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警查缉战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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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警查缉战术规范
特警查缉战术规范
为保证特警在执行巡逻盘查、设卡堵截及押解任务时,熟练掌握基本技战术方法和技能,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自我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一、查缉战术基本原则
(一)最低警力原则
执行盘查堵截勤务必须按照足以完成任务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最低警力标准进行部署:
巡逻盘查最低不得少于2人;在道路上设卡堵截不得少于4人。
在处置涉枪、涉爆、劫机、劫船、劫车、绑架劫持人质等严重暴力案件,逮捕重要案犯和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充分发挥防暴突击队等专业力量的作用。
(二)最低装备原则
执勤巡逻时,必须配备足以保证完成任务和确保人身安全的武器装备:
非特殊紧急情况,各级领导不得强令在无必要警械武器、防护装具、救生设施的情况下,执行已确认存在严重危险的任务。
(三)现场指挥原则
对暴力犯罪嫌疑人进行堵截时,必须事先周密部署,并由主管领导随队指挥,及时调整战术方案;接到特警处于危险状况的紧急报告后,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作战。
(四)协调配合原则
l、部署盘查堵截任务应注重警力间的协调配合。
在明确职责任务的同时明确相互联络、相互支援的措施,确保在发现各类问题后能够迅速协调使用警力。
2、设卡堵截应梯次设置两个以上哨卡,在道路上应在上下行双向设卡,保证在可疑人员冲闯关卡时有足够的接应警力。
3、多警种联合执行任务,应当预先确定统一指挥,在行动中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和民警人身安全。
(五)设置警戒原则
l、执行盘查堵截任务时,在战术部署上必须安排一定警力担负警戒任务,不直接参与对可疑人员的盘问、检查、搜查等工乍:
2、担负警戒任务的特警应配备警械武器,并处于戒备待发状态:
要选择有利位置,在直视范围内与可疑人保持2米左右更高,密切注视其行为,并注意周围可疑动向;发现异常,立即警示执行民警,并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3、设卡堵截时,应在适当位置安排武装观察哨。
(六)人物分离原则
l、执行盘查任务时,对携带物品的可疑人员,必须实行人、物分离。
将其物品放置适当位置后,再分别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对驾驶车辆的可疑人员,应令其关闭发动机下车到远离车辆的地方接受检查。
2、发现爆炸、有毒物、放射等危险物品时,应立即疏散群众,封锁现场,对可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迅速对危险物品采取安全措施,通知专业人员排除危险。
二、巡逻盘查
(一)巡逻盘查编组及装备
1、步巡应配备2人以上警力,巡逻车不得少于3人。
2、巡逻盘查装备:
各实战单位均应根据实际工作要求配置基本装具为:
手持电台、警棍、手铐、警笛、警绳、防弹头盔、防弹背心、警戒带、强光手电、破门工具、急救药具、攀高绳索、水上救生设施等装具,在各单位设专门地点存放,以保证在紧急状态下能够快速取用,确保任务完成和民警安全。
配置不少于本单位人数的三分之一,专人管理、随时补充、集中置放。
(二)巡逻盘查区域的熟悉和掌握
必须了解熟悉巡逻区域的地理环境、地形地貌、街巷、楼宇、居民住宅区、重点要害部位、繁华公共场所的分布及位置;了解、掌握巡逻区域的社情、敌情动态、治安状况,易发案地区和部位,做到末雨绸缪,预有准备。
(三)巡逻盘查对象的确定
在巡逻过程中,要善于通过观察分析,从人群中发现和确定行迹可疑人员或携带可疑物品的人员。
1、身份可疑的人员。
包括身份证与本人情况明显不符,以及同时持有多个身份证件的等。
2、行为可疑的人员。
包括行为举止有悖于常规,神态异常的;长时间在居民区、商场、仓库、银行周围张望窥视、行迹鬼祟的;看到警察后表情惊慌,躲躲闪闪,疾步走开的等;
3、体貌与面部表情可疑的人员。
包括可疑人与通缉、通报的在逃犯罪分子体貌特征、年龄相一致,口音相符;面带惊恐之状和疲劳困倦之意的,故意在面部穿戴或佩带装饰物,或整容化妆奇特,有意改变面貌的等。
4、携物可疑的人员。
包括所携物品有可能用于作案工具的;携带数量较多、体积较大、包装无规则的包裹,或身背、肩扛、用自行车、三轮车装运,且遮遮掩掩,怕碰撞,怕触摸,神色不安的;携带现金数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其来源、用途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毒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的:
以及携带物品与通报在逃犯罪分子携带物相似的等。
