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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范文110
上海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试行)
2011年4月
编制
日期
2011年3月31日
审核
日期
2011年4月日
批准
日期
2011年月日
流程关键点
关键点1
编制
管理部门
集团内控审计中心
关键点2
审批
管理部门
集团战略企划中心
关键点3
批准
管理部门
集团总裁
关键点4
监督、解释
管理部门
集团内控审计中心
关键点5
管理部门
修订记录
日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实施日期:
发布日期:
制度名称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版本
2011年第一版I
编制部门及负责人
集团内控审计中心周训勇
起草时间
2011年3月1日
制度内容概述
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维护上海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战略企划中心战略企管部
意见
签字:
日期:
战略企划中心总经理
意见
签字:
日期:
总裁/总裁办公会
意见
签字:
日期:
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维护上海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和下属各事业部、区域公司、集团总部直管项目公司(以下简称:
成员单位)。
本制度中“集团”指包括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在内的集团整体。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总部内控部及各成员单位内控审计部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遵循早期介入,以预防风险与纠纷产生为主的原则,以维护集团权益、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基本任务。
第五条集团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集团各级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六条集团法律事务包括:
(一)为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为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三)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参与集团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
(四)代表集团参加诉讼、仲裁;
(五)保障集团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六)审核集团规章制度;
(七)开展与集团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九)负责集团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一十)其他法律任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人员
第七条集团总部内控审计中心内控部为集团总部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集团总部的法律事务;
(二)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事务,重大法律事务指:
1.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对成员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有重要影响的法律事务;
2.涉及金额较大的法律事务。
具体数额标准详见本制度各附件(《外聘律师管理规定》、《诉讼仲裁事务管理规定》、《合同管理法律事务规定》、《法律文书签署规定》等);
3.涉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单位的法律事务。
(三)集团总部内控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成员单位内控审计部负责处理其单位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成员单位暂未设立内控审计部门的,由专职或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
一般法律事务指:
除重大法律事务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
成员单位法务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集团总部内控部审核;业务上接受集团总部内控审计部的领导。
第九条集团总部内控部对成员单位法律事务的处理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一十条集团内控审计中西视情况可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协助处理集团法律事务。
第一十一条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人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其他相关部门或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及时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承办人员通报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集团总部法律事务管理
第一十二条集团总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各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集团总部内控部。
如需要集团总部内控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各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内控部根据各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十三条集团总部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集团总部内控部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
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各部门应在谈判前三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集团总部内控部,由集团总部内控部决定是否指派法务人员参与。
细则详见《智富集团合同管理法律事务规定》及《智富集团法律文书签署规定》。
第一十四条集团总部从事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应由内控部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一十五条集团总部处理诉讼、仲裁事务时,由集团总部内控部负责办理。
细则详见《智富集团诉讼仲裁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十六条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内控部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内控审计中心总经理、集团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一十七条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并将方案交由其他法务人员核查,内控审计中心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一十八条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集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第一十九条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由集团总部内控部负责。
细则详见《智富集团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集团总部内控部负责组织法律知识培训,监督指导成员企业法律培训工作,审批成员企业培训计划及培训总结。
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配合内控部相关工作。
