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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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章程
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简称中研会),是在宁波大学团委领导下,受法学院理论指导,以学习、研究、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目的的自治研究性社团。
本协会设校级总会和院级分会,对外由总会代表协会,总会领导分会制定协会年度工作,总会分会在协会的统一工作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协会宗旨是引导广大同学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研究、宣传、实践,促进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努力促使协会成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助手,学生科研的有效平台,“两课”教育的有效延伸。
第三条本协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宁波大学本科生在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的基础上报名入会。
第四条本协会以《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章程》及其附件为基本活动准则。
第五条本协会以严谨团结为会训。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本科在校生均可在招员时报名参加入会,并按照要求办理会员证、上缴会员费,遵守本会纪律。
第六条本会在全面考察基础上,吸收政治素养好,对理论学习有兴趣的同学入会。
协会为正式成为本会的会员建立档案。
第七条会员权利:
(一)会员有权参加和监督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协会事宜不清楚或不满意的可通过代表或所在部门表达,对于会员有异议的协会事宜,理事会应组织对相关人员和部门提出质询。
(二)会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会员有权查询协会各项费用收支情况;
(四)会员有权申请部门之间调动和各个分会之间的调动;
(五)会员有权申请离会。
各会员在本科毕业时被视为自然退会。
第八条会员义务:
(一)会员必须主动学习理论的意识,关心国内外时事政治。
(二)会员必须遵守协会各项纪律,主动参与协会各项活动。
(三)会员必须注重与其他会员的交流,加强团体协作。
(四)会员必须爱护协会公共财物,珍惜工作资源。
(五)会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有事向所属部门负责人请假,并由秘书处备案。
三次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或工作的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会员的聘期为二年(大一入会者),大一大二期间按协会要求完成任务,可获得协会赋予的创新学分。
大三会员须经考核、选举进入会长团、党支部、理事会。
对于大三会员不愿退会,而无法进入会长团、党支部、理事会的,由会员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其去留。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顾问委员会是本会的指导机构,由主任、副主任、行政顾问、理论顾问和指导老师组成。
顾问委员会负责协会相关工作的指导与帮助,但不涉及协会日常事务。
工作委员会由协会普通会员组成,同时,协会外我校本科生如想参加本协会活动,安排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总会会长团和理事会人选,有权决定协会章程的修订,有权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会员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讨论协会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总会会长团下设行政中心、组织中心、理论中心三大机构。
决定总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行政中心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编辑部、策划部五个职能部门。
各部门职能具体如下:
(一)秘书处:
1、负责召集各部负责人召开例会及日常工作会议。
及时做好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工作。
2、负责会员认识协会的工作。
3、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本会简报的编辑和印发。
(二)组织部
1、负责新会员的招新、入会审批以及老会员的管理工作。
2、负责会员代表的选举相关工作。
3、负责会员的考核以及调动工作。
(三)宣传部
1、负责本会活动相关宣传文字、图片、广告等的策划、设计和发布工作。
2、创建并管理本会网站,增强校园和社会影响力。
(四)编辑部
1、负责本会内部学习资料的编辑和印发。
2、负责《争鸣》报刊、会刊的编辑和印发。
(五)策划部
1、负责本会每学期一项的精品活动。
2、负责本会的各项活动的相关策划。
组织中心由外事处和各个分会组成,外事处负责对外联系沟通工作。
各分会在总会的领导下,受所在分团委指导,相对独立的开展各项活动。
理论中心下设理论学习小组,负责深入学习理论知识,并为内部学习资料,讲师团讲师材料提供资料。
各理论小组每学年完成一项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党支部是协会发展的政治核心,负责发展协会会员入党。
总会设立党支部,其下设团总支和四个团支部,分别为常务团支部、行政团支部、组织团支部和理论团支部,由分管会长兼任团支部书记。
各分会设立一个团支部,由分会会长兼任团支部书记。
团支部主要负责推优工作。
常务团支部为团总支。
