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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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型
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清单综合单价型)
1.5.1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条款正文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
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以下简称“工期”)
开始工作日期:
结束工作日期:
总日历工作天数: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及验
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一次验收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并不得因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原因,使在整个工程获得质量荣
誉称号评定时受到任何影响。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协商一致并经承包人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洽商、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以倒顺序时间解释);
(2)本合同;
(3)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4)承包人招标文件和招标合同条件及工程量清单(如招标时);
(5)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作出的使承包人受惠的各项承诺(如有时);
(6)经承包人认可的劳务分包人的报价书;
(7)除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或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件;
(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7、总(分)包合同及承包方有关管理规定
7.1劳务分包人已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了除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分)包合同和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已收到且完全理解总(分)包合同的全部条文(除工程价款之外)及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及程序,劳务分包人须履行与本工程有关的总(分)包合同条款中与劳务分包有关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按照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的管理程序办理有关事项。
劳务分包人自愿放弃因为对总(分)包合同条款规定或本工程范围或对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及程序缺乏了解而提出申诉或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的权利。
7.2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进一步更深入、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劳务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若因劳务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的,由此给承包人造成费用损失或承担的违约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摘自自你专业5.2条。
)
7.3劳务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
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摘
自自拟专业5.3条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始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
纸套。
国家或部颁或省市级标准图(书)由劳务分包人自备。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以下简称“承包
项目经理”)为,职务:
,职称:
。
9.1.1承包项目经理可书面授权委派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
9.1.2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劳务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应在回执或承包人所要求的签收证明文件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对于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发出的指令、通知等,若以传真或信函形式发出的,在承包人发出或投递后即刻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劳务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或修改意见,项目经理在劳务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承包人确认的,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9.1.3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相应的时间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
理由及延误的后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
予以答复。
若分包人在48小时后未接到项目经理答复的,分包人应进一步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已向项
目经理发出通知的附本。
分包人在书面向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进一步通知后的14天内还未收到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有关部门答复,造成分包人直接损失的,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确认后,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直接损失费用。
9.1.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将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摘自自拟专业分包7.1~7.4条)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以下简称“分包
项目经理”)为,职务:
,职务:
。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视为收到,该类请求
或通知,经项目经理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后的相应内容生效。
遇项目经理未能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
的义务等延误的情况,分包人应依据第7.4款,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
若分包人就此延误未曾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经理,或即使已书面通知项目经理,在项目经理未答复的情况下未向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也未向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进一步书面通知的,承包人视为不影响分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分包人不得以此向承包人提出有关工期、质量、价款、费用等提出索赔要求。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经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后,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摘
自自拟专业8.2~8.5条)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工程承包人已完成了下列与劳务分包人施工相关的前期工作,劳务分包人已接受:
(1)施工场地已具备劳务作业开工条件;
(2)水、电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已完全能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和质量要求;
(3)劳务分包人已获取了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承包人的有关施工手续正在办理,不影响劳务分包人的施工;
(5)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臵,交付劳务分包人保护;
(6)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有关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和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的管理规定;
11.2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3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
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臵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现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资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11劳务分包人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时,须向工程承包人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工程承包人递交相应的复印件。
11.12劳务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承包人的同意,不得以索要劳务报酬等名义,擅自进入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
劳务分包人承诺其所有的人员,不论何种原因,不会在施工现场内外,作出任何影响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声誉的行为出现。
12、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以书面的形式提请工程承包人与其另行签订《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
劳务分包人已完全知悉并同意工程承包人拟定的《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完全同意《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并确认《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中的所有条款。
若劳务分包人未能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承包人与其签订《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因未签订《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的后果。
并完全同意按工程承包人拟定的《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12.2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劳务分包人防(保)护措施不力造成危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3劳务分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遇工程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劳务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工程承包人的要求,或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已察看了工程现场,并承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高空、孔洞等地段施工时,首先做好安全措施,在确保绝对安全的环境下从事施工作业。
