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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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海安县2014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海安县2014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
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落实教育部新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推进课程改革,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招生计划
全县幼儿园小班计划招生5430人,小学一年级计划招生5260人(含特殊教育学校10人),初中计划招生6220人。
三、招生对象
幼儿园小班招收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幼儿,托班招收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幼儿。
小学招收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之间出生(满6周岁)的儿童。
初中招收应届小学毕业生。
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招收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残障幼儿,一年级招收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之间出生(满6周岁)的残障儿童。
依照儿童残障状况,年龄可以适度放宽。
四、招生办法
1.按施教区招生
各幼儿园、小学、初中按施教区招生的对象是:
学生与其父母在施教区内同一户籍,户籍地址与学生父母房产证地址一致。
2.统筹安排入学
统筹安排入学对象,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学生全家在县城只有户籍而不能提供学生父母房产证的;二是外县市户籍的流动人口子女;三是本县户籍的进城(跨镇)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四是其它按政策应该统筹安排入学的对象。
小学、初中的统筹安排入学工作,由区镇教育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生源学校采集、核查、确认毕业生信息,将符合统筹安排入学的学生名册交区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区镇教育管理办公室汇总,在区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招生计划、生源以及登记安排入学人数等情况,本着相对就近、公平公正原则,统筹安排。
县城统筹安排入学信息,须经县有关部门核准。
五、申报材料
幼儿入园,其监护人须向幼儿园提交申报材料。
幼儿园毕业生入小学,以及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其监护人须向毕业学校提交申报材料。
监护人应根据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反应现状的所有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按施教区入学的申报材料
幼儿入园,应提供全家户口簿、儿童父母房产证、幼儿出生证、幼儿防疫接种证。
儿童入小学,应提供全家户口簿、儿童父母房产证、儿童出生证、儿童防疫接种证。
未达小学入学年龄的幼儿,幼儿园不得接受申报,不得为其采集上报入学信息,不得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小学毕业生入初中,应提供全家户口簿、儿童父母房产证。
2.接受统筹安排入学的申报材料
学生监护人必须持有身份证、全家户口簿、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本县户籍的不需要);监护人在流入地有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
另外, 还须提供学生监护人(父母)在流入地工作的以下证明材料:
(1)务工的,应提供经人社部门鉴证的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年期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2)创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已纳税或免税证明。
儿童只有监护人(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的,还需提供另一方在其它非户籍地工作的证明,或由户籍地施教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的户籍地无条件监护证明(附后)。
自2013年12月31日止,儿童监护人在流入地的务工创业时间应在半年以上。
六、信息采集确认
幼儿园招生,幼儿信息采集确认由幼儿园按规范自主进行。
小学、初中招生,生源学校是毕业生信息采集、确认的主体。
七、招生对象确认
招生学校,是确认招生对象的主体。
依据生源学校提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信息,确认本校按施教区入学对象、拟统筹安排对象,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参与统筹安排。
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对象的确认,由招生学校按规范自主进行。
八、几类特殊对象的招生
1.县外学校毕业生入学
县外学校毕业生是指2014年在县外幼儿园或小学毕业、今年秋季到我县就读一年级或七年级的学生。
申请入小学的,其监护人应携幼儿向本县户籍所在镇(或在本县务工就业企业所在镇)中心幼儿园申报;申请入初中的,其监护人应携小学生向本县户籍所在镇(或在本县务工就业企业所在镇)中心小学申报。
监护人办理申报手续时,除提交本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外,须提供县外学校颁发的2014年毕业证明。
省外学校小学毕业生,还需提供由毕业学校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六年级学生学籍卡,否则,信息采集学校不接受申报。
县外户籍的县外小学、幼儿园的毕业生,申报入我县义务教育学校,须提交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到我县入学的联系函(见附件)。
2.残障适龄儿童入学
(1)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视障、中重度听障少年儿童由区镇统一介绍分别入市盲校、县特殊教育学校。
智障适龄少年儿童,重度的,入县特殊教育学校;中度的,可入县特殊教育学校,亦可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应尊重其家长意见;轻度的,应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各学校不得拒绝。
(2)各幼儿园要积极接纳能够适应在园生活的适龄残障幼儿随班就读。
