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阳控制性详规说明书A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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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黎阳控制性详规说明书A4
贵州黎阳高新区综合服务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
评审稿
华中科技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二年十二月
项目名称:
贵州黎阳高新区综合服务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委托:
贵州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
项目编制:
华中科技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设计证书:
城市规划甲级证书号0270048
主管院长:
李玉堂
教授
项目总负责:
殷毅
副教授
注册规划师
技术负责人:
郑萍
注册规划师
倪伟桥
副教授
主要设计人员:
肖华
城市规划硕士
陈蕾
城市规划硕士
黎智辉
城市规划硕士
刘凌云
城市规划硕士
陈静远
建筑学硕士
严舰
助理建筑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标
1、提供一个空间结构清晰,社会服务设施完善,道路交通组织合理,居住环境舒适的城市中心区的规划布局。
2、保证合理的开发经济效益,保障恰当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兼顾各方利益,促进规划区的顺利建成。
3、提供规划管理依据,尽量满足规划管理要求,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第二条规划的指导思想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新机制的要求,合理地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形成一个有利于滚动开发和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布局结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2、面向二十一世纪,以现代化为目标,高起点、高标准为要求,体现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的地方特色,注重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使规划既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又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
3、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长远、全局性的布局,尊重《贵州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中对本规划区性质和功能的确定,合理地协调好与城市中心区、城市主要景观轴线的关系,体现城市行政中心的职能,体现当地的旅游文化,强化行政中心的辐射作用,带动周围地域的发展。
4、建设高效率、低能耗的城市基础设施。
5、保护生态,优化环境,适应现代化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规划的原则
1、经营土地原则
规划紧扣经营土地原则,在功能组织、地块划分、设施配置、强度控制等方面为经营土地创造优越条件。
2、环境优先原则
规划突出“环境就是生产力”的原则,结合地域文化和自然环境特征创造独具特色的环境景观,做到“显山、露水、透绿”以提升环境品质。
3、远近期结合原则
高新区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规划在路网结构、用地布局、开发强度控制上力求有益于形成经济效益和环境良性互动的秩序,实现以环境出效益的有利于滚动开发和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模式。
4、弹性控制原则
规划在符合强制性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规划区的特性确立土地开发的各项强度控制指标,既保证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又要考虑到实际可操作性和市场经济机制下城市建设的非计划性和不可预见性,规划的各项用地指标均留有一定的弹性。
第四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贵州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01-2020)》
5、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6]16号)
6、其他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五条规划区管理控制界线
用地界限:
本规划区总用地面积为1.19平方公里,其中城市道路占地10.68公顷,人口规模为1.4万人。
第二章控制指标解释与规定
第六条用地性质
1、用地性质是指对特定用地规划所允许的主要建设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137~90)小类和细分类划分。
2、用地兼容性质是指规划允许的可以替代的土地使用性质。
第七条地块面积
地块面积是指地块周围用地分界线、城市道路红线或小区道路中心线等围合的土地面积。
地块面积是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征用的土地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容积率规定
1、容积率是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例。
2、各地块的容积率参见各街区分图则和规划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表。
3、容积率按上限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均不得超出容积率指标。
第九条建筑密度
1、建筑密度是建筑基底面积与地块面积的百分比。
