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政策宣讲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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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政策宣讲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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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处税收政策宣讲会(二一三年十二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会议议程,一、退税新政学习1.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调整2.退税新政要点提示二、2013年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通报三、冼慧仪处长工作指示,一、退税新政学习,背景:
总局于2013年10月15日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1号),于2013年11月13日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5号)。
一、退税新政学习1.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调整,关于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变化
(一)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采集退税申报明细数据时,对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以及65号公告附件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所列业务之一的,必须在“业务类型”中正确勾选相关标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65号第七条:
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65号公告附件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采集申报退税明细数据时,必须在“业务类型”中勾选相关标识。
1.TSQY,进入特殊区域视同出口;2.LMYCL,销售列明原材料;3.DWYZ,对外援助;4.DWCB,对外承包;5.JWTZ,境外投资;6.MSD,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7.ZB,中标机电;8.JGW,销售海洋结构物;9.WL,供应外轮货物;10.HKSP,供应航空食品;11.XLXP,修理修配;12.SDQ,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13.GCSB,采购国产设备;14.BSQ,保税区内企业出口;15.BM,边境贸易;16.KJ,跨境人民币结算贸易;17.STZC,视同自产。
(三)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2号窗口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预申报。
(四)纳税人在预申报和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含生产企业在生成明细和汇总数据)时,必须选择远程申报。
二、外贸企业正式申报数据在排除全部疑点方可确认入历史库,对外贸企业申报数据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而未能整批通过审核确认入历史库的,待排除疑点后在整批进行正式申报。
对暂不进行正式申报的数据,需以报关单为单位整批不进行正式申报。
简易流程图,供货企业一年内未函调,未完成函调,函调结果为“同意退税”,供货企业一年内已函调,旧供货企业,新供货企业,进行预申报、正式申报,按照函调办法,报送该类供货企业的纸质申报资料,待管理员确认后抽取发函发票后,外贸企业应报送发函发票对应的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及相关资料,待函调完成后再进行预申报、正式申报,申报数据,对暂不进行正式申报的数据,需以报关单为单位整批不进行正式申报。
建议外贸企业一个关联号对应一张报关单,且一张报关单对应一个供货企业。
建议外贸企业做好供货企业管理台账,以便统筹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61号公告第四条提及的出口企业次年申报截止期前未有信息的处理要求另行通知。
四、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二)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三)除上述原因外,出口企业可将申报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以及缺失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数据,填写61号公告附件1的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并按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的序号将对应的原始凭证复印件装订成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五、根据6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仍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3.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将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
(二)项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2.出口发票;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六、操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管理员反映。
65号公告第十二条: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一、退税新政学习2.退税新政要点提示,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
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四)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五)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六)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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