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工作体系分工方案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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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工作体系分工方案精选
**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深化“大调解”工作体系分工方案
根据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德阳市深化“大调解”工作体系分工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全市“大调解”工作体系,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现结合**实际情况,就深化“大调解”工作体系重点工作及任务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重点工作及分工
(一)健全“大调解”组织网络
1.规范完善基层调解组织网络(牵头单位:
市综治办;责
任单位:
市委编办、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突出抓好直接面向群众的乡镇“大调解协调中心”;村(社区)调解室;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调解室和其他社会调解组织调解室的健全完善。
做好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及其专兼职调解人员的登记、备案动态管理工作,夯实调解工作基层基础。
2.建立完善专项领域的社会矛盾化解联席会议制度
依托现有“大调解”组织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
则,整合力量,建立健全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涉法涉诉等重点专项领域的社会矛盾联动化解工作机制。
建立重大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其办公室,明确牵头和责任单位,负责对全市重点领域的社会矛盾联动化解工作实行综合研判、分流化解。
实现项目规划、政策出台、矛盾排查、风险评估、化解防范、督查考评等联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一体化”,
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同步实施、共同发展。
——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
市法院、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参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因农村土地征用和土地流转引发的社会矛盾化解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招商局、团市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参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因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市法院、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招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因涉法涉诉引发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委群工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相
关部门参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3.建立完善化解突出问题的专业性调解组织
针对因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城市公共服务管理
等重大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建立完善以主管部门负责、多方参与、联动调解的专业性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组织。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健全“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规范。
把国资委、工商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部门)入调委会,共同参与排查、受理、调处劳动争议纠纷。
开设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室“窗口”。
——医患纠纷专业调解组织。
由市综治办牵头协调,市卫生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参加,研究制定在市政府主导下建立医患纠纷联动调解工作指导意见。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办公室、负责联合排查、研判、防范、化解、督查考评医患纠纷化解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制定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规范。
——环境污染专业调解组织。
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研究制
定在市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污染矛盾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开设调解室“窗口”。
同时建立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办公室,负责联合排查、研判、防范、化解、督查考评环境污染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国资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安监、质监、社保等部门参加。
——城市公共服务管理专业调解组织。
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和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针对城市物业管理、集贸市场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指导建立城市物业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集贸市场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规范,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社会服务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落实。
4.完善各级检察机关“检调对接”工作平台(牵头单位:
市检察院;责任单位:
市司法局)。
研究制定市检察机关建立“检调对接”工作实施意见,积
极推进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探索在基层乡镇设立检察机关“检调对接”联系点制度。
认真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作用。
5.充分发挥消委会等社会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市消委会等)。
按照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研究制定在全市规范完善消费矛盾纠纷专业调解组织体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组织体系等实施意见。
积极支持各类社会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
将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延伸到大型商场(集贸、批发市场),努力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矛盾纠纷。
(二)规范“大调解”运行机制
1.制定基层调解工作“窗口”单位建设规范(牵头单位:
市综治办;责任单位:
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进一步明确市“大调解协调中心”,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其他调解室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研究制定“大调解协调中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其他社会调解等直接面向群众的调解工作“窗口”单位建设规范。
对调解组织及调解室标识标牌、职责制度、公示内容、工作流程、排查调处、台帐档案等加以规范,促进“大调解”体系建设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2.健全矛盾排查、预警、防范、化解、考评“一体化”工
作机制和层级管理责任体系(牵头单位:
市综治办;责任单位:
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研究制定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层级管理实施办法,把矛盾摸排、风险评估、调处化解、督查考评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矛盾纠纷滚动排查、动态管理、分流化解的“一体化”规范运行。
推行分级分类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层级管理,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常态化和制度化。
3.规范衔接联动化解社会矛盾运行机制(牵头单位:
市综治办;责任单位:
市法院、市司法厅、市法制办)。
