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装备使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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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装备使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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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装备使用办法
甘肃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装备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甘肃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装备使用办法(试行)》是实施我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制定装备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中心有关部门、各清障救援大队、车辆驾驶员、应急救援器械、设备操作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条应急救援装备包括应急救援车辆及应急救援器械、设备。
搞好装备管理,是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清障救援、应急保畅任务和实施后勤保障的重要方面,对加强我省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保通保畅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坚持改革创新,加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技术保障手段,提高驾驶操作人员的素质,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保障能力,适应应急救援队伍正规化、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职能,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车辆、器械、设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制定应急救援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各清障救援大队贯彻执行。
(三)组织对应急救援车辆、设备、器械的正确使用与保养,提高应急保畅能力。
(四)实施应急救援车辆监理(检查)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减少车辆使用公害。
(五)组织应急救援车辆、设备、器械的专业训练,培养合格的驾驶和操作人员。
(六)组织应急救援车辆、设备、器械的维修,及时恢复车辆技术状况。
(七)组织车辆器材保障,保证应急救援车辆技术状况。
(八)合理使用应急救援设备维修管理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九)拟定应急救援装备勤务保障方案,实施装备勤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工作是各级负责人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要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对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理。
要重视对驾驶员、操作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注重保留业务技术骨干。
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指导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员管好装备。
第六条应急救援车辆驾驶员、应急救援设备、器械操作员要认真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调高科学管理水平。
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各单位要组织驾驶员、操作员广泛开展各项竞赛活动或评比工作,调动广大操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八条应急救援车辆包括应急指挥车、清障车(拖车)、吊车、消防车、除雪车、洒水车等。
第九条车辆调派使用应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任务和车况有计划的合理调配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第十条应急救援车辆除清障救援、应急保畅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各大队应编制车辆运用计划,对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初驶、报废等各项工作作出统一安排。
车辆运用计划分为年度、季度两种。
车辆运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各大队间的车辆调动,须办理调动手续,并填写《车辆移交表》。
调动车辆的牌证、随车工具、附件和技术文件应随车移交,由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接车单位对调入车辆应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车辆应按《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专用设备外观标识的函》文件规定的标准安装警灯、警报器,车身外表不得随意喷刷或悬挂未经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车辆统一悬挂应急救援车辆标准号牌。
号牌的制作,由中心按个单位编制车辆数申报号牌制作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悬挂应急救援牌号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各种证件,以备相关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六条“出车凭证”是车辆出勤的依据。
是考查、统计车辆工作情况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只准驾驶准驾车种,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及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对玩忽职守,严重违章肇事或驾驶作风恶劣而不接受教育的驾驶员,可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吊扣或吊销其车辆驾驶证。
第十九条驾驶员的年度审验,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熟悉所驾车辆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掌握各种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要领和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认真准确填写“车辆技术卡片”。
(二)爱护车辆装备,按照完成规定的保养作业,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三)熟悉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和纠正,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四)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正确地起动和预热发动机。
出车时应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低档起步,平稳加速,逐渐增加发动机负荷。
行驶中注意各种仪表和报警装置的指示情况,随时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
要根据气候、道路和交通流量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五)驾驶执行任务的应急救援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精神集中,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车距,不盲目开快车。
第二十一条为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保证其工作的可靠性和使用的经济性,新车、大修车和发动机大修的车辆,必须正确的实施车辆初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初驶里程为15公里,特殊车型的初驶里程参照原厂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车辆初驶期间应逐渐增加负荷,装载不得超过额定装载质量的80%,并不准随意拖挂、拖拉车辆。
第二十四条初驶车辆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发动机不得高速运转,并经常注意发动机、变速器、分动器、前后桥和轮毂的工作情况及温度,检查各部机件的连接紧固情况。
限速装置不得任意调整和拆除。