5、带有明显犯罪迹象的人员.包括身负可疑外伤、身上有血迹或污痕的;衣服被撕扯或破损严重的;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的车锁有橇痕或车窗玻璃、车门损坏的等。
6、其它需要盘查的人员。
包括男女同行女方表情异常的;大人小孩同行,不允许小孩说话或小孩有泪痕、表情惊恐、欲求搭救的;着装打扮不伦不类,或衣着与行为反常的等。
(四)巡逻盘查的方法与要求
1、巡逻盘查基本要求
(1)占据有利的盘查位置。
应选择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直不宜弯、有依托或容易得到支援的地点或道路场所作为盘查地点。
(2)明确分工,站好位置.盘查时应提前做好警戒、盘查分工。
执行正面盘查的民警要与被盘查者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担负警戒的民警要在被盘查人的侧方(一般是右侧),密切注视被盘查人的神态和举动,重点是对方的眼神和双肩。
(3)依法查清身份,注意文明用语。
盘查前,一般情况下应先向对方敬礼,表明自己身份;盘查中应使用文明语言,要求被盘查人给予配合。
检查后未发现可疑的,可不再检查其携带物品,并向对方表示:
“谢谢您的合作”。
(4)果断处置各种突发情况。
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不能排除,需要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证实其确切身份时,盘查警戒人员要严密监视被盘查人的神态举动,防止其持有枪支、凶器或爆炸物品进行突然袭击。
并做好缉捕盘查对象的准备,一旦行动,要先缉捕,后搜身,再检查携带物品。
2、对盘查中出现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和要求
(1)对拒绝接受盘查的,应告知盘查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应予以配合,同时还应告知拒绝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被盘查人仍拒绝接受盘查,可对其采取适当约束措施,将其带到适当的地点或就地在见证人的证明下实施检查。
(2)对在盘查中逃跑的,应立即进行追击,同时报告上级请求支援,将其控制后依法强行进行检查和询问。
并制作现场笔录,记录检查过程及结果,并将笔录交单位存档备查。
(3)盘查3人以上可疑人时,不要让被盘查人同时接近民警,保持一定距离,并命令所有被盘查人面朝墙或警车,加强控制、注意观察,未查的集中看守,已查的另外安置,防止转移凶器和物证,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分别单个进行盘问。
(4)经盘查后疑点不能排除但证据又不充分的,可将其控制到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进一步审查。
(五)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检查。
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重大犯罪嫌疑人时,盘查人员应按照分工立即控制检查对象,令其背对民警举起双手成45度角扶墙或立于机动车一侧,或双手十指交叉反扣在头上,双腿叉开,脚跟抬高。
负责检查的民警从侧后接近检查对象,在距其中米左右处停顿一下,观其反应,以防其反抗。
检查时,将一腿靠于检查对象一腿前,随时准备发力将其绊倒,沿其身体一侧经腋下至腰间进行检查,查完上身再查下肢。
必要时也可采用跪地或卧地的方式进行,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上铐后再行检查。
对有重大犯罪嫌疑人实行检查时,必须有警力专门担负警戒和观察任务,严防其反抗或同伙从侧后突然袭击。
(6)对现行犯罪或持有凶器、武器、危险物品人员的检查,民警应持枪在手,立即寻找有利地形,命令其趴在地上,脸朝下,双手分开,伸出胳膊,手掌向上,然后在同伴的掩护下迅速接近,收缴其枪支、凶器等,并立即采取约束措施后再进行搜身。
对不听从命令,并有突然举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3、对人身和物品检查的注意事项
(1)检查人身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应在检查对象已被完全控制的情况下进行,防止其反抗;人身检查要从上至下,顺序进行,重点是上肢、前胸、腋下、腰部、腿部、头部、脖子和脚下等部位。
(2)检查物品时,要加强警戒,预做准备,保持随时能够先发制敌态势;要令物品携带者离开箱包一定距离,必要时令其转过身去,背对检查物品,一民警控制检查对象,一民警进行检查。
(3)查验物品要按一看、二听、三闻、四摸、五拆的步骤进行。
看,即先从外观查看箱包的形状、结构、质地;听,即听箱包内是否有异常声音;闻,即闻是否有异常味道;摸,即用手试探一下包内物品的质地、并掂一下份量;拆、即完成上述步骤末发现异常后,再拆开箱包仔细检查。
(4)开启箱包前要仔细观察,注意拉链、钮扣是否另有机关,轻开、慢拉、谨慎开启,防止内有爆炸物。
(5)检查时对物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损坏,从上往下顺序进行。
不能掏底取物,更不能反复翻动。
对赃物、凶器,不要大把抓,应用干净布或戴手套拿取,防止破坏痕迹。
(6)严禁采取有辱人格的方式。
(7)对女性检查除非有危及检查人身安全或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一般应由女民警进行。
