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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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范例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范例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范例1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xxx
住所地:
xxx
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
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xxx
住所地:
xxx
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
总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中级人民法院(xxx2)曲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xxx中级人民法院(xxx2)曲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进行改判;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所供铅精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被上诉人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
Pb≥xx%。
同批铅精矿质量应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
”第四条“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见附表。
”在《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附表1规定“xx%
以上规定说明,主要铅精矿应达到Pb≥xx%,不达到此标准的少数铅精矿可按照附表递增和递减,Pb 2、公安机关取样检测的结果证明上诉人所供的铅精矿品位不合格。
(1)xxx年5月25日xxx公安局xxx公安分局民警xxx在上诉人xxx分公司粗铅厂依法对堆放车间内的xx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诉人运到的铅精矿进行取样,经均匀布点取样后,混合十字对角四分法缩分,然后提取检测铅精矿一袋(灰黑色粉末状物)。
(详见xxx年5月25日提取笔录)
(2)xxx年x月5日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xxx公安局xxx分局委字[xxx]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xxx公安局xx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检测,委托书内容“为打击犯罪,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铅精矿进行价格鉴证。
”(详见委字[xxx]1x4号委托书)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委托“依法对被骗%Pb品位铅精矿吨的价格进行鉴定”(详见区发改价鉴[xxx]15x号鉴定结论书)并出具编号:
区发改价鉴[xxx]15x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价格鉴定基准日为xxx年4月2x日至xxx年5月4日,结论书认定xx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共计吨铅精矿%,价格元。
同时,在委字[xxx]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了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Pb都为%。
在委托xxx公安局xx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同时,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还委托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测试,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编号Pxx-x24检测报告书,报告指出5月25日铅精矿的%。
3、讯问笔录证实5月3日、5月4日的铅精矿均不合格。
被上诉人经办涉案业务的业务员xxx于xxx年5月22日在xxx区公安分局讯问时出具讯问笔录,该笔录确认被上诉人将铁矿及低品质的铅精矿加入到高品质铅精矿中,并将混合后的铅精矿分别于xxx年5月3日、5月4日两批共计1x车发往上诉人处。
(详见xxx年5月22日xxx讯问笔录)
以上情况证明了一个事实,被上诉人所供的全部铅精矿都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4月2x日、5月4日供给上诉人的铅精矿的品位合格,但是之后x车不合格的铅精矿混入了之前5车所谓合格的铅精矿中的Pb却只有%,当然导致所有铅精矿不合格。
而一审判决想当然“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
”(详见判决书1x-11页)违反合同约定的初衷,这种混杂的铅精矿是无法冶炼出粗铅的。
二、原审法院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
1、原审法院认定“xxx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中载明xxx年4月2x日两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元,xxx年5月4日三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元。
”(详见判决书1x页)与事实不符。
其一,上诉人出具《结算过程证明》的背景是应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要求分别就被上诉人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及实际供应货物的价值分别作出结算,以便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
其二,上诉人对元、元两个数额是不认可的,而是假设被上诉人调包样品是真实存在的话其价值是元、元。
并非我方认可的价值。
一审法院断章取义,将依据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元、元作为定案依据,却忽略了依据实际供应货物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元(12车合计价值)。
以此作出的定案依据实属错误。
2、一审法院认为“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
5月3日所供铅精矿应按照的品位价格计算货款。
”(详见判决书1x-11页)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xxx公安局xx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及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的报告,被上诉人供应给上诉人的所有货物合计吨都不合格,而非只有5月3日的不合格。
3、一审法院认为“货物价值为元”(详见判决书11页)与事实不符。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Pb 三、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12x万元违约金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1、《原料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若供方原料进入需方厂内在在计量过程中弄虚作假,经需方查实,属供方责任的,每车次支付违约金5-1x万元,从供方货款中扣除。
”
合同中所说的“计量”应当认为是广义的,包括质量与数量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面达不到标准的都应当认定为违约。
从合同本意来讲,质量比数量更为重要,不可能数量不合格需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不合格却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量”不是指数量,而是指质量。
2、现被上诉人供应的货物品位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达元。
3、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共供应12车不合格铅精矿,应当向上诉人支付12x万元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当,导致了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故此,上诉人特向贵院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上诉状(具体案例)1
上诉人名称:
XX市XX公司
所在地址:
XX市XX大厦X座XX房
法定代表人:
XXXX 职务: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姓名:
XXX性别:
女 年龄:
XX岁民族:
汉
职务:
XX 工作单位:
XX市XX公司住址:
XX市XX路 电话:
1XXXXXX
被上诉人名称:
李XX性别:
女 年龄:
XX岁民族:
汉
身份证号码:
44XXXX
住所地:
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上诉人因XXX与我司劳动纠纷一案,不服(X劳人仲案字[20XX]第0X号裁决),支付被上诉人加班费用3453元。
现提出上诉。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200X年X月在我司工作,工资由1500元做起,在领导培养下,工资于201X年涨到2800元,201X年X月16日上午,在单位工资改革咨询会与负责人发生争吵,被上诉人提出离职,并要求财务给予解清工资。
我司不存在违反《XX省工资支付条例》中的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自我司成立以来,公司业务都处于不饱合状态,公司上班时间是每周一到周五,早上8:
30分-12:
00,下午14:
30分-18:
00每天七小时工作时间,周六上午是8:
