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从债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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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从债务
借款合同从债务
篇一:
借款债务合同协议
借款债务合同协议
甲方(借款人):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年月日。
还款方式:
现金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二:
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地址:
电话: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个人贷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及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将该借款资金挪作它用。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乙方第一笔放款时的贷款发放凭证(借款借据,下同)日期为准。
第四条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一、浮动利率:
初始贷款月利率为‰(按基准利率上浮%)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利率:
月利率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第五条计、付利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1日,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及(或)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已设立;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乙方对甲方情况和评估测算的依据没有发生异常变化;
5.甲方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1);
(2);
(3).
二、用款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一)用款计划如下:
序号
用款计划
金额
(二)按实际需求,随时申请用款;
三、贷款资金的支付
(一)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及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由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受托支付的,甲方所提供的提款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要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乙方审核同意后发放相应金额的贷款资金至甲方账户,并根据甲方的支付委托在当天划转至甲方交易对象账户。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后,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自主支付的,甲方要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乙方提供用款记录及相关支付凭证等资料。
(二)贷款人受托支付标准
除下述情形外,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都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甲方交易对象支付:
1.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甲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停止支付或变更支付方式
如甲方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甲方未按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等,乙方有权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或变更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四)禁止支付
甲乙双方不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或事项支付资金,不能将资金支付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
第七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须按以下第项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借款期限届满日一次性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二)按下列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序号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篇三:
债务转让协议借款
(借款)债务转让协议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以下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转让人(以下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让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订立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合同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1、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2、甲方与乙、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合同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乙、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
3、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篇四:
个人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1)
(2)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款
第一条借款
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借款用途:
。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利率:
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执行年利率%。
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执行年利率%。
借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浮动比例重新确定合同的借款执行利率。
按以下第种方式浮动: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2)利率调整以(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无借款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浮动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第约定的利率浮动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划款方式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
第四条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
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
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分期还款的,按____(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______(次月/次季)开始还款,还款日为每____(月/季末月)的20日。
可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A、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
借款期数(1期利率)1每期还款额=
B、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
(4)其他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三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
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五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大写)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出现本合同第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保
第八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担保的共性条款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担保范围包括: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担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贷款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贷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担保物出现本合同第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担保人同意以提供担保。
上述担保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已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担保物保险
(1)担保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担保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2)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
相关费用由贷款人直接从担保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3)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担保期间,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
因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
贷款人转让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贷款人有权就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先于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担保的个性条款
保证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
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
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
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动产质押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贷款人保管。
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
贷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
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返还质物。
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因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权利质押
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
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
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于
篇五:
债务借款合同转让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
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
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篇六: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部分用于质押登记等;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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