认真总结“大调解”工作运行实践,研究完善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其他社会调解协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衔接联动的工作流程和效力衔接等制度。
4.建立“大调解”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牵头单位:
市综治办;责任单位:
市发改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研究建立全市“大调解”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研判、预警、防范和纠纷受理、分流、化解、考评等信息网络“一体化”管理。
5.完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牵头单位:
市综治办;责任单位:
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研究制定“大调解”工作培训计划,建立分级分类培训制度。
全面开展对各级党政领导、基层干部和各类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力争用三年时间,通过逐级培训,对全市各级党政领导、从事调解工作的干部和调解员普遍轮训一遍。
6.健全调解工作督查考评机制(牵头单位:
市综治办;责任单位: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制定“大调解”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科学评价工作开展和成效的情况。
建立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工作评价和考评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建立“调解能手”和“优秀调解室”命名制度;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建立相应工作考评办法。
7.完善“大调解”常态保障机制(牵头单位:
市综治办;责任单位:
市法院、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调解“个案”奖励和司法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相关管理办法,研究建立调解工作多渠道激励机制,把“个案奖励”与“大调解”日常工作考评相结合,与维稳成效和责任倒查机制相结合。
认真落实专门的办公场所和设施,配齐配强相关工作人员。
按照市委、市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深入调研总结“大调解”运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和机制,夯实常态化工作基础,实现**“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
(三)推动“大调解”创新发展
1.深化人民调解(责任单位:
市司法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结合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人民调解法(草案)》和《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及我市“大调解”体系运行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研究制定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强对“大调解”体系下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管理,完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三三调解制”,实行流动调解。
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扩大人民调解的覆盖面。
2.创新行政调解(牵头单位:
市法制办;责任单位:
市政府相关行政部门)。
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要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加强行政调解,创新行政复议体制,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解决纠纷”的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责任。
积极探索行政调解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
完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配齐配强专兼职行政调解人员,健全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充分发挥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的指导、督促、协调作用;加强行政调解理论研究,规范行政调解行为。
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的方法,全面掌握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纠纷。
研究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系统)的重大疑难行政争议纠纷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确保重大争议纠纷案件的稳妥化解。
把行政调解与创建法治政府相结合,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的合力。
3.提升司法调解(责任单位:
市法院、市检察院)。
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调解工作实际,研究完善各级法院全程、全域、全员调解,规范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的司法调解适用范围及其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依法确认各类调解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等工作机制。
积极推进各级检察机关“检调对接”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以调解方式有效处理检察机关所涉刑事、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民事诉求及案件善后事宜。
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指导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其他社会调解的工作指导,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促进“大调解”体系整体效能的发挥。
4.推进文化建设(牵头单位:
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
市综治办、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及市大调解各成员单位)。
认真总结“大调解”促“大和谐”、“大和谐”促“大发展”的实践经验,总结推广“大调解”工作形成的调解文化、调解理念。
在基层村(社区)、城镇院落、小区积极开展调解文化“进村入户”活动,把调解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多种方式、多种手段,广泛进行宣传。
扩大“大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知晓度、在社会面的影响力。
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接受、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
各部门,尤其是牵头和责任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深化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部署要求,坚持不懈地把“大调解”工作抓实抓好。
《分工方案》各项任务涉及的部门党组(党委)“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把分工方案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落实分工责任。
各牵头单位要强化组
织协调,按照分工牵头的项目要求,细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安排,提出具体分工协作意见,统筹推进牵头项目的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的工作,认真履行分工职责,完成牵头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
(三)认真总结调研,完善长效机制。
各牵头和责任单位在制定落实分工项目中,要认真总结调研我市“大调解”工作开展以来的成功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
制定相关工作机制要注意听取和吸收基层“大调解”工作一线的意见。
对于重大、复杂的项目,可先试行。
不断总结提高,实现“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
(四)及时掌握动态,督促工作落实。
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1月底前要完成建立健全专项领域社会矛盾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基本完成制定化解突出问题的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规范意见。
12月初,市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一次检查,落实情况通过会议或一定方式进行通报,纳入部门“大调解”工作和综治目标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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