30分-12:
00;一周工作小时根本不存在加班的可能。
(有财务月工资统计表为证)被上诉不但从没有过加班,还经常因私人原因请假,因本会领导体谅她都没有扣除其工资。
被上诉人所罗列的加班登记表,纯属个人按照日历编排的无理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我司严格按照《劳动法》第36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所以被答辩人的请求支付加班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X市劳人仲案字[20XX]
第02XX号裁决)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市XX公司
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具体案例)2
上诉人(原审被告):
肖XX,男,xxx年12月8日生,汉族,湖南望城县人,住长沙市xx北路320号。
身份证:
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腾xx,男xxx年10月21日生,xx县人,汉族,农民,住吉首市姚家岭64号。
身份证:
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李xx,男,xx县人,户籍地xx县塔卧镇隆发居委会。
原审被告王xx:
男,xxx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砂子坳。
身份证:
xxxxxxxxxxxxx.
原审第三人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水生:
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滕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xxx)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xxx)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与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在(xxx)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xx之间为雇佣关系,故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xx对被上诉人滕xx的人身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该部分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xx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上诉人是委托某车队司机邓三为其运输沙子,运费支付给邓三,而邓三则安排了李xx来给上诉人运输沙子,故上诉人只与邓三发生运输合同关系,与李xx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二、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xx之间存在法律关系,那也只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理由如下:
1.雇佣关系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雇佣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本案中,李xx用自己的车辆为上诉人运送沙子、按车次结算费用的行为无此明显特征。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xx之间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何某有相当大的自主劳动的权利,不存在隶属于上诉人从事劳动的情况
3.雇佣合同中的雇佣者有提供劳动工具和必要劳动条件的法定义务。
而本案涉及的运输工具,即农用运输车由李xx本人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本案中,被上诉人李xx自己提供运输工具,为上诉人运送沙子至某工地,每一趟运费为160元,符合货运合同的要件,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xx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有义务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而上诉人作为托运人,无此义务。
因此,在运输途中致滕xx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李xx负责赔偿,而被上诉人滕xx向运输合同托运人即本案上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李xx为雇佣关系,并判决上诉人与李xx对被上诉人滕xx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该项判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劳动争议上诉状经典案例3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劳动争议上诉状经典案例1
上诉人:
XX,女,汉族,35岁,住址:
XXX
被上诉人:
XXX,住所地:
XXX,法定代表人:
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9年11月12日做出的(xxx9)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xxx9)X民初字第XXX号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从xxx7年7月23日至xxx8年6月30日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共计元;
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如下:
xxx7年6月18日,被上诉人《致XX女士的欢迎函》中明确对上诉人的劳动报酬做出承诺,约定年薪最低为30万元,月薪最低25000元,福利费24000元/年。
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
上诉人入职后,被上诉人始终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从xxx8年1月起,强行将上诉人月薪降为8500元。
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补足差额,均被拒;被上诉人又于xxx8年6月30日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报酬纠纷先经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仲裁委查明被上诉人出具的《员工绩效管理规定》、《薪酬管理规定》于xxx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被上诉人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的作为上诉人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依据的xxx7年3、4季度的绩效考核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上诉人本人的签字确认,真实性不认可;被上诉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支持上诉人同意降薪,故认定被上诉人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裁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元。
被上诉人不服裁决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中,被上诉人出具了多份在仲裁时未提交的证据,多数为被上诉人单方制作,没有上诉人的签字确认。
原审法院审理时不顾客观事实,几乎全盘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甚至将仲裁委已查明的“真实性不认可”的证据也予以采纳,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依据。
更荒唐的是,原审法院居然以上诉人领取降薪后的劳动报酬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已就此达成合意,从而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报酬的变更是劳动合同条款的重大变更,变更劳动报酬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才有效。
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就劳动报酬变更达成书面协议,也从未认可过被上诉人降薪的理由。
原审法院如此违法主观臆测,违法判决,将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推向极致,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引发劳资纠纷,严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庭审中原审法院帮助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做工作,希望调解结案,但因调解的数额与仲裁数额差距较大上诉人予以拒绝。
原审法院看调解不成,就草草结案,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几乎照抄被上诉人提供的《起诉补充意见》,否认被上诉人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仅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差额1126元,与仲裁裁决的元有天壤之别,引起上诉人极大愤慨。
上诉人不知原审法院是受案外不正当因素的影响还是对法律条文不熟悉,判决认定的事实漏洞百出,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更甚者,原审法院居然以上诉人实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由,为被上诉人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寻找借口。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7条明确约定:
