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石油库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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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石油库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石油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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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石油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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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石油库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油库的内部机构和主任的职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章 油品收、发、保管
第五章 计量管理 第六章 损耗管理
第七章 油品质量管理 第八章 储、输油设备管理
第九章 电器设备管理 第十章 消防管理
第十一章 油桶管理 第十二章 财会管理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四章 劳动保护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石油商品是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资。
石油库(以下简称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石油商品的基地。
为了提高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贯彻执行 "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根据上级规定的方针、政策、计划,保证做好石油商品的接卸、储存和供应,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石油商品具有易燃爆、易发挥、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
油库必须树立安全第一时思想,贯彻执行 "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做到安全生产。
第三条 油库必须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从油库主任到每个职工岗位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督促职工严格贯彻执 行。
第四条 油库要坚持技术革新工作,通过"挖潜、革新、改造"的途径,积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油库必须坚持搞好业务技术训练,使广大职工懂得石油商品的基本知识,熟悉油库管理制度和油库设备技术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本领。
第六条 油库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减少商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努力为国家增加积累。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库,必须按照设计要求,经过验收,达到设备配套、质量合格、资料齐全、手续全备。
投产后,对各种设备要建立起完整的技术管理档案。
油库及其主要设备的拆迁,要按照基建程序上报,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动工。
第八条 油库必须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要根据油库一般远离市区的特点在国家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力求安排好职工生活。
第二章 油库的内部机构和主任的职责
第九条 油库按照油罐的总容积,划分为三种类型:
五万立方米以上的为大型油库,一万立方米至五万立方米的为中型油库,一万立方米以下的为小型油库。
第十条 各级油库都要按照所在地的地名命名。
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时,不准使用代号。
第十一条 油库的人员编制,以建库时确定的人数为基础,加上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人数配备;消防人员按照消防设施需要和当地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备;警卫人员按照 国务院国发 [1980]310号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配备。
第十二条 油库内部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油库规模和担负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立。
但是各级油库均须设立仓储 (包括油品的收发、保管、计量、化验)、工务 (包括基建、设 备管理维修、技术革新)、安全 (包括制度的建立落检、警卫、消防)等职能部门。
站 (司)库合一的单位,机构可合并设置。
第十三条 油库主任必须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划分清楚。
油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计划;组织制订本单位的各项计划、制度组织检查、总结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完成情况;组织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学习,关心职工生活。
第十四条 油库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熟悉这项工作的油库主任、干部和保管、计量、化验、电工、维修工、司泵工等技术性工种,不应轻易调动,要相对保持稳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油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
