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考研802法综笔记精华版法制史.docx
- 文档编号:9756638
- 上传时间:2023-05-21
- 格式:DOCX
- 页数:32
- 大小:46.53KB
华东政法考研802法综笔记精华版法制史.docx
《华东政法考研802法综笔记精华版法制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东政法考研802法综笔记精华版法制史.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华东政法考研802法综笔记精华版法制史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大纲科目
法制史部分
中国法制史部分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046年——前771年)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天罚思想。
周朝建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不再宣称王是天帝的化身,而代之以“天只赞助有德之人”,因此周王的权力就说成是“受命于天”、“以德配天”。
(二)明德慎刑。
明德慎罚是周初统治者在“以德配天”思想的指导下提出的法制原则。
该思想原则主要是成康时期的统治思想,对后世统治者给与了重大启迪!
(1)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2)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3)明德慎罚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代天行罚”的观念变化的产物,也是奴隶主贵族阶级长期司法镇压经验的总结。
(三)礼治思想
1、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周礼的内容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阶级统治的需要而日益广泛不再限于治理血缘团体内部的功能,而成为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维护等级制度和加强专政力量的重要工具。
2、礼的职能:
(1)礼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等级制度。
(2)礼的第二大职能在于预防犯罪,抑制反抗活动。
(3)礼还能起防民的作用。
3、西周的礼作为一种规范,兼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教化和防范两方面的意义,利用带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礼”实行统治,即“礼治”,是西周的一大特色。
二、西周的立法活动
(一)周礼
1、周公制礼是西周最早的立法。
2、周礼:
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周礼成为维护分封、宗法、继承制度,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的准则。
3、周礼的内容:
“五礼”
五礼是周礼的重要内容的归纳,总体来讲,五礼包括:
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和嘉礼。
(1)吉礼:
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
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
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
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
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4、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亲亲为孝,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为忠,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各级贵族都要听命于天子;亲亲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二)《九刑》
1、《左传·昭公六年》: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是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随着西周政权的稳定和阶级矛盾的尖锐,《九刑》又经过修订。
3、九刑的解释。
4、春秋时的叔向把“禹刑”、“汤刑”、“九刑”都看作“叔世”(乱世)的产物,不符合实际。
(三)《吕刑》
1、吕侯主持制定了西周后期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又称《甫记》。
2、《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1)种类:
五刑:
包括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五等;五罚;五过。
注:
①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刖、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②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少数奴隶主贵族享有,可能与西周末王朝财政拮据有关。
(2)原则:
《吕刑》规定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刑”,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四)周王的誓、浩、命是周朝法律的重要渊源。
第二节:
礼与刑及其适用
一、礼
(一)礼制
1、西周礼制主要规定了奴隶主贵族的阶级地位和等级特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尊卑关系,以及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之间的贵贱差别。
2、礼制的作用在于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宗法制,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3、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礼制以“亲亲”和“尊尊”为核心,规定了完善的等级制度,提倡以忠、孝治天下。
4、在西周,礼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的标准。
(二)礼治
1、礼治思想是西周统治者治国的指导思想;
2、礼治思想是以德为核心,融国法、家规、忠、孝、教化、刑罚为一体的思想,宣扬并维护“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
(三)礼制与礼治
1、西周礼的特色体现为礼制和礼治两方面的完善,礼治思想为礼制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礼制的完善促进了礼治思想的成熟,并为礼治思想的实现准备了社会条件。
2、礼制和礼治相辅相成,是礼成为西周统治者维护和加强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被后代王朝确立为“政教之本”,并成为后来儒家学者“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准则。
二、刑
(一)
西周刑罚的适用原则:
以“明德慎刑”、“亲亲”、“尊尊”为指导思想。
1、矜老恤幼原则。
以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作为划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以其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在刑法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3、罪刑相当的原则。
依法定罪、罪刑相当,必须十分谨慎地依法行事,是“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化。
4、罪疑从轻,众疑则赦的原则。
要求做到核实清楚案情,判之有据。
5、“罚弗及嗣”罪不相及原则。
要求罚不株连,不连坐。
6、同罪异罚的原则。
西周奴隶制法最基本的原则,符合宗法等级制度的要求,是“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7、世轻世重的原则。
