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分系统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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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分系统调试
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分系统调试、
整套启动调试及性能测试服务项目
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方:
广州环投福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地点:
广州市
签订日期:
2017年月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1
第二章合同条款5
1.合同文件5
2.双方一般责任7
3.调试大纲和工期10
4.质量与验收12
5.合同价款与支付13
6设计变更14
7.竣工与验收15
8.争议与违约16
9.其他19
一、协议有效期限30
二、管理目标30
三、本工程安健环责任31
四、接口协调与安健环协议34
五、安健环体系审查35
六、人员基本素质35
七、劳动保护35
八、开工前安健环检查条件36
九、安健环监督36
十、安健环培训与要求37
十一、职业健康、卫生防疫37
十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38
十三、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38
十四、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40
十五、安健环业绩考核40
十六、附则40
附件二不拖欠民工工资保证书42
附件四技术协议46
附件五银行履约保函(格式)47
附件六调试服务项目合同考核细则48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为明确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本着公平、自主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工程名称:
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及性能测试服务项目
2、建设地点: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
3、工程规模和性质:
本项目日均处理生活垃圾4000吨,配置6台750t/d炉排型垃圾焚烧炉,燃料为生活垃圾,年处理生活垃圾133万吨,年运行时间8000小时。
配置4台25MW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机,配置4台25MW空冷发电机组。
4、质量标准:
a)国家及原部颁的现行有效的调试规程、规范、标准、实施细则及其他;
1)《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
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3)《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12145-2008);
4)《生活垃圾焚烧炉和余热锅炉》(GB/T18750-2008);
5)《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6)《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0);
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8)《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性评价技术导则》(RISN-TG010-2010);
9)《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DL/T5427-2009);
10)《火力发电厂与交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11)《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1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1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
1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2011;
1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1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9)《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5153-2002;
20)《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1997;
21)[2009]号文《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22)[2009]号文《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23)[2009]11号文《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24)《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5190.2—2012;
25)《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汽轮发电组篇)DL5190.3—2012;
26)《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DL5190.4—2012;
27)《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水篇)DL5190.6—2012;
28)《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锅炉机组篇)DL/T5210.2—2009;
29)《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汽轮发电机组篇)DL/T5210.3—2009;
30)《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DL/T5210.4—2009;
31)《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火力发电厂化学水篇)DL/T5210.6—2009;
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33)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2001]218号文《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1年版)》;
34)《火电建设项目文件收集及档案整理规范》DL/T241—2012;
3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1版电力工程部分;
36)《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JB142-2010;
37)《生活垃圾焚烧炉》CJ-T118—2000,建设部
3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国家技术监督局;
39)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40)GB50168---2006《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41)《生活垃圾焚烧运行管理规范》DB35/T972-2009;
42)《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
43)其他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44)DL/T863-2016《汽轮机启动调试导则》
45)DL/T852-2016《锅炉启动调试导则》
46)DL/T1076-2007《火力发电厂化学调试导则》
47)DLT244-2012《直接空冷系统性能试验规程》
48)《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
●其他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以上标准若有新版标准则执行新版标准,替代原有标准;
●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得到设计单位确认的设计变更;
●制造厂家提供的设备图纸、技术说明书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有关的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
b)工程质量满足如下技术指标:
●汽轮发电机组额定输出功率和机组热耗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
●锅炉主汽温度和锅炉效率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
●厂用电率低于设计值;
●热工和继电保护系统安全可靠;
C)机组投产达到但不限于下列指标:
(1)机组保护投入率100%
(2)自动投入率100%
(3)仪表投入率100%
(4)辅机程控投入率100%
(5)辅机联锁保护投入率100%
(6)机组真空严密性(真空下降速率)<0.15kPa/min
(7)汽轮发电机最大瓦振≤25μm
(8)机组投入ACC系统100%
(9)首次点火到72+24小时结束耗用轻柴油(单台机组,注:
调试用燃油费不包含在总价中,燃油由招标方供应,投标方应采用节约燃油的措施,不高于同类型垃圾电厂调试用油量)。