一、成立由油库主任领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油库管理安全的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安排,做好日常工作。
二、成立专业的、群众性的警卫消防队伍,并要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 使之真做到常备不懈,起到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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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部门、车间、班组,都要设置安全检查员,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车间、班组 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四、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联防组织,由管理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与之保持密切联系,定期研究了解社会治安情况,帮助他们搞好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技术训练,共同保卫油库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油库要建立要求明确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在大门外设立醒目的告示牌,由门卫负责监督检查实施。
出人库管理制度中,必须包括:
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临时工人库必须佩戴证章,因公入库的外单位人员必须凭证件进行登记;严禁 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它易爆易燃物品入库,各种汽车和胶轮拖拉机入库,必须戴上防火帽等项内容。
第十七条 铁路蒸汽机车入库,要加挂隔离车,关闭灰箱档板,不得清炉和顶车溜放作业。
第十八条 各级油库要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平时要有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带班,节假日时要有油库正副主任带班。
第十九条 各级油库必须严格对明火加强管理:
一、库内电焊、气焊、铸锻、化验等常用固定明火点,要加强管理,并不得擅自移动。
二、在非固定点进行明火作业时,油库必须将用火理由、地点、项目、工作量、施工 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在油罐区、油料储存区、轻油装卸区作业的,要通过直接业务主管部门报经当地商业行政领导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在其它场地作业的,要经过油库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
第二十条 油库的油罐区、桶装储存区、收发油栈台、码头、油泵房、发电间、配电间、消防泵房为要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严加防范,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进入。
配电间、消防泵房要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 油罐区的防火堤及防火堤以里,不准种植树木和其它作物。
并应逐步建成水泥或其他地坪。
防火堤以外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消防道路的畅通和妨碍消防人员的实际操作。
地上明罐防火堤以里不得有草;要及时清除覆土隐蔽罐顶部及其周围五米以内的枯草。
第二十二条 油库与周围其它单位、建筑的安全距离,油库内部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和明火作业点与其它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按照国家颁发的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油库都要做好五防:
一、防汛、防洪、防台风。
每年在雨季到来之前,要对所有建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做好整修、加固、并输通排水沟道。
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空油罐和空容量较大的轻油罐,要进行灌水,对谨船和码头引桥要紧固系牢,防止水、风袭击造成移位损坏。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油库的机电设备、桶装油品和其它贵重物资,力求避免损失。
二、防胀。
输油管线上的膨胀管,在收发和输转油品时,要关闭,用完后及时打开, 防止胀裂管线、阀门。
三、防冻。
每年在冬季到来之前,要做好油库设备的保温防冻工作。
对油罐的放水阀、排污阀(底阀)和消防管线上的阀门、消火栓,要用不燃材料包扎保温,防止冻裂; 解冷后要及时清除包扎物。
四、防山火。
覆土隐蔽库要在罐区周围建筑防火墙或防火沟、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
五、防地震。
油库接到地震预报后,要尽可能扩大桶装油品数量,以保证做好震期用 油供应,同时要进一步加固防火堤,堵死放水口。
接到临震预报后,要放空高架罐,拆断油罐阀门处的管线,防止拉裂油罐、阀门、管线。
第二十四条 防静电规定:
一、地面立式金属罐,按周长计算,每+A米要有一组静电接地装置,五十立方米小油罐的静电接地装置不得少于两组,电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
油库中其它部位的静电接 地装置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00欧姆。
接地装置技术要求要符合规定。
二、油罐汽车、火车、船舶装油规定
(一)油罐汽车必须保持有较长度的接地拖链。
在装油前先接好静电接地线。
改装另种罐品时,要打开入孔盖充分通风,排除罐中油汽。
使用非导电胶管输油时,要用导线将 胶管两端的金属法兰进行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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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油罐火车装油,在有杂散电流的情况下,要用导线将出油口与杂散电流的连接点进行跨接,形成连续导电通道。
