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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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模板
粤音院教〔2014〕78号
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院学分制管理的实施进程,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有关条款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粤高教[1999]55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在学院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中实施。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二)选修课:
指为了扩大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专业性质和个人需求可任意选择或限定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四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课时量的一种单位,其计算方法为:
一门课程按每学期实际授课18周计,若每周授课1学时,学生修读该门课程经考核达到教学要求的,则可获得1学分。
部分课程因采用“一对一”的授课方式或以排练为主的授课方式,其学分的计算在上述基础上乘以一定的权重系数。
在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中,应列出不同专业的学生需要修读的所有课程,以及修读完每门课程后所获得的学分。
第五条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和学院组织的艺术实践活动,特设奖励学分。
(一)奖励学分量:
1.在国际大赛中获一等奖的,A类比赛奖励8学分,B类比赛奖励6学分;
2.在国际大赛中获二等奖,或在全国性(国家级)比赛中获一等奖的,A类比赛奖励6学分,B类比赛奖励4学分;
3.在国际大赛中获三等奖,或在全国性(国家级)比赛中获二等奖,以及在省级比赛中获一等奖的,A类比赛奖励4学分,B类比赛奖励2学分;
4.在全国性(国家级)比赛中获三等奖,或在省级比赛中获二等奖的,A类比赛奖励3学分,B类比赛奖励1学分;
5.在省级A类比赛中获三等奖的,奖励2学分;
6.参加学院组织的大型艺术实践活动,经教务处认定,按参加的实际课时数获得相应奖励学分。
(二)如获奖项目为集体的,由教务处根据奖项的等次认定奖励学分量。
(三)对于各项奖励的等次,由教务处或相关学术机构予以认定。
(四)所有奖励学分,只能计为选修课学分,其总量一般不得超过选修学分量的50%;亦可只计为专项奖励学分,不挤占选修学分总额(“选修学分总额”详见本细则第二十条)。
第六条经所在系与教务处同意,学生在其他普通高校选读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合格,并经该普通高校教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学院承认并给予相应学分。
经本人申请,所在系与教务处同意,学生可到其他高校借读。
借读的学生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每个学期均要到本院注册以取得学籍。
借读的高校原则上仅限于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全国范围内的普通高等音乐学院。
(二)学生在本院学习一段时间后到其他高校借读,应按本院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相同专业的有关课程,并在最后一学年回本院就读,以补修相关课程或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补考。
若相关课程已修完,也可在最后一个学期回本院。
其专业主科的毕业考试必须在本院参加。
(三)若学生从入学起一直至毕业均在同一所高校借读,可按该校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院凭该校的成绩单、教学计划以及修完全部必修课、选修课的证明核准其毕业资格。
第七条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全国或全省组织的大学英语、计算机等课程统一考试、考级或竞赛。
计算机水平考试通过者,奖励1学分;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通过四级者,奖励2学分;通过六级者,奖励3学分;其他各类竞赛获奖奖励学分由教务处视情况而定。
第三章学习年限
第八条本科生基本学习年限为四年,在此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
学生提前修完必修课并修满选修课学分,其专业主科考核符合学院的要求,可以提前毕业(具体见本细则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最高为两年。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应由学生本人主动提出,申请时间为每年7月份该学期结束前,该申请应取得所在系、教务处的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学费方为有效。
学院每年6月底前公布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名单,不符合毕业资格又未按时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结业生能否换发毕业证书以及能否授予学士学位,详见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产生就业等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
每次休学时限为一学年,中途不得提前复学。
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学生无论休学还是保留入学资格,本科生从被录取至毕业在校年限不得超过6学年。
申请休学的程序为:
由学生本人以及家长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与休学理由相匹配的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前,应是已经注册完毕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休学期间,按学院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其他事项按《星海音乐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和学院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一条学生在主科教师或其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必修课一般应按《教学计划学期运行表》所列课程的先后次序修读。
选修课可在全院范围内开设的有关课程中选修,某一系的必修课经教务处核准后也可作为其他系的选修课。
经教务处批准,并征得相应普通高校教务部门同意,在不影响本院上课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校选修课程。
学生选课、重修课程,必须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及程序进行,否则视为放弃,必须延至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才能选课或重修。
第十二条课程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有关教研室统一考核,可以申请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经教务处批准免听的学生,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的钢琴、视唱练耳、乐理、和声等课程确已达到修毕程度,可以申请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
经有关教研室认定,教务处核准,免修考试的成绩达到要求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在国家级或在国际公认的学科竞赛中获得重大奖项的学生,学院在教学方面将给予特殊对待,包括可以获准免听部分课程等。
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可以免修“政治理论课”,免修政治理论课后,可以不再加修其他课程。