各地块建筑密度具体参见各街区分图则和规划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表。
2、建筑密度按上限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均不得超出建筑密度指标。
第十条容积率转让与补偿规定
1、同类使用性质且相邻的地块因成片开发的需要,图则所规定的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可互相转让,但不得提高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
2、根据需要在底层或利用平台让出了部分公益用地或公益建筑面积的,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一条绿地率规定
1、地块中用于绿化的用地称为绿地。
2、地块内绿地总面积与用地面积之百分比为绿地率。
3、本规划区的平均绿地率按35%控制,绿化覆盖率应达到40%。
各地块绿地率具体参见各街区分图则和规划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表。
4、绿地率按下限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均不得低于本规划的绿地率指标。
第十二条建筑限高规定
1、建筑高度是指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2、建筑限高是规划对建筑物高度的限制,按上限控制。
建筑限高的规定可以视实际建设情况而调整。
3、各地块的建筑物限高参见各街区分图则和规划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表。
第十三条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规定
1、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是建筑相对于规划道路红线后退的距离。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规定是指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绿化、景观等社会综合利益,道路两侧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循本规划规定的建筑后退。
2、本规划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分两个部分:
基本后退红线和特殊退让。
3、基本后退红线是指任何地块、任何建筑物和任何建筑高度必须作出基本退让,按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30米)后退3米,城市次干道(红线宽度25米)后退2米,城市支路(红线宽度≤20米)后退1.5米控制。
4、特殊退让按以下规定执行:
多层住宅邻道路,单元出入口不朝道路,按上述基本退让控制,单元出入口朝道路,在基本退让的基础上再后退1米;底层加裙房或底层作公共建筑的,按每加一层增加后退1米控制。
非盈利性公共建筑(包括办公、社团组织、新闻出版等)按其建筑底层(裙房)主入口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为轴线,宽度为建筑物长度的1/2,后退面积(不包括基本后退红线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5%。
盈利性公共建筑(包括商场、市场等日常性大人流量建筑)的后退原则同上,但后退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0%。
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影视文化中心,体育馆等)的特殊后退要求按宽度不小于用地沿街面的60%,面积按设施的小型、中型和大型的规模以不小于1200,1800,2500平方米城市小广场的要求进行控制。
5、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规定:
如果高层建筑的主体部分按上述原则后退后离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仍不足建筑高度0.75倍,则主体建筑应退出0.75倍的建筑高度。
6、所有建筑物按上述规定后退红线以后,仍不满足日照间距,则按日照间距执行。
7、本规划的日照间距按1:
1.1执行。
第十四条建筑物后退地块分界线的规定
1、地块分界线是指相邻两用地之间的界线。
2、东西相邻的建筑(地块分界线为南北向),多层建筑物的山墙须后退地块分界线二分之一的消防通道,即3米;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按多层建筑控制,主体部分必须后退地块分界线至少6米。
3、南北相邻的建筑(地块分界线为东西向),多层建筑后退地块分界线的距离为建筑物间距的二分之一;高层建筑后退地块分界线的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9米。
4、界外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红线距离必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1~2米。
第十五条交通出入口方位规定
1、交通出入口方位是指允许机动车开口的位置或不允许机动车开口的限制地
段,在图则中通过对机动车出入口限制范围及适宜机动车出入口位置来控制。
2、在以下范围内严禁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主干道上距离交叉口80米的范围内,次干道上距离交叉口40米的范围内,支路与次干道交叉口30米范围内。
3、各地块适宜的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参见分图则。
第十六条泊车位规定
1、泊车位是各地块根据其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建设中必须配建的车位,本规划按标准车位计算,每车位占地30平方米控制。
