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盆景学》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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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景学》试题及答案
西南大学《盆景学》网上作业题答案汇总
一、填空题
1、国际上的盆景是起源于中国的,两者在造型及欣赏上有一定的区别,国际盆景着重于形象美,中国盆景除此外还重视(意境美)
2、下列属于出土的盆景中,属于唐朝时期的盆景的是(山水盆景式的三彩砚)
3、元代有个和尚极力提倡盆景小型化,称之为“些子景”,那时盆景向小型化发展,实现了体量的飞跃,这个和尚是(韫上人)
4、自然大树型是某地方流派的代表形式,该流派是(岭南派)
5、清代标志着盆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成熟的一本书是( ),作者为( )。
答案:
《浮生六记》、沈三白
6、树桩盆景讲究露根、讲究悬根露爪、川派有(盆树无根如插木)的谚语。
7、有一种石材叫( ),产于长白山天池周围地区及火山附近,质地细密疏松,能浮于水面;石材( )主要产于云贵高原等地,由石灰岩溶洞中的碳酸氢钙溶液遇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变成碳酸钙形成,其性质外坚内松。
答案:
水浮石(浮水石)、钟乳石
8、文人树又称"高飘画意”型是()首创的。
( A:
岭南派)
9、盆景施肥的原则是()。
( A:
薄肥多施)
10、从目前盆景界来看,首先主要选用的树种主要是()。
(D:
松 柏 )
二、选择题
1、石材特点是有关硬质石材的有(BD)
A:
往往具有吸水性
B:
石感性强
C:
容易生长青苔
D:
不易风化
E:
制作中易于雕凿
2、宋代出现的论述盆石的专著有(ACD)
A:
《宣和石谱》B:
《石谱》C:
《渔阳公石谱》
D:
《云林石谱》E:
《素园石谱》
40、下列石材属于软质石材的是(CD)
A:
千层石B:
英石C:
芦管石D:
沙积石E:
太湖石
3、下列石材属于硬质石材的是
A:
芦管石B:
沙积石C:
太湖石D:
千层石E:
英石
4、通过考古,发现了东汉一种类似于盆载艺术的组合展示形式,为以后盆景成熟的展示形式起到了很大的启发作用,那么这种形式组成部分有(ACD)
A:
“景B:
“树C:
“盆”D:
“几架E:
“石
5、下列石材特点是关于软质石材的有(BE)
A:
往往不具吸水性B:
石感性不强
C:
制作中往往以拼接组合为主D:
不易风化E:
容易生长青苔
6、关于流派的划分说法很多,其中有个五大流派之说,是说我国盆景可以大致分为五个流派,下列地方盆景属于该五大派的有(ACE)
A:
岭南盆景B:
香港盆景C:
上海盆景
D:
中州盆景E:
扬州盆景
7、下列流派中在树桩盆景制作中利用棕丝进行蟠扎的有(BDE)
A:
海派B:
苏派C:
岭南派
D:
川派E:
扬派
8、金属丝蟠扎时,操作正确的选项是(BDE)
A:
金属丝的长度应为所要蟠扎的主干长度的2倍左右
B:
金属丝缠绕时,为控制缠绕密度,应与树干成45度角
C:
缠绕时,要由上向下,由细而粗的顺序
D:
金属丝解除时,应自上而下,自外向里,小心操作勿伤枝叶
E:
如果枝干较粗金属丝较细时,可采用双丝缠绕
三、判断题
1、徽派的代表形式是游龙式(∨)
2、“严整而富于变化,清秀而不失壮观”的盆景风格指的是扬派(∨)
3、日本的树桩盆景主要特征表现为舍利干(∨)
4、金属丝蟠扎材料中,国内多应用的材料是铁丝(∨)
5、树桩在上盆时,要将事先筛好的盆土放入盆内,放在盆底的是大粒土(∨)
6、把树木造型成各种各样书法形式,叫书法盆景,如"福如东海,寿比南山”,这种书法盆景常见于云南(∨)
7、盆景浇水次数因季节而定,一般来说浇水次数最少的季节应该在秋天(×)
8、有关盆景浇水的说法正确的是盆土不干不浇、浇则必透(∨)
9、盆景园中对配置的植物要求恰当的是枝叶纤细(∨)
10、将盆树幼苗在主干幼嫩时在基部打结,这种造型而成的形式是疙瘩式(∨)
四、问答题、
详细回答三角枫斜干式盆景的制作过程?