第十三条学院在有条件的课程中实行教考分离,并根据发展的需要,逐步在各类课程中推广。
课程教考分离的具体办法由相关教学部门提出方案,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另文公布。
第十四条所有课程,均应进行考勤(考勤的具体办法详见《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
学生除因公请假、获准免听外,凡缺课达到某门课程教学计划课时数三分之一的(含事假、病假),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若该门课程为选修课,则详见本细则第二十条。
第十五条未经教务处核定为免听或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与免修。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研室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或体育类公共选修课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五章成绩记载与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合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艺术实践、军事理论、实习、讲座等课程还可采用合格、不及格二级记分制。
第十八条因学分不能体现各门课程成绩的高低,为了激励学生争取优秀成绩,同时能客观地评价每个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必须辅以学分绩点制。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l绩点,以此类推,下同);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
59分及以下折合为0绩点。
采用及格、不及格二级记分制的课程,其成绩只作为是否获取学分的依据,不计算学分绩点。
第十九条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统一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全部反映在学生的成绩表中。
第二十条为了减少资源浪费,维护全体学生的权益,学院自2006年起实行选修学分总额限定选课制。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不同专业或专业方向设定的选修课学分量,即为选修学分总额,学生应在选修学分总额内,慎重选择选修课程。
学生在报名选课时选择了某门选修课,若长期不到课堂听课,或因个人原因中途随意停止修读该课(即缺考或取消资格),除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外,还将被取消下一学期选修课选课资格。
若选修课考试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可在下一学期继续选课,直至修满学分,不允许重修或补考。
毕业资格审核时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选修学分,则不能毕业。
每学期选课前,学生须查看上学期选修课成绩,成绩为缺考和取消资格的学生将取消本学期选课资格。
选课及专业技能课安排步骤如下:
(一)查看全院公共必修课课表。
(二)根据必修课课表,安排专业技能课上课时间。
(三)根据必修课、专业课上课时间,插空选择选修课。
第二十一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重修:
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可在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重修。
(二)补考:
毕业前最后一学期仍有不合格课程的,可于每年3月申请参加补考(专业技能课除外),具体考试时间由教务处公布。
该补考每年一次,仅面向毕业生。
若补考合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录;各系专业技能课只能重修,不得补考;最后一学期《形势与政策》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学生,可于每年9月申请补考。
(三)有任何一门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学生,且未按时办理延长学习年限,则予以结业或肄业,具体按本细则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辅修“第二主课”、辅修专业模块
与修读“双专业”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了适应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学院允许达到相关条件的学生在主修一个专业的基础上辅修“第二主课”、辅修“专业模块”,也允许学生修读“双专业”。
第二十三条辅修“第二主课”、辅修专业模块与修读“双专业”相关概念。
辅修“第二主课”:
学生被录取入学时所确定的专业为主修专业,修完一年级全部课程后,本人可申请修读其他专业技能课作为“第二主课”,成绩≥80分者,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辅修证书。
辅修专业模块:
是指学院所开设由一个专业的三至四门核心课程组成,若选修其中的某一门课程,可获得相应的选修学分,若整个模块课程全部修毕,学生可提出申请并填写《辅修专业课程模块证书申请表》,获得学院颁发的修读专业模块证书。
修读“双专业”:
是指除了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之外,同时修读与主修专业相同或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本科专业,完成第二个专业教学计划全部课程,在毕业时取得两个专业方向的毕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按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学院目前各专业所包含的专业方向如下:
专业类
专业名称
专业方向
音乐与舞蹈学类
音乐学
音乐教育、艺术管理、社会音乐管理、乐器工艺、理论音乐学、应用音乐学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作曲、视唱练耳、影视音乐创作
音乐表演
现代器乐演奏、钢琴演奏、管弦(打击)乐器演奏、中国民族乐器演奏、声乐演唱、民族声乐演唱、
流行声乐演唱、电子键盘演奏、指挥
舞蹈表演
舞蹈表演与教育、舞蹈与音乐
舞蹈学
舞蹈学
舞蹈编导
舞蹈编导
戏剧与影视学类
录音艺术
电子音乐制作
第二十五条申请“双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修专业的各门课程成绩要求:
专业主科最近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85分;专业主干课程最近一学期期末考试平均学分绩点≥3.0(或平均≥80分)。
(二)申请另一专业的考核要求:
1.考核内容为专业主科、相关专业主干课程1-3门。
2.要求考核的专业主科成绩≥85分;考核的专业主干课成绩≥80分。
(三)最近一学期成绩无不及格,没有考试作弊记录,也未受过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时间:
1.辅修“第二主科”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
2.修读“双专业”的申请时间为:
第一或第二学年结束前,时间在每年的6月上旬。
(二)申请程序:
1.申请辅修“第二主课”的学生,由本人到所在系填写《辅修“第二主课”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辅修专业所在系,由该系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于每学期第二周结束前将审核结果和意见报教务处教务科审批。
教务科审批或备案后,开具缴费通知单,学生缴费后凭收据至相关系安排教学。
2.辅修专业模块课程为选修课,学生可自由选读,若整个模块课程全部修毕,学生可提出申请并填写《辅修专业课程模块证书申请表》,获得学院颁发的修读专业模块证书。
3.修读的“双专业”学生,由本人到所在系填写《修“双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科初审,教务科将初审合格材料转给第二专业所在系,由第二专业所在系领导组织全体教师对申请者进行考核,并于学期末前将考核结果和意见报教务处终审。
教务处于7月份该学期结束前对各系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或备案后,根据学生所需修读的不同课程开具缴费通知单。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注册时,凭学院财务部门的缴费收据先到教务科确认后,再由相关的系凭教务科的书面通知安排教学。
