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道路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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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道路条例
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道路条例
第23章交通法规的执行及效果
1100.对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规定及例外条例
(1)本条例适用于公共高速公路,对公共交通运输开放的私人道路及任何其他停车场,除外条例明确指出的特异地点。
(2)本条例与停车信号,闪动信号,退让标志,交通控制信号及其他控制设施有关单行、停车、暂停、存车及转弯规定适用于停车场,仅在该城市、农村、城镇的立法机构采取地方法规时限定其相应的信号、标志、设施或法令时遵照使用。
(3)尽管本节中
(2)分节提到且1202节
(1)分节中两段中的部分段落及1203节(3)分节也会提到适于残疾人在指定地点停车的有关规定。
1101.要服从交通法。
这是对做禁止行为的人及不执行本条例要求行为者规定的交通行为法则。
上述行为是违法的,除非条例中还有关于特殊犯法的说明。
1102.服从警官和挥旗员
任何人不得违抗或拒绝服从法令或警官或挥旗员或其他在正常交通方向被授权的人的指挥。
1103.公务员及雇员遵守条例;例外法规。
(1)对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员适用的本条例中的规定还将对(拥有机动车的驾驶员或雇佣驾驶员)全美国范围内各个州、农村、城市、城镇、行政区任何其他州内的行政小区内适用,如本章中1104.节提到的关于紧急车辆的规定作为特殊例外法规另行规定。
(2)除非使此规则的适用范围更明确,否则此规则将不适于个人、团体、机动车、及其他在高速公路上忙于工作的设施,1202节
(1)分节也不适于危险车辆在高速公路及其附近冒险行驶;但它适用于处于危险操作前及后的人和机动车。
上述条款规定并未排除个人、团体、机动车驾驶员或其他在高速公路上忙于工作的设施从任务中在工作的全部过程和时间内应从事那些被充分认为对人类安全的操作的规定,及避免忽视安全带来的不良后果的规定。
1104.特权紧急车辆
(1)特权紧急车辆驾驶员,在进行紧急行驶时可执行本节中
(2)分节所设的特权,不过要受此节中声明的情况的制约。
(2)特权紧急车驾驶员可行使的特权:
(A)停车、暂停、存放可不顾条例规定;
(B)可闯红灯、红色闭动信号、或停止标志,仅在安全行驶的需要时减慢速度;
(C)在无生命和财产危险的情况下行车速度可达最快极限。
(D)可不顾特殊条例对速度、转弯的规定。
(3)除特权紧急车辆和警车,有特殊豁免权外,只有配备警铃、警报器、警笛、电于发声装置或警哨的机动车有此豁免权,此类机动车至少要配备一个在距车500英尺内的任何方向都可见的闪光灯,至少配备能明显可见的红灯。
(4)警察、司法长官、司法长官助理驾驶特权紧急车辆因特殊任务可超过速度限制规定的最高速度行驶。
(5)上述规定并未解除特权紧急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驾驶的规定,避免由于忽视其他方面的安全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6)尽管与此相反的任何法律、条款、规则都规定了救护车于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街道、马路上行驶不受限制,但拥有管辖权可特别禁止救护车在认为有巨大危险及运送过程中可能加重病人病情的高速公路、街道、马路上行驶。
1105.对于乘骑动物及驾驶兽力车的交通法则。
乘骑动物及驾驶兽力车的人应享有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全部权力及义务,除外本章因其特殊本性而不适用的特别规定。
第24章交通标志、信号、标志线
1110.服从并规定交通控制设施
(1)每个人都应遵守与本章规定一致的那些适用于他的交通控制设施的指令,除非那些在本规则中被授予特权的特权紧急车辆驾驶员,其余人都要听从交通信号或警察的指挥。