县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实际办好特殊幼儿学前教育班。
(3)具有学习能力,但生活不能自理、不能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县特殊教育学校和施教区学校可指导、帮助其家长制订和实施教育计划,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4)因生理等严重缺陷需延缓或免于入学的,必须凭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其家长和所属施教区学校向区镇提出申请,区镇教育助理组织审核、登记造册,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免学、缓学申请表》另发)。
未办理免缓入学手续又未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列入区镇校辍学率统计。
3.本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外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当学校施教区内务工或创业人员的子女较多,学校难以全部接纳时,相关区镇政府应通过适当办法统筹安排入学。
具体按《海安县义务教育阶段外县市流动儿童少年、本县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办法(试行)》实施。
4.两区镇交界地区少年儿童入学
两区镇交界地区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属镇按施教区入学。
有关区镇如有必要,教办主任、教育助理应在区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实事求是研定、公布区镇际公共施教区,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公共施教区学生,可凭有关材料到邻镇学校报名;邻区镇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接受其入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受非公共施教区学生入学。
5.被征收(拆迁)房屋家庭子女入学
过渡期内,被征收(拆迁)房屋家庭子女在新安置地所属施教区学校或原住宅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
过渡期后,在新安置地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
6.全家户籍与房产皆在县城,但地址不一致的家庭子女入学
如果全家户籍和学生父母房产地址皆在县城区,学生在县城区房产证地址所属的施教区学校入学。
7.户籍单独空挂在县城学校施教区的儿童少年入学
监护人户籍在农村,儿童少年户籍单独空挂在县城学校施教区,应在监护人户籍地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
8.特殊住房内监护人子女入学
(1)多户共有一套住宅,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教育局2012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2〕141号)文件规定,2012年7月19日前,户籍长期未变动并实际居住的户主,其子女可按该房产所在的施教区入学;非户主,以及该文件规定的时间后,办理共有产权房的,该住宅皆不作为按施教区入学条件。
(2)非成套住宅。
同一地点、相同产权人的非成套住宅分户出售并办理产权证的户主,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教育局2012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2〕141号)文件规定,2012年7月19日前办理的,且户籍长期未变动并实际居住的,可以作为按施教区入学的条件;在该文件规定的时间后办理的,则不能作为该施教区入学的条件。
(3)非住宅用房。
门面房、写字楼等非住宅用房,不作为按施教区入学的条件。
9.联合办学学校的招生
联合体各方,统一教学管理,师资、课程资源共享。
各学校只面向本施教区招生。
10.少体校招生
少体校招生具体办法由教育局、体育局另行制定。
11.三峡移民子女入学
认真做好三峡移民子女入学指导工作,确保一视同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照顾
12.现役军人、烈属、侨属等人员子女入学
现役军人、烈属、侨属等人员子女入学办法按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归侨、侨眷子女升学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规定执行。
鉴于县城学校资源已均衡配置、民办学校已转为公办的实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禁止择校的法律规定,此前出台的涉及流动人口、进城务工等人员子女的相关招生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九、时间安排
1.幼儿园招生
8月13日,幼儿园发布招生通告。
8月16-18日,面向本施教区招生。
8月20日,计划许可的幼儿园面向区外招生。
2.小学招生
6月13日前,幼儿园毕业生监护人提交申报材料。
幼儿园根据申报材料采集、核查毕业生信息,提出入学建议。
7月28日前,召开招生工作会议。
7月30-31日,各镇中心幼儿园接受县外幼儿园毕业生监护人办理入小学申报手续;各幼儿园接受毕业生信息变更。
8月1-2日,幼儿园汇总毕业生信息变更情况,报送教育局;镇中心幼儿园向县教育局报送拟入县城小学的县外学校毕业生信息。
8月4-6日,根据幼儿园提供信息,小学确认本校按施教区入学对象,以及本校施教区内申报统筹安排对象。
8月4-9日,县有关部门验核毕业生信息。
8月11-12日,有关区镇召开统筹安排入学公开配置大会。
8月13日,小学发布招生通告。
8月14-15日,幼儿园发放小学入学告知书。
8月16-18日,各小学接受新生报名。
3.初中招生
6月13日前,小学毕业生监护人提交申报材料。
各小学根据申报材料采集、核查毕业生信息,提出入学建议。
7月28日前,召开招生工作会议。
7月30-31日,各镇中心小学接受县外学校毕业生监护人办理入初中申报手续;各小学接受毕业生信息变更。
8月1-2日,小学汇总毕业生信息变更情况,报送教育局;各镇中心小学向县教育局报送拟入县城初中的县外学校毕业生信息。
8月4-6日,根据小学提供信息,初中确认本校按施教区入学对象,以及本校施教区内申报统筹安排对象。
8月4-9日,县有关部门验核毕业生信息。
8月11-12日,有关镇召开统筹安排入学公开配置大会。
8月13日,初中发布招生通告。
8月14-15日,小学发放初中入学告知书。
8月16-18日,各初中接受新生报名。
十、招生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
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
各区镇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镇招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责任,组织协调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并负责做好统筹安排入学工作。
