免疫力降低,由此带来造血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妇科系统等严重损害,患重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维护行业发展稳定的对策建议
加大政府投入,促进环卫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建议将环卫行业纳入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扩大内需、刺激经济、改善民生投资计划。
各级政府不仅应增加对环卫行业的财政投入,同时在政策、资金和人才上给予大力扶持,逐步形成长效机制,保证政府采购服务落实到位。
建议政府拨付专项资金,尽快解决好环卫工人工资拖欠、社保欠账等问题。
完善劳动保障机制,提高环卫工人待遇。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规范环卫行业用工制度,科学界定环卫编外职工的身份归属和政策待遇,切实改变环卫工人“两不靠”的状况。
政府和建设、劳动主管部门应把环卫行业用工列入监管范围,加强对环卫行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指导,加大检查和监督力度。
环卫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聘用人员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基本保险。
建议社会保障部门为环卫职工办理劳动保险提供便利,建议主管部门应会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疏通管理渠道,适当政策倾斜,依据编外职工的服务年限,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区别政策、分类处理的方式,妥善解决好环卫行业编外人员的社保欠账问题。
降低劳动强度,改善作业环境,逐步建立环卫职工风险保障机制。
加快推进环卫行业机械化作业水平,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改善作业环境,落实安全措施。
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采用不同的作业方式,提高机械化作业率。
对车流量较大的主干道,杜绝人工清扫,确保作业质量,提高安全性;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环卫交通安全标识,增强警示功能,加强对环卫工人的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完善考核办法,实行交通死亡事故零增长目标考核,并将其纳入道路保洁分类管理考核范围。
建立针对环卫职工特点的风险保障机制,由政府财政统一出资,为从事一线作业的环卫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增强环卫作业单位和环卫职工在作业中可能出现意外事故的风险抵御能力。
建立和完善环卫行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建议政府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将环卫工人作业休息用房建设列入规划并逐一解决。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并结合各地实际原则上在城市道路附近合适地点按服务半径2公里左右设置一座少于10平方米左右手的道班用房。
切实提高预防职业危害和劳动保护工作水平,在成本测算或财政拨款时,将环卫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方面的费用,包括常规体检费用、职业健康专项体检费用和劳保用品等一并考虑进去专款专用。
建议委托专业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对环卫行业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制定环卫行业有毒有害岗位认定标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行业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卫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衷心祝愿:
全国环卫行业的“美容”师们,幸福指数100%,活出“尊严”和“快乐”!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和权益。
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爱护下,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得到了很大的重视和改善,但由于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许多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职业病的危害还比较严重。
下面就针对当前一些企业的生产状况,谈一下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1、党和国家对劳动安全卫生事业的关怀重视,尤其是近年来对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力度的加大,有效改善了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环境。
在立法上,党和国家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一直非常重视,已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如我国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在《劳动法》专章对“劳动安全卫生”提出了原则要求。
进入新世纪,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强调建设亲民政府,对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更加重视,相继制定颁发了《职业病防治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
对促进劳动健康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我们开滦集团来说,每年职代会都要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对劳动安全卫生做出具体细致的要求,设立职业病防治专业部门,不断提高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加大投入,改善生产现场劳动卫生条件,每年对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专项健康查体,开展定期和动态职业健康防止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效果,受到了员工的欢迎和认可。
2、当前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
据统计,单是对煤矿一线工人危害最大的矽肺病,全国每年就检出近万人。
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数量、死亡数量和新发现病人数量均居世界首位。
随着多年来安全管理力度的加大,恶性工伤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越来越突出。
二是劳动安全卫生维权难度大。
由于职业健康防治监管不到位,员工劳动环境治理、健康体检不及时,劳动维权法律规定没有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予以倾斜,造成劳动者在发生职业病时举证难、补偿难、治疗难。
河南“开胸验肺”事件凸显了劳动安全卫生法制建设的缺陷和维权的难度。
三是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处罚力度不足,存在着重职业安全、轻劳动卫生的情况。
在管理者方面,存在着以查代管、以罚代管、重治轻防的情况。
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可以一票否决、严格处罚,但职业病的后果是慢性的、隐性的,安监部门对企业劳动卫生的状况处罚也往往显得无力。
二、劳动安全卫生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健康至上的意识,改善劳动卫生环境,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力因素,彻底清除危害源,不能为一时的经济增长,涸泽而渔,危害员工健康。
2、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制建设,依法加大对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力度。
首先要坚持依法治企,《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法治企提供了法律保障。
打造劳动卫生、职业健康的环境。
在立法上加大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对职业病实行资方举证、追溯制度、先行垫付等方式,要加大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司法援助,保护劳动者利益。
工会要将劳动卫生状况作为员工代表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
依法为员工维护劳动卫生权益,对危害劳动卫生的违法行为手段要硬,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职业病患者要保证治疗,并认真按标准加以赔偿。
其次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并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的培训。
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职业危害监测情况、数据分析结论要对员工公开,给劳动者知情权,促使他们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责令并监督停工整改、加以补救,督促企业对职业病作好预防和治疗工作。
3、增强职业健康意识。
要坚持以人为本,一方面要重视人的生命和健康,企业的投入和管理要切实到位,使劳动卫生得到切实保障。
另一方面要把提高人们对劳动卫生的重视程度作为重点,只有让每一个人都树立起关注生命、关爱健康的意识,才能使企业走向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的轨道。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三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工矿企业职工伤亡人数未突破省控指标。
但非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现状令人堪忧。
一、当前我市非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来看,我市非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
1、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