“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乙方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劳动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未请求原审法院调整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却违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滥用法律,强行调整,越俎代庖,差强人意。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偏袒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故,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上诉状经典案例2
上诉人:
XXX,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市X区X镇X社区。
被上诉人:
X通信有限公司X区分公司,住所地:
X区X镇X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
经理。
被上诉人:
X市X劳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X市X区X旅馆209室。
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
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各项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清:
1、原审判决“审理查明”中已经查明(第9页第三自然段)“1986年—1989年期间的养老保险系其个人全额负担”,但在“本院认为”中(第11页最后一段)却又认定“关于XXX主张被告联通公司给付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即原审法院一方面确认了1986年至1989年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中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是上诉人个人全额补缴的这一根本事实,但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网通公司返还应由其承担的在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元的诉讼请求却又不予支持,明显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此外,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有X市社会保险局于XXXX年X月X日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缴)通知单”及XX区地税局于xxx3年2月5日出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两份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2、上诉人自1986年参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直到xxx2年5月退休,上诉人从未离开过工作单位—网通公司,更从未到过包括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工作。
但原审法院却无视事实真相,错误认定上诉人在xxx8年至xxx2年4月间,与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网通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为达到免除自己法律责任的非法目的,采用“反派遣”的违法手段,不顾上诉人已在其单位连续工作20余年的事实,在未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xxx8年起,将上诉人“派遣”到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再由XX劳务公司将上诉人派回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受欺诈以及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自xxx8年起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而原审法院却将无效的劳动合同认定为合法的劳动关系,恳请二审法院将这种错误判决彻底予以纠正,依法确认上述劳动合同无效,并确认上诉人只与被上诉人网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为其补缴医疗保险及给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超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均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错误。
上诉人直到xxx2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未履行未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与同期同岗位的员工在工资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时才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即此时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时,上诉人自此开始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和认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在对本案有关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诉讼时效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本案的处理依据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应当适用的未适用,不应当适用的却被错误适用。
综上,原审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重要事实没有查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各项诉求。
对交通事故案件责任判决不满意的可以提前上诉,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案件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交通事故案件上诉状1
上诉人李xx(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省X市X区X路,身份证号XX,电话:
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省X市X区X路,身份证号XX,电话:
被上诉人XX保险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X省X市X区X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人民法院xxx4年X月X月做出的(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xx赔偿上诉人误工费X元,护理费X元;
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xx,判决显失公平。
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与工资扣发证明,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交纳税证明为由仅支持上诉人每个月3500元的误工费,与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严重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由此判决对上诉人来说显示公平。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裁判。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李xx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案件上诉状2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广xx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邓某某,女,汉族,xxx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在广xx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居委会某某路7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xx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xx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xx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xx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xxxxx元(xxxx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xx,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xx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规定:
“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第规定:
“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第规定:
“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
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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