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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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三篇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XX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果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
预算管理强调预算部门的财政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公开透明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及财政支出结果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级预算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
(三)具体编制本级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部门绩效预算;
(四)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本级绩效预算的变更事项;
(六)负责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七)负责审查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复部门;
(八)具体组织对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再评价;
(九)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具体考核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综合支出绩效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工作;
(十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绩效问责建议;
(十二)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绩效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
(十三)负责公开本级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八条各级预算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
(三)组织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绩效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预期绩效评估;
(四)具体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五)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部门绩效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六)组织对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问责意见改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三章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
第九条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国家和省市县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滚动编制未来三年部门事业发展计划。
第十条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主要包括:
(一)部门职能和工作任务说明;
(二)部门中长期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三)围绕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所要开展的具体工作和项目;
(四)完成项目所需的条件和拟采取的措施,包括技术和技能、资金投入、人力资源、其他资源方面的需求、实施计划和措施。
第十一条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要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政策要求,要与全省及本部门中长期规划保持一致。
涉及政府财政资金配置方面的内容要经财政部门同意;对于同一战略目标需要跨部门实施的,由财政部门统筹协调一致。
必要时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年度工作计划是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预算部门要依据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包含的项目要单独编列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根据目标制定详细的分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建议计划。
第十四条预算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部门未来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绩效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绩效预算是按照绩效思想和原则编制并包含清晰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明确的支出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的预算。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针对政府总支出、部门总支出、项目支出的政府绩效预算、部门绩效预算和项目绩效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绩效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和财政部门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支出。
第十八条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年度部门绩效目标和指标,提出本部门的年度预算项目,编制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分为中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
中长期目标是针对期望达到的中长期结果设定的目标。
年度目标是针对期望达到的年度结果设定的目标。
部门及其项目的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与事业发展计划中的绩效目标相衔接,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
第二十条绩效指标要针对绩效目标编制,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
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充分量化、便于考核。
第二十一条预算部门要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研究论证,按照项目绩效优劣等级排序,选择确定高绩效的预算项目。
第二十二条预算部门要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同时,编制部门和预算项目的预算绩效说明书。
部门预算绩效说明书要列明部门职责概况、部门总目标和指标、总支出情况、总体项目安排等情况,说明部门支出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情况。
预算项目绩效说明书要列明项目的概况,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说明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情况。
第二十三条预算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建议前,要按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对本部门所申报预算事项实施预期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随同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绩效说明书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要围绕绩效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预期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论证和预期绩效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绩效审核、论证、评估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对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建立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论证评估项目所聘请的专家或中介机构要统一从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中选取。
第二十七条经财政部门绩效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经论证评估绩效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和绩效低的项目不能进入预算流程,不能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八条政府绩效预算草案文本和部门绩效预算草案文本除按《XX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市县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外,还要分别编入政府、部门和项目的事业发展计划、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等绩效信息。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编制年度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和部门绩效预算草案时,应当同时编制未来三年滚动绩效预算草案。
第三十条预算资金分配环节要引入竞争机制。
对资金可以相对灵活地在不同对象间分配的项目,要按照项目绩效以竞争方式公开透明地分配财政资金。
财政部门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财政支出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预算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财政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绩效预算编制程序:
(一)每年第一季度,财政部门向本级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向所属单位逐级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二)预算部门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绩效说明书,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绩效说明书,7月10日前报财政部门;
(三)预算部门组织对本部门所申报预算事项实施预期绩效自评,7月10日前将预算绩效自评情况报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审查各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依据预算绩效说明书和预算绩效自评情况,对部门预算项目提出审查意见,8月底下达部门;
(五)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编制部门绩效预算草案,9月15日前报财政部门;
(六)财政部门审核各部门报送的部门绩效预算草案,对绩效相关内容再次审核后,汇总编制政府绩效预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竞争性分配项目,财政部门要公开其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发生突发事件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状态安排的应急预算支出,或因特殊原因,未经绩效审核编入部门预算的财政支出,要按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审核程序补充编制有关绩效内容。
第三十四条预算部门拟制定的与财政收支相关的政策须经财政部门绩效审核论证后出台。
第三十五条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总目标和所有项目的绩效目标分别制定部门和部门项目的绩效指标体系,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财政部门要在部门和部门项目绩效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汇总编制综合绩效指标体系、功能分类绩效指标体系、部门绩效指标体系和项目绩效指标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功能、部门、项目四个层次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三十六条预算部门应当根据项目预期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预期完成进度情况,制定具体的绩效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
第三十八条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要立即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根据不同项目所设定的便于考核的绩效完成进度拨款,发现无绩效或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要取消或减少预算安排,并收回相应未支出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条预算执行中,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绩效预算的编制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上报。
第四十一条预算部门要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制绩效预算运行半年报告,于半年终了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对本级政府的综合支出和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建立预算绩效的监测与预警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和跟踪预算绩效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情况。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依据绩效目标和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