(2)本章对那些在违章时间和地点内信号没在适当的位置且使得有正常观察力的人不能够看清楚的情况下,被判定的违章没有规定。
只要没有特殊的章节说明所要求的信号时,即使没设立信号或信号不到位,本章节也同样生效。
(3)只要法定的交通控制设施基本上按本章要求的位置设置时,它就被认为是在法定行为或合法权力指挥下设置的,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实不是这样。
(4)交通控制设施符合本章的规定设置有关于此设备法令的要求即被认为是遵从本章要求,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实不是如此。
(5)本章的意图,路口包括私人道路或私宅车道与高速公路交口的那部分道路,“道路交叉口”包括私人道路或私宅车道的交叉口。
1111.交通控制信号指示
只要使用交通信号指挥交通,除1116节中提到的狭路交通信号指示外,只能用绿色、黄色、红色指示灯,别的各种颜色灯,各种颜色闪光信号禁止单独或联合使用。
信号灯指示并应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如下:
(1)绿灯指示
(A)交通中,除了行人,面对固定不变的绿灯时可照直前行或右转或左转,除非此地有标志禁止转弯。
此交通中包括左右转弯时,应将道路的右边让给其他合法的交通。
(在交口或邻近的人行道范围内,只要绿灯显示)。
(B)交通中除了行人,当绿色箭号固定显示时,只能按箭号所示方向进入道路交口。
没有“U”型转弯的禁止信号或“U”型转弯在法律中某条款属于违章,“U”型转弯时应遵从左边绿色信号指示,而其它的车辆移动则按照同一时间内其它信号指示进行。
(C)行人面对固定的绿色信号,除了这唯一的绿色信号是表示转弯的箭号时,可在任何标志线内或非人行横道穿越道路,其他方面要遵照1112节中提到的行人控制信号的指挥行事。
(2)黄灯指示:
(A)交通中除了行人,当黄灯固定显示时,可进入道路交口;然而,所提的交通由此提示绿灯指示下的行动将被终止,红灯在其后马上就要显示。
(B)交通中除了行人,当黄箭号固定显示时,只能遵从黄箭号的指示小心地进入道路交口;而其他的行动则按同一时间内其他信号执行的行动将被终止,红色信号马上就要在之后显示。
(C)行人面对固定的黄色箭号,也就由此提醒他没有足够的时间在红色信号显示前穿越道路,不要冒失行动,其他方面可按照1112节提到的行人控制信号行事。
(3)红灯指示:
(A)交通中,除了行人,当红灯显示固定时,应停在明显的停车线上,其他的行动按同一时间内其他的信号执行,但是如果不这样做,那么就该在进入接近道路交口的人行横道前停止,或者没有人行横道,在交口上挨着流动车辆的地方应暂停,直到可前行的信号显示为止。
(B)除了拥有百万或以上人口的城市或道路上设置禁止下列转弯的标志:
(a)当红灯固定显示时,按本条款第(A)段停车后可缓慢进入道路交口向右转,除非同一时间内绿信号显示,向右转弯行驶的车流不容许停止。
此种车流应将右侧路让给道路交口上(有或无人行道)的行人以及合法使用路口的交通使用。
(b)当在单行路上行驶时,面对红灯固定显示,应按本款第(A)段停车后进入交口向左转。
此种交通应将右侧路让给(有或无人行道)交口上的行人及交口处更合法的交通使用。
尽管法律另有别的法则,但拥有百万或百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有采纳地方法规的特权,在此类城市可特准执行本款中(A)、(B)段。
规则中除了为拥有百万或百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提供的在所采纳的地方法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外,其余规则将不再适用此类城市。
(C)交通中,除了行人,面对固定的红箭号显示时,不允许进入道路交口按箭号方向移动,进人道路交口时的其他移动则按同一时间内其他信号指示行动,否则将必须停在明显的停车线上,无停车线时,要停在交口附近的人行横道前或无人行横道时停在交口前驾驶员能看见交通流动车辆,离交口最近处暂停,直到有前行信号显示。
(D)除了其他方面应按1112节提到的行人控制信号执行外,行人面对红灯固定显示时不准进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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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尽管有本分节第(B)段的规定,但学校班车送学生参加任何活动遇红灯时,都不允许继续前行。