(10)机组主要参数达到设计值要求
(11)汽水品质分阶段100%合格
(12)从点火吹管至完成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的天数〈90天
(13)完成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的启动次数〈3次
(14)机组满负荷试运结束后,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全厂机组性能测试工作
5、安全目标
具体依照本合同《附件:
安健环管理协议》管理目标内容执行。
6、调试工期及主要调试工期控制节点
序号
考核节点
完成时间
1
通过北厂三炉两机“72+24h试运行”
外水外电工程完成148天内
2
完成北厂三炉两机机组性能测试
外水外电工程完成238天内
3
通过南厂三炉两机“72+24h试运行”
外水外电工程完成200天内
4
完成南厂三炉两机机组性能测试
外水外电工程完成290天内
调试工期暂定13个月(暂定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实际开始日期以招标方书面通知为准。
7、承包范围
见用户需求书中“10.调试服务内容”部分。
8、合同价款与支付
8.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由两部分组成:
1)合同总价的80%为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调试、测试范围及内容的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根据完成调试及测试工作进度情况支付;2)合同总价的20%作为考核节点控制价,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节点控制价是合同总价内用于考核服务单位对主要节点控制的价款,对考核节点的时间要求详见合同协议书第6点,考核节点可单独申请支付,也可连同进度款一并申请支付。
上述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
本合同所规定的调试项目、调试文件编制、性能测试、质量检查验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文件所需的费用、人工费、负责除甲方提供的消耗品的费用(甲方提供的消耗品:
经招标人审批后领用调试用水(含除盐水)、电、气、燃油、乙炔、润滑油、润滑脂、液压油、活性碳、氨水、生石灰、熟石灰、磷酸三钠、循环水加药用药品)、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消耗品超量使用费、调试仪器仪表费、试验检验费、脚手架搭拆费、工资性津贴、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政策性调整、措施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
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内包干范围总价固定不变,节点控制价根据节点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因乙方原因,如未能完成考核节点,相应的节点费用会相应扣除。
采用固定包干价部分,乙方报价表中任何漏项或缺项、工程量漏报或少报、设计变更以及市场价格行情的变化等任何原因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综合考虑。
8.2合同价款的支付:
按乙方完成的进度节点进行支付。
具体支付条件见合同内条款。
本合同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自甲乙双方的义务履行完成后终止。
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主体的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
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两份,由合同双方分别保存;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年月日
第二章合同条款
1.合同文件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发包方(简称甲方):
即本新建工程业主,是指本项目公司,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法定继承人和受让人。
1.1.2.承包方(简称乙方):
指参加本工程投标且中标、被发包方接受并授予合同的当事人。
1.1.3.监理方:
指由甲方委托的、具备规定资格的、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的单位。
1.1.4.总监理工程师:
指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1.1.5.合同:
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含附件)。
1.1.6.合同价格:
指通过招标、投标并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承包范围全部项目及内容(分系统调试、设备特殊试验、整套启动调试、涉网试验、机组性能测试、相关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等)的价款总额。
1.1.7.工期:
指甲乙双方约定且确保满足总工期要求的合同工期。
1.1.8.开工日期: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工程开工时间。
1.1.9.竣工日期: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工程竣工时间。
1.1.10.图纸:
指由甲方根据合同向乙方提供以及由乙方提供经甲方批准的、乙方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图纸、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1.1.11.规范:
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根据规定增加的工程规范,和由乙方提供的经甲方批准的规范。
1.1.12.技术资料:
是指与本工程相关的工程施工、设备及其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以及甲方总承包合同规定的用于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1.13.书面文件:
根据合同要求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1.1.14.施工现场:
增城仙村,经甲方同意,“调试大纲”或技术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本工程调试的场地。
1.1.15.单机试运:
指目的为检验该设备状态和性能是否满足其设计和制造要求的单台辅机的试运行。
1.1.16.分系统试运:
指目的为检验设备和系统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联合试运行。
1.1.17.“整套启动试运”指从炉、机、电及公用系统等第一次整套启动时从锅炉点火开始,到完成“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生产为止所进行的“空负荷调试”、“带负荷调试”和“满负荷试运”三个阶段。
1.1.18.移交生产:
指机组满负荷试运结束后,召开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作出启动验收委员会决议,宣布机组试运结束,机组移交生产单位管理。
1.1.19.机组性能测试:
为检验甲方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设备和系统性能保证值而按总承包合同规定所进行的相关试验。
1.1.20.机组考核期:
机组的考核期自机组试运结束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13个月。
1.1.21.质量保证期:
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为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签定之日且完成性能测试报告起一年。
1.1.22.最终验收:
指甲方对每台机组质量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23.年、月、日:
是指公历的年、月、日。
1.1.24.技术服务:
指乙方提供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等全过程的服务。
1.1.25.试运行:
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设备进行的调整试运。
1.1.26.竣工验收:
指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在本期工程的最后一台机组考核期结束,完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专项验收且竣工决算审定后,由乙方按规定申请组织的工程验收。
1.1.27.质量保证金:
指由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留一定比例的金额,以确保本工程在质量保证期间内的质量缺陷得到限期修复完善。
1.1.28.不可抗力:
指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人力无法抗拒的因素,如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台风、洪水、大暴雪、地震等。
1.1.29.赔偿金:
指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1.1.30.质量缺陷:
指工程不符合国际、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1.1.31.协议条款:
