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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整理
一、环境影响评价
1.环评的目的和重要性:
环评的目的: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预防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重要性:
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指导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强化环境管理;
为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导向;
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2.环境:
p1
3.环境科学将环境分为四个方面:
大气环境、土壤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
4.环境由各种环境要素组成:
环境要素:
构成环境系统的子系统,是环境系统中互相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基本组成部分。
例如,大气、水体、土壤、动植物、社会经济、文化等都是环境要素,也称环境因素。
每个环境要素又由许多子要素组成;环境系统则是由各种环境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
5.环境要素的属性:
(1)最差限制率
(2)环境整体大于诸要素之和
(3)相互依赖性
6.环境的基本特征:
1.整体性与区域性
1)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
各环境要素或环境各组成部分之间,因有其相互确定的数量与空间位置,并以特定的相互作用而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系统。
2)环境的区域性
指环境特性的区域差异,即环境因地理位置的不同或空间范围的差异,会有不同的特性。
区域性还反映了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等的多样性。
2.变动性和稳定性
1)环境的变动性
指在自然的、人类社会行为的、或两者共同作用下,环境的内部结构和外在状态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2)环境的稳定性
指环境系统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功能,环境结构和状态在自然和人类社会行为的作用下,所发生的变化不超过一定限度时,环境可以借助于自身的调节功能使这些变化逐渐消失,恢复到变化前的状态。
变动是绝对的,稳定是相对的。
3.资源性和价值性
1)环境的资源性
环境具有资源性(环境即资源)。
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要求环境有相应的付出,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投入,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2)环境的价值性
环境具有资源性,决定其具有价值性。
而环境的经济价值是环境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的经济价值常常被用作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环境影响的经济评价)。
7.环境质量:
表述环境优劣的程度。
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
即环境的品质,包括自然环境质量和社会环境质量
自然环境质量—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环境等;
社会环境质量—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美学的;
质量参数:
说明每一环境要素的若干参数,在环评中被评价的质量参数也称为环境因子或评价因子。
环境质量由组成环境的环境要素的质量决定。
环境要素的状况可以由质量参数加以描述。
环境要素及其质量参数列举:
(1)大气质量参数:
风向、风速,降水量和湿度, 温度,空气组分:
(空气质量标准中的各参数),TSP、SO2、NOx、CO、其它微量污染物等
(2)水体
l 水文地质
——河流湖泊:
流速、流量、水位、蓄水量等及水体功能
——地下水:
地下水位
l 水体质量
——有机、无机和微生物污染物、硬度、浊度、DO等
——水生态参数:
水体中的生物种群
(3)土壤
l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种类和分级
l 植被和水土流失、土壤侵蚀的类型
l 土壤的污染:
重金属、农药
(4)生态
动物、植物的物种、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种类、濒危珍稀动物(数量、活动范围和规律)、濒危珍稀植物
(5) 环境噪声:
l交通噪声水平l震动噪声水平
(6)社会经济l人口结构及动态l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l城乡基础设施状况
(7)人文历史和文化教育l教育水平l业余生活
(8)景观l绿化l艺术效果
8.环境容量:
对一定地区(一般应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分布的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然净化能力,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环境容量也可根据不同环境要素进行分类。
9.环境影响:
p1
10.环境影响评价:
P1
11.直接影响:
指由于人类活动的结果对人类社会或其他环境的直接作用。
直接影响与人类活动在时间上同时,在空间上同地。
间接影响:
由直接作用诱发的其他后续结果则为间接影响。
间接影响与人类活动在时间上推迟,在空间上较远,但仍在合理预见范围内。
累积影响:
当一项活动与其他过去、现在及可以合理预见的将来的活动结合在一起时,因影响的增加而产生的对环境的影响。
累积影响的实质是各单项活动影响的叠加和扩大
有利影响:
指对人群健康、社会经济发展或其他环境的状况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影响。
不利影响:
指对人群健康、社会经济发展或其他环境的状况有消极的阻碍或破坏作用的影响。
可恢复影响:
指人类活动造成环境某特性改变或价值丧失后可逐渐恢复到以前面貌的影响。
不可恢复影响:
指造成环境的某特性改变或价值丧失后不能恢复的影响。
12.环境影响评价根本目的:
保护环境,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即可持续的发展。
依据:
国家规定的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本底值(背景值)。
13.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1.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
2.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方案或不开发的方案)、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对3.编制清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4.进行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5.能够及时为决策提供有效信息
14.环境要素质量参数本底值的含义是指未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自然环境物质的组成量。
自然环境要素质量参数本底值的实际含义应该是环境要素质量的背景值,即是一个区域内的相对清洁地区监测所得到的质量参数的统计平均值作为该区域各质量参数得背景值。
相对清洁地区是指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小的地区。
基线值(现状基线值):
在对一个区域进行日常监测或以环境评价为目的进行系统监测调查时所获取的是该区域各个部分环境质量参数得现状实际值,这样取得的质量参数值为现状基线值。
也作为该区域今后环境质量变化的参照系。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往往是将开发活动所增加的值叠加在基线上,在与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比较、评价该开发活动所产生的影响的程度,以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对策。
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线值是通过系统的监测和调查取得的。
一个区域的环境背景值和基线值的差别反映该区域不同地方环境受污染和破坏程度的差异。
因为环境背景值是建立在环境物质自然释放与人为释放的动态平衡基础上,因而环境物质的区域背景值与该区域生态系统之间也处于相对平衡状态。
环境背景值既可作为环境受污染的起始值,同时也可作为衡量污染程度的基准。
15.环境影响评价的功能:
判断功能:
以人的需求为尺度,对已有的客体作出价值判断。
通过判断,了解客体的当前状态,揭示客体与主体之间的满足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存在。
预测功能:
以人的需求为尺度,对将形成的客体作出价值判断。
即在思维中构建未来的客体,并对这一客体与人的需要的关系作出判断,从而预测未来客体的价值。
人类通过这种预测而确定自己的实践目标,哪些是应当争取的,哪些是应当避免的。
选择功能:
将同样都具有价值的客体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其中哪一个是更具有价值,更值得争取的,是对价值序列(价值程度)的判断。
导向功能:
是评价最为重要的、处于核心地位的功能。
人类活动的理想是目的性与规律性的统一,其中目的的确立要以评价所判定的价值为基础和前提,而对价值的判断是通过对价值的认识、预测和选择这些评价形式才得以实现的。
所以说人类活动的目的的确立应基于评价,只有通过评价,才能确立合理的合乎规律的目的,才能对实践活动进行导向和调控。
1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定义:
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必须遵守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予以确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7.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征:
1).具有法律强制性p7
2).纳入基本建设程序(针对建设项目环评)p8
3).评价兼顾建设项目和规划,偏重于工程项目建设
4).强化环保设施配套制度的落实
“三同时”列入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保证了环保设施配套。
环评要提出对策、论证环保工程方案、为实施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5).分类管理(针对建设项目环评)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6).评价资格实行审核认定制(针对建设项目环评)
根据2005年8月15日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6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评价机构只有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凡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是指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敏感的、不可逆的、综合的或以往尚未有过的。
