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车辆 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同名1594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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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同名15948
武警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同名15948)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消后字〔2012〕211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
印发北京市消防总队武警车辆驾驶员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总队所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消防总队武警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宣贯,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簿
2.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
3.消防部队无固定驾驶人员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决定书
4.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反馈表
5.表格印制填写说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武警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首都消防部队形象,规范总队武警车辆运行秩序,有效防范和制止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队伍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总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武警车辆驾驶人员,是指总队持有武警部队车辆驾驶证,驾驶悬挂武警车辆牌照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的武警车辆,是指总队所有悬挂武警车辆牌照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武警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是指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处理,是指总队对悬挂武警牌照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被抄告后进行的处罚;抄告,是指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或武警总部按照规定程序转递总队武警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通知。
第四条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遵循教育与处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总队后勤部负责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具体承办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工作,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备案工作,并按季度将交通违法行为转发总队所属各单位。
第七条总队所属各部、支队、消防处、教导大队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武警车辆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罚或吊扣驾驶证、行驶证,并将处理情况按季度上报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
第三章记分标准与处罚
第八条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依据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实施违法记分;总队武警车辆无固定驾驶员的,依据车辆交通违法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对武警车辆实施违法记分;其分值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标准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结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转递的总队武警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性质和次数,分别计算核定。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三)不按规定会车的;
(四)不按规定倒车的;
(五)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六)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七)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禁令标志的;
(二)违反警告标志的;
(三)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四)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五)不按规定通行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
(七)不按规定车道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匝道超车的;
(九)在加速车道超车的;
(十)在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一)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十二)驾驶车辆时观看电视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在禁行时间行驶的;
(二)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三)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放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五)驾驶制动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六)驾驶灯光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七)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八)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九)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十)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一)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及肇事车的;
(十二)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三)在禁鸣区域鸣喇叭的;
(十四)滥用警灯警报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造成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
(二)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车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制动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灯光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九)逆向行驶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拥堵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十一)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十二)不按规定停车的;
(十三)在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十四)驾车穿插警车护卫车队的;
(十五)驾车超越警车护卫车队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负有同等或者主要责任的;
(三)涂改、伪造、冒领消防部队车辆牌证的;
(四)使用他人及失效车辆牌证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
(七)在非紧急情况下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的;
(九)把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十四条按照核定记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簿》(附件1),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保管留存:
(一)对计算核定1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作出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计算核定累记2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在武警大会上点名批评;
(三)对计算核定累记3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在武警大会上作检查,并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吊扣其驾驶证30日,并报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备案;
(四)对计算核定累记6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在武警大会上作检查,并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吊扣其驾驶证60日,并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交通法规学习考试,考试合格方能上岗,试用期1个月,并报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备案;
(五)对计算核定累记12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在武警大会上作检查,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吊扣其驾驶证6个月,并参加总队组织的交通法规学习考试,考试合格方能上岗,试用期1个月。
第十五条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吊销驾驶人员武警车辆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5年禁驾,并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一)再次饮酒驾驶车辆的;
(二)试用期内再次出现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醉酒后驾驶车辆,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六)不服从公安交通民警纠正其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争执,导致群众围观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他人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无固定驾驶人员的车辆,季度内累计违法抄告达到6分的,将以书面形式通报用车所在单位处、科室,并由车辆所在单位处、科室领导写出书面情况报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备案,违法车辆将停驶1个月;达到12分的,除书面通报用车所在单位处、科室外,违法车辆将停驶3个月,所在单位处、科室人员需参加单位交通法规学习和总队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能将车辆返还。
