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及未履行职责承担的相应后果培训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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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及未履行职责承担的相应后果培训课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职责及未履行职责承担
的相应后果
一、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
(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目标
1、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2、安全生产管理
针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①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发生。
②安全生产管理的范围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③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④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档案等。
3、安全目标
包括重大事故次数、死亡人数指标、伤害频率或伤害严重率、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业点职业危害因素尘毒噪达标率、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完成率、隐患整改率、设施完好率、全员教育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等。
(二)术语与定义
1、安全
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且尽善尽美,这与人民的传统观念相吻合。
随着对安全问题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对安全的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并从不同的角度给它下了各种定义:
①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②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坏或环境危害的条件。
③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的损失。
2、本质安全
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本质安全有两大功能:
①失误——安全功能:
即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
②故障——安全功能:
设备设施和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状态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
3、事故
《现代汉语词典》将“事故”解释为:
“多指生产、工作上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灾祸。
”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生产安全事故”定义为: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将其定义为:
“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
4、未遂事故
指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5、工伤事故
在生产区域中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称作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所致的伤残及死亡。
①“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损害。
它分为器官损伤、职业病损伤两种情况,通常表现为暂时性的、部分性的劳动能力丧失。
②“残”是指劳动者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后,虽治病、修养,但仍难痊愈,致使身体功能或智力不全。
6、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简称伤害,是个人或集体在行动过程中接触了与周围条件在关的外来能量,作用于人体,致使人体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的丧失。
7、事故隐患
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将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按危害和整改难度划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①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③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专门在专项类(粉尘作业、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行业类(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制定了新的判定标准;其他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的重大隐患判定也有专门的标准;重大事故隐患现已纳入事故管理,并实行挂牌督办。
8、危险、有害因素
危险因素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
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加以区分,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9、风险
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R——风险。
F——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C——事故的严重性。
10、重大危险源
《安全生产法》第112条的解释是: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
11、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成为起因物。
12、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
13、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质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
14、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15、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三)其他相关概念
1、“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2、三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因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安全技术措施
包括以防止工伤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各种设施、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安全防爆设施等。
5、安全教育
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现代安全管理知识教育。
6、三级安全教育
工厂级教育、车间级教育和班组级教育。
7、安全分级管理
就是把生产经营单位分为若干个安全管理层次,分别制定各层次的安全管理职能,使之既有明确分工,又能有机配合,从而实现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即厂(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
8、“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含义
1、主要负责人
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业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
①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
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②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而且通常是在异地。
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
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
③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当董事长或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下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符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①“五大高危行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物的独立部门,不能与所谓的生产部、办公室合署办公。
②“五大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在生产部或办公室,但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员。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①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他们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处理,对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排除,从而根本上保障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这也是各国立法对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加拿大规定从业人员20人及20人以上的作业场所以及存在特殊危险物质的作业场所,需要建立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
台湾规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立劳工安全卫生组织;100人以下的,应设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
②“五大高危行业”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且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例如大型服装加工厂、药厂、群众性活动场所,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可能很大,安全生产工作尤其重要。
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③“五大高危行业”外且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且风险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设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⑤引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位凸显。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当前,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非常突出。
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占规模以上企业总人数的80%左右,工矿商贸中小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50%左右。
特别是中小化工生产、家俱制造、机械加工等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无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①主要负责人不仅要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而且要同时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具体地讲,有以下“四个条件”:
A、熟悉和了解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标准;
B、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备审查安全建设规范、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C、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到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经验,基本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
D、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22条规定了7条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求高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能力。
要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A、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标准;
B、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C、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行业的工作经验,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
D、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具备较好的现场生产管理能力。
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A、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培训机构组织的能力培训;
B、“五大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C、实行“先岗后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这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将依法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相应的处罚。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主要职责
1、《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的7条主要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其他职责
①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②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④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⑤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及班组安全建设;
⑥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3、如何履行主要职责
关于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它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完整的、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
二是经过讨论,以正式红头文件正式印发;
三是制定年度奖惩措施及办法;
四是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关于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是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其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
二是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A、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制度。
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等。
B、职业健康管理方面的制度。
即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宣传教育培训、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检测性评价、劳动者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
应急救援预案和岗位操作规程等。
C、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方面的规整制度即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安全技术、矿山灾害治理等。
D、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和劳动者健康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是保证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要涵盖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要求,应该合二为一,统一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
三是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随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变化以及最新要求,及时进行更新,一般在三年或五年周期内要修订更新一次。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规定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是制定好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和组织实施措施;
三是协调处理好生产、人员、部门之间的矛盾,保证教育培训的课时、人员和质量得到落实;
四是在落实好基本教育的前提下,重点抓好新员工和转岗员工的教育和培训;
五是劳务派遣工、实习学生与正式职工同等培训;
六是抓住6个方面重点内容进行培训。
A、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安全操作技能。
开展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三级教育;
C、安全技术知识。
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单位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事故发生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使用、事故报告程序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等知识;
D、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
E、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F、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
七是要建立完整的教育和培训档案。
它既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工作的记录轨迹,也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档案的范围应当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班组长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档案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况等,包括按照规定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情况。
一般来说有工作计划(文件)、有实施教案(讲稿)、有培训的影像资料、有考试卷子、有结果评估等。
档案应按法规要求进行保存,不能擅自修改、伪造。
原则上应有纸质文本。
关于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监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要重点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费用的用途,主要用于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购置、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等6个主要方面;
二是几类主要负责人由谁承担责任。
实行公司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由其决策机构如股董会、董事会负责;非公司制的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个人投资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户等,应该由投资人负责;
三是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哪些责任,即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四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目前仍然按照2012年2月24日财政部、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个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
此规专门明确了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等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按此规定执行。
五是在当前市场不景气背景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消除侥幸心理,克服消除重经济效益,忽视安全投入想法,不想或不愿在安全方面过多地投入,这样作会适得其反。
△关于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二是亲自带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
三是组织实施大中修、重要危险作业方案制定及工程监管;
四是经常督促、检查各部门、各车间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关于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是亲自组织制定(修订)审查;
二是定期开展演练评估;
三是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进行指挥、调度;
四是赋予从业人员紧急情况的处置权。
《安全生产法》第52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这两个行为简称为“紧急撤离权”。
有“三层意思”需要充分理解,即停止作业马上撤离作业场所;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采取措施或者征得有关负责人同意。
△关于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目的。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能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规定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有利于社会职工家属稳定;
二是为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
三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关于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巡查、检查本单位每个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留死角。
对于安全风险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应当加大检查频次;
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即整改或排除的,要求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责令有关业务部门、车间、班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如果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立即采取撤离从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措施,对于迟迟未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报告。
三是注重排查整改人的不安全行为,尤其是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和职工违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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