(a)在道路交口处应遵守要求服从交通控制信号标志,除非路口设置了灯光信号。
在本节生效期之前未受交通标志控制的道路交口,以后不受这种控制方法支配,也不会采纳有关此要求的法规、法令、规定。
(b)若一个官方交通控制信号长期设在道路交口以外,则可适用本节规定,除非条款本身性质不适用。
在人行道上将用道路标志、标线来指示停车行为,若没有设置这样的标志标线,则根据信号灯指示停车。
1112.行人控制信号指示
无论行人受“通行”或“禁止通行”行人控制信号时,此信号都指挥并适用于下列行人:
(1)固定或闪动的“通行”信号
此种信号显示时,行人可按照信号指示穿越道路,其他交通要把右侧道路让给行人通行。
(2)固定或闪动的“禁止通行”信号
在此信号指示下,行人不得穿越道路,但在“通行”信号显示时已穿越部分道路者,在“禁止通行”信号显示时可以继续前行至边道或安全岛。
1113.闪动信号指示
用在交通标志或信号上的闪动信号控制交通时,只能用红色或黄色,上述信号将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车辆驾驶员:
(1)红色闪光指示
车辆驾驶员遇到红灯闪烁应将车停在停车线外,除非同时有别的指示信号,或者应停在交口附近的人行横道前,在无人行横道时,应停在驾驶员能看到交通情况的离交口处最近点,按停止信号暂停后可依照相应规定继续行驶。
(2)黄色闪光指示
车辆驾驶员遇到黄色闪烁信号时可以通过路口,在通过这种信号时必须小心谨慎。
(3)本章规定不适用于铁路道口,车辆驾驶员过铁路道口时应服从1170节阐明的有关规定。
1114.非法信号、标志、标线
(1)任何人不得在高速道路设置、建造、仿造、类似或与官方交通控制设施、铁路标志、信号相象的非法标志、标线、信号设施,并且不得用此类非法信号设施指挥、规制交通,不得用它们阻碍官方交通控制设施与铁路标志、信号发挥其效用。
(2)没取得高速公路公共权力许可证,任何人不得在其上建立、设置交通标志、信号及其商务广告。
(3)若宣布以上类似的被禁止的标志、标线或信号是公共场所障碍物且授权警务人员或公务人员清理,则不必下通知就将其拆除。
1115.干涉官方交通控制设备、铁路标志和信号及其他高速公路(设施)的规定。
(1)无合法权力的人将不得企图.或事实上改动、损毁、损害、撞倒、遮盖、挪动、或对交通控制设备进行干涉,或干扰铁路标志或信号,或文字指示牌,或其上的识别标志,或它的其他部分;或损坏桥梁及相似结构设施;不得损害任何纪念碑、路灯柱、电线杆、路栅栏、边道线、道牙、路缘石、植物隔离带及其他高速公路上的有关设施。
1116.车道方向控制指示
只要由高速公路的单行车道上设置的车道方向控制信号控制交通时,仅有绿色、黄色,红色信号可被使用,上述信号将指示并适用于下列情况:
(1)交通中遇到固定朝下的箭号显示时,可驶进信号所设地之上的任何车道。
(2)交通中遇到固定黄色“×”信号时,也就提醒人们绿色朝下箭号指示就要终止,红色“×”就要在之后显示,此交通须用一种安全方式停在信号所设地之上的车道。
(3)交通中遇到闪动的黄色“×”信号时可驶进信号显示地之上的任何车道,并作为左转弯之前的适当警告。
(4)交通中遇到固定的红色“×”信号时不可进人或行驶在信号所设地之上的任何车道。
第25章靠右行驶、超车等
1120.靠右行驶;例外法规
(1)足够宽度的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在道路右半边行进,除非以下情况:
(A)当在同一方向直驶以法则控制的速度超车时;
(B)当要赶上或超过道路右半面的行人、动物、障碍物时;
(C)当有障碍物存在而必须在高速公路中心左侧行驶时;并且这样,可以给其他正在正常行驶的车辆让出道路右侧以便有机会正常通行。
(D)在按法规划分了三个车道的道路上行驶。
(E)在单行道上行驶时。
(2)此外,当机动车低于正常速度行驶时,根据时间、地点等道路情况,应该靠右边道路行驶或尽可能靠近车道边线行驶。
除非正要或正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或者在路口要左转弯时,或者要进入私人道路或私宅的车道。
(3)在为双向交通设置了4个或以上车道的道路上任何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中心线左侧行驶。
