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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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
XXXXXX矿业有限公司
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
编制单位:
地测(防治水)科
目录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地测防治水管理工作一般规定-1-
第二章 职责范围-1-
第三章 管理制度-3-
第二编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实施细则-4-
第一章 基本任务与要求-4-
第二章 职责范围-4-
第三章 业务联系-6-
第四章 生产矿井地质台帐、卡片-7-
第五章 生产矿井地质图件-8-
第三编 《矿井防治水》实施细则-8-
第一章 基本职责与要求-8-
第二章 水害分析预报-9-
第三章 地面防治水-10-
第四章 井下防治水-10-
第一节 冲积层水的防治-10-
第二节 煤层顶底板砂岩水的防治-11-
第三节 煤层底板灰岩水的防治-12-
第四节 其它水害防治-14-
第五章 井下放水-15-
第六章 矿井排水系统-17-
第七章 隔离煤柱和防水煤柱-18-
第八章 疏水降压与注浆堵水-19-
第九章 恢复被淹井巷-19-
第十章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图纸和编制要求-20-
第十一章 审批制度-21-
第四编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实施细则-22-
第一章 基本任务与要求-22-
第二章 职责范围-22-
第三章 管理制度-23-
第一节 技术管理制度-23-
第二节 储量管理资料呈报制度-24-
第三节 储量变动的审批制度及考核制度-25-
第三章 储量管理图纸及台帐-26-
第一节 储量管理图纸-26-
第二节 储量管理台帐-27-
第五编 地质测量工作管理制度-28-
第一章 生产安全联系制度-28-
第二章 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28-
第三章 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29-
第四章 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29-
第五章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30-
第六章 技术分析与事故追查制度-30-
第六编测量技术管理规定-30-
第一章经纬仪导线测量-30-
第二章井下高程控制测量-31-
第三章原始记录-32-
第四章资料计算及成果台账-32-
第五章中腰线的标定-33-
第六章贯通管理-34-
第七章施工管理-35-
第八章生产测量日常图纸-35-
第九章奖惩制度-36-
第七编附则-37-
第一章 附 则-37-
第二章台账-39-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地测防治水管理工作一般规定
一、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也是煤矿生产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煤矿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地测和水害事故,保证煤炭生产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实现技术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其“尖兵”和“眼睛”的作用,适应煤炭生产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矿长对矿井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在人力、物力、资金方面给予保证,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防治水领导小组,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定期分析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三、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为安全与生产服务的原则,积极主动地了解生产情况,结合煤炭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有关地质测量问题。
地测防治水工作必须有计划的进行,并根据煤矿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需要为煤矿提供技术保障。
四、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煤矿生产建设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地质测量和水文地质资料,为煤矿正常安全生产当好参谋。
(二)及时预测预报和解决生产中遇到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测设井巷施工的位置和方向,指导生产、施工按设计要求正确进行。
(三)加强测量管理,及时做好矿井各项测量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一、业务范围
(一)公司负责矿区的生产补充勘探工作。
(二)各矿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建设的其它地质因素,公司负责提供矿井地质补勘报告,各矿负责提供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的地质资料。
(三)各矿进行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矿井生产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并掌握地下水的规律;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负责寻找水源。
(四)公司负责矿区三、四等平面及高程控制测量,各矿应进行井上下各种与本矿有关的测量工作,测量井上下各项工程设备设施之间的几何关系并绘制各种矿图。
(五)各矿负责井巷施工给向和大型固定设备安装的定位工作。
(六)公司负责开展地表和岩层移动观测工作,提供地表及岩层移动的各种参数,参与保护建筑物与留设煤柱设计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采煤工作。
(七)公司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工作;各矿负责测算、统计、上报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量、损失率等,掌握各类储量的动态及其变化情况;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储量的报审和审批工作。
(八)各矿参加矿采掘技术设计和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以及矿井远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公司地测部门应参加矿区远景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工作。
(九)公司、矿地测部门承担生产建设需要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地质测量工作。
(十)公司、矿应结合生产,开展矿井地质测量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
二、矿井地质测量部门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本专业各项技术工作和工程完成情况。
(二)业务范围内的地质测量资料提供的及时、可靠。
(三)从地质测量技术方面指导采掘工程的正确性。
(四)向上级机关呈报的报表、报告等准确及时。
三、公司地质测量部门应负责进行以下工作,并对其完成情况和效果负责。
(一)负责对所属各矿的业务技术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并保证各项工作按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二)组织公司地测系统的业务竞赛和评比活动,协助培训部门对地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开展科研攻关、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等各项学术活动。