团总支受校团委领导,党支部受法学院党委领导。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中产生的常务代表。
负责监督协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并指导考评协会工作。
总会会长团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各分会由会长团、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策划部、编辑部、理论部组成,各职责与总会相同。
第四章会员干部
第十六条总会会长团设会长、副会长。
会长是协会的召集者,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负责协会各项事务的处理。
会长有权召开会员各种会议,任命总会行政中心、组织中心、理论中心会员干部,同时有义务起草协会发展规划,协调各部、各分会之间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事务,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职权,会长辞职时,组织召开会员常务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代会长,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任会长。
总会会长团成员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半数以上会员联名或三分之二会员代表联名可以撤销会长团成员另行选举。
参加协会工作二年以上的党员(含预备)会员经过自荐、推荐和上届会长团、党支部、理事会的考核可成为总会长团成员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最终总会会长团成员。
会长团可根据需要设立会长助理若干。
第十七条党支部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党支部书记负责协会党务的全部工作。
副书记负责协会党务的具体工作和协会党员的发展。
组织委员负责协会党员的发展,档案管理。
宣传委员负责党的思想学习和传播。
团支部设立书记,副书记。
书记负责支部的全部工作,副书记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
理事长负责理事会的全部工作,副理事长负责理事会的具体工作。
设理事若干,理事即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代表,具体人数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中心、组织中心、理论中心所下辖的各个部门设部长(含处长等),副部长。
统管所属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各分会会长团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送总会备案。
各分会其它会员干部由分会会长团任命。
各分会会员在大三期间可由自荐或推荐参加总会会长团、党支部、理事会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员干部指总会会长团成员(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党支部支委(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团支部支委(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理事会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即会员常务代表),行政中心、组织中心、理论中心下属组织的各部部长、副部长,各分会会长团及部长副部长。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干部包括总会会长团成员、党支部支委、理事会理事、总会各部部长及各分会会长。
第二十三条会员干部的任期为一年,在任期内发生变动的由任命单位研究决定更改事宜。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协会内部于每学年末进行内部考评,考评分为:
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考评优秀的会员应给予相应的奖励,考评良好以上的会员方可在下一个学年内被选举任命为会员干部,考评不及格的会员不得给予学分,同时应勒令其退会。
考评结果报送校团委和会员所在院分团委。
第二十五条考评的标准为:
德:
热爱党和国家,热爱协会的程度。
能:
行政管理水平和理论研究水平。
绩:
为协会发展所做的贡献。
效:
参与协会活动的程度。
第二十六条考评单位为总会和分会组织部主持。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标准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和不及格的会员,总会会员由总会会长团、党支部、理事会代表进行二次考评,分会会员由所在分会会长团进行二次考评。
各会员对考评不满意的可于考评结果公示期间向总会理事会申请重新考评,理事会应向原考评单位质询,并决定是否重新考评。
第二十七条对于为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参加协会的评优工作。
协会设立优秀会员,优秀会员干部的奖励;协会每学年选举十名争鸣之星,为协会最高个人荣誉。
总会在学年末进行对分会考评,评出优秀分会。
协会外部给予的各项奖励,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分配。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考评时间之外表现较差的会员,协会给予警告、罢免(仅指会员干部)、勒令退会三种惩罚。
惩罚标准:
1、其言论或行为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宗旨,触犯法律和八荣八耻道德标准的。
2、其言论或行为严重违反协会宗旨,会训;破坏协会的发展和团结。
3、无故三次不参加协会活动或工作的。
在协会日常工作中表现较差,对协会的发展造成阻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所有。