除非有道路标志线指定在中心线左侧行驶,或在本节
(1)分节(B)中的情况下且得到许可时。
1121.通过相对行驶的机动车的规定
机动车须从右侧通过相对而行的其他机动车,若道路宽度仅够各个方向一个车道时,机动车驾驶员应该尽可能给对方让出道路中干道的一半。
1122.从左侧超车
以下规定了在超越或经过同向机动车的规定,特例及特殊规则:
(1)机动车驾驶员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前面的机动车时,须保持安全距离。
从左侧超车。
而且超越后确定安全后才能返回右侧道路。
(2)除非被允许从右边超车。
这时被超过的车辆要把右侧让出以便让要超车的车辆看得见信号且不得加速直至要超车的车辆完全超出。
1123.当被允许从右边超车
(1)在下列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被允许从右边超车:
(A)当被超过车辆准备或正在左转弯时;
(B)在其路肩无机动车停留可畅通无阻的高速公路或公路上行驶,此高速公路或公路每一方向有两条或两条以上供车辆行驶的车道。
(C)在单向行驶的道路上行驶,此路可畅道无阻,设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时。
(2)机动车驾驶员在安全行驶情况下允许右侧超车。
无论如何不会有机动车驶离人行道或道路干线的行为。
1124.左侧超车的限制
在同一方向行驶时,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中心左侧超车,除非本章有规定授予此权,且左侧道路显而易见,超车时有足够的距离避开驶来的交通车辆而不受对面机动车行驶的干扰。
一旦完成超车,超车的机动车要及时回到规定的车道上行驶。
超车所利用的是供对面驶来的机动车使用的车道时,要距对面驶来的机动车200英尺前超车。
1125.在道路中心左侧驾驶的进一步限制
(1)以下情况机动车无论何时不得在道路左边行驶:
(A)就要上到坡顶时或行驶到高速公路转弯处,驾驶员视线受阻碍,而距对面驶来的车辆很近,可能产生危险时;
(B)在距对面行驶车辆100英尺时或横越铁道时;
(C)在距水桥,旱桥或遂道100英尺,驾驶员视野受限时;
(2)以上的限制规定不适用于单行道,也不适用于在特定时间专门车道上沿一定方向行驶的机动车,行驶时要注意分道标志牌的示意。
1126.禁行区域
(1)当用官方标志标明在此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论是超车还是正常行驶,到此标志的左侧将会十分危险,这时任何正在沿高速公路行驶的驾驶员都不得将车驶到此标志左侧道路。
(2)不论是进入还是离开高速公路,准备左转弯的车辆可不受前分节的禁行约束。
(3)在有两个左转弯车道或辅设了隔离对面驶来车辆交通的横断带的道路上,车辆可不受前节限制,以安全距离左转弯离开高速公路或左转弯进入高速公路。
1127.单行道与环岛
(1)在标明或注明是单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按指示行驶。
(2)除非有特别指示,车辆必须从右侧饶环岛行驶。
1128.按车道行驶
只要交通道路被分成两条或更多有清楚标记的车道时,下述规则或附则将适用:
(1)机动车要尽可能在有信号指示的车道行驶、且不得从此车道上移动,除非驾驶员已事先查明移动后更安全。
(2)在有三条车道双向行驶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驶入中间车道,除非在显著的安全距离,以同一方向超车时,或准备左转弯时,或由官方交通控制设施指定,中间车道作为特定时间内同向专门车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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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官方交通控制设施指挥慢速交通、卡车、公共汽车或特种机动车应使用指定的车道;道路中心某些特殊方向的交通应使用某指定车道时,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这种交通标志、信号、标志线的指挥。
