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装饰装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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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装饰装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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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装饰装修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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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装饰装修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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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装饰装修合同
篇一: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6)工商局住建部发布
gF-1999-0206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已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
1.5工期:
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1.6工程质虽:
1.7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甲方工作
2.1开工期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遗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1-
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第三条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H、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
项质H检查记录。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
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
改原建筑物机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
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7做好现场围挡、因施工产生的垃圾,乙方负责清运。
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2-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
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期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
工期,工期不顺延,并承担相应损失(甲乙双方协商)。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
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
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关于工程质虽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已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质虽验收规范》(GB50210-20X为、《建筑工程施工质虽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X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虽评定验收标准。
5.2甲乙双发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以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查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乙方承担,但工程不予顺延。
5.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虽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虽,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虽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
-3-
篇二: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正式)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鉴于家居装修实际情况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现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自觉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固定单价,工程中发生的穿尖碰角浆缝包干在内,不另计费用。
5、工期:
天,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遇不可抗因素影响,工期须延。
6、工程质虽:
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gb50210-20XX〈〈建
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质H达到市优。
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虽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虽问题除外),属于
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二年,终身维修。
7、工程造价:
项目:
;单价:
元/m2;工程虽约:
项目:
;单价:
元/m2;工程虽约:
项目:
;单价:
元/m2;工程虽约:
项目:
;单价:
元/m2;工程虽约:
项目:
;单价:
元/m2;工程虽约:
项目:
;单价:
元/梯;工程虽约:
以上单价包括:
人工费、机械费及施工人员保险费及工程中发生的穿尖碰角浆缝等费用。
工程造价约为:
¥元(大写人民币元)。
(以甲方
认定的单价为准,工程虽竣工后以审计为准)
此价款已包括物价变动及政策性调价因素的费用,按合同工期要求及相关工期指令而发生的赶工费,施工结算严格按照合同价款执行,不再调整。
二、材料确认
1、本合同工程所有材料由甲方统一配送,除甲方根据材料清单认可乙方采购的材料外,乙方不能擅自采购,否则视为违约。
2、如属乙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所产生质虽问题时则由乙方负责承担连带责任并更换材料或赔偿损失。
3、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及废料由乙方负责清理。
三、水电供应
本工程施工前,甲方须给乙方提供房屋原始水电结构详图,负责水电到位和承担施工所发生的水电费。
鉴于装修期间不能间断,故甲方必须保证水电畅通。
四、项目的增减及变更
1、工程施工中甲方需修改设计方案或增加工程项目,
须提前三天与乙方联系,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乙方则予以安
排施工。
2、工程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减少装修项
目,否则视为违约。
五、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
本合同工程具体装修项目及其单价等均以双方签字确
认为准,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
六、付款方式及终结结算
1、合同签订、工程完成一半,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
总造价的30%
2、工程完工,由有关职能部门及开发商验收合格后,
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50%
3、工程资料齐全、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一个月内,双
方核算工程虽完毕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15%
剩余5%!
|作维修保证金。
4、本合同工程以验收时装修项目的工程造价为最后结
算(含施工中变更项目的工程总造价),如果终结算与预结
算清单有出入,均以最终工程实际造价结算为准。
七、工程验收标准
本合同以甲、乙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工艺标准以及国家
建设部行业标准gb50210-20XX《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为准。
八、工程验收和交付
由乙方发出工程验收通知,双方人员到施工现场,按所
设计图纸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后,双方负责人应在验收单上签名认可,如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虽,安全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以甲方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
九、工程施工
1、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有违反,甲
方有权提出停工或返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施工中甲方提前增改项目,必须事先通知乙方,并双方签字附加协议,提出的增改项目对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误工费由甲方负责,工期顺延。
4、乙方应遵守甲方管理有关规定,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因乙方施工中造成人身伤害、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
十、工程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乙方负责为期2年的保修
(凭签发的工程保修单为准),保修范围:
乙方所装修项目
应有的质虽保证。
属甲方人为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质虽问题,及甲方自行装修项目或自购材料装修项目,导致质虽问题的则不在保修范畴之内。
H^一、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指:
停电、停水、台风、热带风暴,房屋自身发生裂缝、漏水质H问题及意外事故等。
如施工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时,工期可以相应须延。
1、停电每周累计长达5小时,可须延工期一天。
2、遇有台风、热带风暴或该物业来小区有停工要求时。
3、凡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该项目发生质虽问题时则不在保修范围内,如需维修,费用甲方承担。
十二、防水防漏工程
鉴于家居装修的特殊性,因此乙方在厨、卫地面和工程
装修须采取保证防水防漏
的措施,如工程交付后发生渗漏等质虽问题(包括致其它装修项目质虽发生问题)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后果。
十三、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
凡有水电改造工程,乙方在打糟布管后,须及时通知甲方到场与乙方共同测虽并验收签字认可。
十四、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对
方办理合同中止手续,并赔偿对方该工程预算总价的20%勺
损失。
十五、工程设计图纸及确认标准、条件和时间
1、施工图纸条件和时间:
a)合同签字后,甲方和乙方双方应在每张图纸上签字认
可,甲方对图纸未能确认签字,乙方则缓期开工,工期须延。
b)施工期间,甲方需要修改设计图纸或增加项目而需要
乙方确认签字时,双方须另行签定补充合同,并由甲方在相
关图纸上签字认可和付清增改项目的工程款后,乙方则安排施工,工期相应须延。
c)图纸一经双方确认,如需要修改和变更,须征得双方
同意,凡因修改,变更图纸导致工程项目费用增加的,由甲
方承担,工期相应须延。
十六、消防工程
1、本项目工程,由甲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和完成该项
目工程,乙方不承揽消防工程的装修(正常水电改造、吊顶等不列入消防工程)。
2、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施工说明,违反有关操作规
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定,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