本章程附件包括《分会工作条例》《分会评比条例》《团支部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理事会工作条例》《会议条例》《物品管理条例》《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在各学科性学院设立分会,分会受所在学院分团委和总会共同领导。
第二条:
各分会与总会共同构成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
第三条:
各分会在完成总会统一部署的工作基础上可以独立开展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分会设会长团、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策划部、编辑部、理论部,具体职能参照《章程》。
同时各分会可以根据需要报分团委和总会设立其他职能部门。
第五条:
各分会重要骨干由所在学科性学院学生构成,大一会员由总会招新之后分配到各分会。
第六条:
各分会会员有权要求总会与分会间调动。
大三时各分会会员参照《章程》有权进行竞聘进入总会会长团、党支部、理事会。
第七条:
总会应在每学年末召集各分会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商讨协会未来新学年的工作部署。
在学年开展工作时,各分会向总会进行汇报。
第八条:
每学年末,总会应根据各分会表现情况进行评比优秀分会,具体标准参照《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分会评比条例》。
各分会优秀会员名额由常务会议决定。
同时总会、各分会可以以独立的身份参加学院、学校的相关评比活动。
第九条:
协会收入的各项资金由总会秘书处进行保管,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按需划分分会。
各分会会员的会费按照比例划分总会和分会,具体比例由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条:
本条例由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制定修改。
《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分会评比条例》
第一条为表彰先进、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协会分会活动的蓬勃开展,激励和调动分会干部和会员的积极性,促进总会与分会的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下设的
十七个分会。
第三条评定项目为:
优秀分会、年度明星分会。
第四条考评程序:
1、分会依据考评内容各项进行自评
2、理事会组织学期分会会长述职会议
3、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常务理事依据分会上交的自评报告和理事会的相关工作考核记录,核定分会学期考评成绩。
第五条参评条件:
考核项目、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优秀分会:
(一)分会内部组织工作部分
(1)财务管理
A设置简易账簿(或账单),采用收付记账法,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账目清晰
B实行分会会长签字,凭票报销制度,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C严格执行分会经费专款专用(分会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严禁使用分会经费购买私人物品)
D定期向分会成员公布财务使用情况,并向总会上报
(2)会员大会注:
理事会考核1次/每学期分会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两次会员大会并及时提交会员大会议程
(3)干部例会注:
理事会每学期只考核一次分会定期召开部长级会员干部例会,并及时作会议记录
(4)干部管理上交学期干部考核成绩表
(二)分会活动及负责人工作部分
(1)分会会长工作
A分会会长本人按时参加总会工作例会
B组织分会积极参加分会的各类交流活动
C能主动发表对协会工作的看法,能对总会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2)分会活动
A活动围绕总会活动开展的程度
B活动主题的鲜明程度
C活动的创新程度
(3)宣传工作
A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提前报批,遵守宣传工作规范
B及时在协会网页的分会栏上发布活动预告和活动总结
C分会网页内容充实并及时更新
D公开发布的新闻、公告等文件格式规范,表达清晰,无错别字
E分会活动在校内媒体有报道注:
需附证明材料
F分会活动在校外报纸、电视等媒体有报道注:
需附证明材料,取单项最高分
二、明星分会:
评定时间内连续两学期被理事会考核评定为优秀分会。
第六条奖励及惩罚
分会每学期考核评定一次,评定分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分会每学期表彰奖励一次,评为优秀的分会将获得荣誉称号和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学期被评为“优秀”的分会,获得年度“明星分会”称号及奖励。
连续两学期被评为“不合格”的分会,下一学期将不能获得优秀分会称号,并且分会成员不能参加总会优秀干部、优秀会员的评比。
第七条本条例由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制定修改。
《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团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条协会内部共设立21个团支部。
17个分会各设立一个团支部,总会上设立四个团支部——即在理事会、行政中心、组织中心和理论中心各设立一个团支部,分别为常务团支部、行政团支部、组织团支部和理论团支部。
常务团支部为协会内团总支,领导协会内其余20个团支部。
第二条常务团支部直属于校团委,在校团委和协会内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各团支部设立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
协会党总支副书记兼团总支书记。