(4)当官方设立的标志线指挥道路部分车道的交通时,越线将是特别危险的,沿高速公路行进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在任何时间内驾车越线。
1129.保持适当的车距
(1)机动车驾驶员要充分估计车速、交通状况、高速公路条件、不可使车距超过合理的,慎重的间隔而距另外的车辆太近。
(2)卡车或带拖车的牵引车驾驶员在非商业区或非住宅区的道路上行驶跟随另外的卡车或带拖车的牵引车时,只要情况允许,应与跟随车保持足够的间隔以便要超车的机动车能进入并占据无危险的地方,除非这样并不阻碍卡车或带拖车的牵引车超越类似的机动车或其他机动车。
(3)在非商业区或非住宅区道路上以车队的形式行驶时,无论是否带车斗,各车之间或各机动车联体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隔使得其他机动车能够行进并占据无危险的地方。
此规定对丧葬队伍不适用。
1130.被划分且被控制了道路的高速公路。
1.无论是用插入空地、植物隔离带、还是用隔离设施,只要高速公路被划分两条或以上的车道,机动车必须在右车道行驶,除非通过官方交通控制设备或警察指定使用其他车道,或者得到特权。
任何车辆不得驶过、穿越或进入用于隔离的空地、植物隔离带或隔离设施,除非这些地方开了人口或建在交叉路口。
2.除非官方交通控制设备或警察指定或允许用其它出入口,任何人驾驶汽车或摩托车时必须使用高速公路设定的出入口进出封闭的高速公路。
第26章道路的右侧
1140.机动车接近或进入交叉路口
(1)机动车驾驶员在接近某一交叉路口时应把道路的右侧让给从别的高速公路已经进入该交叉路口的机动车。
(2)当两辆机动车几乎同时从不同高速公路进入同一交叉路口时,在左侧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该把道路右侧让给在右边的车辆。
(3)本节
(1)、
(2)分节中所述道路右侧的规定,适用于正在通过高速公路以及本节标题所提到的情况。
1141.机动车左转弯
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交叉路口准备左转弯时或准备进入小巷,或私用道路,或私用车道时,应该把右侧道路让给对面驶来的、在交叉路口内的、或已经距离很近会造成危险的任何机动车。
1142.机动车进入暂停状态或让出交叉路口
(1)除了有警察指挥可以前进外,任何机动车驾驶员在接到暂停信号时要按1172节的要求停车,并将右侧道路让给从另一高速公路进人交口的机动车,或在穿越道路或处于交口时由于离上述的高速公路及接近而带有瞬间危险的机动车。
(2)接近退让标志的机动车驾驶员应按标志指示根据情况减慢车速,或根据1172节提供的必要时需暂停,并将右侧路让给合法穿越道路的行人;在交口的机动车;在穿越道路或处于交口时(由于接近另一条高速公路)带有瞬间危险性的机动车。
但换一种作法,如驾驶员冲过退让标志而没有停车,造成碰撞通过公路的行人或撞车。
这种碰撞行为将被认为是未将道路右侧让出造成违章失误的主要证据。
1143.机动车进入道路的规定
除了从另一条道路驶来以外,从任何地方进入道路或穿越道路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将道路右侧让给正在此道路上行驶的与之接近的那些机动车。
1144.机动车驾驶员遇到特权紧急车
(1)遇上特权紧急车辆除了警车,这种特权紧急车辆至少配备一个闪光灯,闪着的红色灯在正常大气间可有500英尺能见度并且响着由警报器、警哨、警铃等发出的可听信号时,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应将道路让出并立刻行驶到某个位置,并尽可能靠在路的右侧边上或紧靠路边或驶向交口处较分明的有三条或更多车道宽度的单行路的任一边,并在此位置暂停,直到特权紧急车辆通过为止,除非有另一种方式,由警察指挥才可起动。
(2)特权紧急车辆驾驶员并不能因为本规则而减轻其适当注意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其他人安全的责任。
1145.机动车在接近环行交通圈或环岛时
除非有交通控制设备指示,机动车驾驶员在接近或要进入环行交通或绕环岛时,应该把道路右侧让给正在进行环行的车辆。
1146.驾驶员要训练适当的注意力
每位机动车驾驶员应训练适当的注意力以免撞上道路上的骑自行车的人、行人或家畜并在必要时鸣笛给予警告。
此规则所指目标“家畜”是指家养的绵羊、马、牛及山羊等,由人看管并驱使着的家畜。
第27章行人的权力和义务