学校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实行招生工作校园长“一把手”负责制,对毕业生信息采集审核确认结果负责,对招收对象的合规性负责。
各区镇各学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招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招生期间,要有专人值班,办理相关手续,接待家长来访,宣传招生政策,协调招生工作,化解各种矛盾,确保稳定和谐。
2.规范操作要求。
(1)各区镇及各初中、小学和幼儿园须按县统一部署实施招生工作。
要认真制定招生方案,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对招生人员要组织培训,明确责任,务使其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业务要求,规范工作用语和各个工作环节。
(2)各区镇要认真做好生源调研工作,准确掌握生源分布情况。
要根据生源、学校办学规模、事业布局调整等具体情况,明确和公布各学校施教区,确定各学校招生规模,确保区域内适龄幼儿都能入园,三年入园率99.5%以上,入托率达25%,小学入学率、毕业生升学率皆达100%。
各区镇要组织对幼儿园分园、办班点进行全面检查,符合事业规划布局要求、具备规定的办园条件、无安全隐患的办班点,方可招生。
(3)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各学校招生通告须经所属区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民办幼儿园以及县城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通告经所属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后,还需报县教育局核准备案。
不得在各级各类媒体上刊登、播放未经审核的招生广告、简章,不得宣传升学率和考试成绩。
要准确宣传招生政策,不得误导。
(4)坚持按施教区招生原则。
儿童少年应与其父母在同一户籍,户籍地址与房产证地址应该一致。
任何学校不得跨镇、跨施教区招生。
除规定的统筹安排入学对象外,县城学校不得招收非县城户籍的学生。
(5)严格执行“免试”入学(园)政策,任何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活动。
(6)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园)。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园)。
要关心留守儿童少年,做好家庭困难学生等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现有辍学苗头的学生,要做好入学动员工作,必要时报请所在区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入学。
施教区户籍的幼儿及儿童少年在本镇外施教区、本县外镇、县外入学的,学校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建好异地入学(园)花名册。
小学、初中还要将流入地学校出具的接受入学证明存档备查,并报教育局备案。
各初中、小学、幼儿园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人数和名单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建档;在向县教育局报批前,应先报镇教管办审核;事业年报数据,应与招生数据对接后填报。
县教育局将对各镇和局直学校的入学(园)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评、质量优等学校评估的重要依据。
(7)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费入学。
幼儿园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费,不得擅立项目或提高标准收费;对符合减免条件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款物,不得收取借读费。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通过招生牟取非法利益。
(8)规范编班管理。
初中、小学班额应控制在省规定标准以内;幼儿园严格按年龄编班,严格控制班额。
各学校严禁开设实验班、特色班、重点班。
按额定规模完成招生任务后,起始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
(9)做好新生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完善工作,认真填写新生基本情况登记表,按要求向省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学籍数据,确保学(园)籍数据全面准确。
3.严肃招生纪律。
(1)凡是擅自突破招生计划的幼儿园,县将一次性统筹超出部分的整个学制阶段的收费。
初中、小学按录取审批数下拨公用经费、发放免费教科书和作业本。
(2)凡有违规招生行为的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当年学校质量优等评估一票否决,单位及负责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本意见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海安县义务教育阶段外县市流动儿童少年、本县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以及南通市政府《居住证管理办法》要求,针对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外县市流动儿童少年、本县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提出如下办法。
一、原则要求
1.公平公正原则;
2.适应城镇化进程原则;
3.个人需求与学校招生能力一致原则;
4.统筹安排原则;
5.义务教育阶段不择校原则。
二、入学基本条件
(一)外县市户籍流动儿童少年入学条件
1.随监护人在流入地(学校施教区内)长期居住,且已取得流入地小学、幼儿园学籍三年以上。
2.在流入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儿童少年监护人必须持有南通市居住证,在县城有房产的须提供房产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流入地相应年限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或免税证明等材料;或持有在流入地相应年限的劳动合同(经人社局鉴证)、人社部门颁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本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
1.随监护人在县城学校施教区长期居住,且已取得县城区小学、幼儿园学籍三年以上。
2.在县城学校施教区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儿童少年监护人必须提供在县城的租房协议(在县城有房产的须提供房产证),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流入地相应年限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材料;或持有在流入地相应年限的劳动合同(经人社局鉴证备案)、人社部门颁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监护人提交申报材料。