非公企业安全生产“三基”均不到位,缺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存在管生产的不管安全,管安全的不懂安全等现象。
2、进城务工人员成为伤亡事故的“主角”。
进城务工人员聚集的船舶修造、建筑安装、矿山采掘、危化企业、加工制造等行业,对新上岗进城务工人员不进行安全交底,不安排安全培训,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使之成为全市伤亡事故的重点。
2006年1-10月份全市工矿企业因工死亡21人,非公企业占80%,进城务工人员占95%。
其中,造船企业死亡11人,占总数的52%。
3、重伤事故瞒报现象普遍。
2005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受理工伤鉴定987人,定级863人,而当年上报市安监局的事故重伤仅6人。
如果按定级人数的1/10为重伤统计,则应为80人以上。
4、存在的事故隐患较多。
事故易发的苦、脏、累、险工种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分包、外包现象严重,处于监管的盲区。
承揽工程的劳务企业大多未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工伤保险。
151家危化企业存在许多事故隐患。
5、职业病防治问题突出。
全市乡镇以上有毒有害企业共1286家,接触尘毒作业职工8万人左右。
市属企业健康监护率为4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为%,非公企业更大大低于上述数据。
2004年至目前,全市新诊断职业病42例,进城务工人员占85%。
职业危害因素现场监测,60%的非公企业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严重的甚至超过国家标准200多倍。
本市的箱包、制鞋、旅游用品、小化工、小造船等行业的职业病防治存在问题较多。
6、新建企业审查验收工作不规范。
部分企业竣工投产时未按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三同时”验收。
去年全市新上工业项目企业没有一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报市总工会参加“三同时”审查、验收。
一些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投入使用,埋下了安全卫生的重大隐患。
如市区某企业,由于厂房设计、生产布局、工艺流程不合理,导致生产区域焊尘严重超标,在1000名体检职工中已诊断出焊工尘肺一期以上16例。
二、非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原因分析
非公企业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由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交汇形成的。
1、新建非公企业开工投产把关不严。
部分地区随意降低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企业安全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及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没有开展或者走过场,导致非公企业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生产基础差,一些落后生产方式、落后生产工艺乘虚而入,产生了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隐患。
2、现行的安全卫生监管工作因体制不顺存在职能重叠、职责交叉,监管主体不明确,运行机制不顺畅等问题。
特别是基层管理力量薄弱,监管部门人员少,日常事务都应接不暇,“以一当十”来对变化大、转型快,数量多的非公企业实施有效监管是不可能的。
3、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依据《刑法》一般是追究直接责任人,而“对企业全面负责”的法人代表则可逃避追究,因而责任意识淡薄。
尽管《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大量中小型非公企业、个私企业对这一要求置若罔闻,在“利益”趋动下,压低生产成本,减少安全投入,迫使职工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作业。
4、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制订和修改相对滞后。
我国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规定、标准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私企业已很难适用。
随着科技进步和产品换代升级,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许多新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也缺乏配套法规和国家标准。
5、伤亡赔偿、经济处罚标准过低,不足以刺激企业增加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投入。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和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额度都很低,一起事故死难者的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金大约是5-6万元,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对责任人的最高罚金是20万元,均不足以从“经济利益”上对漠视安全生产的企业主和管理者产生震慑作用。
6、工会“群众监督参与”职责难以落实。
在小企业,尤其是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十分恶劣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仍然面临业主的重重阻力。
一些已建立的非公企业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时也存在“不敢维”、“不会维”、“不能维”的问题。
即,工会干部本身也是企业雇员,面对雇主不敢“较真”;对职责及任务不熟悉、不清楚,不会组织职工落实“群众监督参与”;企业没有建立平等协商的机制,工会难以履行维权职责。
三、加强非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非公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认识,明确政府部门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问题上的主导责任。
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各级政府在推动非公企业建立安全卫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中的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通过明确目标、落实防范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工作落到实处。
2、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安全生产企业全面负责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手续,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执法,协同监督,防范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新建企业进入市场。
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聚集行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企业。
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安全信用体系,用市场经济手段将事故多发企业淘汰出局。
3、进一步加强对非公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威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规模以下非公企业的监管力度,有效控制各类事故,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企业的职业危害,要求企业对有毒有害岗位职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抑制职业危害上升的势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计件工资制”的监督,严格工时备案制度,防止企业以不合理的记件工作形式掩盖其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的事实,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4、落实专项经费,加大职工安全知识培训力度。
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与安监部门开展职工安全知识电视培训活动,并把这项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市财政应拨付专款用于进城务工人员安全知识、素质、技能培训和奖励;主管劳务市场的部门应将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内容纳入职业培训计划,使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同步进行。
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中心或基地,落实培训专项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的、专业性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从源头上把好职工安全素质关。
5、进一步加强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
针对目前非公企业事故多发,规模以下非公企业事故频发的特点,各级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将实现三个转移,即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乡镇工会,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把维权对象重点转移到进城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
各级政府应将地方工会列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成员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落实工会参与“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把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事项,以合同形式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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