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教考试中学政治大纲法学概论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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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教考试中学政治大纲法学概论五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应范围
一、刑法: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⑴罪刑法定原则;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⑶罪刑相当原则。
四、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能结合案例、判断依据什么原则具有管辖权、哪些情况没有诉及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原则:
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是本国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2)属人原则:
凡是本国公民,不论在其领域内或者领域外犯罪,均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只要侵害了本国国家或者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一个国家的领域内,只要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逮捕的国家有权根据本国刑法加以处罚。
5)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属人、保护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原则。
我国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领土的延伸:
船舶或者航空器、驻外使领馆。
6)“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民族自治区地区不能全部适用本法;
第三,新刑法典施行以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第四,港澳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
7)我国的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
我国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8)我国的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
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刑事法规效力终止;二是自然失效,也就是新法实施以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3)刑法的溯及力。
我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规定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时,则按新法处理,适用新法。
犯罪的本质、概念、构成、种类
一、犯罪的本质:
犯罪是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犯罪是阶级社会里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剥削制度是产生犯罪的总根源。
我国现阶段还存在着产生犯罪的社会阶级根源、思想根源和外部根源。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概念作了科学的表述。
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三、犯罪构成:
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
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2、犯罪客体:
指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概念。
3、犯罪的客观方面: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主要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损害。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使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只有在刑法有特别规定时,才成为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
4、犯罪的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的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8种罪行的,才负刑事责任;三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5、犯罪的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犯罪目的。
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凡是直接故意的犯罪都有其犯罪目的,但犯罪目的不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而选择要件。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几个方面。
1)犯罪的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
希望;间接故意:
放任。
2)犯罪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要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结果。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犯罪动机是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
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对量刑起着一定作用。
四、犯罪的种类和几种常见的犯罪
1、犯罪种类概说:
我国刑法分则以犯罪的同类客体的性质为标准,把犯罪分为十类,每类犯罪都包括若干具体的犯罪。
刑法分则对每一具体的犯罪,都规定了罪状和法定刑。
2、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十类犯罪:
⑴危害国家安全罪;⑵危害公共安全罪;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⑸侵犯财产罪;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⑺危害国防利益罪;⑻贪污贿赂罪;⑼渎职罪;⑽军人违反职责罪。
3、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常见的犯罪是:
⑴故意杀人罪;⑵故意伤害罪;⑶抢劫罪;⑷盗窃罪;⑸贪污罪;⑹贿赂罪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对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方式,应予鼓励和支持,因而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
前提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
合法性条件:
1、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就是说防卫必须具有目的的正义性;2、防卫行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
3、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紧急避险: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它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因而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避免本人的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
前提条件:
1、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合法性条件:
1、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2、必须是用其他方法不能避免,不得已而实施的;3、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A犯罪既遂(犯罪要件已全部构成)B犯罪预备(开始创造犯罪条件但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实行犯罪行为)C犯罪未遂(已着手犯罪但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行为)D、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
一、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犯罪的,是预备犯。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对既遂犯的处罚,刑法分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以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及各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征:
(1)认识因素,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即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以有无特殊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一般主犯,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
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
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分子。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分子。
对教唆犯的处罚有三种情况:
第一,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罪行的,对教唆犯通常视同主犯处罚。
第二,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对教唆犯视为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罚的概念、目的、种类、具体运用
一、刑罚:
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和犯罪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犯罪是统治阶级确认的侵犯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刑罚则统治阶级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法。
二、刑罚的目的:
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希望收到的效果。
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最终消灭犯罪。
预防犯罪包括: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三、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
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主刑包括:
管制、拘投、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有期徒刑:
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改造的刑罚方法。
属于剥夺自由刑,既可以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无期徒刑:
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的犯罪分子。
没有刑期限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不存在抵折刑期的问题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我国的死刑政策: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
4)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对死刑的适用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A、从条件上限制死刑的适用。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另外,在《刑法》中死刑是作为选择刑来规定的,并不是作为唯一的法定刑,这就从死刑的规定方式上确保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只是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
B、从犯罪主体上限制死刑的适用。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当然也包括不能判处死缓。
C、从核准程序上限制死刑的适用。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从执行制度上限制死刑的适用。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这一制度的实行,明显地缩小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从而起到了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
2、附加刑是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为准绳。
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节,称为量刑情节。
它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2、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
这是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中经常涉及到的问题。
对这些问题,刑法有具体规定。
1)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A、一般累犯:
是指本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假释以后,在5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B、特别累犯:
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65条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
2)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至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行为,而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或者一般的违法行为。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也就是自己实施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要求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
(共同犯罪还应供出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
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为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在所犯的数罪中,其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B、在所犯数罪中,分别判处有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C、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先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B、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先并后减。
C、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
先减后并。
3、缓刑、减刑、假释:
这是三种关于刑罚执行的制度,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对这三种制度,刑法作了具体规定。
4、时效:
刑法中的时效,即追诉时效,对指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刑法对于犯罪的追诉时效,分别情况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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