(三)负责本级管理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各种报告、设计、文件等的审批和上报,参与有关重大事故的分析。
(四)负责检查各生产矿井地质测量质量标准化工作。
(五)负责组织完成矿区控制网、矿区资源勘探工程,矿井补充勘探工程等区域性地质测量工作。
四、公司、矿地质测量部门有下列权限
(一)对不考虑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不按技术政策规定乱采乱掘的错误做法,有权提出意见,并有权向上级业务部门或领导反映,在参加审查有关采掘设计方案时,地测人员有权保留意见和拒绝签字。
(二)与生产、技术部门之间产生分歧意见,在本单位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可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违反设计要求或不按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施工,可能造成返工浪费或安全隐患的采掘工程,有权阻止,并报请领导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四)对违反开采程序或采取不正确的开采方法,造成资源大量丢失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反映。
在参加审批储量报损等会议上,有权保留意见并拒绝在审批文件上签字。
(五)工作成绩显著和对生产有贡献的地质测量人员,应受到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管理制度
一、煤矿地质测量和防治水所有技术工作都必须严格按有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规定等执行,凡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的,必须重做或补做。
二、各矿地质测量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考核制度、地质测量事故分析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使用和保管制度等,并按制度要求严格遵守。
三、公司及各矿地质测量部门每年、每季、每月必须根据生产和建设需要编制地质测量和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不得拖欠。
四、凡是重大地质测工程,如勘查工程、地面控制网测量、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岩移观测工程以及地测部门负责的防治水工程等,均需编制方案、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工程完成后,必须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并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和验收。
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
五、地质测量部门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须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
六、生产地质和测量工程(包括生产勘探、测量、防治水等)所需仪器、设备、材料和费用,应预先做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按专项费用解决。
七、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程设计、报告、资源/储量变动等,必须按有关规定的审批制度执行。
第二编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任务与要求
一、矿井地质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一线服务的方向,积极主动了解煤矿生产情况,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煤矿勘探、基建、生产中有关地质问题。
二、矿井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研究矿区、井田地质情况,查明影响煤矿基建、生产的地质因素及衰老矿井找煤和残复采等有关地质工作。
根据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地质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当好参谋。
(二)研究煤层的赋存情况、物理化学性质,掌握煤层煤质的变化规律。
(三)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各种地质问题,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四)提供矿井基建、生产、新井移交及闭坑所需的地质资料,参与矿区、矿井远景规划,采掘设计审查和生产计划的编制。
(五)研究调查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规律和开采利用价值。
(六)根据所揭露的地质资料,编制、修改、补充各种综合性地质图件;并加强地质资料电子文档管理和计算机绘图工作,逐步实现办公和管理自动化。
第二章 职责范围
一、业务范围
(一)负责新井建设、矿井水平延深、生产补充勘探计划的安排、设计审查上报,掌握施工进度、验收工程质量。
(二)负责矿井地质管理工作,探明资源储量,各矿按生产建设的需要,提交各类地质报告及地质“三书”,公司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范围做好审批工作。
(三)调查矿区(井)地压、地温和煤层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等现象与地质因素之间的关系,研究成因和机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组织区域性地质图纸的编制,建立矿区(井)地质数据库,推广计算机制图,监督检查矿井各种地质图纸、台帐并按规定完成。
(五)负责物探管理工作,审查物探成果资料。
(六)参与矿井改扩建、延深、采区等设计及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和远景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
(七)负责新区、矿井外围地质、勘查、物探资料的收集及新井资料的审查验收和归档工作。
(八)结合矿井生产建设,开展矿区(井)科学技术研究,组织推广地质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的应用,推进矿区地质工作现代化。
(九)执行矿井地质质量标准化标准,实现矿区地质质量达标。
组织依法办理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做好年检、变更、注销工作。
(十)负责编制矿井、水平、采区等补勘设计及相关地质报告,每8~10年修编一次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
公司负责对上述设计、报告的上报和审批。
二、地质技术管理规定
(一)井巷所揭露的煤层、煤线,不论能否开采,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
井筒、石门和其它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应专门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应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规定的间距进行观测素描,遇地质构造、岩浆岩等应适当加密观测点。
(二)严格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及细则规定的内容观测煤层、断层、褶曲、岩浆岩及岩溶陷落柱等。
(三)工作面掘进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的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及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情况、掘进层位、施工煤层与上下相邻煤层间距、顶底岩性及变化趋势,按时编制提交掘进说明书。