第四章成员单位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员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的法律事务管理细则,报集团总部内控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同时适用于成员单位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事务应报送集团总部内控部,并将有关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于该重大法律事务发生之日报送集团总部内控部,由集团总部内控部指派法务人员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成员单位的一般法律事务由成员单位内控审计部负责处理,集团总部内控部视情况决定是否指派总部法务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成员单位暂未设置内控审计部们及法务人员的,由集团总部内控部指派本部门法务人员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成员单位在涉及法律事务的报审时,应当向集团总部内控部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集团总部内控部承办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成员单位提供补充资料。
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有关成员单位内控审计部及成员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集团总部内控部根据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各项法律事务须由内控部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内控部对重大合同/协议的履行的关键环节,应当加注明确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成员单位一般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就该项法律事务制作结案报告并报送集团总部内控部。
第二十九条成员单位内控部在集团总部内控部指导下,负责组织成员单位法律知识培训。
编制培训计划,报集团总部内控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培训结束后将培训成果评估报告报集团总部内控部审批。
成员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成员单位法律事务的总体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集团总部内控部汇报:
(一)正常实施的,每一月末一次;
(二)出现异常情况,当天报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总部内控审计中心负责制定及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智富集团合同管理法律事务规定》
2.《智富集团法律文书签署规定》
3.《智富集团诉讼仲裁事务管理规定》
4.《智富集团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附件一:
合同管理法律事务规定
合同管理法律事务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在法律上的安全与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合同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同管理实行过程监控的原则,针对谈判、签订、履行、修改、终止等各过程分别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必须条款清楚、权责明确、手续完备。
第四条集团总部内控部负责协助合约部拟订常用合同参考文本,并编写参考文本指引,对重要条款所涉利害、风险加以分析。
参考文本根据法律环境及合同技术的变化随时予以调整。
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应参照参考文本进行。
第五条集团总部内控部负责对以集团总部名义签订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对各成员单位合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以各成员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根据《智富集团合同管理制度》,属成员单位审批权限外的,应报送集团总部内控审计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属成员单位审批权限内的,由成员单位组织审批,成员单位内控审计部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并报集团总部备案。
第七条合同谈判阶段,有涉及法律事项的,应安排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外聘律师参加,谈判文本争取由我方提供。
第八条签订合同,应遵循审查、批准、签订的先后顺序,未经审批的合同,一律不准签订。
合同审批程序参见《智富集团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条合同签署前,我方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下列文件:
(1)核对过的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2)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或银行资信证明书;
(3)签署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第一十条签订合同,必须由各方签署人在全部合同文件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重要合同,文本的每一页均应签署,并应尽量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一十一条合同经办部门应认真履行我方合同义务,密切监控各个履行环节,保证我方合同权利得以实现。
第一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对方违约或有碍合同履行的情况,或有出现这种情况的很大可能,合同经办部门应即时通知我方法律工作人员,并抓紧时机采取措施,维护我方权益,尽早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一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进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十四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审批,应参照原主合同审批程序进行。
第一十五条合同期满,各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参照主合同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一十六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应做好结算、清理工作,防止集团资产流失。
结算和清理工作应有财务和法律工作人员参与。
第一十七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合同经办人员应撰写工作纪事,与原合同文本一起存档备查。
第一十八条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尽快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十九条以集团名义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经办部门会同集团总部内控部共同处理,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各成员单位发生合同纠纷,由各成员单位合同经办部门会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机构处理,需要集团总部协助的,应及时向集团总部内控部报告。
第二十条合同纠纷发生后,我方应采取积极措施,收集保护好有关证据,并对我方资金、财产实行有效保护。
第二十一条集团实行动态合同检查制度,集团总部内控部及成员单位内控审计部应对各单位合同管理工作法律事务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合同检查中法律事务相关内容包括:
(1)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的审批及法律手续是否完善;
(2)合同的签约情况及背景;
(3)合同的履约情况;
(4)是否存在合同无效或须重新修订的情况;
(5)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6)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合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涉及集团或集团内其它成员单位的,应及时通报。
对于在合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超越代理权或XX签约等行为,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附件二:
法律文书签署规定
法律文书的签署规定
第一条所有法律文书,包括:
