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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市场化分配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机制研究
摘要:
如何用经济学的视角和方法来认识和解决碳排放权交易问题,其实质是用市场机制解决或弱化资源配置中的价格扭曲,实现经济的良性增长。
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是市场,对象时厂商或产品,其绩效已基本达成共识,并得到大部分验证。
但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适用性还处于探索之中,世界上发达国家在探索中取得的经验,对于处在工业化进程中,同时分享经济增长“快乐”和饱尝环境问题“苦果”的中国具有特别的意义。
关键字:
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定义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根据《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框架下,对本国企业实行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控制的同时允许其进行交易,一个公司如果排放了少于预期的二氧化碳,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并得到回报,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限额的公司,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这样他们可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
从而实现国家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控制。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即清洁发展机制(CDM)交易体系。
同时,中国也积极创新,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发展适合自己的碳交易项目,如自愿减排项目交易。
中国政府以积极的态度,大力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
2004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了《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9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
2009年3月25日,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CDM-EB)正式批准了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EC)经营实体的资质,CEC成为中国首批获得该资质的机构。
2009年3月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09]30号文件,明确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减免政策。
专业交易所的建立为碳交易提供了平台。
自2008年以来,国内已有多个省市设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所。
2008年8月,北京、上海分别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9月,天津成立了排放权交易所。
在三家龙头产权交易机构的带动下,广州、大连、昆明、河北、武汉、杭州、安徽等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相继成立。
此外,厦门、贵州、深圳等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也在筹备之中。
另外,一些地区虽未设立专业的交易所,但也有环境权益交易平台。
我国的企业也根据自身的需求,开展了自愿减排项目的交易。
2009年8月5日,北京环境交易所达成国内自愿碳减排第一单交易——天平汽车保险以27.76万元的价格,成功购买奥运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026吨碳减排指标,用于抵消该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底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
2009年11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推出基于规范碳盘查的企业碳中和交易模式,并成功组织我国首笔交易。
2010年8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推出低碳家庭减碳交易模式,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与各家庭签署“家庭碳排放交易合同”,通过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同等价值的环保产品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参加活动的家庭换购碳减排量。
2010年9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天津市政府主办的首届全球低碳金融高层论坛在天津举行。
论坛主办方通过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购买49吨碳减排量并予以注销,抵扣本次论坛产生的碳排放,实现碳中和。
经过多年的不断尝试,我国在制定碳排放权的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机制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由于该体系存在自身不够合理、配套机制不够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在进一步的深化试点及推广过程中,遇到了法律法规、企业、环保观念、行政等诸多方面的阻力,暴露出很多问题。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
三、国际主要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及借鉴
目前的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另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市场。
其具体划分形式如图1所示。
在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市场中,JI和CDM是其中最主要的交易形式,JI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RU),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核证减排量(CER)。
与基于项目机制的排放权交易方式不同,在配额机制交易中购买者所购买的排放配额,是在限额与贸易机制(Cap&TradeSystem)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
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市场中又可以分为强制碳交易市场和自愿碳交易市场。
前者是由一些国家和地区强制性的分配减排指标所产生的,参与的企业被强制性参与到这些交易体系中去,如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而后者通常是一些国家或组织自己确立的减排体系,并没有受到京都议定书的认可,其参与者是自发地做出减排承诺并出资支付其超额的排放量,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自愿碳减排体系”(VER)。