(四)掘进过程中应及时填图分析,及时填绘实见断层点和岩浆岩等侵入变化情况,修改断煤交线,修改各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岩浆侵入范围、地质剖面图及工作面图,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各种地质预报。
工作面形成后5天内按质量标准化要求编制提交回采地质说明书,做物探的工作面,应将物探成果资料应用到回采说明书中,并将物探成果附在说明书后,经矿总工程师审核,一并交生产部门使用。
(五)水平、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提交采后总结。
(采后总结提交时间具体要求:
工作面采后总结在工作面采后一个月内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妥善保存;采区采后总结应在采区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报公司备案;水平采后总结在水平结束后半年内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报公司备案)。
(六)各矿地测部门必须建立物探成果台账(包括井上、下),对每一个物探异常区必须认真收集资料,进行对比验证,生产结束后要编写验证报告或总结。
(七)生产中遇重大地质构造时,地质部门立即组织地质人员深入现场进行会审,上井后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研究处理意见。
(八)地质图纸、原始记录、说明书、各种台帐、卡等资料要齐全,有目录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实现档案化管理。
各种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矿井地质观测必须记录在正规、专用的地质记录本上。
地质科应建立记录本发放、保管、使用制度,新记录本发放要有登记,用完后上交科(组)统一建帐保存,以便查找和使用。
(九)各种图纸必须按矿井质量标准化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要求使用统一标准、图例、图示做图,随时填绘井巷工程、煤厚、断层、等高线等及各种注记。
(十)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各种地质预报,地质预报应有年报、季报、月报和临时报。
年报应于2月10日前发出,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发出,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发出,临时预报应根据采掘工程进度及地质变化随时提出预报。
要求预报内容准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种预报应报公司生产部或在内部网页发布)。
(十一)矿井技术边界变动,应按规定留设井田边界永久煤柱,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采区技术边界变动由矿审批,报公司备案。
(十二)矿井收尾阶段地质总结或采区闭坑报告。
生产矿井在其剩余可采储量比低于20%,且不可能进一步扩大储量时,即进入收作阶段。
矿井在结束前3~5年应提交“矿井收尾阶段地质总结”,并需经公司审定后、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该总结要对矿井投产以来的地质工作进行系统的综合分析,阐述矿井各种地质因素的有关规律,进行采勘对比,总结有关的经验教训,核实矿井剩余储量,说明矿井储量的开发利用情况,并对矿井结束前尚需解决的主要地质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其具体要求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附录F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业务联系
一、地质部门与设计、技术、生产等应相互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有业务联系时,必须通过委托书、业务联系书、会议等制度进行。
二、设计部门需要地质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按规定事先联系,并提交由总工程师签发的委托书。
(一)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应于设计前一至二年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原则上应于正式设计前6个月交付。
(二)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半年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在正式设计前3个月交付。
(三)掘进工作面或各类主要巷道所需地质资料,应提前20天通知地质部门。
地质资料在设计前10天交付。
(四)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应在采煤工作面系统形成后原则上5天内提交地质资料。
(五)零星小型设计所需地质资料,经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三、与掘进的业务联系
(一)地质部门必须向掘进部门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二)掘进施工和管理单位在地质调查、探煤厚、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地质部门应随时把所获得的地质情况通知施工单位,掘进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如遇特殊地质情况和地质预报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地质部门。
(三)巷道掘进施工可能遇到因地质条件变化所引起的危险区前,地质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地质预报等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
掘进工作面停头,必须及时通知地质部门,地质部门剖面调查必须到停头位置。
四、与采煤的业务联系
(一)地质部门必须向回采单位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定的依据。
(二)地质部门应按规定正常进行工作面地质调查,包括工作面探煤厚、采高、浮煤、构造煤柱尺寸等内容。
当发现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三)对回采工作面各种停采线,由地质部门根据设计参与标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 生产矿井地质台帐、卡片
一、地质台帐、卡片
根据生产矿井地质测量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即:
(一)地质构造素描卡片。
(二)大、中型地质构造台帐。
(三)井筒石门见煤点台帐。
(四)井上、下地质钻孔台帐。
二、填制要求
(一)各种台帐、卡片必须按统一格式纳入计算机管理,逐项认真填制,做到数字正确,字迹工整、附图清晰整洁。
(二)各种台帐、卡片均需注明登帐(卡)人,审核人与登帐(卡)日期,编好页码、建立目录,并用软盘另作备份,另外按年度打印后加封皮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五章 生产矿井地质图件
一、生产矿井必须具备的地质图件
(一)矿井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形图(1:
2000~1:
10000)。
(二)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1:
2000或1:
5000)。
(三)矿井地质剖面图(1:
1000~1:
5000)。
(四)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1:
200或1:
1000);
(五)日常用图
1.采区分煤层底板等高线图(1:
1000或1:
2000)。
2.采区地质剖面图(1:
500~1:
2000)。
3.井巷地质素描图。
二、图纸绘制要求
(一)除井巷地质素描图外,其余各类图纸全部用计算机成图,纳重要图件须作有备份。
(二)矿井综合性图件,原则上每年末填绘、补充修改一次。
但在涉及编报水平、采区及其它地质资料或图纸内容上有重大变动时,须及时填绘、补充、修改。
(三)自每个采区开始开拓起,即要建立正规的采区分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并随采掘工程的进行填绘工程进度和地质资料。