甲方应承担由此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责任。
3、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范,消防条
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
经济损失。
十七、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过期竣工,由乙方负责,每过期一
天,支付甲方1%0的违约金。
2、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拖一天,按合同额的1%支付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返本合同的条款,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返方负责赔偿工程造价的
篇三: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答复意见及理由中明确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建设部于2000年6月7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部关于
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根据的法律也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虽管理条例》等法律。
综上,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那么装饰装修
合同就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
附上述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
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XX)民一他字第
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XX]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20XX年12月8日
答复意见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
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
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理由如下:
第一,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
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国务院2000年1
月1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虽管理条例》第2条、20XX年
12月6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
款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
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
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
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装修装饰工程款适用优先受偿权的原则,符合《合同法》
第286条的立法本意。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
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
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可以就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
保或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优先权的价值在于打破债权平
等原则,赋予一些特殊债权人享有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最终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正是因优先权人之工作行为而使原先之不动产增值,
故其与建筑工程应属同一法理。
在发包人拖欠的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款纳入建设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利益。
境外对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虽有不同的规定和称谓,但其保护装修装饰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原则
基本相同。
在日本,将这种优先受偿权规定为先取特权,即法律所规定的特殊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中得到优先偿还的法定担保物权。
如民法上雇员即使在雇主破产的情况下其工资也可从雇主的一般财产中优先得到偿还。
同样,建造房屋承包人在得不到其承包费用时,能拍卖其房屋得到优先受偿。
《日本民法典》第327条规定:
“不动产的先取特权,工匠、工程师及承揽人对债务人不动产所进行的工事费用,存在于该不动产上。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1民法”将这种优先权划归法定抵押权的范畴之内。
《德国民法典》
第648条第1项规定:
建筑工程或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承揽人,其由契约所生的债权,对定做人的建筑用地得请求让与保全抵押权。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3条规定:
承揽之工作
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之工作物,或为此等工作物进行重大修缮者,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所生之债权,对于其工作物所附之定做人之不动产,有抵押权。
第二,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修装饰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的范围内。
装修装饰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二次加工和修缮,故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修装饰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之内。
在司法实践中,因装修装饰而使建筑物增值的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来判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治商变更的条件及例外情形,则常常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来综合判定。
《日本民法典》第327条第2款规定:
前款先取特权,以不动产因工事而产生的增价现存情形为限,只就该增价额存在。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建设部装饰装修合同)513条第4项规定:
第一项及第二项就修缮所增加之价值限度内,优先于成立在先之抵押权。
第三,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发包人虽然不是所有权人,但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
装修装饰工程总是依附于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建筑物之上,因此,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一般应当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这是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一些发包人并不是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而是以租赁、联营等方式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建筑物的占有人,对这些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进行合理限制,即该装修装饰工程未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担保的前提下,该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本案中,发包人绿叶公司虽然不是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该建筑物的产权人,但产权人天胜公司愿意为该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绿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足以认定其知道并同意承包人承包其装修装饰工程,且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已经形成新的合同关系。
因此,如果该保证合同成立,康辉公司就该装修装饰工程的工程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应
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
的规定,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与该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例外。
在本案中,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作为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并不是该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所以,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装修装饰合同对建筑物的所有权
人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但是,由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福州天胜房地产公司自愿为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福州绿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而在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合同关系。
因此,如果该保证合同成立,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
公司作为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就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在
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建设部颁布时间2000.06.07实施时间
2000.06.07
法规文号:
建建函(2000)181号
河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归口管理的紧急请示》(豫
建建(2000)20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虽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活动,建筑装修装饰业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包括建筑装修装饰业在内的建筑业的行业归口管理。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8)86号)提
到:
“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
给地方人民政府”,其中的“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是指家庭居室的装修装饰,其主要属性是建筑装修装饰。
这部分家庭居室装修装饰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会更有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虽和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
我们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把家庭居室装修装饰的管理职能定给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此复。
附件:
《建设工程质虽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二。
。
。
年六月七日
《建设工程质虽管理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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