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优先顺序解释:
:
(1)双方协商并经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变更和协议;
(2)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
(3)合同附件;
(4)合同技术规范;
(5)甲方的招标文件;
(6)乙方的投标文件;
(7)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8)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3.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及对合同文件的解释和说明应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法律法规。
本工程施工应使用国家和电力行业最新版本的标准、规范。
1.4.图纸
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向乙方陆续提供施工图纸两套。
乙方如要求增加图纸份数,必须经过甲方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份数由乙方自行复制。
在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须将所有图纸交还甲方(包括缺损图纸)。
乙方应采取严密的、特殊保密措施,保证满足图纸保密要求,防止泄密。
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的内容、理由、时间及延误后果书面通知甲方代表。
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第6.1条款约定执行。
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双方一般责任
2.1甲方代表
2.1.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2.1.2本工程实行监理制,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
2.1.3如果甲方代表更换人选,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2.2乙方代表
2.2.1乙方的项目经理是乙方的授权代表,项目经理任命前应书面报甲方批准。
项目经理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管理,代表乙方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项目经理不论何时离开设施现场,都应向甲方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甲方同意后方能离开工地。
另外,还应指定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能够接受的人选代理其职,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
如果甲方撤回对乙方代表的批准,乙方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甲方批准的代表
2.2.2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技术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调试,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后24小时以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
2.2.3如果乙方代表更换人选,乙方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能更换。
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2.3监理工程师
2.3.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3.1.1甲方委托对本工程实行施工阶段监理。
2.3.1.2监理公司在现场设立监理部。
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任命,甲方批准。
2.3.1.3乙方必须完全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2.3.2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
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甲方和乙方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乙方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乙方的通知有同等效力。
但:
(1)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也不减轻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如果乙方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3.3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3.2条规定的职责。
他应通知乙方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
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乙方。
2.3.4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乙方应遵照执行。
该口头指令应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乙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乙方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12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监理工程师在乙方申告后12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及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
2.3.5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乙方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
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2.4甲方工作及责任
2.4.1做好工程协调工作,确保工程具备调试条件;
2.4.2提供调试期间甲方负责范围内的消耗品,并尽可能保障调试期间的需要;
2.4.3协调乙方与现场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协调有关问题;
2.4.4甲方生产人员在乙方调试人员的指挥下进行规范操作,严禁误操作和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2.4.5提供乙方现场办公场所及食宿便利。
2.5乙方工作及责任
2.5.1负责分系统试运调试、整套启动调试以及“72+24”小时后一年内满负荷试运后的调试完善及优化方案建议。
乙方在“72+24”小时连续满负荷试运结束前负责全厂启动调试的总体指挥、协调工作。
2.5.2调试、试验项目范围和内容以及调试人员的职责必须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2009”版,以下简称(新启规)、《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及行业规范并结合本项目各系统设备设计特点及本合同有关说明执行,尤其是需要根据垃圾焚烧炉项目的特殊性,相应增加有关焚烧炉的特殊调试项目。
2.5.3通过工程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对系统工艺优化、启动调试设施是否合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5.4收集和熟悉图纸资料,制定调试计划。
2.5.5准备好调试使用仪器、仪表、工具等。
2.5.6提供乙方负责范围内的消耗品,但如经审批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超量使用,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
2.5.7在安装过程中,经常深入现场,熟悉设备和系统,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2.5.8负责提交书面及电子版的机组整套启动调试大纲和试运行方案以及汽轮机、锅炉、电气、热控和化学等专业分系统试运调试方案、措施。
提出启动调试物资准备清单及临时设施和测点安装图,交建设或施工单位实施。
2.5.9参加各主要辅机的试运工作,确认各辅机具备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条件。
2.5.10负责制定启动试运网络图及调试方案、措施并进行交底。
负责调试期间工作票、操作票的签发。
2.5.11在整套启动试运中,承担指挥工作,参加试运行值班,主持整套试运组交接班会议,指导运行操作及对设备系统进行调整,按照调试方案进行各项调试工作,逐步投入各设备系统及各项保护、自动、顺序控制装置,接带负荷,使机组达到满负荷安全稳定运行,完成“72+24”小时试运行。
负责指挥和监护机组整套启动试运中的重大操作及事故处理,负责主持召开整套试运期间的技术工作协调会;
2.5.12调试期间乙方应正确指挥、监护到位,由于指挥、监护等原因造成异常和事故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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