主张用刑灵活,因时而异,即所谓“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
8、正当防卫原则。
因正当防卫而杀人,此行为不以杀人罪论处。
(二)西周的刑罚
1、死刑:
剥夺生命的最重的刑罚。
杀罪(《周礼》)、大辟(《吕刑》)
一般死刑的手段有斩、焚、烹、搏、寰
2、肉刑:
主要有墨、劓、刖、宫四种,是断肢体、刻肌肤,是犯人终身不息的残酷刑罚。
3、赎刑:
始于西周,是指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赎刑作为贵族特权法的一项内容,延及整个封建社会。
4、鞭扑刑:
鞭刑是用荆条或株木痛击犯人背部或臀部的一种刑罚,一般用于失职或违法的贵族;扑刑是用株木扑打犯人的臀部,适用于犯有轻微罪过的贵族及“不勤道业者”,目的在于教化。
5、拘役:
对罪行较轻的犯人监禁并罚服劳役的一种刑罚手段。
嘉石刑:
对罪行情节较轻微,不足以关押圜土的人,坐嘉石并强制劳役的刑罚。
嘉石拘役制:
耻辱刑与强制服劳役的结合使犯罪者思过、改悔、明耻,是我国历史上早期的拘役刑,也是一种劳动改造的形式。
(三)西周的罪名
1、罪名
(1)不孝不友罪;
(2)违抗王命罪;(3)暴乱罪;(4)杀人罪;(5)变更制度罪;(6)寇攘奸宄罪;
(7)违背契约罪;(8)群饮罪;(9)失农时罪;(10)淫乱罪;(11)其他:
杀嫡立庶罪、淫声异服罪、违反军令罪、乏军兴罪。
2、特点:
(1)突出打击侵犯王权的罪;
(2)突出维护宗法家族制度;
(3)违背契约罪的设立背景;
(4)罪名的不明确性。
三、礼与刑的关系
(一)出礼入刑
1、礼的作用主要是在于贯彻“亲亲”、“尊尊”原则,确认和维护宗法等级和伦理道德,并使其制度化、系统化。
2、礼中包含有刑,礼又不完全等同于刑,两者相辅相成,交互为用。
(1)礼主要借助于舆论的力量使人就范,但如果被断为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必须惩之以刑。
(2)出礼入刑,但违礼和入刑不是法定的,而是执法者依据具体情况决定的。
(3)出礼和入刑也不是完全任意的,必须遵循和贯彻礼的精神。
3、西周的礼和刑是奴隶主专政的两种手段,刑是礼强有力的后盾,用刑是为了维护礼的实施,故礼和刑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但在适用上时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的,可见,刑是以礼为基础和源泉的,刑的实际运用以礼的原则为指导,礼的约束作用靠刑的强制力来维持。
(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西周礼的本质特征,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
2、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的身份低贱,且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故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礼和特权,庶人不得享有。
3、刑不上大夫,是指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也体现了刑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惩治奴隶和平民的。
4、礼不仅约束贵族,也约束庶人;刑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惩治奴隶和平民的。
第三节:
民事法律
一、土地制度——“井田制”
分封制:
土地不准转让和买卖。
二、契约制度
1、
质剂。
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
制剂由官方制作,一旦发生契券纠纷,质人有责任处理。
2、
傅别。
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傅是指将契约写在竹板做的简上,别即将契约一分为二,由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约两方各执一半。
三、婚姻继承制度——一夫一妻制和嫡长子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
1、婚姻关系的成立
(1)必须有父母之命;
(2)必须有媒妁之言;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三十;女二十);
(4)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婚姻关系的限制
(1)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2)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嫁娶;
(3)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
3、婚姻的解除
(1)七出:
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2)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二)家庭制度
1、父权家长制;
2、夫权;
3、妻妾地位悬殊;
(三)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
1、
宗祧继承,又称祭祀继承,宗祧继承人称为嫡,即祖先血食祭祀的主祭人。
确立该继承人称为立嫡。
立嫡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其适用的对象上至国王,下至庶人。
通过嫡长子继承制和宗子主持祭祀之礼,将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与政权结构、经济结构相结合,保证了亲亲、尊尊的统治地位。
2、
地位继承,又称封爵继承,西周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都有相应的封地,封爵不仅是荣誉、地位的象征,而且关系到物质待遇及特权等,这种封爵除本人生前享受外,还可以传袭子孙,由嫡长子继承。
3、
财产继承,是指由于西周实行家族共财制,由家长掌握家族中财产的管理权,而这种管理权的继承也适用嫡长子继承制。
由嫡长子集成财产的目的在于保障宗子主祭和收族的权力,进而稳定统治阶级内部秩序和维系奴隶主贵族的专制统治。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581年——907年)
第二节: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1、唐初的统治者认为礼与法各有侧重,都有自己的作用。
礼的作用十分重要,是治国的主要手段;法的作用也很重要,治国不能没有它。
2、因此,唐初的统治者主张治国必须礼法合一,却一不可。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唐初的统治者重视立法,特别强调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1)他们认为,法律内容要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否则就会损害法制,不利于治国。
(2)他们认为,法律内容还须简约,不可繁琐。
(3)他们还认为,法律内容除统一、简约外,还须稳定,一旦制定,不可数变。
若法律内容多变而无常定,会造成两个方面的损害:
一方面会使百姓无所适从,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还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作中除差错,甚至不法之吏借此行奸。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唐初的统治者还很重视司法,并集中体现在慎重行刑的方面。
(1)他们认为,司法官应该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为慎重行刑的一种表现。
(2)他们还认为,对一些重刑者,还应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第三节:
唐朝立法概述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其《疏议》、《开元律》及其《疏议》;
《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现存世界上第一部刑法典。
(二)令:
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开元令》
(三)格:
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留司格:
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中使用的格;
敬颁格:
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武德格》《贞观格》《永徽格》《垂拱格》《开元格》
