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机关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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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机关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doc
广东省民政厅机关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公务卡结算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卡是以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开立,适用于小额零星公务活动开支的贷记卡,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不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在职工作人员一人一卡制度。
新增在职人员需及时向规划财务处申请办理公务卡。
临时借聘人员借聘期超过一年以上,或因公务需要的,可由本人填写《广东省民政厅办理公务卡申请单》(附件1),处室(局)领导审核后,经规划财务处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四条公务卡可用额度上限与个人征信挂钩,发卡银行根据个人征信审定透支额度上限,一般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
具体按照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持卡人调整公务卡透支额度,需向规划财务处申请领取并填写《额度调整申请表》(由发卡银行提供),由财务人员代提交给发卡银行。
调整结果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征信审定批复。
第六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及时办理报账或还款。
对于持卡人因报销不及时而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禁止提取现金。
除公务消费支出由单位报销还款外,公务卡的其他个人消费支出由个人负责还款,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务卡申办、到期更换或遗失补办成功后,需将持卡人姓名及卡号等信息填写《公务卡信息登记表》(附件2)盖处室(局)章报规划财务处。
由财务人员负责公务卡管理系统维护并联系发卡银行挂接。
第九条公务卡遗失由持卡人自行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职人员离职、调动或退休,临时借用聘用人员借用期满时,处室(局)应及时填写《公务卡停止使用登记表》(附件3),盖处室(局)章后报规划财务处,由财务人员负责公务卡管理系统维护并联系发卡银行取消挂接。
持卡人可将其作为私人信用卡继续使用或自行到开户行注销。
第三章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日常公务支出须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4)。
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通过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二条根据目前社会经济条件,下列情况可暂不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信访处理费等不便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述情况外,其他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申请人应填写《省民政厅未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说明单》(附件5),说明原因,由所在处室(局)领导审核签名。
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无特殊原因而没有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由经办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支出。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公务活动的支出,必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单)。
如果因网上支付没有消费交易凭条或凭条遗失,应提供其他消费交易信息证明凭据(如银行消费记录单等)。
第十六条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持卡人应及时填写“报销审批单”及“公务卡支付明细表”,附上发票和消费交易凭条,按《广东省民政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规划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财务人员应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确定后方可报销金额。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处理。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发卡银行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
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由规划财务处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负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办理退回手续后,持卡人已经审核报销的支出视情况采用支票或现金支付。
第5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直属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广东省民政厅办理公务卡申请单
规划财务处:
同志为我处(局)(正式公务员/借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其他),因工作需要,现申请开立公务卡,请予以办理。
处室(局)领导审核:
年月日
规划财务处领导审批:
附件2
公务卡信息登记表
处室(局)
姓名
公务卡卡号
盖章
附件3
公务卡停止使用登记表
处室(局)
姓名
公务卡卡号
停止使用原因
盖章
附件4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租用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附件5
省民政厅未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说明单
单位:
经办人:
证明人:
消费事项:
消费金额:
(元)
消费地点:
省市县
处室(局)领导审核:
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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