第四十四条按照评价对象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综合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
综合绩效评价是指对各级政府年度财政支出绩效的总体评价;部门绩效评价是指对部门整体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的评价,包括对预算部门项目的评价和对财政部门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的评价。
第四十五条按照评价类型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阶段评价和结束评价。
阶段评价是对上年度已安排预算,下年度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跨年度项目的评价;结束评价是对上年度已安排预算,下年度不再安排预算的项目的评价。
对项目效果暂不能体现或不能充分体现的预算项目,要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适时跟踪评价。
第四十六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对财政支出最终结果的绩效评价和对财政支出管理的绩效评价。
财政支出结果绩效评价是对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结果绩效指标实现程度的评价;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评价是对项目的立项定位、预算编制、组织实施和绩效考评等管理绩效的评价。
第四十七条绩效评价应当以定量评价为主,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进行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进行计分。
第四十八条绩效评价可以采取直接组织评价和委托评价两种方式。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根据项目的专业化程度确定项目评价方式。
第四十九条预算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撰写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五十条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及项目背景、实施情况介绍;
(二)财政支出结果绩效的自我评价;
(三)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的自我评价;
(四)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的自我评价;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六)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要重点对部门自评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审查,并结合部门自评工作组织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批复部门。
财政部门要抽取部分部门项目实施财政重点再评价。
第五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要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五十三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财政部门向预算部门部署对本预算年度预算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预算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项目管理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规定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三)预算年度终了四个月内,预算部门要完成本部门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规定撰写部门绩效自评报告,报本级财政部门;
(四)预算年度终了六个月内,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部门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年度预算执行总体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撰写综合绩效评价报告;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部门及其项目绩效评价基本情况总结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四条对预算部门年度未能完成的项目或项目效果暂不能体现的项目评价情况,应在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对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但不能因此影响部门绩效自评报告提交。
第五十五条预算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编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的,要向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否则不予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逐步完善财政支出绩效指标体系。
第五十八条预算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部门落实。
第六十条绩效评价数据信息要在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之间实现共享。
第六十一条评价结果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预算部门要将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竞争性分配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逐步实现部门所有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综合支出和再评价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要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优的下级政府和本级预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下级政府、本级预算部门及其责任人,要依照《XX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绩效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篇二: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等。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出绩效实行以目标为导向,以评价为手段,注重结果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四条绩效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系统。
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每个环节,涵盖资金项目立项、实施、监管、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的全过程;
(二)科学规范。
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工作流程,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和指标,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真实、客观地反映财政资金绩效情况;
(三)公正透明。
绩效管理坚持标准统一、数据准确、程序透明、评价公正,相关信息和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管理的目标是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绩效管理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组织绩效管理工作;
(二)负责绩效目标的审核、批复;监督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的完成;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将评价结果应用到预算管理过程;
(三)建立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家库,对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四)指导和推动市直各预算部门或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相关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编制本部门(单位)的相关绩效目标;
(三)对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衡量预算产出、预算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的绩效指标等内容。
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申报绩效目标,并对本部门(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的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部门自评情况等,对预算部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符合要求的项目方可进入预算编制流程;审核结果作为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条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在部门(单位)预算批复中同时批复绩效目标,并由预算单位在预算公开时,一并公开。
第四章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动态掌握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掌握绩效目标进展、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情况,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当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按规定程序重新设定与报批。
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分为基本支出评价、项目支出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评价。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的涉及民生项目、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五条根据财政支出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对财政支出采取绩效自评、重点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形式。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绩效管理情况的结论,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
结果反馈与整改、结果公开、预算安排与调整、结果报告与问责等。
第十八条建立结果报告和反馈制度。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市人大、市政府报告绩效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建立项目资金绩效激励约束机制。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预算部门(单位)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下属单位资金使用的依据。
根据评价结果,财政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保证和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达不到绩效目标的,责令其整改。
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管理工作的需求,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在坚持全覆盖的基础上,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选择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由点及面,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管理队伍建设,明确职责;引入第三方机构,构建绩效管理专业队伍。
预算部门(单位)应配置相应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完成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需求,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绩效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各县区、市直预算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载体,积极宣传绩效管理的意义,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绩效意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区预算绩效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本市《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以及《XX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XX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预算编制)、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主体)
XX新区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区财政、各镇财政。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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