1150.行人交通规则
行人应按1111节提到的规则遵守交通控制信号的指挥,不过,在任何地方行人都被授予特权并要遵循本章规则的约束。
1151.在人行横道上行人的权利
(1)在道路上没有交通控制信号时或机动车驾驶员在必须退让时未将道路右侧让出、减速或暂停时,对于利用人行横道已走到有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中间横过道路的行人或由道路对面已过来一半路的行人是很危险的,除非行人在以下情况横过道路,经行人遂道过去或设立的上垮路将道路右侧让给机动车使用时。
(2)行人不得突然离开斑马线或其他安全地带,走向或跑向极近的车道,使得机动车驾驶员来不及避让。
(3)在任何机动车停于人行横道线前或交口处未标明人行横道,但允许行人横过道路的地方时,从后面驶来的车辆不得超过在此暂停的车辆。
1151-a.在边道上行人的权利
从小巷、楼群、私人道路或私宅车道出来或进入此类地方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将道路右侧让给由这些地方延伸出的边道上走着的行人。
1152.在非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时
(1)除了在标明的人行横道或交口处无标志的人行横道外,从道路任一处横过道路的行人,应将道路右侧让给此路上行驶的车辆。
(2)在人行隧道或人行天桥横过道路的行人应将道路右侧让给此条路上的机动车。
(3)行人不得在交口处斜过道路,除非有官方交通控制设备授予此权;当允许斜过道路时,行人仅能根据交通控制设备指示的过路行为行事。
1153.关于盲人的交通规则
(1)尽管有规则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接近道路交口或人行横道时,应将道路右侧让出或减速、或在必须时暂停,以便让横过道路的或正欲横过道路的行人通过,但本规则尤其强调对靠导盲犬作向导或持白色金属手杖、或白色带红尖的金属手杖的行人避让。
(2)除全盲或部分失明或近乎残废的人外,其他人不得在公路或高速公路上使用白色的或白色带红尖的金属手杖。
(3)本规则并未要求全盲或部分失明或近乎残废的人必须使用导盲犬或盲杆或手杖。
1155.行人使用人行横道右半侧
只要情况允许行人要在右半侧人行横道上通行。
1156.路上行人交通规则
(1)所设边道使行人在道路上安全行走,而行人沿着边道旁的道路走是非法的。
(2)行人沿没有设置边道高速公路行走时,要尽可能在路左边或路肩上行走。
在接近对面开来的机动车时,行人应尽可能靠左离开机动车远些。
1157.行人搭车或做生意
(1)行人不得站在道路上搭车或与机动车主做生意。
(2)行人不得站在或接近街道或高速公路的地方观望或引导停放或将停于此街道或高速公路的机动车。
(3)行人除了在小镇或农村不得占用州际高速公路从事买卖事务。
第28章转弯、启动及停止和转弯信号
1160.交口处转弯的位置和方法的规定。
在交口处预备转弯的机动车驾驶员应按以下规则行事:
(1)右转。
接近右转的、或右转的车辆,应尽可能靠近斑马线右手、或挨着路边进行转弯。
(2)在双行道上左转。
在允许双向行驶的道路上进入交口处地方,快要左转弯的车辆在道路的右半面离中心车道极近处,在能进交口的地方沿中心车道右边通过,进入交口后左转,并必须离开交口进入所要去的道路的中心车道右边行驶。
只要能够左转,那么此行为就应在交口部分区域内进行到达交口处中心车道的左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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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双行道以外的道路上左转。
在拥有一条或多条单行道的道路的交口处,机动车驾驶员欲使车左转,应在能够合法有效运行的道路的最左边的车道接近交口,进入交口后,左转,离开交口,只要一切顺利,即可进入所要去的那条能够合法有效运行的道路的左边的车道。
(4)当在道路交口或其邻近处设有标志线、徽章、标志牌或其他标记时,此类标记用来要求并指明了机动车在交口处从某个指定区域转弯的不同过程,没有此类标记作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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