第十七条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在实习或复训期间,违法抄告1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在武警大会上点名批评;违法抄告3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吊扣其驾驶证60日,并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交通法规学习考试,考试合格方能上岗;违法抄告6分的,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吊销其武警车辆驾驶证,取消驾驶员资格。
第十八条因执行特殊任务交通违法行为被抄告的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季度通报后由所在单位向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书面上报交通违法的车辆号牌、时间、地点和性质,由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查对后予以核销。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每季度对武警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进行通报,并于3日内对交通违法驾驶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填发《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附件2);对于无固定驾驶员的车辆违法填写《消防部队无固定驾驶员车辆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附件3)。
第二十条交通违法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自接到《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后,对违法情况予以核实,填写处理实施情况,于3日内将回执联与需吊扣的驾驶证一并上缴。
第二十一条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接到回执联后,根据交通违法驾驶人员所在单位实施处理的情况,填写《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反馈表》(附件4),并于30日内传至相应的单位,并留存档案备查。
第二十二条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每季度对总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将汇总情况进行通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交通违法行为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接到《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后3日内,向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申请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抄告的,年内不得评为“红旗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被抄告达到12分的人员和无固定驾驶员的车辆超过单位驾驶员总数5﹪的,所在单位年内不得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
第二十五条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按照自然年份计算,交通违法记分不跨年度累计。
第二十六条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总队督察队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对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进行扣分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北京市消防总队后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簿
使用单位:
年月日至年月日
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簿
部别
姓名
驾驶证号
车号
时间
地点
违法行为
核定记分
处理结果
备注
注:
此簿由各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统一印制。
附件2:
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
20年第号
部别
姓名
车号
厂牌型号
驾驶证号
交通违法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行为
核定记分
处
理
情
况
处理依据
总队后勤部处理决定
()书面检查。
()书面检查,武警大会上点名批评。
()武警大会上作检查,吊扣驾驶证30日。
()武警大会上作检查,吊扣驾驶证60日,并参加所在单位组织交通法规学习考试。
()武警大会上作检查,吊扣其驾驶证6个月,并参加总队组织交通法规学习考试。
()取消当年度“红旗车驾驶员”评定资格。
()吊销驾驶员武警车辆驾驶证。
()调离工作岗位。
()给予纪律处分。
(盖章)
年月日
所在单位处理实施情况
(盖章)
领导签字:
年月日
注:
1.此书由负责交通抄告处理工作的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填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违法行为进
行选项,在()中打“√”盖交通安全委员会专用章。
2.此书由各总队后勤部统一印制。
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至违法驾驶人所在单位;
第三联回执。
附件3:
消防部队无固定驾驶人员车辆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
20年第号
部别
负责人
车号
厂牌型号
行驶证号
交通违法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行为
核定记分
处
理
情
况
处理依据
总队后勤部处理决定
()处、科室书面检查。
()处、科室书面检查,武警大会上点名批评。
()处、科室武警大会上作检查,车辆停驶30日。
()处、科室武警大会上作检查,车辆停驶60日,并参加所在单位组织交通法规学习考试。
()武警大会上作检查,车辆停驶3个月,并参加总队组织交通法规学习考试。
()取消当年处、科室驾驶员年度“红旗车驾驶员”评定资格。
()车辆调离处、科室。
()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收回车辆牌证。
(盖章)
年月日
所在单位处理实施情况
(盖章)
领导签字:
年月日
注:
1.此书由负责交通抄告处理工作的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填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违法行为进行
选项,在()中打“√”盖交通安全委员会专用章。
2.此书由各总队后勤部统一印制。
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至违法驾驶人所在单位;
第三联回执。
附件4:
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反馈表
交警支队,现将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抄告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部别
姓名
驾驶证号
车号
行为
时间
地点
处理结果
备注
第一联:
交管部门
第二联:
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
第三联:
存档
车辆监理机关(监理专用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年月日
附件5:
表格印制填写说明
一、《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簿》
(一)《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簿》统一用A4纸打印,总队后勤部统一印制。
(二)“部别”、“姓名”、“驾驶证号”、“车号”、“时间”、“地点”“违法行为”、“核定记分”栏均按照《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上的记录填写。
(三)“处理结果”栏的填写内容应当与《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一致。
二《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
《消防部队无固定驾驶人员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
(一)《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和《消防部队无固定驾驶人员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统一用A4纸打印,每份一式三联,采用复写形式,第一联由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存档;第二联交至交通违法驾驶人员、车辆所在单位;第三联回执。
此决定书由总队后勤部统一印制。
(二)“部别”、“姓名”、“车号”、“厂牌型号”、“驾驶证号”及交通违法“时间”、“地点”按照武警总部运输油料部门或者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来的总队武警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填写。
(三)“违法行为”、“核定记分”栏均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记分与处理标准”填写。
(四)“处理依据”栏按照《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中的规定填写。
(五)“总队后勤部处理决定”栏,根据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的不同,按照《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中的处理规定,分别在各项中进行选择,加盖公章。
(六)“所在单位处理实施情况”栏,由违法驾驶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处理结果,主要填写对总队后勤部处理决定的态度和执行情况。
如“同意处理决定,已经实施了处理”等,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三、《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反馈表》
(一)《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反馈表》统一用A4纸打印,每份一式三联,采用复写形式,第一联送达相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二联抄送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第三联存档。
此表由总队后勤部统一印制。
(二)“部别”、“姓名”、“驾驶证号”、“车号”、“违法行为”及交通违法“时间”、“地点”、“处理结果”填写应当与负责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的运输管理业务部门发来的《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一致。
(三)“处理结果”栏按照《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填写。
例:
“书面检查,扣留其驾驶证30日,取消当年度‘红旗车驾驶员’评定资格”。
主题词:
消防 交通违法行为 处理办法 通知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2012年5月10日印发
校对:
宫锡浩 打印:
胡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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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警车辆 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同名15948 武警 车辆 驾驶员 交通 违法行为 处理 办法 同名 1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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