CER需要联合国的核准,而VER则由不同机构和不同标准在推行。
近年来,全球各大碳交易所还陆续推出与欧盟排碳配额(EUA)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客观上增加了碳市场的流动性。
同时,与核证减排量(CER)挂钩的期货与期权产品也相继面市,形成了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挂钩的相关金融衍生品市场。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欧盟于2003年批准了Directive2003/87/EC,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具有公法拘束力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的排放权交易机制。
该交易机制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和排放权交易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欧盟每个成员国每年先预定二氧化碳的可能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标准相一致),然后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EUA配额,每个配额允许企业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
如果企业在期限内没有使用完其配额,则可以出售多余配额获利。
一旦企业的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额,就必须通过碳交易所购买配额。
通过类似银行的记账方式,配额能通过电子账户在企业或国家之间自由转移。
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是交易量最大的交易所。
据估计,欧洲气候交易所吸引了欧洲碳市场上85%的场内交易量。
从总交易量来看,2009年该所总交易最达到32.4亿吨,是2005年总成交量的近36倍;从日均交易量来看,2009年的日均交易大约1300万吨,是2005年的12.9倍。
欧盟碳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也处于领先地位,欧洲气候交易所在2005年4月就上市了欧盟排放配额EUA期货合约,在2006年、2008年和2009年相继上市了EUA期权合约、CER期货及期权合约、EUA及CER现货合约。
值得一提的是,欧盟允许碳排放交易权体系内的成员从2005年开始使用JI项目和CDM项目的减排量指标来折抵其排放量,这样就实现了“京都三机制”的有机结合。
另外,欧盟排放权交易计划体系还积极同其他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连接,现在已经成功地与《京都议定书》附件I的其他国家,如加拿大、瑞士、日本等国建立联系,甚至其他非《京都议定书》框架内国家,如与美国州一级的排放交易制度建立起了交易连接,扩大了其交易范围,形成了流动性更好的市场,能以更小的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美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美国虽然没有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但是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发展得比较完善。
虽然目前美国并没有一部规制碳排放的联邦法案,但通过“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的经典判例已将二氧化碳列入污染物而纳入了《清洁空气法》的调整范围,由此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法源基础。
它们的经验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美国共有四种交易体系,分别是西部气候倡议(WCI)、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气候储备行动(CAR)、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西部气候倡议(WesternClimateInitiative)旨在通过州之间的联合来推动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配额设置与排放额分配委员会负责为本区域设置排放上限以及在各成员间分配排放额,各成员州、省委派代表组成委员会和秘书执行其日常工作,西部州长协会则全面负责各项目管理。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ClimateExchange)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交易6种温室气体的综合碳交易体系,其项目遍布欧美及亚洲地区。
CCX也是根据配额和交易机制进行设计的,其减排额的分配是根据成员的排放基准额和减排时间表来确定的。
加入CCX的会员必须做出减排承诺,该承诺出于自愿但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会员减排量超过了本身的减排额,它可以将自己超出的量在CCX交易或存进账户,如果没有达到自己的承诺减排额就需要在市场上购买碳金融工具(CFI)。
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TheRegionalGreen-houseGasInitiative)是美国第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强制性减排体系。
RGGI和WCI一样也是以州为基础成立的区域性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组织,试图推动清洁能源经济创新与创造绿色就业机会,但不同的是它仅将电力行业列为控制排放的部门。
气候储备行动(ClimateActionReserve)于2009年正式启动,是一个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机制。
它制定一个可量化、可开发、可核查的温室气体减排标准,发布基于项目而产生的碳排放额,透明地监测全程的碳交易过程。
四、构建以市场交易机制为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合理地把国家的碳排放的总量分配给各个碳排放企业。
碳排放企业在允许的碳排放额度下再进行治理并将超出部分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碳排放交易,交易得来的费用可以补充处理费用。
市场的作用相当于寻求削减碳排放的边际费用,使总的允许碳排放的处理费用趋于最小。
所谓市场方法是指在企业或个人为实际或潜在的碳排放权交易建立人工市场,从而使碳排放控制在政府规定的环境目标或排放总量目标之下的一种经济刺激手段。
而排放量的确定是以最小的投入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标准为原则。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都要到有关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各自新的碳排放许可额度,以便监督管理。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过程主要有以下两步:
首先确定该管理体系内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并分配到各个排污企业,建立碳排放权的许可证制度;其次使碳排放权在排污企业之间进行必要的交易,相互间买卖的碳排放的许可额度一部分取决于碳排放总量,另一部分取决于管理区域内对污染治理的最低排放要求,并对排污权的制定、交易、执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一)碳排放权初始分配过程中引入期权机制
