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系部学生团体暂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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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系部学生团体暂定管理办法
蚌埠学院系部学生团体暂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蚌埠学院系部学生团体是由具有我院学籍学生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业余文化团体
第二条系部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大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中国国情激励广大学生热爱祖国,发奋学习,立志成才
第三条学生团体应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材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专业学习,丰富和活跃课余生活。
帮助学生开阔视野,实际理论,锻炼能力,陶冶情操,增强体魄,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校提倡成立理论学习,学术科技,科技文化,文艺体育,公益服务类团体;不得成立联合团体,不的加入跨校性团体。
第五条系部学生团体工作由团委、系团总支、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
系部社团按照《蚌埠学院学生守则》及《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系部学生团体要维护并遵守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会各项管理:
(一)按时办理学生团体的登记注册、年审、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事宜;
(二)配合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团体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协调、配合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全校性学生团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服从并按照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做好社团的各项工作,接受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督察、审查。
(五)遵守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实施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 系部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七条成立系部性学生团体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团体名称、章程、负责人、指导老师和成员名单等书面材料、
(二)发起人所在的系党、团组织同意、
(三)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四)填报《蚌埠学院学生系部团体登记表》和《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五)团委研究同意备案
第八条系部学生团体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团体名称;
(二 成立宗旨;
(三) 活动范围和活动形式;
(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 组织方式、机构设置、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修改程序
(九) 团体终止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系部学生团体应尊守下列规定:
(一)团体名称必须体现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二)有以团体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三)学生团体的会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
(四)学生视本人情况可以加入两个团体,但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及其以上的学生团体负责人职务;
(五)学生团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关心社团活动,思想水平较高,在相关专业有一定造诣的本院教职工或知名人担任指导老师或顾问;聘请老师或顾问应书面报告系团总支、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
(六)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但可在征得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同意使用艺术图案;学生团体与校内外联系,一律由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出示证明院团委团委签章。
第十条为经审查和批准成立得系部学生团体,均为不合法团体,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三章 系部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系部学生团体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是学生团体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二条系部学生团体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上报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团体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择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二)听取并审议团体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团体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团体章程;
(五)监督团体财务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团体成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得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得成员三分之一以上通过。
有效得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得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五条系部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是学生团体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团体日常事物的机构。
执行机构由团体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系部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团体正、副会长(社长、理事长),学生团体负责人按审批程序确定候选人,由本团体成员通过成员大会产生;选举结果应报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系部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蚌埠学院学籍;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学生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之一者,不得担任和继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各类纪律处分;
(二)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所在团体被宣布整顿、撤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已在其他团体担任团体负责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的;
第十九条系部学生团体经团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系团总支同意报送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可以自行解散。
第二十条系学生团体负责人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或在这一学期内没有带领本团体开展任何活动,应主动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凡出现上述情况不主动提出辞职者,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在与系团总支协调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系学生团体负责人离(辞)职应当提交离(辞)职报告、任期工作总结、任期财务报告、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其任期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后,作出工作鉴定并存档
第四章系部学生团体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系部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不的从事与本团体无关的活动;禁止出版非法刊物,禁止一切非法组织活动。
系部学生团体举行全院性重大活动或涉外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系团总支提出申请,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登记、审核,区别情况分别报送团委、保卫处批准。
活动结束后,团体负责人应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上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系部学生团体举行活动不得影响教育教学和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
当团体活动与上述活动发生冲突时,应服从教育教学和院、系安排。
第二十四条学生团体活动必须以团体内部为主,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同意、团总支批准,可利用假期适当组织会员走出校门,开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公益服务活动。
系部学生团体与院外团体开展联宜活动,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团总支及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申请并附活动方案,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登记、审核并按程序报批;活动结束时,应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上交书面总结报告。
系部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全校性的或校级学生团体活动,但要视活动的性质和范围事先分别报送团委、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系部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讲座、报告会等室内学术活动,必须提前三天向团总支及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团总支及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同意;申请时必须说名被邀请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活动结束后,应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系部学生团体在室外举行群众性活动,必须提前三天向系部团总支及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意。
申请时应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等;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系部学生团体不得创办公开出版物和须由出版部门正式审批的内部刊物。
编印非正式发行、仅限院内交流的团体出版物,应事先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出版物的名称、宗旨、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印发范围及方式等;经批准编印后,须逐期提供样本分别报送团委、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系部学生团体编印院内交流的出版物,必须做到思想导向正确,文化品位高雅;部刊登与本团体活动无关的内容;不出售、不用于商业用途、不违规刊登广告,不擅自向校外传播。
第二十八条系部学生团体不的随意在校园内张贴各类宣传品。
与本团体活动有关,必须公开张贴的布告、通知、启示、广相等,应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宣传部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指定地点。
经批准公开张贴的宣传品必须与校园环境向协调,并做到内容真实、版面整洁并完整署名团体正式名称。
第二十九条系部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及学生团体应建立工作档案。
各团体开展活动的文字、图片、物资及资料等要有专人负责管理,a定期上交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登记造册,统一保管。
第五章学生团体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学生团体活动经费原则上由个团体自筹,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每年年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不超过学生团体10元/人;学生团体承办学校重大活动经费由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向院团委申报。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各团体开展活动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一条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的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
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情况,并向本团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二条学生团体必须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团体负责人以外的专人管理财务并接受系团总支及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团委授权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学生团体财务管理,对于帐目混乱不清者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整顿期间停止该团体的一切活动.学生团体换届或者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财务检查
第三十三条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定期评比"星级社团"优秀学生团体负责人”“学生团体先进个人”
第三十四条发挥骨干团体的作用,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评比产生的星级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视情况向团委和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一)活动范围、内容和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二)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系部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
(一)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团体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团体成员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团体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及以上不足20人的;
(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六章备注
第三十六条系部学生团体活动申报程序:
(一)系团总支→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团委(校内重大或涉外活动)
(二)招新应以本系学生为主,外系社员不得超过30%
(三)其余事项与院级社团相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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