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家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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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家装合同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而制定。
2.本合同的签定系装修人和装修施工单位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自愿签署。
3.为了有利于本合同所标的工程项目实施,合同正文带*的项目必填写清楚且无误。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
身份证号码
单位
*现住所地址(有效通信地址):
邮编:
*宅电:
*手机:
传真
注:
以上带“*”项目为必填项目。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行政办公地址:
签约代理人:
联系电话:
设计师:
联系电话:
监理员:
联系电话:
客户服务中心投诉电话:
财务部结算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建筑面积:
1.3、户型:
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预算书》及图纸。
1.5、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⑴乙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包部分(或全部)主材(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
⑵乙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见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细表)。
1.6、工程期限工作日。
开工日期为甲方首期款到乙方帐后第四日即年月日。
(或另行约定为年月日:
如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完备时间晚于前述时间,则以后者为开工作日期。
)
竣工日期为开工后第工作日。
1.7、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造价(即合同额)为(人民币):
¥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定《工程监理合同》,并应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及委托监理范围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⑴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⑵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第四条甲方责任
3.1、开工前四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
搬清室内家具、电器等陈设,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不对余留陈设负责。
3.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承担费用。
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由甲方承担。
3.3、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与邻居之间的关系。
3.4、如需拆改原建筑的承重及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交乙方备案。
3.5、负责办理物业部门的开工手续,并承担物业部门的各项费用(任何名目),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物业部门的罚款则由乙方承担。
3.6、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参与工程的各项验收。
第五条乙方责任
4.1、乙方应在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证按期完成工程施工。
4.2、乙方应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因违反安全施工规范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内部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违反安全施工规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4.3、乙方应在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防火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4.4、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
4.5、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到不污染环境。
4.6、为保障工程顺利完成,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整齐有序。
4.7、工程竣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不包括专业保洁)。
4.8、乙方应负责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甲方委托他人进行其他施工项目造成交叉施工除外)。
4.9、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物业管理部门的强制停止施工和临时静音施工规定。
4.10、乙方所使用的基础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材料验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4.11、乙方的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项标准》。
4.12、乙方应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政府管理部门或物业部门的罚款。
4.13、乙方施工人员不得使用已安装好的厨具设备、燃气设备等设施。
因乙方施工人员擅自使用上述设备、设施导致损坏,乙方应予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4.14、乙方应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对临时进入现场的外来人员的管理。
4.15、乙方设计师应负责协助甲方选购饰面材料、家居配套设备、家具用品及配饰品等,并提供合理咨询。
4.16、乙方设计师应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协调,并及时纠正施工中不符合设计方案的项目。
4.17、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应合理使用,并控制损耗率。
超过合理的损耗率,乙方应予赔偿。
4.18、乙方在施工中应使用相应的电动工具,不得野蛮施工。
4.19、乙方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住宿。
(甲方特殊许可的除外)。
4.20、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向甲方索要工程款项以外的任何费用。
4.21、乙方应切实遵守乙方的长期承诺及合同签约时的当时承诺。
第六条工程变更
5.1、甲方变更或增减施工项目时,应与乙方协商,双方签署《工程洽商单》并列明调整的价款和工期的相应顺延日期,乙方按《工程洽商单》执行。
(依照建筑装饰行业惯例,减项不缩减工期)。
5.2、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协商事宜、项目变更等均须由乙方施工代理人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或《工程洽谈单》,任何口头协议无效,任何非乙方签约代理人或施工人签署的协议及一切变更洽商手续无效。
5.3、施工中甲方与乙方施工人员(包括工长、班长、工人)违背5.2条约定所做的变更洽商内容所引的一切后果均由四方承担,给乙方造成额外费用和损失的应予承担和赔偿。
5.4、工程增项或变更应适当顺延工期。
5.5、合同签定后,后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须按合同额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
如甲方要求解除合同,还须承担乙方因签定本合同发生的设计费(按40元/建筑平方米算)。
5.6、分期款结算增加施工项目,甲方在缴纳增项款的80%后,乙方给予施工。
第七条材料供应
6.1、由乙方提供的基础装修材料须严格按照乙方当期《基础装修材料名录》。
6.2、乙方提供的基础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标准和环境标准。
乙方材料库中缺贷应采用同品质材料。
6.3、如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出现假冒、伪劣,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应无条件给予更换。
6.4、应由乙方购买的基础装修材料,在工程进行中,甲方如需写“变更洽商单”,确认品牌及价格后,乙方方可购买,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6.5、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是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施工进度送到工地现场,甲方应在材料进场前一天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因甲方料延误后发生规格差异等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
