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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件Word版
国际私法
邹龙妹
国际法
•1999年,21岁的中国公民王伟与19岁中国公民张莉到其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二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
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0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
对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
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
本案应以哪国法作为确定婚姻效力的准据法?
张莉是否有继承权?
•某19岁的法国人与我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由该法国人向中国公司销售纺织品原料。
合同签订后,由于纺织品原料在国际市场上价格暴涨,法国人权衡利弊,选择了不履行合同。
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遂在我国法院对该法国人提起违约之诉。
•该法国人辩称:
根据法国法,年满21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签订合同时是未成年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因此主张所签的合同无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国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钰、杨杰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
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准离婚,夫妻二人就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是否应当承认与执行该分居协议?
中国国际私法-前世今生
—唐朝《永徽律》《名例》章: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 号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国际私法学
第一节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一般称之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civilandcommerciallegalrelations)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civillegalrelationswithforeignsfactors)。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
涉外因素的具体表现
(1)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国家。
(2)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
(3)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
判断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三要素必须同时出现吗?
?
三要素的判断方法之优劣?
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1、国际性
2、广泛性
涉外民事关系是广义的民事关系。
3、冲突性
?
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可能会引发那些矛盾问题?
三、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各国争议很大
德国日本-法律冲突
法意:
国籍和外国人法律地位、法律冲突、管辖权冲突
★韩德培教授的论述: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韩德培教授将其比喻为“一机两翼”的关系。
四、 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是规定在内国的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范。
2、冲突规范(conflictrules,choiceoflawrules)
是指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
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
又被称为“国际私法规则”。
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最核心最重要的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是指能够直接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一般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之中。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五、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1、法律冲突的含义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conflictoflaws)是指由于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
法官?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1)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大量出现。
(2)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受案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法律的域内效力:
亦称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国内立法对本国境内的所有人、物和行为有效,这是国家主权的表现。
法律的域外效力:
亦称属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有效,都应适用。
六、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途径
(1)间接调整。
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冲突法途径)
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直接调整。
通过国际条约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消除法律冲突。
(实体法途径)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中美两公司黄桃买卖纠纷案
•中国公司(卖方)与美国公司(买方)2004年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
卖方向买方出售黄桃20吨,总值10000美元,买方必须于8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后卖方多次催促,但直至9月8日对方仍未派车,于是,9月9日卖方不得不将这批货物另卖买主,得价款6000美元。
卖方因价款遭受损失而提起诉讼。
•作业:
•试讨论法理或学说、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私法渊源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湖广铁路债券案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第五节国际私法学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1法则区别说(theoryofstatutes)
2私国际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
3冲突法/法律冲突法(conflictoflaws)
4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privatelaw)
5涉外私法(foreignprivatelaw)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是指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问题。
1、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不同看法
——国际法论(国际法学派)
——国内法论(国内法学派)
——二元论或综合论
主张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理由:
(1)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
(2)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已超出一国范围而具有国际性。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4)许多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制度与国际公法是一致的。
主张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理由:
(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与国内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
(2)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
(3)国际私法上的争议一般由一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二元论或综合论
•这一派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既涉及国际又涉及国内;其渊源既有国际立法,又有国内立法;其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利益,又涉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它是一个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独立法部门。
2、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1)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2)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
(3)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四、国际私法的定义
1、外国学者对国际私法所下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处理涉外民事案件、解决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的总和。
(戚希尔戴西)
冲突法是一国私法中处理含有涉外因素案件的那部分法律。
(莫里斯)
国际私法是在国际社会的各种关系中,只适用于私人的规则的总称。
法国
2、中国学者的定义
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李浩培)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
(统编教材)
国际私法是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为核心,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实践中的国际私法:
管辖权→识别→冲突规范→准据法
↓↙↘
民诉法↓↓
内国法外国法
•法院地法法院地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theDoctrineofStatutes)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产生背景
经济:
十一世纪后各城邦之间有了商业交往。
法律:
罗马法普遍适用,各城邦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法则”。
冲突?
2、代表人物
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
3、意义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
私法学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率先提出了法的 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产生背景 各省和城市之间法律不统一限制了经济发展
2、代表人物
杜摩兰(CharlesDumoulin1500-1566)
代表作:
《巴黎习惯法评述》
主要贡献:
契约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应视为一种默示契约,应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
达让特莱
(D’Argentre1519-1590)
观点:
一切习惯都是物的。
——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境内有效。
适用属人法只是一种例外。
同一习惯法既涉及人又涉及物,应看作物法,同样适用属地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1、代表人物保罗.伏特(Poulvoet)
尤利克.胡伯(UlrikHuber,1634-1694)
2、内容胡伯三原则
3、意义
(1)提出了“国际礼让”的观念。
(2)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考虑
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代表人物萨维尼(FriedrichCarlvonSavigny1779-1861)
2、代表作:
《现代罗马法体系》1849年
3、内容
(1)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近代国际私法的基础。
(2)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
三、英国的既得权说
1、背景 18世纪英国对外国法的态度转变
2、代表人物戴赛(AlbertvennDicey1835-1922)代表作:
《法律冲突法》1896年
3、既得权说核心内容:
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法官所承认或执行的是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
4、意义
既得权的观点本身虽然陷入矛盾,在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史上却产生过很大的影响。
构成英美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并指导司法实践。
四、美国近现代国际私法学
1、本地法说--LocalLawTheory
库克(WalterWheelerCook1873-1943)
代表作《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1942
内容
(1)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
外国法。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
只能是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
范予以适用。
法院执行的是本地法创设
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在思想的花园里,只有清除那些丛生的杂草,有用的植物才能茂盛的生长。
清除那些杂草和栽培有用的植物一样,其实也具有建设性。
”
意义--批判了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促进了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
2、凯佛斯的结果选择说
凯佛斯(DavidCavers,1902~~?
