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广局规范和发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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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广局规范和发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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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广局规范和发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doc
上海市文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市文广局
文号:
沪文广影视(2006)940号
发布日期:
2006-8-2
执行日期:
2006-8-2
生效日期:
1900-1-1
各区县文化(广)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
为促进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网吧行业向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现就规范和发展网吧连锁经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网吧连锁经营企业评估的工作
文化部于2003年4月起至今,共审批了12家全国性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我局审批了2家地区性网吧连锁经营企业。
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优化网吧市场结构、提升网吧行业规模、改变网吧行业形象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有的企业“七个统一”没有完全落实,有的企业采取假直营“倒卖”许可证、疏于对下属门店的管理等,这些问题客观上影响了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阻碍了网吧向连锁化方向发展的进程。
为进一步规范网吧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经研究,决定对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开展评估工作。
(一)连锁经营企业参加评估的范围
经我局批准的本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和在沪落地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并已设立直营门店的,均列入此次评估范围。
(二)评估内容和评估结果
评估内容:
1、连锁经营企业必须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营业场所风格,下属门店计算机终端具有统一上网首页和拥有对下属门店实施统一管理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
2、连锁经营企业应拥有自建的企业网站;
3、全国性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控股在沪设立的网吧连锁经营企业,且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其直营门店(连锁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的资产由连锁经营企业全资投入;
4、自连锁经营企业提出书面评估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连锁经营企业所属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均未受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5、连锁经营企业所属门店必须安装和完全使用“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上线率达到100%。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全部符合上述内容的为合格,不符合上述内容任一条款的为不合格。
(三)评估工作程序
第一阶段:
自查和申请。
各连锁经营企业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就评估内容进行自查,自查符合要求的可向我局提交申请评估的材料(一式五份,并制作成电子版。
地址:
北京东路2号;电子邮箱:
)。
申请材料应包括:
1、连锁经营企业申请评估的请示;
2、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经营方针,服务规范制度、形象标识、营业场所装潢设计效果图(原申请时已提交过上述材料,且无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供),计算机终端上网首页的图示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介绍及其使用说明;
3、自建网站或者能提供链接路径网站的网址;
4、连锁经营企业下属直营门店投资总额及其资金来源证明;
5、连锁经营企业下属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阶段:
验收评估。
我局收到评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就评估内容采取材料审查和实地勘测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对连锁经营企业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书面告知参加评估工作的连锁经营企业。
二、鼓励和推动网吧行业向连锁化方向发展
为进一步鼓励原来取得网吧连锁经营资格的企业更好地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我局坚持“审批一个,评估一个,规范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给予经评估合格的连锁经营企业新增直营门店的额度。
同时,为推动非连锁网吧向连锁化方向发展,对符合设立连锁经营资格的企业给予同样的政策支持。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我局申请网吧连锁经营资格: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
3、在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营业场所风格,下属门店计算机终端具有统一上网首页和拥有对下属门店实施统一管理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
4、有5名以上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已有不少于5家、且符合评估内容要求的控股门店(控股比例不低于51%);
6、具有与其连锁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的能力,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7、拥有自建的企业网站;
8、和文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网吧连锁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提供原件);
3、企业统一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经营方针,服务规范制度、形象标识、营业场所装潢设计效果图,计算机终端上网首页的图示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介绍及其使用说明;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5、5家控股门店的企业法人控股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出资情况证明)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控股门店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到行政处罚(以申请之日前6个月开始计算)的书面证明文件;
7、符合国家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的特许(加盟)样本;
8、自建网站或者能提供链接路径网站的网址;
9、符合设立条件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文号:
沪价费[2002]014号
发布日期:
2002-3-1
执行日期:
2002-3-1
生效日期:
1900-1-1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国家关于推动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工作的精神,1998年10月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委、上海市监察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纠风办发布了《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意见》(沪价行[1998]第294号),2001年2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01]15号)。
这两个文件发布后,有些部门和区县能够认真地贯彻落实,但也有不少部门和区贯彻落实不够有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切实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进一步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和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沪价行[1998]第294号和沪财预[2001]15号文件规定,逐项落实企业“三改”过程中收费减免政策,对明确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明确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
上述两个文件可在上海市价格信息网上查询(网址:
二、要杜绝一些政府部门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由中介机构承担,通过中介机构向改制企业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现象;有关政府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向改制企业提供服务的,其费用一律由有关政府部门支付,不得向改制企业收费;要坚决制止政府部门强制改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禁止政府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要求改制企业重复接中介服务并缴纳费用。
三、上述改制企业的收费减免政策适用于乡镇企业的改制。
四、为使改制企业的确认工作保持统一性,以及便于掌握全市改制企业总体情况和信息的,再次强调沪价行(1998)第294号文第五点规定的改制企业审核,确认程序,即申请减免收费的改制企业,由各委办局、区县负责审核,报市经委统一确认。
五、各部门和各区县要将落实企业改制的收费减免政策,作为2002年治乱减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将其纳入年度检查范围。
对不按规定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格查处,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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