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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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
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及安全,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
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桥梁、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条 除城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外,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包括: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的城市道路建设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轨道、人防、公共安全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应在本年度制定下一年度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的实施计划,并于本年12月15日前报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部门,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级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城六区(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所管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进行管理。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进行管理。
市交警、资源规划、住建、水务、城投、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挖掘、占用许可管理
第七条 严格控制对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市道路设施许可部门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意。
新建、改建地下管线,应对有规划的路段和区域同步预留用户接管和相关路段接管,避免对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
在申报单位资料齐全且符合挖占条件的情况下,城市道路设施许可部门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项9个工作日内办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项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影响车辆通行可能造成交通拥堵及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并明确配备交通疏导员、设置临时标志标线、交通导示牌及交通安全防护等相关设施的情况,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道路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后到城市道路设施许可部门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需要迁移、拆除、临时占用道路绿化或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8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审核意见。
需要迁移或拆除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制定临时照明及照明设施回迁方案,报照明设施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审核意见。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管道保护范围进行钻探以及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降水井、暗挖施工、深基坑大于等于5米作业等,建设单位在申请挖占城市道路前应组织专家论证会并征求道路、地下管线等相关产权单位意见。
第十条 挖掘、占道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施工占道专题交通组织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城市主、次干道需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挖占施工的。
(二)工程施工占用车行道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
(三)在城市中心交通枢纽或人口密集区周边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的。
(四)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100米范围内对交通影响较大的挖掘、占用道路施工项目。
(五)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包括:
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各地下管线等相关产权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道路设施的许可和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必要时邀请施工区域市民代表等参加。
第十二条 交通组织方案经专家会论证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项目,在许可挖掘、占用后,建设单位应通过本市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主要媒体或主要媒体的公众号公布挖掘、占用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的许可应依据下列规定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面积、期限。
(一)按照国标《土方与爆破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核算挖掘道路面积。
(二)按照招投标中标施工工期和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时间。
(三)严格审核挖掘、占用道路面积的组成部分。
(四)具备分段施工条件的,依据工艺特点分段许可,完成一段再许可下一段,确保交通通行。
(五) 占道范围内严禁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停车场、材料加工区等非生产设施,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加工材料的,应严格控制占道面积。
(六)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挖掘、占用道路的工程项目,应24小时不间断施工,并在24小时(工作日)内补办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在主干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进行勘探及道路维修养护,原则上实行夜间施工,白天放行交通。
(七)对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水、电、气、热、排水、通信等横向过路的用户项目,在已建成道路上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不能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分段、夜间施工,白天沟槽上方采取安全有效的临时覆盖措施。
第十四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原则上不得延期。
因气候、工艺变更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设单位应持延期申请在到期前办好延期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
因施工管理不当未按期完工的,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并制定新的施工组织方案,申报延期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
一个项目原则只能延期一次,且不能超过原工期一半。
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由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全市重大活动等需要,城市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
并由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道路进行恢复。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挖掘、占用车行道施工的,应当设置车辆、行人便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标志;挖掘、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便桥等临时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 占道施工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
(一)经许可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二)严格控制加工区面积,各施工单位要在进场前测算材料加工堆积面积,一般工程加工区域按照10天工作量计算所需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材料堆放时间,原则上除大型、运输困难的构件,其余施工材料堆放时间不得超过10天。
(三)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应采取动态管理,适时缩小占道面积。
第十八条 占道施工围挡迎车方向或转角应采取透视围挡方式,有条件的围挡要采用45度切角或圆弧形围挡。
第十九条 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围挡醒目处悬挂《挖掘、占用道路许可证》、工程概况牌、环境保护监督牌、特殊工序告示牌,夜间悬挂红色警示灯, 警示反光设施,并要有符合城市照明相关标准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条 工程概况牌内容应包括: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市政监督员、交通监督员及联系电话。
工程概况牌的制作尺寸为:
1.6米×0.9米。
城市道路养护工程概况牌采用蓝底白字,其他工程工程概况牌采用绿底白字,应急、抢险工程工程概况牌采用黄底黑字。
第二十一条 实行特殊工序公示制度。
在道路基础、混凝土养生、管道功能性试验以及焊管、地下顶管等特殊工序施工期间,应在围挡上悬挂特殊工序告示牌。
特殊工序告示牌应包括:
工序名称、特殊工序起止时间。
制作尺寸为:
0.9米×0.6米,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采用蓝底白字,其他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采用绿底白字,应急、抢险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第二十二条 占道施工围挡长度小于50米的工程,应在围挡两端醒目位置悬挂挖掘、占用道路许可证、工程概况牌及环境保护监督牌;长度大于50米、小于200米的围挡,还应在直线段悬挂一处工程概况牌;长度大于200米的工地,每超过200米,加挂1处工程概况牌,以此类推。
凡遇特殊工序施工期间,施工围挡在200米以下的至少悬挂一处特殊工序告示牌。
施工围挡长度每超过200米,应加挂1处,以此类推。
第二十三条 占道施工期间应统一标准、规范围挡。
围挡标准 按照《西安市占道施工围挡通透示例图册》执行。
且围挡板整体搭设必须严密合缝、平直无歪曲扭斜,砖墙或基座无缺角少棱,围挡板表面无坑洼、无商业广告、无粘贴物、无乱涂乱画,并配备必要的工地车辆冲洗设备。
第二十四条 占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保护好围挡外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因施工造成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损坏的应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安全等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占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类管线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地下管线及其它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导改的,导改后的道路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满足安全使用功能,且应保证各类检查井井框盖完好,与路面平顺相接,如有道路等市政设施损坏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采取控制扬尘的措施,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堆放土方,确需堆放的应采用防尘密目网覆盖等措施。
同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每天负责围挡及围挡周边区域的擦拭保洁工作,围挡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垃圾等,泥浆、废水不得溢流,保持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八条 交警、城市道路设施执法管理部门在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围挡后,应及时监管。
施工单位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部门派出一名市政执法监督员共同监督施工期间围挡设置和文明施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派出一名交通监督员,与施工单位确定的项目负责人一起监督施工期间交通疏导等事项,并在工程概况牌上公示以上人员的联系电话。
同时各相关区、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施工围挡周边区域的管理力度,禁止机动车无序停放和占道经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建设单位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负主体责任。
全面负责占道施工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和噪音防治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占道面积缩小及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将施工期间设置的地脚螺丝等障碍物、施工作业产生的物料、垃圾彻底清除干净,保障道路完好整洁通畅。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执法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加强占道施工区域交通管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市区两级交警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抄告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设施执法部门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期限完工或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立不良施工单位记录,情节严重或有2次不良记录的,限制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挖掘、占用施工作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媒体、群众、市民热线等反映的对各区、开发区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的各类投诉问题,由各区、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整改落实后,向投诉人和媒体回复,并将结果同时反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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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 挖掘 占用 城市道路 施工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