行政团支部、组织团支部和理论团支部的支部书记分别由分管各中心工作的三位副会长兼任,17个分会的团支部书记分别由各分会会长兼任,副书记人选由各书记提议交团总支决定。
第四条各团支部独立于班级团支部,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符合自身定位的活动,围绕团支部本身的特性,加强各种理论的学习,为广大会员学习我们党、我们国家的各种理论提供有利的平台基础。
凡是本协会的会员既可以参加班级团支部的活动也都有权参与其所属协会内团支部的各项活动并履行义务。
第五条常务团支部、行政团支部、组织团支部、理论团支部及各个分会的团支部对其支部内的干部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干部年终的评定。
第六条各团支部团员的团费由其所属班级团支部进行收取,协会内团支部不收团费。
第七条本条例由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制定修改。
《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宁波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在总会内设立一个党支部,该党支部党务工作受法学院党委指导,行政工作受校团委指导。
第二条党支部设立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名。
总会会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由协会党支部党员在支部大会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条协会会员可以参加两次推优,即既可以参加其班级团支部推优,也可以参加协会内团支部推优。
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会员由其相应团支部所在的党支部负责考察。
协会推优的积极分子应想其所在班级的团支部进行通报,同时听取其所在团支部的意见。
第四条协会党支部向法学院党委上报党员发展名单,并予以公告,同学的意见既可以向法学院党委提出也可以向协会内党支部提出。
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和函调都由协会党支部负责进行。
协会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是否同意其发展。
支部同意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上报法学院党委,由法学院党委审批。
审批通过后的预备党员告知其所在学院党委。
第五条预备党员在经过一年的预备考察期后,符合转正条件的,由协会党支部主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是否同意其转正。
支部大会同意转正的预备党员上报法学院党委,由法学院党委审批。
审批通过的正式党员告知其所在学院党委,并由协会内党支部继续培养。
第六条协会围绕党支部先进性体现,加强党的理论的学习,为“青马工程”的实现与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凡属于本协会党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都有权参加本协会党支部的各项组织生活并履行党员义务。
第七条退会会员将其档案带到所在的班级党支部团支部,推优或发展的会员其档案不在协会内部的应在征求其所在班级团支部党支部的基础上转移其资料。
第七条属于本协会党支部的党员的党费交予其所在班级的对应党支部,协会不收取党费。
第八条本条例未尽之处参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宁波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本条例由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制定修改。
《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理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理事会是由协会会员常务代表组成,设在总会,监督并指导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各一名,由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既会员常务代表与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比例和时间等事宜由常务会议决定。
第三条理事会理事接受所有会员的投诉。
会员对协会的工作或决定产生不满或质疑时,可以向任一理事提出投诉,各理事在接到投诉后,立即相关部门会议,质询相关工作。
如有必要,汇报理事长召开理事会讨论原工作或决定,并督促涉及部门进行更改,如果无更改必要,应向投诉会员解释清楚。
第四条理事会各理事分派至行政中心、组织中心、理论中心,进行指导工作。
第五条理事会下设讲师团进行协会内部外部的理论宣讲工作,对会员进行理论学习的指导。
第六条本条例由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制定修改。
《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会议条例》
第一条会议是协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高效、实效”的精神开展协会的
会议。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
构,每学年召开一次,听取上届总会会长的协会工作汇报,商讨并决定总会新任会长团的人选,协会章程的修订以及协会新的一年工作计划。
第三条党支部生活会是协会党员的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决定协会的
发展事宜和党员的生活讨论。
第四条理事会例会是理事会针对协会的工作中出现了问题,接受会长团的汇报
而召开的。
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决定是否召开。
第五条常务例会由会长团及其下属的各部部长(特殊情况包括副部长)召开的,
每单周召开一次,讨论协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分会例会是讨论分会工作而随时召开的。