第二十五条需要进行初驶的车辆,应尽快完成。
初驶工作由车辆管理人员或车属大队领导组织,由本车驾驶员执行,必要时由中心车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
初驶前应对驾驶员进行初驶教育,使其了解初驶意义和熟悉有关注意事项,并指导其正确驾驶和及时进行检查保养。
第二十六条初驶工作结束后,应对车辆进行初驶保养和检查,并将初驶情况记入《车历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车辆封存是厉行节约、控制车辆使用和适应紧急任务需要的重要措施。
封存车辆既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自然侵蚀,又要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启封执行任务。
凡预计两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车辆,均应进行封存。
封存的车辆应技术状态良好,新车应在完成初驶工作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八条车辆的封存与启封应由中心领导批准,由车属大队组织实施。
车辆封存前应对驾驶员进行封存工作的教育,准备所需的物资器材并对封存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补充保养。
车辆封存工作完成后,车属大队领导应进行检查。
车辆封存、启封情况应及时记入《车历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封存车辆的主要技术工作为:
清洁车辆、解除负荷、除锈、涂油、涂漆和密封包扎各孔口,延缓轮胎老化等。
消防车封存还应放净水罐、水泵、供水管路内余水,干粉、登高、照明、排烟和泡沫等消防车还应按原生产厂封存的技术要求进行保养。
第三十条封存的车辆应每月进行一次保养,每年更换一次燃料油。
封存半年以上的应视情况原地发动或短距离路试。
消防车除以上作业项目外,应对水泵及其主要消防设备进行运转或试验。
第三十一条各大队车辆管理部门应对驾驶员进行启封动作的训练,保证随时能迅速地完成启封任务。
第三章车库(场)
第三十二条车库(场)是集中管理、停放和维护车辆的场所,凡有车单位均应按标准修建车库(场)。
第三十三条消防车必须停放在车库,其他应急救援车辆一般应停在车库,并按建制顺序停放。
车库不足需要再临时停车场停放的,车场应设置凉棚,防止车辆日晒雨淋和锈蚀。
第三十四条设置临时车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面积宽阔,布局合理,便于管理和停放车辆。
(二)场地坚实平整,通道良好,便于车辆外出和紧急疏散。
(三)不受水、火侵害和便于组织警戒,保证安全。
(四)有方便的水、电源盒能够满足保养作业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车库(场)值班制度纳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中,值班人员由车属大队指定,其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车库(场)内务秩序与安全,管理车库(场)设备。
(二)掌握车辆动态和数、质量情况。
(三)检查出库(场)车辆的凭证与技术状态,监督回库(场)车辆及时完成保养作业。
(四)检查消防器材,教育和监督库(场)内人员遵守消防规划。
(五)处置意外情况,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根据需要,车库(场)可增设一名值日员,协助值班员进行工作。
第三十七条车库(场)消防规则
(一)车库(场)内消防器材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并放在规定的位置上,严禁挪作它用。
(二)车库(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三)车库(场)内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要定期维护,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四)车库(场)应保持清洁卫生,保证进出道路畅通,不准堆杂物。
第三十八条车辆在加油时,发动机必须熄火。
加油不可过满,注意留出适当的膨胀容积,加完油应立即驶离。
等待加油的车辆必须一次驶进加油站,排列整齐,驾驶员不准离开。
第四章车辆专业训练
第三十九条车辆的专业训练,是搞好车管工作,保证完成应急救援任务的重要措施,是应急救援队伍训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车辆专业训练要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训练大纲(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业务技术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教育训练。
进行热爱本职工作、职业道德等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方针,保证达到训练大纲要求。
第四十一条各级车管人员要认真学习车辆管理规定,研究和总结应急救援车管工作的特点,特别是消防车辆装备的勤务和技术特性,不断学习新技术,总结新经验,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四十二条新训车辆驾驶员和操作人员,要认真学好本职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基本功。
在职车辆驾驶员和操作人员,要在原有基础上,深入学习本职专业知识和有关专业技术,能在复杂情况下完成本职任务,逐步达到一专多能。
第四十三条汽车驾驶员和操作员的培训,应按照《训练大纲》要求,由各单位组织。
考核工作由中心车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各大队都要认真抓好驾驶员的训练工作。
要把车辆专业训练真正放到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经常检查指导训练工作,抓好组织和业务建设。
第四十五条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选调优秀的驾驶人员担任专职教员、助教,重视保留教学骨干,抓好党员、助教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技术训练。
第四十六条严格按照驾驶员选拔标准挑选新学员。
要求政治思想好、组织纪律性强,且文化考试合格者,在培训中发现不合格者要坚决退回,不得降低标准。
第四十七条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应急救援设备、器械
第四十八条 应急救援设备、器械包括破拆器、玻璃破碎器、液压扩张钳、切割机等。
第四十九条应急救援设备、器械的配备和管理由中心统一领导,具体实施(调研、设计、采购、登记、调配、计量、清查等)。
第五十条应急救援设备、器械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台账,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相关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用于应急救援和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大队每半年对应急救援设备、器械在用状态进行检查、核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心(见附表)。
第五十二条应急救援设备、器械的使用由中心负责统一培训,各大队组织对操作员进行操作巩固或技术创新,对需要计量检定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械进行统一报检,并定期向中心上报应急救援设备、器械的使用、计量检定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应急救援设备、器械仓库必须保证安全、清洁及其他相关参数要求,尤其针对较为精密的设备,必须达到相应的储存要求。
第六章警灯、警报器的使用
第五十四条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应急救援车辆(应急指挥车、清障车、吊车、除雪车、清洗车)上安装警灯、警报器,目的是为了在清障救援及相关应急工作过程中,增强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工作效能,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我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因此,警灯、警报器除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使用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准使用。
第五十五条应急救援车辆司机不得自恃特殊的思想滥用警灯、警报器,否则,造成后果由自己承担,并由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使用警报器和警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年检合格、车况良好、无违法记录。
(二)车辆由专人驾驶,并指定具体责任人。
(三)一般情况下,只使用标志灯具,根据交通情况,可以继续使用警报器。
(四)两辆以上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五)零时至凌晨5时,除特别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警报器。
(六)在公安机关命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放警报器。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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