这类项目需要做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详细评价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
2)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是指可能对环境产生有限的不利影响,这些影响是较小的或者减缓影响的补救措施是很容易找到的,通过规定控制或补救措施是可以减缓对环境的影响。
这类项目可直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其中个别环境要素或污染因子需要进一步分析的,可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
对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对环境不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同时还规定:
“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实行了持证评价和报告书审批制度
持证评价:
持证上岗:
单位和个人需持有环境评价的资格证书才能参加环评工作
分类:
持证单位按评价证书规定的范围展开工作
分级:
按甲级证书和乙级证书分级管理,承担不同规模的环评任务;
法律责任:
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负有法律责任
审批制度:
国家环保局和省级环保局二级管理。
环评的《管理办法》中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l国家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包括:
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
特大型建设项目(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即总投资2亿元以上,或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由省级环保局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
l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
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
省计委或经委批准的项目。
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
评价单位资格考核与人员培训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对结论负责。
对持证单位实行申报和定期考核的管理程序,对考核不合格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执行罚款乃至中止和吊销证书的处罚。
注意加强对评价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实行评价人员持证上岗。
20.环境敏感区:
1)需特殊保护地区: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
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2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分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四年。
甲级评价机构至少应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且最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乙级评价机构(报告书)至少应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且最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乙级评价机构(报告表)至少应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且最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2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范围的划分p10
二、环境评价的法律体系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个层次的关系p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
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均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内有效
2.
环境标准P16
3.
环境标准分类:
按级别分: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按其内容和性质可分为: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
按环境要素分:
空气标准、水质标准、噪声标准、土壤标准等。
按标准的用途分:
管理标准、规划设计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等。
4.
环境标准体系:
p16
5.环境标准体系结构p17(图片):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6.三类二级
三类:
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大气、声环境、土壤…)
污染物排放标准(水(工业、生活)、大气、噪声…)
基础标准与方法标准(管理和设计标准)
二级:
国标地标
7.
P16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6920-86
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86-200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6-2000
……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水质化学需氧量GSBZ50001-88
空气质量氮氧化物标准样品GSBZ50015-89
环境监测用二氧化硫溶液(100mg/L)GSB07-1273-2000
环境监测用铅溶液(500mg/L)GSB07-1282-2000
(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空气质量词汇GB6919-1986
土壤质量词汇GB/T18834-2002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GB/T16706-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5562.1-199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 HJ/T11-1996
8.
地方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9.
环境保护部标准
除上述环境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
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10.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11.
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p18)
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
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于国家环境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即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12.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时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他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环境基础标准时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的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
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
他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及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
13.
环境质量与环境功能区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p18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p19
(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1.功能区分类:
五类
0类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分别按严于O类标准5dB执行。
1类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工业区。
4类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2.标准值: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四)土壤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1.功能区分类:
三类
I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II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III类主要是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福建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2.标准值: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第二章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申报(咨询)
2)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明确审批部门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期间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部门评估
4)报审批部门审批,获得批文后方可施工
5)竣工验收申请,验收报告,投产
如何上会议、审批、通过书P29
2.工作程序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正式工作阶段、报告书编制阶段书P30
3.工作程序:
工程分析现状调查将来预测综合评价给出结论
4.如何编写环境影响评报告书:
书P32
5.工程分析的方法,每种方法的优缺点、特性类比法、物料衡算法、资料复用法。
书P42
6.现状调查的方法,每种优缺点搜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法、遥感法
7.环境影响预测的方法:
数学模式法、物理模型法、类比调查法、专业判断法。
书P37
8.环境影响预测的阶段和时段:
建设阶段的环境影响,生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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