(三)船舶装油时,要使加油管线的金属加油嘴与油船的进油口保持金属接触。
三、罐油和输油
(一)装油鹤管输油时,要下伸到接近油罐、船舱底部 (油船有输油管达到舱底者除外),包括油罐输油,严禁喷溅式进油。
套筒式鹤管,套筒间要进行金属跨接。
严禁用塑 料桶罐装汽油。
(二)罐注、输油的初速须控制在1米/秒之内,在出油口被浸没以后加大流速,但最高流速不得超过6米/秒。
1米/秒限速流量如下:
管线直接 (时)流量 (立方米/小时)
12 246
10 168
8 109
6 59
4 27
3 15.5
四、计量、取样
(一)装抽完毕,油罐汽车、油罐火车、储油罐,要经过稳油时间后才能进行计量。
(二)输油作业过程中进行计量,量油尺的一端要和油罐跨接,防止静电放电。
(三)取样筒、温度计的系绳须是铜链或棉麻绳,不得使用含有化纤材料的制品。
上油罐计量,操作人员不得穿着化纤服装,不得使用化纤棉纱。
第二十五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防静电设施外,其它方面的防静电装置,要符合电业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油库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一、年度大检查,在十月份左右进行。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领导干部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对过去查出的隐患是否已经完成整改;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和能够起到应有作用;各种生产和消防设备的技术状态是否良好和符合安全要求。
(二)检查工作的基本分工:
一级站所属油库由一级站负责;直辖市所属油库和县级油库、直属加油站,由市公司负责;二级站、地、市级以上的油库由省、自治区公司负责县级油库由二级站地、市级公司负责;县级以下的下伸点和加油站,由县公司负责。
检查后,要将过去一年中采取的措施和整改的问题,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及时逐级写出报告。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排队,油库能够解决的,限期抓紧整改。
油库解决有困难的,属于业务领导部门管的,业务领导部门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商业行政领导 部门管的,要汇报清楚,请其帮助解决。
二、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由油库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
其主要任务:
一是对 油库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
二是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组织力量抓紧整改。
三是通过召开班组会检查总结,进行安全教育。
三、各基层单位的安全检查员,要督促检查本单位每一个职工认真执行安全制度、技 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对违犯者,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有权向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油库必须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事故。
其中库内发生的爆炸、着火、人员死亡、重伤致残,跑油、混袖及其它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必须按照附录一的规定,通过省、市、自治区公司和一级站,及时报告商业部燃料局。
同时,对研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查不清事故原因不放过,当事人和大家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油库凡因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有制度和分工而不检查促执行者发生的责任事故,油库主任要负主要责任。
反之由当事人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油库对存在影响安全的隐患,本身能够解决的,必须积极加以解决本身解决确实有困难的,要如实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否则由此发生事故,油库要负主要责任。
第四章 油品收、发、保管
第三十条 油品入库管理:
一、油库接到发货方的启运通知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车、船到达预报后要做好接收准备。
主管人员必须亲自检查准备工作情况。
二、车、船到达后,要按照启运通知认真核对到货凭证及车号。
散装油品,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进行化验、计量。
桶装油品,要清点件数、检斤、计重、检查质量。
尽快卸收,防止积压车、船。
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作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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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卸收铁路罐车油品时,要收净底部余油。
遇有雷雨、大雪、大风沙天气时,应暂时停止接卸。
卸收船装油品时,轻油要注水冲舱,粘油要进行刮抽。
四、卸收和输转油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巡视输油管线。
连续作业 时要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五、油品卸收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油品出库管理:
一、油品出库,必须根据发货凭证,检验发出油品的质量和数量。
车、船到达前做好 装运准备。
车、船到达后,要检查车、船体的技术状况,包装容器的完好和洁净程度,符合要求者,及时装运。