2、各单位配建停车泊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类居住用地配建停车位为1位/户,(居住户数以总建筑面积除每户建筑面积250平方米得出);二类住宅用地配建停车位为0.3位/户,(居住户数以总建筑面积除每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得出);商住用地按居住用地占70%,商业用地占30%计,居住用地配建停车位0.3位/户,商贸用地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0.2位;办公用地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为0.15位;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和贸易咨询用地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0.2位;服务业用地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0.3位;文化娱乐设施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0.3位;新闻出版用地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0.2位。
第三章土地使用与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七条居住用地
1、各地块居住建筑限高要求:
多层住宅以六层为主,顶层可做跃层,高度控制在30米以内,小高层住宅以9-13层为主,高度控制在45米以内。
2、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确定为1:
1.1。
3、居住组团绿地率要求:
绿地中儿童活动场地面积率不小于40%,其中硬地率不小于60%。
4、基础设施配套实施要求:
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
第十八条公共设施用地
1、公共设施用地功能的转换、各地块用地兼容性质详见各街区分图则。
2、景观、色彩要求:
本规划区为未来城市中心区的一部分,要求建筑简洁、明朗、具有现代感,不宜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建筑色彩以白色或浅色为主,协调统一,以充分体现现代城市中心区的风貌。
3、各类临街公共建筑围墙修筑要求:
临街建筑一般不宜筑围墙,若特殊需要筑围墙的,需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临街建筑的围墙应在基本后退红线以后并且高度不得超过2米。
设计时要注意美观、要求采用通透围墙,色彩与建筑物相协调,并结合花坛设计。
4、本规划区内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布点应由城市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沿街公共建筑应积极配合,在交通便利、隐蔽处提供地点,并作好绿化隔离。
沿街公共建筑需要自备电源的一般在建筑物内部设变电房,不许在室外架竿。
沿街公共建筑不得设置燃煤锅炉,应采用石油液化气作燃料。
高层建筑若需要设置水泵房或水塔的需注意安全,水塔的设计需经规划部门批准。
5、规划区配建公共设施详见分图则和规划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表。
第十九条道路交通用地
1、本规划城市道路共分为三级:
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
2、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大于等于30米,为平黎大道、二环线和320国道;城市次干道,红线宽25米,为一环路(卧龙路);其它的道路为城市支路,红线宽分别为18(17)米、15米、12米;9米、7米的道路为居住区主要内部道路。
3、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道路面积计入道路用地(S1),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下的道路面积计入道路两侧各地块用地内。
具体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道路横断面设计详见道路系统规划图。
4、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绿化建设的规定: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不得阻挡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的视线,该范围内的绿化不得高于0.7米。
5、建筑物与道路红线间用地的规定:
建筑物与基本后退红线间的用地应由建设单位用作绿化、停车、广场等;基本后退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的用地由规划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原则上沿商业、市场街面的用地,可用作加宽人行道,其他的一律作绿化用地。
该地段内需设置广告设施的需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附规划用地汇总表
规划用地汇总表
用地代码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占总面积比例
大类
中类
(ha)
(%)
R
居住用地
32.74
27.45
C/R
商住用地
16.79
14.08
C
公共设施用地
29.54
24.77
C1
行政办公用地
5.58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16.59
C3
文化娱乐用地
7.36
S
道路广场用地
10.68
8.96
G
绿地
12.44
10.43
G1
公共绿地
10.00
G2
高速公路防护绿地
2.44
T
对外交通用地
1.43
1.20
E
水面
1.66
1.39
E
林地(龙山)
13.97
11.71
合计
城市建设总用地
119.26
100.0
第二十条绿化用地
1、本规划规定的公共绿地不得改作它用,公共绿地的绿地率应大于70%(含水面),公共绿地中硬地铺砌率不得大于20%。
绿地内允许建设建筑小品、游戏设施等少量建筑。
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10%。
2、规划区内的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以下控制:
二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为30~35%,小学、幼托等绿地率为35~40%,沿街公共设施的绿地率控制在25%~30%,规划区内平均绿地率为35%。
地块绿地率包括水面后不足30%的,应以屋顶花园、垂直绿化作为补充,但屋顶绿地和垂直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3、沿搓白河两岸形成20米宽的沿河绿化带。
第四章专项工程规划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区生活用水量指标为250升/人·日,总用水量为0.44万
吨/日。