(四)式:
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武德式》《贞观式》《永徽式》《垂拱式》《神农式》
(五)典:
《唐六典》,组织法典。
(六)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二、唐律的制定
(一)《武德律》武德七年(624年)颁行,12篇,500条——首创
(二)
《贞观律》,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律,贞观十一年修律完成并颁布——定本
1、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和死刑之间;
2、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
(三)《永徽律》及其《疏律》——《贞观律》的翻版
(四)《开元律》及其《疏律》——《贞观律》的翻版
三、唐律的结构
1、《名例律》:
相当于现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6卷57条,主要规定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一些律中的一般原则、刑罚制度。
2、《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中的分则部分。
四、唐律的特点
(一)礼法结合:
1、礼是立法的依据;
2、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二)首创“疏议”,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1、阐明了唐律的指导思想;
2、简述了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
3、解释律文;
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5、简说了与刑罚有关的一些问题,其中包括:
使用刑罚的必要性,每一刑罚的沿革史,刑罚的实施等。
(三)内容简约
比附:
定罪比附、量刑比附。
五、唐律的影响
(一)对唐后封建时代立法的影响
《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
(二)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
朝鲜《高丽律》;越南《国朝刑律》《刑法》《鸿德刑律》;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
第四节唐朝刑事法律
有关刑罚和一般原则的规定
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笞杖徒流死,这是中国封建刑罚中的核心。
(1)笞刑,是一种用荆条或小竹板捶打罪犯臀部、腿部的刑罚,是5刑种最轻的一种,用于处罚一些较轻罪刑的罪犯。
(2)杖刑,事一种用大竹板锤击罪犯背、臀部和腿部的刑罚,它较笞刑为重,分为5等。
(3)徒刑,是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具有被奴役的性质
(4)流刑,是一种吧罪犯遣送到边缘地区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适用于一些较为重大的犯罪。
(5)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权的刑罚,是五行中最重的刑罚,可分为绞和斩两等。
十恶:
①谋反,谋危社稷;
②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行为;
③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④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⑤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及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⑥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⑦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⑧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⑨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⑩内乱,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八议,是指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八种人享有: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六脏,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产、坐赃等。
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职务犯罪,另一类是侵害财产所有权等的犯罪。
同居相为隐原则:
(1)《名例律》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相互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互相隐瞒,同居相互隐的范围,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任隐瞒犯罪。
(2)为同居相为隐的范围内的罪犯通风报信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非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相为隐的,也可比照常犯罪减三等量刑。
(3)但是,凡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种重罪的,不适用此原则,按常法执行。
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1)《名例律》中所称的“化外人”是指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异族。
(2)对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是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凡是同一国家的人相犯的,按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凡是不同国家的人相犯的,则按照唐朝的法律来处理。
比附原则:
把律文中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比照较为相近的律条,进行定罪量刑的原则。
适用比附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在唐律中无明文规定,但又须判定罪行的存在。
具体适用方法:
“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第十三章: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1840年——1911年)
以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为界,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前期:
司法制度的变化,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使中国丧失了治外法权,确立了领事裁判制度与会审公廨制度——被动的、强迫的。
后期:
晚请最后十年的制宪活动与立法改革,开始了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这一变化既为形势所迫,也带有一定的主动性。
第一节:
制宪活动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实质
预备立宪的性质:
清政府为仿照近代西方实行君主立宪政体而进行的准备活动。
1、背景
2、《宣示预备立宪谕》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
主要内容:
(1)确认立宪的合法性;
(2)确定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3)确定中国宪政过程只能循序渐进,不能急噪骤行。
3、实质:
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出于一种求生本能的自救意识,其实质是借立宪为名抵制革命,以挽救即将倾覆的清王朝,维护君主专制传统。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一)改革官制