)
代表作文《法律选择问题批判》1933
书《法律选择程序》1965
内容
(1)以“结果选择”代替“管辖权选择”,考虑所适用法律的内容以达到结果的公正。
(2)区分“真实冲突”(一个以上州实体法存在利益)与“虚假冲突”(一个州存在利益),并对此提出了解决方法。
追求结果公正,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为法官进行法律选择提供了指导。
何谓结果公正?
没有统一的标准
3、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BrainerdCurrie,1912~1965)
代表作《冲突法论文选集》1963
意义
该说揭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终极目的是解决利益冲突
缺陷
全部抛弃传统的冲突原则,过分强调法院地法的作用,势必造成对国际私法的全面否定。
4、里斯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里斯(WillisReese)
主持编篡《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Restatement,Second,conflictofLaws,1971)
共423条,以“最密切联系说”取代“既得权说”作为理论基础。
认为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
(1)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
(2)法院地的有关政策;
(3)其他利益州的政策及利益;
(4)正当期望的保护;
(5)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基本政策;
(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
(7)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对最密切联系说产生影响的两个判例:
——1954年奥汀(妻子)诉奥汀(丈夫)案
1917年,妻子与丈夫在英国结婚,育有两个子女。
1931年,丈夫只身去美国,在墨西哥离婚并结婚。
1933年,妻子到纽约与丈夫订立别居协议,内容为丈夫每月付50英镑,条件是妻子不能就此事起诉。
1934年,因丈夫不履行协议,妻子在英国提起别居之诉。
1938年,法院裁决丈夫应给付生活费。
1947年妻子向美国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履行1933年的别居协议,支付扶养费26564美元。
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尔德法官的分析:
——与英国的联系因素
英国人、婚姻缔结地在英国、子女在英国生育、一家人在英国生活(丈夫14年)、协议的履行地在英国。
协议确定的是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英国男人对其妻儿应尽婚姻义务和抚养责任,应考虑婚姻缔结地及家庭生活所在地等因素。
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期望来考虑也应适用英国法。
——与美国的联系因素
别居协议的订立地。
(偶然因素)
——1963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两案相同点:
追求结果的公正、合理。
3、意义
(1)确立了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打破了以往传统冲突规范的模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该说所确定的方法是灵活而富有弹性的,可避免机械、呆板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单一标志作为法律选择的依据。
(3)是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最有影响的学说。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发展特点:
——从学说法发展为制定法。
——从散见式、单章式向单行法发展。
——从国内立法向国际统一立法发展。
国内立法: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施行法》、
《日本法例》、《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国际立法: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设立在荷兰海牙有61个国家参加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从成立至今,已通过了
近40个国际私法条约。
我国于1987年加入。
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汉朝“刘细君和亲”案~~~
——唐朝《永徽律》《名例》章: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
各依本俗法;异
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
《大明律》--“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是中国历
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1953年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2011年更新。
——1986年《民法通则》。
——各专门法律中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自然人
第三节法人
第四节国家
第五节国际组织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
是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问题:
1、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权利的依据是什么?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属于实体法
范畴、冲突法范畴、还是程序法范畴?
3、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与法律适用的关系?
4、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研
究的范围?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敌视时期贱视时期差别时期
相互时期平等时期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限制时期特权时期平等时期
中国通过国内立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国际公
约)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警官在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副主任,美籍华人,中国唯一的外国籍局级干部刘啸东先生办理在华永久居留申请。
一、国民待遇制度
(一)概述(NationalTreatment)
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大体相同的民事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和本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法国民法典》第11条:
“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
《奥地利民法典》18条:
“外国人享有与奥国人同样之权利,须经证明其本国亦准奥国人享有同一之权利”
(二)近现代新特点
1、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的待遇。
这种互惠并
非一定要在条约和法律中作出规定。
2、国民待遇制度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从自然人到法人--扩大到贸易、知识产权、投资领域
3、在国民待遇制度中,内国人与外国人的权
利并非完全相同。
对外国人的某些民事权利予以限制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
二、最惠国待遇制度
(一)概述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其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不低于该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普及的类型?
(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优惠。
3、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三、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PreferentialTreatment)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范围限制在具体事项上。
——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
普遍优惠待遇(普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制成品、半制成品给予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四、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treatment)
一国与另一国约定,一方不把对其他国家没有加予的或者是仅对个别国家加予的限制加在对方的身上,从而使对方不处于比一切或大多数国家更不利的地位。
如:
“……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
”
第二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本身属于公法研究的范畴,国际私法主要研究国籍的冲突问题。
研究国籍冲突的原因
国籍是确定一个民事关系是否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先决条件。
国际私法中的许多涉外民事关系是由当事人的本国法来调整的。
国籍是国家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一)国籍的冲突
1、表现形式
(1)国籍的积极冲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称为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
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无国籍。
生来冲突
一个人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或无国籍。
例:
日本——血统原则美国——出生地原则
日本夫妇在美国生一子女。
双重国籍
美国夫妇在日本生一子女,且定居在日本
不曾在美国领土内居住。
无国籍
传来冲突
因亲属关系或归化原因而引起的国籍冲突。
(二)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本国法。
——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优先。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籍为优先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优先。
3、不划分内外国籍--实际国籍
(三)、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
(四)中国关于国籍冲突法律适用规则:
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
中国公民原则上不会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籍法》第5条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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