(8)在对人身、物品检查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夜间,民警要时刻注意警戒和观察周围,防止遭到其它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
三、设卡堵截
(一)设卡堵截的警员编组及装备
设卡堵截时必须保持充足警力,装备精良。
1、人员配备。
一般固定卡同一时间不少于4人,临时设卡堵截点可根据案情适当增加。
多卡堵截时各卡点之间应有游动巡视、支援力量。
2、设卡堵截必须配备武器、警械。
武器配备除每人1支手枪外,原则上一个卡点还应配备l一2支冲锋枪;如有重大堵截任务时还要适当增加武器。
设卡堵截巡警必须穿防弹衣、戴钢盔、配备对讲机,并携带路障等必要装备器材。
如无路障,可用车辆、石块等设置临时性路障。
(二)设卡堵截的注意事项
l、应选择地形地物便于隐蔽掩护自己,而不利犯罪分子藏匿、进攻或防守的地域,应尽量避开高大植被或密林地。
2、应避开人群、居民稠密区、仓库、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的场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在远郊地区应尽量选择在道路的上坡,拐弯和狭长地带,防止犯罪分子的车辆掉头或向两侧逃跑。
4,在城区应选择视野开阔、便于观察、便于指挥、便于联络、便于协同配合、便于展开警力的场所。
(三)设卡堵截的基本方法
1、对可疑车辆的检查
(1)拦截
①应在设卡地点布设阻车钉带l一2道,并布设三角石、载重汽车等障碍物,确保堵截成功。
②1人持停车标志在设卡点阻截障碍物前方选择适当位置拦车(注意做好自我保护),2人持武器在被拦截车辆的侧面和车窗后,严阵以待,随时准备射击。
③车辆拦截成功后,先令其停车熄火并交出车钥匙,接受检查。
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应立即通报下一拦截卡点。
确认系重大犯罪嫌疑人时,经警告无效,应向车胎开枪。
迫使其停车。
(2)接近可疑车辆
①1名民警从可疑车辆的左后方接近可疑车辆,掩护民警应随时调整武器的角度,使接近车辆的民警处于安全范围之内。
②民警接近可疑车辆时应处在司机门侧后方约半米处,命令司机放下所有车窗玻璃后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车内其他人员的双手放在前面座位的靠背上或仪表板上。
后方掩护民警应上前到达可疑车辆的左后角,密切监视后排座位上人员的动作;前方掩护民警可上前到达可疑车辆
的左前角,严密监视前排座位上人员的动作。
(3)对车辆上人员的检查
①盘查民警要处在可疑车辆司机门侧后位置,命令司机交出证件,民警在接取证件时要盯住对方的双手,疑点解除后,再由前至后逐一检查乘车人员的证件。
②当证实司乘人员确有违法犯罪嫌疑需对其进行下车盘查时,盘查民警命令司机先下车、下车时要高举双手背对民警慢速退行到车辆的侧后方,采用趴地或跪立式进行搜身检查。
③待对嫌疑人搜身完毕后,再命令车上1名嫌疑人员从司机一侧下车接受搜身检查,对乘车人的检查应逐一进行。
(4)对车辆的检查
①查验证件和牌照,看是否齐全相符。
②察看车辆内外,看是否有被撞痕迹,是否有血迹,点火装置是否有被破坏的痕迹。
③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看是否有赃物、走私物品、危险物品及凶器。
④检查车内务部位看是否藏匿犯罪分子或赃证物。
⑤检查汽车后尾箱。
堵截特定目标车辆时,要配备足够的警力和武器装备,并设立复式的哨卡。
一般应在卡哨前方l公里左右设置前方隐蔽哨位,及早发现目标,通知卡哨拦截。
前方哨位也可在犯罪嫌疑人发现卡哨而调头逃跑时作拦截力量。
在卡哨的后方1公里处要设置第二拦截点,并配备破坏性路障(或临时使用车辆、石块封堵道路)及较强的火力,做有效拦截。
四、押解勤务规范
(一)押解必须以彻底搜身为前提。
(二)单人徒步押解必须由2名以上民警负责押解。
押解前,应解下被押解对象的腰带和鞋带,以防逃跑。
(三)民警应在押解对象身后左右两侧一至二步的距离跟随。
有械具时,要采用背铐或背捆的方法将被押解对象押解到指定地点。
无械具时,要用被押解对象的腰带、鞋带或其它可利用的绳索背捆其两手;有自行车而且未带械具时,应将自行车锁上,然后让被押解对象斜跨大梁扛着自行车行进;通过繁华场所时,不要停留,要用衣物对被押解对象铐捆处进行遮盖,防止群众围观。
(四)在没有警车押解案犯的情况下,一般不宜等警车,应主动拦截过往车辆押解。
严禁骑自行车、两轮摩托车等押解。
(五)对2人以上被押解人进行押送时,押解人员的数量与被押解人数量的比例是2比l,要用警绳或警铐将被押解对象交叉捆、铐在一起:
没有携带警械时。
应用腰带或鞋带将被押解对象连捆在一起。
押解途中。
被押解对象应成一路行进,押解人员在两侧警戒,并留有二至三人断后。
(六)使用机动车子押解人犯时,应将被押解对象分散开,让其分别坐或蹲在车内中央位置,并用警绳或警铐将其捆铐在车内固定物上,押解人员除一名民警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进行指挥外,其他民警要携带警械具分别坐被押解对象的前、后、左、右位置面向被押人进行监视。
严禁由被押解人员自行驾驶或蹬车。
(七)女性嫌疑人应由女民警负责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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