二、装完车、船后,要进行计量、铅封,出具合格证,及时办理发运和出库手续,做 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发出的桶装油品,要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
第三十二条 罐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所有油罐,均须逐个建立分户保管帐,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存数量,做 到帐货相符。
二、油罐储油不得超过安全容量。
除储存轻质油罐的底板有严重变形影响计量准确的 以外,一般不要垫水。
三、对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
油罐改储它种油品时,要按照本 制度附录三的要求进行清洗。
第三十三条 桶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保管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夏秋、冬春季定量灌装标准@并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
(二)对不同品种、规格、包装的油品,要实行分类堆码,建立货堆卡片,逐月盘点数量,定期检验质量,做到货、卡相符。
(三)润滑油和润滑脂应当人库保管,其中润滑脂类,变压器油、电容器油、汽轮机油、听装油品及各种工业用汽油等,不得露天存放。
二、库内堆垛方法
(一)一律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垒层牵固,桶口向外。
(二)油品闪点在28℃以下的,不能超过二层;闪点在28℃至45℃之间的,不能超过三层,闪点在45℃以上的,不能超过四层。
(三)桶装库的主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8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垛与墙的间距不能小于0.25至0.5米。
三、露天堆垛方法
(一)堆放场地要坚实平整,高出地面0.2米,四周有排水设施。
(二)卧放时要做到,双行并列,底层加垫,桶口朝外,大口向上,垛高不超过三层; 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与地面成七十五度角,大口向上。
(三)堆垛长度不能超过25米,宽度不应超过15米,堆垛内排与排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3米。
(四)汽、煤油要斜放,不能卧放。
润滑油要卧放,立放时必须加以遮盖。
四、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定时保养制度
(一)发现油桶渗漏,要及时倒装。
(二)发现库内油品蒸汽浓度超过规定时,要加强通风。
(三)露天存放的桶装汽、煤油,气温高于28℃时,要采取降温措施。
第五章 计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油库都必须配备持有合格证的计量人员。
大、中型油库要配备专职计量人员,设置计量机构。
第三十五条 计量人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油时检查车体状况,核对车型、车号、油品规格,计量数量。
二、对储油罐进行计量,动转罐作业前后及时计量,非动转罐每三天计量一次。
每次 计量都要做出完整记录,及时准确地提供容器存油变化动态。
三、油罐输油作业时,要对进油情况进行监视,防止溢油。
第三十六条 计量人员要接受石油一级站和省、市、自治区公司计量检定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计量管理条例和石油产品计量管理规定,严格按石油产品计量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第三十七条 新建造的油罐和新购置的量具、仪表,要经过检定,合格者才能使用。
所有油罐都要编制准确的容量表。
第三十八条 油罐检定周期规定:
新罐三年进行复检,以后每五年进行复检。
因某种原因造成明显变形的油罐,必须重新经过检定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 石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规定:
温度计、密度计一年,量油尺半年,流量计 (表)半年,磅称除平时经常做好校验外,半年检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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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损耗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油库要根据 "石油产品自然损耗管理办法"的要求,按作业环节建立健全损耗登统记录、报表和溢、耗审批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降低损耗。
第四十一条 损耗的处理,必须实事求是,有依据,有凭证,不得弄虚作假。
出库前的一切损耗,由经营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用户和其它单位。
中转代管油品,在保管、收发环节中发生的一切定额损耗,均由委托方负担。
第四十二条 保管及零售损耗处理。
散装保管损耗,按月核销。
因计量不准而发生的虚假盈亏,在当月不能处理者,允许跨月处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屡亏屡盈者,要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清理油罐损耗,逐罐核销。
整装保管损耗,按批在出库 或盘点时核销。
零售损耗,按月一次核销。
对于超耗部分,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经报批后才能核销。
第四十三条 运输溢耗处理,收货方负责定额损耗,发货方承受溢余,责任方负担超耗。
第七章 油品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油库必须重视做好油库的质量管理。
仓储部门要经常了解各作业环节油品质量的维护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四十五条 在卸收、输转、灌桶、倒装油品时,要按照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桶专用。
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洗刷。
非专用泵、管互用的洗刷,按附录二规定进行;油罐重复使用的洗刷,按附录三规定进行;油桶重复使用的洗刷,按附录四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油品入库:
