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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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模板
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试行)(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主要是指储备重特大突发事件和战略储备所需的应急药品(含短缺药品)、医疗器械(设备、耗材)及防护用品等。
第三条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是政府职能。
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以市场化运营、政府政策支持的方式建立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制度,健全市、区县两级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建立区域性战略储备基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推动储备物资安全、保值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应急医疗物资定点储备任务的企业、参与应急医疗物资采购储备的非定点储备单位(除定点承储企业以外的具有GSP资格、具备代储条件的其他企业)和调用应急医疗物资的医疗机构、各机关、区县(自治县,下同)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第二章政府部门职责
第六条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药监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制定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以市场化方式比选确定应急医疗物资承储企业(以下简称为承储企业);牵头审定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并下达给承储企业;监督承储企业实施应急医疗物资的收购、储备、调用、轮换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提出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方案;定期通报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级应急医疗储备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补偿资金;建立补偿核销制度,对承储企业按要求储备物资所发生的正常仓储管理费用、贷款利息、物资储销价差和失效损失给予全额补偿;加强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储备计划建议;根据轮转计划需要,采购承储企业收储的医疗专用物资;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提出调用需求,统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调用。
(四)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应急医疗物资采购、储备、调用、轮转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审计监督。
(五)市国资委负责对承担储备任务的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管;推动承储企业有序开展相关业务。
(六)市药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承储企业规范采购、严格储备药械质量管理,对库存储备药械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保障库存药械质量安全有效。
第三章承储企业职责
第七条承储企业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级应急医疗物资的经营管理,并对应急医疗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二)建立、健全应急医疗物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应急医疗物资的采购、储备、调用、轮换、资金管理等运营模式,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三)根据储备的应急医疗物资品质、效期,提出轮换计划,报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审批,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应急医疗物资的轮换;
(四)建立、健全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应急医疗物资采购、储备、调用、轮换情况。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应急医疗物资采购、储备、调用、轮换的具体执行情况,定期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第九条承储企业根据职责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执行市经济信息委下达的储备计划,建立符合有关规定的物资储备仓库;
(二)依照下达的调用单执行储备物资调用任务,确保所调用储备物资及时有效供应;
(三)不得将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对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和实物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全面动态反映资金使用、实物流动及其流动盈亏情况;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储备物资的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的安全和充足;
(六)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医疗物资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应急医疗物资的质量;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统计报表;
(七)对从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落实内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职能部门,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坚持24小时值班、人员到位、传真电话开通,确保信息畅通,调度及时;
(八)执行有关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计划下达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存规模、品种等储备计划建议,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除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需的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存规模、品种等储备计划建议,由市卫经济信息委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提出。
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储备计划建议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计划建议,提出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医疗物资的采购、储备。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市经济信息委下达的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并在储备计划下达一个月内完成储备任务。
应急状态下,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采购管理办法,承储企业按照应急采购管理办法开展物资采购工作。
第五章物资管理
第十三条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
承储企业要根据具体储备物资的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实物储备等进行适时轮换,确保储备实物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其中每一品种不得低于该品种计划量的50%。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建立符合法规要求的物资储备专库或专区,对储备资金和实物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严格入库、出库流程,建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物和资金使用台账档案,保证应急医疗物资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建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动态数据库,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手段,推动入库、库存、出库、报损、退换货、产品效期等数据实时滚动更新,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动态管理,实现应急物资的统一调用、及时补充和监测预警。
并向主管部门开通信息化查询接口,实时掌握库存情况。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保证入库的应急医疗物资达到储备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落实专人按照GSP要求负责储备物资的管理及各项制度执行与检查。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应急医疗物资的数量,不得在应急医疗物资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应急医疗物资的品种、变更储备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应急医疗物资过期失效。
承储企业应当对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应急医疗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需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章物资调用
第十八条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区县原则上应就地自行组织调用当地应急医疗物资。
确需调用市级应急医疗物资的,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调用。
具体调用程序如下: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及所需应急医疗储备物资清单,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后统一向市经济信息委书面申请调用;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所在区县的其他机关单位及部门向其相应市级直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所需应急医疗储备物资清单,由相应市级部门审核后向市经济信息委书面申请调用。
市经济信息委统筹各单位调用需求,提出调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调用方案应包括调用应急医疗物资的品种、数量、资质、价格等内容。
(二)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应急医疗物资调用方案下达调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三)承储企业接到调用命令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需应急医疗物资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用物资的质量负责。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应急医疗物资的配送提供条件。
(四)接收单位收到应急医疗物资后要认真查收,与发运单位完善接收手续,并于15日内予以付款。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应急医疗物资调用命令。
第二十条遇有紧急情况发生,可先通过电话、信息、邮件等非书面方式启动调用程序,一周内由申请调用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遇有重特大突发事件时,为确保及时有效救助,非定点储备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也应按时送达所需应急医疗物资,完善交接手续,接收单位按结算要求及时付款。
第二十二条应急医疗物资调出10日内,无论款项是否支付,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七章物资轮换
第二十三条应急医疗物资实行良性轮换制度,包括按计划正常销售回补、物资失效报损回补。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医疗物资的质量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应急医疗物资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报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财政局批准。
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医疗物资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医疗物资的轮换。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应急医疗物资的轮换。
应急医疗物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应急医疗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应急医疗物资轮换,尽力避免失效损失。
按照“谁提出计划谁推动轮换”的原则,由提出物资储备需求的部门负责督促、推动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优先采购库存储备物资,实现库存储备物资的高效轮转。
专用医疗物资轮换由市卫生健康委指定医疗机构调拨使用。
第二十七条应急医疗物资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及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会同市药监局,征求承储企业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政府及医药联合体主管部门要将市级医疗物资储备企业纳入各区县联合体配送会员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与承储企业实现开户配送。
第八章资金筹集及核销补偿
第二十九条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承贷银行的选择遵循公平、公开原则,确保资金筹集渠道畅通,贷款利率水平适当,并报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建立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核损补偿机制。
对承储企业按要求储备物资的正常仓储管理费用、贷款利息、物资储销价差和失效损失,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后,按程序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偿。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和市药监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落实情况、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体系合规性和库存质量、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储企业应建立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企业代储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应急医疗物资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虚报、瞒报应急医疗物资数量的;
(三)在应急医疗物资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擅自串换应急医疗物资的品种、变更应急医疗物资储存地点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医疗物资采购、储备、轮换计划和调用命令的;
(六)擅自调用应急医疗物资的;
(七)将应急医疗物资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八)以应急医疗物资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九)对应急医疗物资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应急医疗物资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十)发现应急医疗物资的数量、质量或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应急医疗物资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一)拒绝、阻挠、干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地方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管理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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