第二十二条规划区供水由近期由平坝县水厂供应,远期以红枫湖水库为水源。
第二十三条配水管网沿道路敷设,生活给水、消防给水、工业给水同为一套
管网系统。
室外消防用水采用消火栓供给,消火栓沿规划道路布
置,间距不大于120米。
第二十四条规划城市近期污水量为0.28万吨/日。
第二十五条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污水由北向南汇集至污水处理厂。
第二十六条雨水排放采用独立的雨水排水体制,就近排入水体。
雨水管渠沿
道路布置。
第二十七条规划区内设2座10KV开闭所,根据开闭所所在地块的实际情况,
开闭所可单独设置或附在建筑物内。
第二十八条近期10KV电力线路采用架空敷设,其电线杆安装在东西向道路
的北侧和南北向道路的东侧。
远期10KV电力线路实现电缆化。
电缆沟设置在东西向道路的北侧或南北向道路的东侧。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区电压等级采用110KV/35KV/10KV。
第三十条规划确定贵州黎阳高新区的综合电话普及率为70%,公用电话10
部/千人,总市话需求量为9000部。
第三十一条新建或扩建的电信局(所)应拟定高起点、高技术,加快通信网“五
化”(数字化、综合化、宽带化、智能化、个人化)的发展进程,
到2020年达到全数字化水平,并具有相当规模的综合化、宽带化、
智能化程度。
第三十二条本规划区的主干电缆,配线电缆及各局中继传输线(光缆)均沿电
信管道敷设。
电信管道的敷设基本遵循南北向道路沿西侧敷设,
东西向道路沿南侧敷设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环卫发展目标:
2010年环卫清运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达到
80%,道路清扫机械化达到40%,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65%,
垃圾容器收集率80%,一、二类公厕占公厕总量的30-40%。
2020
年环卫作业机械化、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容器收集率基本上
达到100%,一、二类公厕占公厕总量的70%以上并且做到城市公
厕水冲化,环卫作业机械化、垃圾收集容器化、废弃物处理无害
化。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半径不得超过70米。
在街道两旁设置废物箱,
设置间距规定如下:
商业性干道每隔25~50米设生活垃圾收集点
一处;交通性干道每隔50~80米设生活垃圾收集点一处;一般道
路每隔70~90米设生活垃圾收集点一处。
逐步在居民区推广袋装
垃圾的收集,全面倡导“垃圾袋装化”。
第三十五条垃圾转运站位置见分图则。
每座垃圾站用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
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的间隔不小于10米,转运
采用集装箱机械化装运垃圾。
第三十六条规划范围内的公厕均应按《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GJJ14-87)设计和建设。
公共厕所的布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
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第三十七条消防规划
1、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按《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保证5%的城市用水为消防专用水。
2、道路消防
①当建筑沿衔部分长度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②沿街建筑应设连接街道和内院的通道,其间距不大于80m(可结合楼梯间设置)。
③建筑物内开设的消防车道,净高与净宽均应大于或等于4m。
④消防道路宽度应大于等于3.5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
⑤尽端式消防道的回车场尺度应大于等于15m×15m。
⑥高层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两长边设消防车道。
⑦超过3000座的体育馆、超过2000座的会堂、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博物馆、商场,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3、建筑物消防间距
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6m,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9m,而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八条人防规划遵循“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突出建设”的
方针,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长期准备、稳步发展”的原
则,使人防建设既能担负人民防空的各项任务,又能发挥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
人防工程应尽量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中应结合绿地、广场的建设布置地下防空点。
第四十条本规划区属6度地震区,按6度抗震烈度设防。
第四十一条规划区内大气质量应达到二级标准。
烟尘控制区达到85%以上。
第四十二条规划区内水质应达到国家地面水质标准的3-4类。
建立城市排水
系统,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治理水污染源。
第四十三条规划区内噪声按下表控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类别
昼间
夜间
备注
0
50
40
0类标准适用于高级别墅区、宾馆、医院
1
55
45
1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
2
60
50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3
65
55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
70
55
4类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单位:
等效声级LegdB(A)
第四十四条规划区内环境保护区分两类:
1、一类环境保护区指公园、绿地、风景区、宾馆区、一类居住用地。
大气环境执行一级标准。
2、二类环境保护区指文教区、机关区、居住、商业、高新技术产业园。
大气环境执行二级标准。
第四十五条环境治理措施
1、强调沿河绿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88》等有关文件。
2、逐步改变城区燃料结构,普及城市液化石油气,尽早实现民用燃料煤气化。
消灭城区高烟囱现象。
3、逐步完善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实行雨污分流制,尽快建设污水处理厂。
4、在城区各组团内新建室内垃圾转运站。
室内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不超过800米,每处用地面积为200~600平方米。
5、加强对市容市貌的管理和建设,对城区广告、标语、画廊、招牌等进行整顿,用霓虹灯美化街道两侧建筑立面。
第五章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
规划管理部门应按《城市规
划法》的要求向广大市民、各部门和各单位进行广泛宣传,以增
强各阶层市民的城市规划意识,服从规划管理并参与监督规划实施。
第四十七条强化规划管理,制定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使规划管理走上法制化
轨道。
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建筑
物、构筑物,都必须办理“一书二证”手续,以保证城市规划的
顺利实施。
第四十八条规划区的开发建设应统筹安排,做到开发一片,形成一片,改造
一片。
第四十九条大力推进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地产综合开发,为城市建设提供
资金保障。
同时应广泛发动,多方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制定政策
措施,以拓宽城建资金筹集渠道和增加城市建设投入。
第五十条本规划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
第五十一条应抓紧编制各专项规划,以便更具体地指导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划的文本和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
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五十三条本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职责属贵州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五十四条本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在实施过程中确需修改时,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五十五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归贵州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五十六条本规划经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概况
一、地理位置
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位于贵州省中部,平坝县境内,地处平坝县城南侧。
用地北面以贵黄公路为界,南至黎阳公司,东南以平坝油库和梯子洞以东山脊为界,西沿320国道到五里村。
其用地范围包括城关镇的城南村、尧南村、陶关村、谢华村、马田村、五里村、头铺村、白云镇的大寨村、新场村、金梯村,黎阳公司所属全部企业及其它军工企业厂区。
总规划面积28.3KM2,中心区11.57KM2。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为1.19KM2,位于高新区的北部,是高新区的启动区。
二、自然条件
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气候同于平坝县,雨量充沛,气候宜人,冬晴则暖,夏雨则凉,四季气候温和,年平均温度14.1℃,最冷月平均温度3.9℃,最热月平均温度22.4℃,全年平均无霜期274天,年平均降雨量1305.7毫米。
常年盛行风向为东北偏北,年平均风速2.5米/秒,静风频率19%。
工业园区主要是丘陵地形,平缓丘陵沿北——南、北——西南延展,地势由北向南,西南缓慢倾斜,东面、南面、西南面为山地,平均海拔在1250米左右。
三、经济与社会
高新区内现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是黎阳公司的高科技及新型民用工业,与国外公司签约的民用航空产品项目年产值已达600多万美元,其它已建成或正逐步投产的民用产品项目,如环保及环保机械产品,机械零部件产品,电子控制及网络系统工程,建筑材料、机械及制药机械等项目。
另外还有其它地方性中小型工业项目及农业产业。
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4亿元人民币。
四、交通现状
目前,规划范围内有贵昆铁路东西向穿过,在建的株六复线与贵昆铁路平行穿过高新区,并有铁路客货运站场各1个。
公路有320国道、贵黄公路、平坝县城到白云镇公路穿过。
第二章规划要点
本次规划理念基于以下二点:
一是高新区各项规划建设是当地社会经济在空间上的投影。
规划应突出效益观念,通过经营土地来筹集建设资金,以启动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优化工程,最终形成经营土地——优化环境——招商引资的良性互动。
二是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的各项规划应与地域环境相协调,与县城合为一体,共同发展。
规划的各项功能布置、强度控制、城市设计等应充分吸收地域文化传统营养并遵循现状建设条件。
一、规划目标
本规划的目标是:
合理地安排各项建设用地,使规划区成为生态平衡、环境优美、设施配套、交通便捷、信息通达,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品位的、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并可持续发展的跨世纪的现代化高新区中心。
具体表现在:
1、提供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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