每月5日前修改补充后正式成图(指已复测过的井巷工程)。
(四)井巷地质素描图每次现场观测的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填绘,井巷施工全部结束后应全面修整。
主要井巷在全部完工后一月内成图。
第三编 《矿井防治水》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职责与要求
一、防治水工作的基本职责与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关于水文地质、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技术政策、规范、规程各项规定。
(二)生产部是公司防治水工作主管业务部室,各矿地测科是矿井防治水工作主管业务科室。
各矿要建立完善地测防治水机构。
配齐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生产部负责组织编制公司防治水总体(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总体设计、专项设计和单位工程设计。
各矿地测科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总体(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总体设计、专项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制定技术措施。
(四)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赋存、运移及动态规律,预测矿井涌水量,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五)对有可能造成突水的矿井或采区,必须建立水文地质动态观测与监测系统,定期进行观测,建立标准水样。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方,必须设立专职监测人员,观察分析险情,制定处理对策。
(六)根据生产安排、提供水害预测预报资料,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七)收集、调查和核对矿井范围内正在开采的小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图上标出其范围、年限、积水等情况,对威胁安全的小煤矿及老窑,必须提出处理意见或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八)推广应用防治水新技术、新方法,组织进行矿井防治水技术研究工作。
二、加强矿井文地质基础工作和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做好水害调查、分析和预报,加强对防治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公司对所属各矿每季进行一次检查,各矿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有处理整改意见,报公司备案。
三、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路标,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
第二章 水害分析预报
各矿要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做到年有年报、季有季报、月有月报。
重点水害要及时发出水害预报通知书。
一、每年(季)在安排采掘接替的同时,结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掘安排,全面分析水害因素及隐患,提供年(季)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图表,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纳入矿井年(季)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二、要坚持“月预报”及紧急水情及时通报的工作制度,月预报要逐头逐面进行水害分析,提出预报图、表,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发送有关单位。
三、水害预报要做到定时、定性、定量、定位。
处理措施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四、年(季)度水害预测图,在矿井充水性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的基础上编制。
月度水害预测图,根据具体情况可在采区或工作面图基础上编制。
五、年报应于12月20日前发出,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发出,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发出,临时预报应根据采掘工程进度及水文地质变化随时提出预报。
要求预报内容准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种预报应报公司生产部或在内部网页发布)。
第三章 地面防治水
地面防治水由公司、矿防汛办公室(临时机构)及地测部门负责,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查清矿区(井)及附近地面河流的汇水情况,掌握历年降雨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必要时设站观测。
雨季监测河流水位变化。
二、每年雨季前调查一次本矿地面塌陷范围,积水面积,积水深度,并标注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
同时,建立水位监测站,以便汛期监测,随时掌握积水量等参数,为防汛工作提供水情资料。
三、掌握矿井井口标高,矿井综合排水能力,以及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数量,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
四、工业广场或塌陷区内的积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倒渗井下。
五、有河流下采煤的矿井,要对河堤设站观测开采引起的河堤下沉量,为河堤加固提供资料。
六、雨季前调查和收集矿井范围内正在开采的小煤矿井口标高,开采范围,地面塌陷等资料,发现有危及大矿井安全的水害隐患,用书面报告及时报公司及政府有关单位。
七、检查地面高、低压供电线路、矿区通讯系统线路状况,对防洪排水站的设置,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组织编制并落实防汛材料设备计划。
八、使用中的观测孔须加盖封好,报废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延钻孔灌入井下。
第四章 井下防治水
第一节 冲积层水的防治
一、当可采煤层露头被冲积层,特别是厚松散冲积层覆盖时,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松散层岩性、厚度、含隔水层特征,以及基岩界面起伏等情况,都要基本查清。
否则,必须在浅部采区上方用物探和钻探相结合进行补充勘探。
二、冲积层底部含水或有砾岩分布时,应进行“三带”发育高度的观测研究工作。
三、开采被冲积层覆盖的煤层时,必须合理留设安全煤岩拄。
煤岩柱的留设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冲积层底部为稳定的粘土隔水层,且厚度大于采厚5倍以上时,可留设防塌煤柱进行开采,即允许冒落带顶点接近该层底界面。
(二)当冲积层低部为弱含水层或可疏干的含水层,或有稳定的粘性土隔水层且厚度在3~5倍采厚时,可留设防砂煤柱进行开采,即允许导水裂隙带顶点波及松散层,但不允许冒落带接近该层底部。
(三)当冲积层底部无稳定的粘土隔水层,且冲积层为中等以上富含水性的含水层或无疏降条件的各类含水层时,应留设防水煤柱进行开采,即不允许导水裂隙带波及水体。
各类安全煤柱留设见《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附录六。
四、冲积层下采煤的安全煤柱留设高度,按经批准的矿井设计数据执行,对矿井设计中没有明确规定冲积层下采煤安全煤柱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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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水 技术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