一、进口油品、必须进行全分析,合格后方可接卸。
国产油品要重点化验 (化验项目 见附录五),发现不符合规格标准者,应单独存放,与发货方取得联系,共同验明质量, 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二、冬季接卸加温油料时,卸收后应立即排净管线内积油。
三、卸收散装油品灌桶时,要随即上紧桶盖,不得有水、杂、灰侵入。
四、接收整装油品,除按总件数的百分之五采样重点化验外,并按下列规定抽验件数。
桶 数 抽 验 数
100以下 10
100-200 10-15
200-400 20-30
400-600 31-40
600-1000 41-50
经抽查,发现问题较大时,要逐桶检查。
五、接受地方油品 (包括加工整理、废油再生),必须按照协议商定的质量标准验收, 不合格者,不予收货。
第四十七条 库存油品:
一、油罐清洗周期。
轻质油罐不得超过三年,重柴油、农用柴油罐不得超过二年半, 润滑油罐不得超过三年。
二、罐装储存。
同品名、不同规格和伺品名,同规格的含添加剂和不含添加剂的油品,要分开储存。
三、认真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页岩原油产品,含硫量高,添加剂含量大及性质极不 稳定的油品,如金工油、刹车油、船用机油等,应尽量缩短储存期。
四、长期库存油品化验周期,桶装油品六个月,罐装油品三个月。
因储存条件变化, 对油品质量有疑议时,要随时化验检质。
第四十八条 油品出库:
一、油品出库时,必须做到油品符合规格标准要求,并带有合格证(零星用户不付合 格证);调配油品要有技术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出库桶装油品要做到桶内洁净,标记清晰,垫圈有效、桶盖拧紧。
露天存放者, 装运前要抽检水杂。
存放在站台,码头上的待运桶装油品,要用蓬布遮盖。
三、用户自备提油容器,要严格检查,发现脏、漏等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更换,否则不予灌装。
第四十九条 油库调配的油品,要按照规定的规格标准逐批化验,合格者,方可灌装。
第八章 储、输油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 油罐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罐体
(一)无严重变形,无渗漏。
(二)罐体倾斜度不超过1% (最大限度不超过5厘米)。
(三)油漆完好。
保温层无脱落。
二、附件
(一)呼吸阀、量油口齐全有效。
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
(二)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接地装置良好。
(三)油罐进、出口阀门和入孔无渗漏,各部螺栓齐全、紧固。
第五十一条 油罐出现下列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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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圈板纵横焊缝、底、圈板的角焊缝,发现裂纹和渗漏者。
二、圈板凹陷、起鼓、折皱的允许偏差值超过如下规定者。
凹陷、起鼓程度:
测量距离(毫米) 允许偏差值(毫米)
1500 20
3000 35
4000 40
折皱程度:
圈板厚度(毫米) 允许折皱高度(毫米)
4-5 30-40
6-7 50-60
8及8以上 80
三、罐体倾斜超过规定者。
四、泡沫室盲板损坏,油罐与附件连接处垫片损坏者。
五、非金属油罐,经定期开挖检查,发现渗漏者。
六、投产五年以上的油罐,要结合清洗检查底板锈蚀程度,4毫米的底板余厚小于 2.5毫米、4毫米以上的底板余厚小于3毫米和顶板折裂腐蚀严重者。
七、直接埋入地下的油罐 (每年要挖开三至五处进行检查),发现防腐失效和渗漏者。
八、油罐主要附件的检修,按照附录六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油罐外表无锈斑、无起皮、油漆完好。
油罐刷漆规定:
原则上淋水罐三至四年一次,非淋水罐四至六年一次。
山洞罐、覆土隐蔽罐应适当缩短剧漆年限。
第五十三条 管线和阀门的检查与维修: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线,输油前要用水,以工作压力的一点五倍进行强度试验。
使用中的管线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二、地上管线和管沟管线及支架、管沟,要经常检修,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积水,保 持整洁。
三、直接埋人地下的管线,埋置时间够五年者,每年要在低洼、潮湿地方,挖开数处 检查,发现防腐层失效和渗漏者,必须及时维修。
四、油罐区、油泵房、装卸油栈台、码头、付油区和输油管线上的主要常用阀门,要 每年检修一次、其他部位的阀门要每二年检修一次,平时加强保养,做到不渗不漏。
五、要及时拆除废弃不用的管线,地下管线拆除有困难的,必须和使用中的管线断开。
六、地上管线的防锈漆,要经常保持完好。
油泵房和装卸作业区的管组、阀门,要按 照油品的种类,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
汽油为红色,煤油为黄色、柴油为灰色。
第五十四条 油泵房的管理要求:
一、油泵房建筑必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
二、地下、半地下轻油泵房要加强通风,油蒸汽浓度不得大于1.58%(体积)。
三、油泵及管组要做到技术状态良好,不渗不漏,附件、仪表齐全,安装符合规定, 维修保养好。
四、电气设备及安装符合技术规定。
五、作业、运行、交接班记录完整。
六、司泵工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七、新泵和经过大修的泵,要进行试运转,管组、附件要进行水压试验,达到规定要 求。
第五十五条 离心泵的检修周期、项目:
一、小修周期运行二千至二千五百小时,项目如下:
(一)更换填料,检修机械密封。
(二)检查轴承。
调整间隙,校核联轴器同心度。
(三)检查、维修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紧固各部位螺丝。
(四)检修冷却和润滑系统。
二、大修周期运行二千至一万小时,项目如下:
(一)包括小修项目。
(二)解体检查各零部件磨损、腐蚀程度,视具体情况修理或更换。
(三)检查、调整轴的弯曲度。
(四)核对叶轮摆动差,测定平衡度。
(五)检查修理或更换轴承。
(六)检查调整轴套、压盖、底套、减压环、封油环、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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