6.6、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的,须在合同中列明“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并将代购款项交乙方财务部。
甲方未来书面委托乙方代购而经由其他任何人推荐或代购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工期延误
7.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7.1.1工程质量变化或时间变更。
7.1.2本合同所指“工期”指符合物管部门及国家规定的准许施工的有效期(如静音施工工期属非有工期,应相应顺延)。
遇见国家法定节日及国家、物管部门禁止施工则工期顺延。
7.1.3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他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7.2、因为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
7.3、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且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额1‰的违约金。
第九条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双方签定的家居装饰工程验收标准,即。
⑴当地装饰工程验收标准。
⑵《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条工程验收与结算
9.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⑴主要施工材料验收(开工后三日内)
⑵分期验收:
①水电管路敷设验收
②泥水工程验收
③木制品工程验收
⑶工程竣工验收:
含各项综合验收
9.2、分期结算:
工程分期,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分期验收及分期结算(根据预算书、工程变更洽商单及水、电施工单核算分期款。
项目变更的增加款及水、电施工款,按100%与分期款(合同额的35%一并交付)。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分期款结算单两日到乙方财务交付分期款。
甲方未按约定足额交付分期款,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同时,甲方每延一天应支付乙方合同额(不含水电预收款)的1‰违约金。
并且由延误的工期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9.3、工程验收前2日,乙方向甲方提供验收单,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单2日内进行验收。
验收后两日内交付尾款,如果甲方未按上述时间足额支付尾款,每拖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额(不含水电预款)的1‰违约金。
验收时甲方签署验收单,付清尾款后,乙方签署保修单,并与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9.4、关于工程分期验收及竣工验收的有关约定:
工程分期验收或竣工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2日内进行验收,如果甲方即不验收又不在上述时间提出书面意见视为甲方认可该期工程验收。
甲方入住(包括搬入家具)视为验收。
第十一条工程款交付
10.1、甲方交付设计定金后,乙方指定设计师为甲方提供咨询、设计、预算等服务(定金额:
小于100平方米设计定金为1000元,100-150平方米设计定金为2000元,别墅及小型公装设计定金为5000元),此款项在结算款中扣除。
(以上平方米均指建筑面积)
10.2、工程款支付方式按下表:
第一次
首期款
合同签定40℅
¥:
第二次
分期款
水电管路敷设验收20℅
¥:
第三次
分期款
泥水工程验收20℅
¥:
第四次
分期款
木制品工程验收19℅
¥:
第五次
尾款
全部工程完1℅
¥:
10.3、特别注意:
为保证甲、乙双方利益,各期工程款由甲方交到乙方财务部,盖有乙方财务章的收据为有效付款凭证。
如甲方将任何款项(“借款”等名目)交与乙方财务部门以外的人员,造成款项差错、遗失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保修
11.1、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盖有乙方印章的《保修单》(无印章无效)。
11.2、甲方未付清工程尾款,乙方有权不予签署《保修单》,同时不承担保修责任。
11.3、在工程保修期内,甲方通知乙方维修时,应出具《保修单》。
11.4、在工程保修期内,甲方通知乙方维修时,乙方必须在48小时内赶到现场查看,并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维修。
11.5、未出现在《预算书》及《工程洽商单》上的项目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有关施工项目
11.1、据有关规定,乙方无权改动承重墙、燃气管道,甲方若要进行以上项目施工,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文件交乙方备案。
乙方在改造验收后,负责维修,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11.2、房屋墙面如为砂灰墙(含加油灰的混合砂浆、麻刀灰等)或轻质量墙、保温墙或其他有可能容易开裂的墙体,因其建筑工艺存在较严重的墙面开裂因素,需在整个墙面加贴的确良布或其他织物进行防裂处理,此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未对基层进行防裂处理的,乙方不承担墙面开裂责任。
工程验收后,乙方不对该墙面负保修责任。
11.3、防水工程的工程量以开展面积计算,根据防水材料性能及工艺要求的特殊性,单项防水工程造价按量计算不足300元,按300元收费。
11.4、水、电管路敷设按元/㎡(住宅建筑面积)预算费,分期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据实结算。
11.5、各种橱柜、低柜、吊柜等高度不足1米的家具均按1米计算,工程量小于1米的按1米计算,超过1米按延米据实计算。
11.6、水、电管路改造工程量据实结算,门窗洞口按1/2扣除,计算墙面工程量时,顶角线、踢脚线、门窗套线等处不做扣除计算。
11.7、《预算书》中垃圾清运费指定垃圾由施工现场运至物业指定小区内垃圾站所产生的费用,外运垃圾由甲方自理。
11.8、工程合同中,甲方承诺所以施工项目(除然气改造、空调安装)纪念由乙方施工,凡因甲方擅自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其他工程项目导致交叉施工,乙方不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和成品保护责任,且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交叉施工导致工期拖延而给乙方造成的误工损失。
11.9、如甲、乙双方签署的《预算书》中无厨房、卫生间防水工程项目(或填充的橱、卫地面甲方要求只做一层防水),发生渗漏,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有关责任
12.1、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须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包搬入家具等)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12.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12.4、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分期款、尾款的,每延误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的千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
12.5、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的5‰的违约金。
(但不承担其他“租房”“单位罚款”等各种任何名目的损失)。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当地建筑装饰协会等行业管理部门或消费协
会申请鉴定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3.1、工程交工与现场交底
工程开工日期为甲方交付的首期款到乙方帐之日后第四日,其间乙方做技术设备并组织交底,甲方在接到乙方交底通知后应按时参与现场交底,否则开工日相应顺延。
13.2、为确保施工进度和合同顺利履行,甲方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为双方共同认可签字履约人(无须委托书)。
13.3、施工前,甲方将户门钥匙两把,交乙方工程部门,工程竣工结算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一具,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并支付费用。
13.4、甲方对乙方人员的工作、施工质量、服务不满意,如向施工代表提出仍未解决,请与乙方客户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13.5、乙方财务部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3.6、其他
第十七条附则
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14.3、本合同履行完自动终止(除十二条)。
14.4、本合同实行当事人自愿鉴证原则,可将合同文件提交签约市场等管理部门进行合同鉴证。
14.5、《预算书》和“图纸”及《工程洽商单》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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