第二十七条根据不同专业的师资情况,学院对上述条件可作适当调整。
在师资缺乏的情况下,学生即使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学院也可以不批准其辅修“第二主课”与修“双专业”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修读“双专业”时,主修专业的课程与第二专业的课程,按以下原则进行修读:
(一)两个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应全部修完;
(二)两个专业的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服从主修专业的课程;
(三)两个专业相同的课程,只修一次;若课程名称相同但程度有差别的,修程度较高的课程,程度低的课程可免修;
(四)两个专业要求的选修课学分量不一致的,按选修学分较高的专业执行,但两个专业分别规定的限定选修课则必须按两个专业不同的要求修读;
(五)在修读“双专业”申请批准之前已开设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应跟随其他年级补修。
第二十九条若辅修“第二主课”成绩﹤80分,则不能获得“辅修证书”,其辅修的课程及成绩将在成绩单上得到体现,所得到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所交辅修费用不退。
若辅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经学院考核完成第二个专业教学计划全部课程,在毕业时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三十条修读“双专业”的学生如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与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同时审核,其在校总学习年限按本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处理;若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资格,也可申请放弃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第二专业”,不办理延长学习年限。
非主修专业课程可在成绩单上得到体现,所得到的学分可作为选修课学分,所交“第二专业”费用不退。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退学:
(一)以学期为单位,若同一学期内不合格、缺考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必修课程学分数总共达到16学分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等),本科生从被录取至毕业的在校年限超过6学年的;
(三)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予退学的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按《星海音乐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退学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准予毕业:
(一)在校政治及思想道德表现合格;
(二)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全部必修课学分;
(三)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获得规定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学分,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应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由学生本人主动向所在系及教务处提出。
获准办理提前毕业手续的,毕业前应补缴第四学年学费,本科毕业生可以提前报考研究生;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就业问题按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办理。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音乐表演专业每学期期末考试专业主科成绩达到或超过86分,非音乐表演专业每学期期末考试专业主科成绩达到或超过85分,其他专业主干课程每学期期末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6(或平均86分),其余各门课程每学期期末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5(或平均85分)。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专业主科有以下情况之一:
1.参加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及本院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对应专业的主科成绩达到上述院校的要求且被录取;
2.在国家级或在国际公认的学科竞赛中获得重大奖项,由教务处认定;
3.由学院组织的专家组严格依照教学大纲进行详尽的考核后认为确已达到本科毕业水平。
符合上述情况的学生,学院批准其提前参加专业主科毕业考试。
第三十五条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其各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规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年限已完成,修读过所有的必修课,但未修满学分,且该生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可发给结业证书。
待其在规定年限内补考取得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后,学院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本科学生从被录取至领取毕业证书的年限不得超过6学年。
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依据本条规定获结业证书后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学院不再对其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年限及允许延长的学习年限已经完成,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但有一门以上的必修课按规定重修、补考后仍未取得学分,或者未修满选修课学分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修完,又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毕业资格的条件,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在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考勤、考试、奖励与处分等),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级或在国际公认的学科竞赛中获得重大奖项的学生,学院在教学管理方面采取较为灵活的措施,相关办法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06年颁布的《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粤音院教〔2006〕69号)同时作废,本细则在施行过程中,学院可对部分条款作调整和补充,调整和补充的条款与本文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四十三条若本细则与上级管理部门重新修订的有关教学管理文件有冲突之处,以上级部门颁布的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解释。
星海音乐学院
2014年9月1日
星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室2014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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