三角枫斜干式盆景的制作
①三角枫在刚刚萌芽时,栽植成活率最高。
宜在斜坡处选挖三角枫树坯,斜坡地生长的植株其根与干夹角小,宜作斜干式盆景。
先确立观赏主面;再确定需要的根、干、枝,然后将多余的部分截除,当根部须根少,可暂留一些粗长根,待成活逐年短截。
②树坯修好后地栽,地栽成活后,如生长正常,初夏新枝长到50~100厘米时,便可疏剪,留下二干顶端枝,保留的顶端枝方向应避开原干的延伸线,使新干有弯曲变化。
③其他枝若全部剪除会影响生长,所以在大的锯口处各留一块,供其生长需要,且利于锯口愈合。
几年后根据锯口愈合的情况和树木长势适时剪除。
④修剪完毕后用金属丝攀扎,攀扎枝的枝梢不剪,任其生长,锯口枝不需攀扎。
新生枝树皮较嫩,扎时需小心谨慎,一次成功。
数月后当金属丝陷入木质1/3时即可拆除。
数年后蓄养的顶端枝接近原干粗时,在适当高度截除上部枝,蓄养攀扎第二节干枝及分枝,并逐渐露根,分枝长至半木质化时即可攀扎,粗细适宜即剪除梢端,蓄养侧枝。
侧枝形成后再扎主干枝梢、分枝、侧枝,基本定位后,利用缩剪、摘心的方法控制冠形,增加枝冠密度。
⑤树桩基本成型后,早春将整株掘起,选盆试放,剪除不适合的根,同时对枝冠进行一次认真修剪,修完后重新栽植。
第二年春即可正式上盆。
1、什么是附石式盆景?
详细回答金雀附石式盆景的其制作过程。
答:
这种形式是以突出树桩为主的,山石为配景,树根附在石头上进行生长,象山岩缝隙间的顽树,其根几经折曲挤压,穿岩走隙,沿石缝深入到土层,也有树根生长在石洞中,呈现“龙爪抓石”之势;树干则巍巍挺立,郁郁葱葱,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
金雀附石式盆景的制作过程如下:
①采回的金雀剪除2/3的枝冠,将根上部的短须根全部剪除,保留根瑞的须根用泥盆围套栽植,成活后逐渐拆除围套物露根3/4,第二年或第三年对枝冠略加修剪绑扎,选择适合的深色硬质石块,用水泥将石块黏合在盆钵上,再将根缠绕在石块间,并用易烂的细绳将根捆缚。
②用泥浆涂刷根面,并用青苔将根及石块围实,用棕皮包紧,再用棕绳或金属丝捆紧,然后栽植在大小适合的、稍大而浅的自制木箱内,置阴凉处养护数月,待枝叶丰满后,进入正常管理。
翌年春季、梅雨季,视长势由上而下逐渐拆除棕皮,分期露根至全露,同时剪扎树冠。
③此图为基本成型后的景观。
由于盆浅土壤有限,只有确保肥水供给,保持必要的光照,才能长势良好,繁花似锦。
13、山水盆景制作中,怎样消除山石的加工痕迹?
答:
消除加工痕迹的方法:
山石雕琢之后,常常留有加工的痕迹,影响山石的美观,应加以消除。
消除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松质石料加工完毕之后,可用铁刷子从上向下或从下向上地刷几遍,使纹理保持一致,显得比较自然。
②吸水石盆景制作好以后,应使石面生出一层青苔,既能掩盖雕琢痕迹,又能增加美感。
但这种方法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欲速成,可采用另外一种办法即烟薰法:
就是把山石在点着的柴草烟雾中熏一下,但必须注意熏的时间不要太长,颜色不能太深,否则不美观也不自然。
如果不生苔、不烟薰,只要经常保持盆内有水,几个月后,空气中的尘土吸附于山石表面,锯截雕琢的痕迹也会自然消失。
③在景物制成后,可向山石表面均匀地涂一遍淡墨来消除加工痕迹。
涂时要宁淡勿深,一遍不成再涂一遍。
④对墨色或深灰色硬质石料,可用自行车上光蜡,略加一点黑色鞋油,将二者混合均匀后,用小毛刷或布块把它涂在山石加工痕迹处。
涂时应注意不要涂得太厚,薄薄一层即可。
然后用干布擦几遍,加工痕迹即可消除。
14、简述米芾提出的"论石”标准。
宋代大书画家米芾,字"元章",他是闻名古今的第一石痴,他举止颠狂,人称“米颠”,任无为县监军时,由于爱石成癖,故得米颠雅号,元章对灵璧石、湖石的赏评,提出了瘦、透、漏、皱的理论。
2、软质石材和硬质石材的特点
答:
软质石材的特点是质地疏松、能吸水、可长苔、植物在其上种植生长良好,本身雕塑加工方便;以软石石材为素材,通过人为雕琢山之形态,石之皱纹,并栽植树木、竹草、青苔或缀亭榭、舟车、牛马、人物、等摆件,在浅水中注水,在盆中典型地再现大自然山水景观神貌。
软石石材创作的山水盆景,雕琢容易,吸水长苔,栽种植物容易成活,但是天然纹理差,纹理变化不大,缺乏自然神貌,由于质地软,易风化,搬运中易损坏。
硬质石材的特点是质地坚硬,多含有caco3,质地硬,石感性强,不易风化。
虽难以雕琢加工,不吸水,选材时就要注重在天然形状和纹理,觅得天然生成、形纹俱佳的硬石,稍作截取、拼配胶合,便可创作成为上品,现创作的山水盆景均以硬石类为主。
以硬石石材为素材的盆景,通过人为截取、拼配、胶合等手段,保持石材自然神貌,并预留栽植穴种树木、竹草、青苔,或点缀亭榭、舟车、牛马、人物等摆件,在浅盆中注水在盆中典型地再现大自然山水景观。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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