1、分权以定限;
2、分职以专任;
3、正名以核实;
(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一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正文:
“君上大权”(14条)
2、附录:
“臣民权利义务”
特点:
重君权,轻民权
(三)设咨议局(地方议会性质)和资政院(国会性质)
1、咨议局与《咨议局章程》;
2、咨政院与《咨政院章程》;
(四)颁布《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VS《宪法大纲》:
1、二者所处时代不同,立法宗旨不同;
《宪》草于君权未衰,民权未张之时,因而以君主至上为宗旨;
《十九》成于革命兴起,民气勃发之秋,虽起草匆促,但以贬君权,伸民权未宗旨。
2、二者采用的政体模式不同,制宪原则不同;
《宪》采用的日本式的二元君主立宪模式,君主在立法和行政上拥有极大的权力,有制宪权。
《十九》采用了英国式的虚君共和制模式,实行议会政治、责任内阁,皇帝作为国家的象征、虚位的元首。
总体上确立了西方君主立宪制国家行之有效的皇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制衡的原则。
3、二者制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宪》是由宪政编查馆拟定,作为将来宪法的纲要,本身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十九》则是由代行国会职权的资政院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由皇帝颁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可以说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第二节:
修律活动
一、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背景
20世纪初的晚清,引进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和制度,以外国法律制度为蓝本,起草制定了一大批新的法律法规。
——被动接受,结果是开始了中国近代百年来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进程。
清末修律的原因:
1、传统法律制度不能适应进入近代以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
2、西方“以华治华”策略的确定要求清政府的法制作出相应调整;
3、清廷预备立宪的时间安排迫使其对于立宪以后法律制度格局的准备;
4、西方列强提出清政府改革法律制度即答应放弃领事裁判权;
(二)修律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二、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修订
1、
《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仍是一部封建性的刑律【09法综】
(1)删除六律总目;
(2)初步区分刑民;
(3)改革刑罚制度;
(4)删除过时条款:
删除某些等级制,特权条款,删除“因新政”及形势变化而过时之条款;
(5)增设新罪名:
如妨害国交、妨害选举、毁坏电杆、毁坏铁路要件等。
2、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颁布,1913年起施行——资本主义色彩
(1)体例上打破了几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形式,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2)采用西方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
(3)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与术语;
(4)废除、新增、调整一系列罪名;
《暂行章程》五条——封建性:
否定了《大清新刑律》所确立的资产阶级刑法;
原则:
否定了死刑惟一原则;正当防卫原则;轻刑原则;罪行法定原则。
(二)民法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
(三)商法的修订《大清商律草案》——《商人通例》和《公司条例》
(四)诉讼法的修订《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五)法院编制法的修订
三、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与影响
(一)特点
1、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2、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3、改变旧律重农抑商的传统;
4、既确定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二)实质:
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三)影响:
开中国法制近代化之先河,后来中华民国时期各阶段立法,基本上都沿袭于此。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领事裁判权:
在中国享有此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驻华领事按其本国法律制裁。
——严格损害中国的司法主权。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1、鸦片战争前,中国拥有独立的司法主权;
2、1843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定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成为领事裁判权之滥觞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进一步扩大了领事裁判权之范围
(二)
观审公廨:
清朝地方政府设在租界内审理华洋混合案件的审判机关,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
(三)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1、使中国丧失了司法主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化;
2、使中国民众和中国民族工商业在华洋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严重伤害了民族自尊心,同时又保护了外国人在诸多领域的侵略活动和不法行为。
二、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
(一)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建立——司法与行政分立
刑部——法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大理寺——大理院(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四级三审制监察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外国法制史部分
第三章:
古希腊法
第一节:
古希腊法概述
一、古希腊法的概念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古代希腊世界,是指古希腊人在本土所建立的各个城邦国家,也包括希腊人所建立的殖民地城邦,还包括希腊化时代在东方建立的希腊化国家,即从公元前335年马其顿人亚历山大大帝东征开始,到他的继承者建立的国家最后为罗马帝国吞并为止。
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当然是古希腊法,适用于定居在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和希腊化居民的希腊化法也属于古希腊法的范畴。
二、古希腊法的发展
1.约公元前20世纪,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国王米诺斯是最早的立法者。
2.约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时期,“迈锡尼法”是一种用直线形的文字刻在泥板上的,因而被称为“线形文字法”。
在这整个历史时期,古希腊法带有远古时代法的一般特征。
3.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希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华东政法 考研 802 笔记 精华版 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