1、合同,2、授权委托书,3、在诉讼活动中或办理各类登记、公证、律师见证手续过程中,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集团或下属各公司名义对外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报告、函件、传真等书面文件,均须按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二条所有法律文书的签署,都应由经办部门以签报的形式报请具有签署权限的领导签署。
需以集团总部名义对外行文的,应按集团总部发文程序报请具有签发权限的集团领导签发,上述签报和行文草稿应由集团总部内控部审批。
第三条合同的签署和管理,依据《智富集团合同管理制度》及《智富集团合同管理法律事务规定》进行。
第四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各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授权委托书正本的份数根据对方当事人数目确定,由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管理,副本整理存档。
第五条各级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等政府登记手续,由各主办单位负责办理,该类文件应整理存档,由集团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六条集团总部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文书由集团总部内控部负责管理,各成员单位的该类法律文书由成员单位内控审计部负责管理。
案件办理完毕之前,法律文书由法律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保管,案件办理完毕之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七条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给对方的函件、传真等文件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办理,该类文件副本应与合同一并整理存档。
第八条集团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出的其它具有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文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附件三:
诉讼仲裁事务管理规定
诉讼仲裁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以集团总部或集团成员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下称诉讼案件),均须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集团总部内控部负责处理以集团总部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案件;并对成员单位的诉讼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对全集团的诉讼案件进行动态监控和统计。
第三条各成员单位由内控审计部或应指定专人/专门机构处理以本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案件。
第四条办理诉讼案件,应以最大限度地维护集团利益为目标,充分利用一切合法手段,及时灵活地解决纠纷;对于侵犯集团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坚持原则,及时采取措施,不可推脱纵容、委曲求全。
第五条以集团总部名义参与的案件,由集团总部内控部负责办理;其它案件,以各有关单位自行处理为主,但有以下情况的,由集团总部内控部办理或为主办理:
(1)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
(2)涉及集团整体利益,并将对集团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
(3)涉及集团内其它成员单位的;
(4)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或经集团总部领导批准交由集团总部办理的。
第六条诉讼案件经办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案件档案,整理并妥善保管好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
(2)以集团利益为先,及时汇报请示,认真负责,提高效率,不得错过各类法律时效;
(3)需要外聘律师的,应按照《智富集团外聘律师管理规定》,根据集团总部内控部制定的有关外聘律师政策和外聘律师名录进行选聘。
要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管理,严格督促、检查和评价其工作成果,不得放任自流;
(4)案件办理完毕后,应认真总结,写出结案报告,并将结案报告抄送集团总部内控部。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案件的,应立即通报集团总部内控部:
(1)案件标的超过人民币10万元;
(2)标的超过本单位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10%的;
(3)与本单位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可能对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
(4)涉及本单位主要财产的;
(5)本单位主要财产被冻结、查封的;
(6)涉及集团或集团内其它公司的;
(7)劳动争议,其处理结果对集团内同类员工有示范作用的;
(8)需要集团总部协调、或集团总部内控部协助的;
(9)集团总部内控部要求通报的;
(10)本单位领导认为应通报的其他案件。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诉讼案件需由集团总部内控部办理,或需向集团总部内控部通报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成员单位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应由成员单位内控审计部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集团总部内控部;
(二)成员单位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应由成员单位内控审计部在受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集团总部内控部。
第九条集团总部内控部应对各成员单位报备的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并定期提出分析报告。
第一十条各成员单位法律工作机构、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应对本单位的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并定期提出分析报告,报送集团总部内控部。
附件四: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条集团总部内控部对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的外聘律师工作实行归口管理,以节约法律费用,提高办案质量,维护集团利益。
第二条集团总部内控部负责编制集团外聘律师事务所推荐名录(下称律师名录),各成员单位可向集团总部内控部推荐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集团及各成员单位外聘律师,应从律师名录中选择。
第三条编制律师名录,应综合考虑业务专长、专业水平、工作能力与收费标准,采用严格的遴选程序进行,律师名录应能满足集团各个业务领域的需要。
律师名录应根据律师工作表现及我方满意程度进行不定期更新。
第四条集团总部内控部负责制定律师费用参考标准,各成员单位应参照该标准尽量降低律师费用。
第五条集团总部外聘律师,由集团总部内控部办理。
各成员单位外聘律师,可自行办理,也可通过集团总部内控部办理。
但诉讼或仲裁案件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或涉及集团整体利益的,应通过集团总部内控部办理。
自行聘请的,应于聘请后十日内向集团总部内控部报备。
第六条聘请单位应严格督促所聘律师的工作,在所服务事项完成后应就该律师事务所及其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现做出评价,并报集团总部内控部备案。
第七条以集团名义聘请律师所发生的费用,经集团总部内控审计中心总经理审批后,由集团财务金融中心凭委托合同、协议和费用单据支付。
第八条成员单位的案件经集团总部决定交由集团总部内控部处理的,其费用先由集团总部支付,结案后与成员单位结算。
第九条以各成员单位名义聘请外聘律师所发生的费用,经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凭委托合同、协议或费用单据支付。
第一十条聘请单位应要求所聘律师提交详细的服务清单,以供审查账单时参考。
第一十一条集团总部内控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对各单位外聘律师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可要求有关单位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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