一旦发现拟作业的地段施工作业时,不足以保障人身安全时,首先停止作业,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并采取防护后实施。
防护措施费用已包括(综合)在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括(综合)在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内。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劳务分包人在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安全保护用品时,应认真检查、测试其安全防护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使用。
发现不符合的不得使用,应立即退回给工程承包人处理。
如劳务分包人在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时,不仔细检查、核对、测试其安全防护性能,擅自使用所导致的事故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安全保护用品和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核对、测试费用已包括(综合)在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内。
劳务分包人领用工程承包人的安全保护用品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在应付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或其它应付价款中扣除。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
15.2由工程承包人为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或获得保险。
15.3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相应的保险
费用已包括(综合)在劳务报酬内。
15.4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6.1.1本合同约定,下系列的材料设备由工程承包人供应:
(1);
(2);
(3);
(4);
16.1.2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或设计变更后的7日内应根据《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中的标准定额含量,编制《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表》或《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调整)表》递交工程承包人有关部门审核,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在施工所需设备材料的10
个工作之前,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工程承包人供应xx分部(分项、部位)用材料设备需用计划表》,经工程承包人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领用相应设备材料的依据。
16.1.3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已抵达工程现场的,由劳务分包人派人卸车、清点、验收,并办理领用手续,清点验收后由劳务分包人负责保管,其装卸、保管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第17条劳务报酬项下的单价或合价内。
劳务分包人领用后,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丢失、损坏或施工中造成返工浪费,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全额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的经济损失。
16.1.4若劳务分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要求,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工
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表》、《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调整)表》及《工程承包人供应XX分部(分项、部位)用材料需用计划表》,造成材料设备供应问题,致使工程延误的,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
16.1.5所有《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表》、《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调整)表》及《工程承包人供应XX分部(分项、部位)用材料需用计划表》,即使已经承包人有关部门人员的审核,也仅为材料设
备供应(领用)的计划,不得作为劳务分包人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
就其计划量多于或少于工程实际需用量而影响工程进展或提高了劳务分包人成本的,工
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劳务分包人自负。
16.1.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已明示或暗示已含(计算)在劳务报酬单价或合价内外,工程承包人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由劳务分包人不计价领用。
但在结算
时,须根据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套用《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
(2001)》中的标准定额含量或产品配额含量重新计算。
若劳务分包人所领用的材料设备数量超出标准定额含量的,按照工程承包人的划拨价格(实际采购或发包人供应调拨价加采保费),全额扣除劳务分包人报酬。
16.1.7所有应由工程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或设备,即使由劳务分包人采购供应被用于工程,但若未经承包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和认可的,一概不
计入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或其它属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内。
16.2由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16.2.1除上述第16.1款约定由工程承包人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外,其它所
涉工程所有的工程材料设备,包括不形成工程实体的低值易耗性材料等,为完成施工工序所必须使用(消耗)的材料,均由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以下简称“由劳务分包人采购或供应”)。
该类材料,包括半成品或设备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劳务报酬内,劳务分包人不再以其它任何形式向工程承包人办理额外结算。
16.2.2由劳务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半成品或设备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其材料、半成品或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承
包项目经理派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以及本合同、总包合同要求不符的产品,承包项目经理委派的代表可拒绝验收,由劳务人分包人按承包项目经理委派的代表所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即使工程承包人未能到现场验收,施工时发现材料、半成品或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劳务分包人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工程承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6.2.3对于用于工程之所有材料、半成品或设备,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半成品或设备样品,以供检验,全部的检验和样品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的劳务报酬内,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6.3即使劳务分包人已按合同规定提交有关工程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或其它文件,但无论何时,当发包人或监理、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已用于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或设备的质量发生怀疑时,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地对该材料、半成品或设备进行剥露试验,该类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劳务报酬内,发生时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7、劳务报酬与费用(以下统称“劳务报酬”)
17.1劳务报酬总暂定为元。
本合同劳务报酬,采用工程实物量清单固定单价计酬式,根据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数量,套用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劳务报酬。
综合单价详见合同附件七《工程劳务分包工程实物量清单计酬表》(以下简称“劳务计酬表”)
17.2劳务计酬表的单价中包括了劳务计酬表及其对应的合同附件八《工程劳务分包工程实物量清单工程(作)内容/计算规则表》中已明示或暗示的项目特征及其工程(工作)内容的全部酬金;包括了本合同已明示或暗示包括在劳务报酬内的工程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劳务自携或自备施工机具等的费
用;包括了本合同第17.3款项下的内容;还包括了下列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各类单价内已含各类人工、工程承包人已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劳务分包人自携自备的各类施工机械、机具的市场价格、费税波动(包括政策性调整);
2;
3;
4;
除遇下列情形外,不作任何调整:
1经承包项目经理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
2经承包项目经理书面确认,额外增加不属于本合同第17.3款项下工作内
容和风险范围内的各类工程签证;
3实际工程数量与本合同劳务计酬表中约定的工程数量差额;
4本合同约定其它可调整的情况;
17.3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已包括劳务分包人下列工作内容或费用:
17.3.1本合同约定由劳务分包人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包括分包人应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履行的各项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费用;
17.3.2已包括了劳务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范围和分包劳务内容所必须的人工费、管理费等综合费以及各类地方规费、利润、税金;包括了劳务分包人的劳保费、医疗费、人员调迁费、工伤亡补贴(救助)费、各类保险费用(含由劳务分包人为参与本工程施工的职工应由劳务分包人向地方有关部门缴纳的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类保险费用和个人应纳的各类保险费以及为第三者伤害应投保的保险费用);包括劳务分包人所有人员的现场生活费用、现场生活设施费用;包括劳务分包人的警卫、为现场职工的服务等的现场管理费用和上级管理费及其应纳的利税等。
17.3.3已包括了为达到本工程竣工条件,劳务分包人施工组织、技术准备、施工,劳务作业基础施工技术资料编制、编辑并向工程承包人提交,配合工程承包人收集、整理、核实,配合发包人、监理、工程承包人进行验收等的费用;
17.3.4已包括了同其它分部分项(专业)工程的配合、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相互协调以及本工程因图纸设计变更、停电、停水、机械维修间歇、暂停施工、工序交接、工程验收、自然条件影响等原因,造成劳务分包人人员窝工、机械台班停滞、劳务分包人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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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 分包 合同 清单 综合 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