各分会干部例会是讨论本分会内部事宜而展开的。
第七条各部门例会是各部门根据部门工作而随时召开的。
第八条协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各种临时会议。
第九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协会发展中产生重大事情,召开由
会员干部组成的常务扩大会议来决定或报请校团委决定。
第十条本条例由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制定修改。
《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物品管理条例》
第一条协会成员必须爱护协会的一切物品。
第二条协会物品不得私自挪用和外借,外借物品需经秘书长或会长同意并签字,经值班人员或秘书处登记后方可外借,外借物品要履行借用手续,若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三条日常用品由秘书处统一购买,各部门临时急用可由各部自行购买,并将发票上交秘书处报销。
第四条对于耐用物品和消费品等,实行定期申报制度,报废时由会长、秘书长和物品负责人签字,并由秘书处备案。
第五条协会档案是对协会做出具体介绍,形成于各种工作活动中,作为协会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件资料,起着凭证依据的史料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协会的档案管理,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
1、档案要有专门人员管理,并具有相对的保密性。
2、档案要为协会的工作和开展各种活动提供依据和参考。
3、档案要有利于党政部门的组织领导,要为校党委、团委、校社团联等上层机构领导帮助协会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档案内容及管理
A类档案:
(1)、对协会的书籍统编序号注册管理,会员一律凭会员证借阅。
(2)、对外来信件分类处理,每星期集中进行一次回复。
(3)、对其它社团或机构所赠刊物进行分类管理。
B类档案:
(1)、对已有联系的社团名录,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进行登记注册,并及时更新
(2)、对正待联系的社团名录,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进行登记注册,并及时更新。
(3)、对上级领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进行登记注册,并及时更新。
(4)、对与本社团活动有关的企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并及时更新。
C类档案:
(1)、协会集体成员的个人档案。
(2)、协会主要活动的历史记载,包括:
定期、不定期举行的会议记录;与其它社团或企业单位举行的联谊活动;协会内部的单独活动。
D类档案:
(1)、对上级组织审批的文件,颁发的荣誉证书的管理。
(2)、对协会章程的管理。
(3)、对资金的收支进行记录管理。
第七条明确卷宗分类后进行立卷,卷案中标明卷内文件的成份及内容。
第八条成卷后,每学年对卷内文件进行系统管理,编写文件张号,填写文件目录,确立文件起止日期,并装订档案,使文件做到不遗漏不丢失,以便使档案管理更齐全、完好。
第九条档案资料永久保存。
并由总会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保留玉总会秘书处。
第十条本条由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制定修改。
《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协会的经费来源:
会员缴纳的会费,校内外主管部门的支持,其它合法
收入。
协会不进行纯商业收入。
第二条协会会员因协会的工作而获得的报酬由会员常务会议决定分配比例。
第二条协会的资金由总会秘书处进行保管。
第三条协会资金的动用必须有会长和秘书长的双审批。
第四条对于无法进行事前审批的事项,应该口头向秘书长告知,百元以下由秘
书长汇报行政副会长决定,百元以上由秘书长汇报会长决定是否进行。
动用个人资金的事情应及时凭有效报销证件到秘书处报销。
第五条秘书处在常务例会时汇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理事会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时应作财务工作报告。
第六条各分会的经费动用由分会会长决定,由分会秘书处管理,向分会会员大会汇报,并向总会进行备案。
第六条本条例由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制定修改。
《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会员考评条例》
第一条总则
宁波大学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会员应该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为建立会员竞争机制,提高中研会众会员参与各项活动积极性,提升科研意识,实现会员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会员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社会主义复合型人才,制定本则。
第二条干部、会员考评细则
考评范围:
具有正式中研会会籍的全体会员
考评时间:
每月末开展月度测评;每学期末开展学期测评
考评原则: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考核方式:
会员考核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考核,部门干部考核由会长亲自进行。
考评救济:
会员或干部认为各部长或会长考核不合理,可以通过理事会和会员代表进行讨论、认定。
(一)干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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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 研究会 章程