本县幼儿园、小学的毕业生,其监护人直接向毕业学校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填写《毕业生信息表》。
非本县幼儿园、小学的毕业生,向务工就业企业所在镇的中心幼儿园、中心小学申报,填写《县外学校毕业生基本信息表》。
申报时,需提供如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儿童少年父母身份证;②全家户口簿;③本办法所列入学条件中提及的有关证件;④按要求应该提供的其它材料。
2.毕业学校审核采集信息,相关部门验核信息,公示审核结果。
毕业学校审核提交的资料,采集信息,经公安、住建、人社、工商、地税、教育等相关部门验核后,符合条件的,确认为统筹安排对象,并在规定时间公示相关信息。
因不符合条件而未公示的,回户籍地入学。
3.区镇教办接受统筹安排入学信息。
信息采集学校向区镇教办分类提交统筹安排入学名册。
4.相关区镇政府统筹安排,公示结果。
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在所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在对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学校规模及招生状况等,研究制定安排方案,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公示安排结果,并将安排结果及《统筹安排结果告知书》移交毕业学校。
5.监护人携子女报名注册。
监护人凭《统筹安排结果告知书》,携子女到安排学校办理报名、注册手续。
四、统筹安排办法
1.学校本施教区范围内,企业就业务工人员的子女登记总数,少于或等于该校可容纳数时,则全部安排在该校。
登记数,多于该校可容纳数时,则通过电脑随机配置等办法安排,确保公平公正。
2.随监护人在流入地长期居住,已取得流入地小学、幼儿园学籍三年以上,但不能提供监护人房产证、在县城工作证明的,其子女将直接安排到生源较少的学校。
3.当城区学校受规模等因素限制无法容纳时,可对口安排至城郊学校。
五、相关要求
1.计算儿童监护人在本县务工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纳税、居住等有关时间,以上一个年度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
2.学校要确保采集信息与原件一致,对采集、审核、确认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学校采集的学生信息应交公安局、住建局、人社局、工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验核。
有关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验核,签署验核意见,加盖公章。
各部门对验核结果负责。
3.严肃以下纪律要求:
(1)各区镇教育管理办公室不得拒绝流动儿童少年、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入学登记;要公平公正安排,不得徇私舞弊。
(2)各学校不得拒绝统筹安排的外县市流动儿童少年、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
(3)各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儿童少年的监护人违背以上纪律要求的,取消登记。
凡违背以上纪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解释权归海安县教育局。
附件2
海安县201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计划
单位名称
建议招生计划(人)
备注
滨海新区(角斜镇)
460
李堡镇
647
大公镇(含农场)
360
开发区(城东镇)
776
高新区(海安镇)(郊区)
604
曲塘镇
495
雅周镇
297
南莫镇
270
白甸镇
190
墩头镇
341
县城区
一幼本部
210
7班
一幼分园
90
3班
二幼本部
210
7班
二幼分园
150
5班
明道园
210
7班
机关园
120
4班
全县合计
5430
附件3
海安县2014年秋季小学招生计划
单位
计划
备注
单位
计划
备注
滨海新区
(角斜镇)
360
曲塘镇
390
李堡镇
500
雅周镇
260
大公镇
300
含原海安场施教区学生
南莫镇
180
开发区
(城东镇)
700
白甸镇
100
高新区
(海安镇)
郊区
200
丹凤、海北、田庄、海南、隆政小学
墩头镇
200
明道小学
400
实验小学
500
海师附小
400
城南实验小学
480
胡集小学
140
特殊教育学校
10
孙庄小学
140
合 计
5260
附件4
海安县2014年秋季初中招生计划
单位
计划
备注
单位
计划
备注
滨海新区
(角斜镇)
330
墩头镇
280
李堡镇
300
李堡中学初中部
90
大公镇
260
立发中学初中部
40
开发区
(城东镇)
600
南莫中学初中部
230
高新区
(海安镇)
500
海陵中学
940
曲塘镇
560
紫石中学
900
含少体校40人
雅周镇
240
城南实验初中
800
白甸镇
150
合计
6220
附件5
初中就学联系函
海安县教育局:
学生***,性别*,****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户籍地址**县(区)**镇(街道)**村(巷)**组(号),是我县(区)2014年****小学毕业生,个人标识码(全国系统学籍号)为******************,经其监护人申请,同意该生到海安县申请参加统筹安排入初中一年级。
请给予接收。
附件:
***小学学籍卡
***教育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
户籍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需加盖公章,公章应与户籍所在地一致
附件6
小学就学联系函
海安县教育局:
儿童***,性别*,****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户籍地址**省**县(区)**镇(街道)**村(巷)**组(号),经其监护人申请,同意该生到海安县申请参加统筹安排入小学一年级。
请给予接收。
***教育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
户籍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需加盖公章,公章应与户籍所在地一致
附件7
户籍地无条件监护证明
学生情况
学生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
个人标识码
(全国系统学籍号)
毕业证号
监护人工作情况
验核记录
称呼
姓名
工作单位、地址
身份证号
工作类型
相关工作证明
是否合格
父亲
经营( )
经营执照();纳税证明()
务工( )
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母亲
经营( )
经营执照();纳税证明()
务工( )
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在户籍地无条件监护;同意在流入地申请入学,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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