要建立一个完全和自由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必须从碳排放权初次分配开始就完全遵循严格的市场规律,从厂商的角度出发,厂商拒绝公开拍卖和标价出售,除了对有偿分配的抗拒心理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对购买碳排放权的风险和使用量不确定性的担忧。
厂商不愿意在一开始就将大量的资金堆积在以后才会使用或者根本不会使用的某一项资源上。
因为碳排放权购买者完全有可能通过购买排污技术的革新等方法减少当年的排污量,而闲置的碳排放权配额将可能增加财务成本。
因此,厂商既不愿意因为没有足够的碳排放权而遭受环保机构的处罚,也不愿意把大量资金堆积在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碳排放权资源上而蒙受损失。
从国家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国家设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初衷,都是在总量上控制污染,而并非通过出售碳排放权获取利益。
因此,厂商和国家的目的并不存在矛盾性,厂商希望国家能够保证其排污的正当权益,同时减少不确定性引起的财务损失。
而多家则希望从总量上将排污总量控制在某一个范围内,同时又保证碳排放权交易的公平。
因此,现有的初始分配方式,不能很好的解决市场不规范和厂商抗拒心理这种两难境地。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或者说是某种权利),其本身具有归属分配和实际使用并非发生在同期的特性,或者说是具备期货或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的某些特性,在美国的“酸雨计划”中,就已经成功的引入期货机制。
所以尝试利用期权理论来建立一种新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和交易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也有市场定价的理论基础。
期权是选择权,而不是义务。
在引入期权机制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国家初始分配给厂商在特定时刻购买和使用碳排放权配额的选择权,而不是在一开始就履行某种义务来购买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配额。
通过比较分析,不难看出,在碳排放权交易即初始分配中引入期权机制,有一下几个明显的优点:
首先,期权机制引入碳排放交易有严格的理论基础,有利于增进交易总量和活跃交易度。
期权机制的引入,保留了免费分配下初期投入成本较小的优点,很好地消除了厂商抗拒心理,容易被大多数厂商所接受;同时又兼有公开拍卖和标价出售情况下公平合理且符合市场理论的特点,消除了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后进入二次交易的主要壁垒,可以规范和活跃市场。
美国的“酸雨计划”在引入期货拍卖机制后,交易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
其次,期权机制的引入即保证了厂商合法排污的权利,又在很大程度上相应规避了碳排放交易的风险。
期权中蕴涵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成本(风险)与收益也不对称。
但是,不管情况如何变化,碳排放权的成本是固定且相对较小的,而收益则不是固定的,合理地利用碳排放权期权将在降低风险的同时给厂商带来很大的收益。
再次,期权机制的引入使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操作更具有灵活性和操作柔性。
国家在基于期权理论进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时,可以考虑进行期权和实际碳排放权配额定价出售的策略,厂商可以按照自身的需求弹性选购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和期权,这样既保证了一部分厂商在起初就使用部分碳排放权的需求,又增加了碳排放权市场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一个特定的企业,除了在初始分配时接受期权或者现货形式的碳排放权配额,还可以自由地在市场上交易期权或配额,在需要合法排污的时候选择执行期权或使用碳排放权配额。
总之,期权机制的引入,可以很好调和市场不规范和厂商抗拒心理的两难境地,这是政策制定者和厂商希望看到的一种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策略
通过碳排放交易即可为企业的碳融资行为提供资金的保障,又可以为调整资产组织提供便利,也可能成为炒家、投机者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具。
因此,我们应加强风险管理。
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规范碳排放交易行为:
建立由证监会、同业协会和交易所三级监管体制。
证监会从宏观层面对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工作提出规定或建议。
同业协会是行业的自律组织,通过行业协会章程实施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发展。
交易所监管包括制定交易环节、结算环节和违约处理方面的制度,协调交易所各部门的工作。
建立严密的法规,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行为:
资本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高形式,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有利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为发展碳排放交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大力发展国内外的机构投资者,建立合理高效的品种创新制度,为使碳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可根据碳排放交易的特点,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以及《碳排放交易规则》等对碳排放权的监管、交易、估算、风险控制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定。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
碳排放权交易的风险管理包括:
对交易者资格进行审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严格规定持仓限额,采取风险实时监控技术等。
为应对国际游资的冲击,可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成立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保障基金,以应对国际游资恶意炒作,或因市场突发事件而出现的恐慌局面。
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国家利益。
总之,在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必须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结合市场手段与行政手段的灵活应用,对现有资源进行最优化配置,运用市场规律促进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碳排放交易所具有的功能和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在我国推出碳排放交易对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应加强法律、市场监管和投资者教育几方面的配合。
从而达到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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