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学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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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学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学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暂行)
根据重庆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有关医疗管理规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8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南大学学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属我校招收的全日制预科生、本科生、非在职研究生,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在入校三个月取得正式学籍后,可享受学校学生公费医疗待遇。
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的新生其入学到取得正式学籍期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可在取得正式学籍后到学校医改办进行报销。
同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险补偿。
二、学生医疗费报销标准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按重庆市或北碚区城镇居民保险的大学生报销办法执行,如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普通门诊:
只有在校医院就医方可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医,凭医疗卡每人每年可免费享受100元的医疗费用。
住院起付线:
在起付线内(含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项目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区内三级
医疗机构
区外三级
医疗机构
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
100
300
400
1000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都需按上述标准支付起付线费用。
属于门诊重大疾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只需支付一次起付线。
若因特殊原因一个年度内在多个级别定点医院就医,其起付线费用按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支付。
封顶线:
指一个参保学年度内的累计最高补偿限额。
项目
筹资标准
封顶金额(元/人·年)
普通住院
一档
40000
二档
48000
慢性疾病门诊
一档
2000
二档
2400
重大疾病
门诊及住院
一档
100000
二档
120000
意外伤害门诊
一档
1000
二档
1200
以上各项累计支付一档不超过每人每年14万元,二档不超过16.8万元。
封顶线之上的所有医疗费用基金不予补偿。
补偿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根据参保档次实行起付线之上按不同比例补偿。
项目
筹资标准
校医院
一级及以下
医疗机构
二级
医疗机构
三级
医疗机构
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补偿比例(%)
一档
80
80
70
60
二档
85
85
75
65
(二)商业保险报销标准
按照学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理赔标准执行。
(三)学生公费医疗补助标准
1、学生住院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中属于甲类的,可全额按比例报销。
属于乙类的,须先自付20%后,再按出具发票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审核报销。
2、学生住院起付标准
校医院100元,北碚区中医院、九院200元,区外市内三级医院300元。
3、学生住院补助标准
学校医院90%,北碚中医院、九院80%,区外市内定点医院75%,市外医院住院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医改办同意的最高可补助75%。
一般疾病每次住院限额补助2000元,特殊疾病(病种按市医保规定为准)每次限额5000元,重大疾病如癌症、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每次限额10000元,全年住院报销不得超过30000元。
三、学生住院医疗费报帐流程
(一)参加了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学生住院医疗费报帐流程
1、在校医院和北碚区内的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凭医保卡在出院时刷卡结算城合保险报销,学生自负部分凭医院结算清单、出院证明、出院病历和发票复印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最后凭保险公司赔付清单、出院证明、出院病历和发票复印件到学校医改办进行公费医疗补助。
2、在北碚区外的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先全额垫付,报帐首先凭医院发票、住院清单、出院证明、出院病历到校医院进行城合医保报销,其次凭校医院报销清单、出院证明、出院病历和发票复印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最后将保险公司赔付清单、出院证明、出院病历和发票复印件到学校医改办进行公费医疗补助。
(二)只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学生住院医疗费报帐流程
1、在校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先凭医院发票、住院清单、出院证明、出院病历到校医改办进行公费医疗补助,最后凭校医改办报销清单、出院证明、出院病历和发票复印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在校医院以外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先凭医院发票、住院清单、出院证明、出院病历到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最后将保险公司赔付清单、出院证明、出院病历和发票复印件到学校医改办进行公费医疗补助。
(三)只参加了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学生住院医疗费报帐流程
学生先凭医院发票、住院清单、出院证明、出院病历进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最后将赔付清单、出院证明、出院病历和发票复印件到学校医改办进行公费医疗补助。
(四)没有参加任何保险的学生住院医疗费报帐流程
学生凭医院发票、住院清单、出院证明、出院病历直接到校医改办进行公费医疗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以上3种报销总额度不得超过其支出的总金额。
四、下列情况不予享受公费医疗补助
(一)学生寒、暑假离校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寒、暑假计算时间以校历为准);
(二)凡属于自费的医疗、药品项目;
(三)未经学校医改办或校医院同意,自行外出就医的;
(四)救护车费、陪伴费、调温费、中药代煎费、镶牙费、配镜验光费、割狐臭、割包皮、整容、美容、矫形、保健按摩、气功费;
(五)打架及酗酒或违纪或自伤自杀、车祸造成伤亡的医疗费、停尸费;
(六)预防注射费和药费、体检费;
(七)重庆市医保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
五、就医管理
(一)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在学校医院住院,须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城合医保险的学生还需提交医保卡。
在校外定点医院住院的,须由校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方可按规定报销。
突发急症在校外医院就诊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医改办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二)学生因特殊疾病和传染病休学一年以内的,离校时须到学校医改办办理登记手续,复学时全年可报销150元医药费。
休学超过一年者,不再享受学校医疗待遇。
离校时未办手续者,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六、住院借款
学生住院原则上由本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然后按报帐流程进行报销。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须由本人写出借条,所在学院盖章、学院领导签字后,可到学校医改办办理住院转帐支票,每次不得超过3000元,借款须缴20%的预付金,最多不能超过10000元。
学生出院后应主动到财务处冲销借款,如出现欠款,学院负责催缴,否则财务处将从学院基金中扣缴。
七、学生因患重大疾病,情况特殊且自付医疗费用较多,经医改办负责人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后,可酌情提高补助额度。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校[2006]145号文《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学生住院医疗费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学校医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
学生 医疗 管理 办法 通知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10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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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 大学 学生 医疗费 报销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